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违规违法开口封堵工作的通知 | ||||||||||||||||||||||||
| 2017-09-05 作者: 点击数: |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违规违法开口封堵工作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7〕54号 费城街道办事处,探沂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加快封堵整治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违规违法开口的通知》(临路办〔2017〕4号)、《关于开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费办字〔2017〕64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标准封堵我县县内国省道路违规违法中央隔离设施开口,保障车辆及行人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国省道中央隔离开口封堵工作领导小组,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公路局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推进办设在县公路局。 三、开口标准 1.明确中央隔离设施开口间距。国省道城镇段相邻开口不低于500米设置中央隔离设施开口;国省道非城镇段相邻开口不低于1000米设置中央隔离设施开口;国省道穿村路段保留一个车辆通行开口,其余按人行道进行封闭。 2.必须开设的中央隔离设施开口要完善手续。开口位置、宽度要符合公路行车安全和当地环境要求,不宜过大或过小,禁止不设、乱设现象,并设置好警示提示标志标线。特殊路段需加密开口的情形,要征得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以及县安监局、交警大队同意后,报县公路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设。 四、任务分工 1.沿线乡镇要做好辖区内国省道中央隔离开口的调查摸底工作,配合做好违规违法开口的封堵工作及社会稳定工作。 2.县公路局要组织好人员、机械设备和施工队伍,严格按照开口间距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违规中央护栏开口和路侧护栏开口进行封堵。 3.县公安局要抽调专人靠上,依法打击故意阻挠封堵、人为破坏中央隔离设施,暴力阻碍正常行政执法等违法行为,为中央隔离封堵活动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县安监局、交警大队要立足自身职责,全力靠上服务。 五、方法步骤 1.摸底阶段(9月1日前)。沿线乡镇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中央隔离开口进行调查摸底,将调查摸底结果盖章后报送县推进办,电子版通过协同系统报县公路局,联系电话0539-7170007。 2.复核阶段(9月5日前)。县推进办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公路局等单位对乡镇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封堵路口明细。 3.封堵阶段(9月15日前)。县推进办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公路局等单位和所在乡镇对违规违法开设的中央隔离开口进行封堵。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违规违法开口对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后果,深入理解封堵工作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遏制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封堵违规违法中央隔离开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落实责任。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一环扣一环,从快、从严、从实完成违规违法中央隔离设施开口封堵工作。 3.要加强调度。县推进办要每天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或整治工作敷衍了事的,进行通报批评。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