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交警大队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11号关于在烟墩路与笃圣路交汇处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的答复 | ||||||||||||||||||||||||
| 2023-12-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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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11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答复单位: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费县大队 联系电话:5060008 李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烟墩路与笃圣路交汇处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案反映的问题涉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信号灯安装涉及部门职责和经费来源,《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9号文),第二条规定: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根据您的建议,大队已经组织专门人员到该路口进行调研论证,并作为一个交通安全隐患上报,下步大队将进一步向县政府汇报,落实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尽快安装交通信号灯和相关交通安全设施。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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