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公示 | ||||||||||||||||||||||||
| 2021-07-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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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单位 费县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费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四、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费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工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委托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六、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七、委托期限 2021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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