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卫生健康局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73号关于加强我县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提案的答复 | ||||||||||||||||||||||||
| 2024-12-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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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美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始终是老百姓最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板块进行专门部署。食品安全方面我局职责主要涉及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结合您的建议,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全县现有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1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4家,结合国家、省、市级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要求,每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持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消毒设施运转情况、卫生防护情况、水质自检及涉水产品索证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丰水期、枯水期会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厂水、末梢水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在费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于抽检不合格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立案处罚,要求供水单位对制水管网等问题进行排查,查找源头、整改到位,并向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待水质显示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确保全县群众饮水安全。 二是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目前全县共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4家,我局严格按县政府要求,重点检查餐具、饮具消毒机构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及消毒餐具、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等内容,填写《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管检查表》。对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要求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每季度抽检一次,品种覆盖面100%。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文),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对于县政府主管部门反馈给我局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线索,我局积极配合抽检不合格单位立案调查,确保全县集中消毒餐饮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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