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
| 2022-12-30 作者: 点击数: |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相关要求,加强费县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并结合我县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主要范围为:费县中心城区。 本区划确定的费县中心城区范围北至鲁南高铁,南至南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及费县电厂,东至东外环路(文东路)的区域,总面积约107平方千米。 2、基本原则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本次区划以费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并根据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作为重要依据,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区划应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做到划分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7)区分县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和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3、区划依据 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 (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3日修订)。 3.2 规范标准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8)《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6-2017); (9)《声学、机动车定置噪声测量方法》(GB/T 14365-93)。 3.3 其他依据 (1)《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 (4)《费县城区道路名称信息、等级表》; (6)《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6-2035年)》。 3.4主要工作流程 本次区划工作主要流程有以下几个部分: (1)准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所需资料:城乡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声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2)确立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5)确定《费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 (6)绘制噪声功能区划图。 (7)各职能部门、乡镇、企业、居民代表征求意见。 (8)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9)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3-1费县中心城区声功能区划分技术路线图 3.5 提供资料单位 (1)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费县公安局 (3)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费县交通运输局 (5)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费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8)费县民政局 4、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表5-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1)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2)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6、区划结果 本次划定费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4类,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约为17.9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总面积26.36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14.79km2;其余部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费县城区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中规划布局,暂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6.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17.9km2,划分结果见表6-1。 表6-1 1类声环境功区划分方案
6.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总面积26.36km2,划分结果见表6-2。 表6-2 2类声环境功区划分方案
6.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总面积14.79km2,划分结果见表6-3。 表6-3 3类声环境功区划分方案
其他规定: 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的规划未建工业区及居民住宅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36条,4b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2条,划分结果见表6-5、6-6。 6.4.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线的确定方法: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定义4a类交通干线边界为“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 a.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 b.高路基公路或路堑式公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 c.没有铺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 d.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1m处,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况处理。 (2)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 结合费县道路交通噪声影响情况及相关规定,为了便于声环境功能区的统一管理,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确定如下表: 表6-4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结果
(3)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6-4)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表6-5。 表6-5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6.4.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费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穿越的铁路主要有2条。其中新石铁路,东至文东路,西至田石路,长度约为22.11km;鲁南高铁,东至朝阳路,西至田石路,长度约为14.71km。 (1)4b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线的确定方法 费县域内铁路干线边界线为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4a类。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表6-6。 表6-6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其他规定: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现有固定声源对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影响,按交通干线两侧功能区的标准执行。 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6.5 乡村及其他情形的声环境功能确定 除明确规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外,费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未划分区域及乡村区域执行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 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确定方法如下: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根据《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公园较多,面积较大,并且大多还未进行开发使用,故本次区划暂时不再考虑其声功能区划; (6)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参照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6.6 其他规定 (1)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a类或者4b类声环境功能区; (2)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确定昼间为每日6:00至22:00,夜间为22:00至次日6:00; (4)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者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5)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