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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便利部分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
2024-03-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jdd/2024-0000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3-28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交警大队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费县现行货车通行管理政策,现对我县主城区城市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放宽城市货车通行吨位限制。轻型载货汽车可在主城区道路通行,不受核载吨位限制。

二、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通行。允许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便利。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四、建筑工程车、特殊用途制式车、危化品运输车、危爆物品运输车、放射性物品运输车、危废物品运输车、剧毒化学品运输车等专用车辆不纳入本便利通行政策。五、本通告自2024年3月29日起施行。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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