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政策解读 | ||||||||||||||||||||||||
| 2025-08-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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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龄儿童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适龄儿童休学的规定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幼儿园升一年级的可以办理延缓入学)。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三)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四、实施日期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政策咨询 可咨询费县教育和体育局,联系电话:0539-522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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