| 关于《费县站北路畅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2025-10-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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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规定,依据费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片区实际情况,拟定了《费县站北路畅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以书面形式向费县站北路畅通项目房屋征收改造工作组提交意见或建议,如逾期不提交,将视为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1月15日。 联系人:杨龙飞房浩 联系电话: 15069906276 18596235137 受理地址:费县站北路畅通项目房屋征收改造工作组(费县兴业路139号费县城市更新征收改造指挥部)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特此公示。 附件:《费县站北路畅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费县站北路畅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费县站北路畅通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符合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纳入费县202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普通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合法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及价款进行结算,结清差价后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安置面积的确定方式 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确定。以合法土地面积折算安置面积的,100㎡(含)以内的按照1:0.85的比例,超过100㎡的按照1:0.6的比例确定。 2.评估补偿标准 房屋、合法空闲院落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采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同安置面积折算方式)确定。 (1)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0(含)的,合法空闲院落不予补偿;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足1.0的,合法土地面积减去合法房屋面积后的合法空闲院落按照“房地分补”进行补偿。 (2)根据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确定合法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安置面积减去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合法空闲院落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出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地分补”进行补偿。 3.户型选择及结算 被征收人一处合法普通住宅房屋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选择第一套安置房后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但选择的第二套安置房面积不能超过第一套安置房面积。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4.安置房的区域、设计、建设规范与户型和内饰标准 安置房为文轩府小区剩余86㎡户型和“两河”安置区剩余现房房源,户型原则上为86㎡、104㎡、124㎡三种。安置房的面积根据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安置房内饰标准、车位储藏室配比以现房现状为准。 5.安置房、车位及储藏室的分配方式 安置房按照协议顺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分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订协议地点的居民通过抓号的方式确定协议号;超过规定的时间到达签订协议地点的居民通过排队的方式确定协议号,排队协议号顺延抓号顺序。被征收人同时到达排队现场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抓号的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腾空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协议号按腾空之日进行顺延。车位、储藏室配比以现房现状为准,不再单独挑选。 6.安置房的权证 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权证,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合法普通住宅房屋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的90%,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地上附属物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采取合法土地面积折算的方式(同安置面积折算方式)确定。 3.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该片区实际,部分装修的按照30元/㎡的标准补偿;全面装修的按照60元/㎡的标准补偿。 4.“住改非”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认定为“住改非”房屋并进行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并截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经营满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且正常营业的合法房屋。 合法房屋的营业面积在普通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上浮,上浮上限为30%,按照合法普通住宅房屋享受补偿、安置、奖励政策。 5.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评估价格进行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三)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住处临时过渡。本次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约定的过渡期每户每月1000元。 2.被征收人每户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奖励办法 合法普通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优惠价结算。 2.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才生效,如有一户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片区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均不生效。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要根据通知在7天内腾空房屋,且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发放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腾空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每拖延一天相应扣减腾空奖励1500元,扣完为止,如腾空奖励扣除完毕仍未搬迁腾空,视为被征收人对室内生活物品的放弃,征收部门有权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拆除。 在规定期满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所有条款中设定的奖励政策。 三、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各项奖励奖金费用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清差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适时发放。 2.被征收房屋为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房屋征收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4.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和清理。 5.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认定参照《费县产权认定及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规定,由产权认定小组全权负责,报县城市更新征收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6.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费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费县站北路畅通房屋征收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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