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政策名称 | 申请条件 | 补贴标准及期限 | 适用主体 | 承办科室 |
就 业 援 助 类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一)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执行;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 就业 困难 人员 | 就业指导科0539-2110255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一)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 用人 单位 | 就业指导科0539-2110255 |
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一)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用人 单位 | 就业指导科0539-2110255 |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社会组织等)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至63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缴纳保费标准不足100元的,据实全额补贴。保费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保费由从业人员本人支付的不予补贴。 | 家政服务机构 | 就业指导科0539-2110255 |
就业见习补贴 | 我县行政区域内依申请设立的就业见习单位为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工伤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终止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供材料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 (一)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提高10个百分点; (二)补贴期限: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 就业 见习单位 | 高校科 0539-2110205 |
稳岗扩岗 专项贷款 | 重点面向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主要用于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经人社部门认定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企业。 | 一、认定标准 (一)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1年以上; 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办理就业登记人数为准); 3.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二)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标准: 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 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二、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5%(最低可至2.9%)的优惠贷款利率。 | 重点面向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 创业担保 贷款科 0539-2110231 |
创 业 扶 持 类 | 个人创业 担保贷款 | 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一)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人社部门审核资格,经办银行按程序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贴息标准:财政部门给予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个体 工商户 | 创业担保 贷款科 0539-2110231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一)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人社部门审核资格,经办银行按程序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期限: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贴息标准:财政部门给予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小微 企业 | 创业担保 贷款科 0539-2110231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一)创业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或返乡农民工; (二)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运营; (三)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保费满1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保费满6个月; (四)未更换过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1.2万元/户,个体工商户2000元/户,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 |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 创业指导科0539-2110223 |
职 业 培 训 类 | 职业培训补贴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补贴标准:在省级补贴基准指导下,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急需紧缺程度、培训课时、就业效果等因素确定。 |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 培训科 0539-2110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