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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 ||||||||||||||||||||||||
| 2024-08-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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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以下简称过期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防止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危害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期药品,是指在家庭用药过程中产生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第三条 临沂市过期药品回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过期药品回收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其认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的,面向居民家庭和个人进行过期药品回收的公益性行为,不面向各类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过期药品回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销毁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减少过期药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公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 鼓励过期药品回收企业通过积分奖励、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激励市民主动送交过期药品。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回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定点回收企业的选择确定 第六条 过期药品采取定点回收的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五分局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自主配送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回收企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民”的原则,与定点回收企业共同确定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门店(以下简称“定点回收门店”)。具体程序为:企业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定、网上公示、对外公布。 定点回收门店应通过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检查。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定点回收企业签订《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责任书》,统一定点回收牌匾、回收箱及登记本样式。 第九条 定点回收药店企业名称、人员、地址等变更时,如继续作为定点回收企业,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市局报备。 第十条未列入定点回收企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活动。 第三章 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 第十一条 定点回收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责任书》的具体要求,制定过期药品回收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回收药品和定点门店的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 定点回收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对企业总部和定点门店从事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定点回收企业统一在定点门店设立的回收箱,由总部受过培训的负责回收的人员统一管理,避免门店人员随意开箱,导致药品回流。 定点门店应签订《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承诺书》,保障回收药品安全。 第十二条 回收的过期药品要进行登记管理。 登记记录应载明回收时间、药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数量、送交人、送交人联系方式、接收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门店回收的过期药品,应集中存放在回收箱内;定点回收企业应在配送中心仓库内设置专库(区)、配备专用包装容器暂时储存保管回收的过期药品。 第十四条 定点回收企业每季度末收集各定点门店回收的过期药品,次月5日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回收情况。每年9月底前清点回收药品库存,汇总回收明细,专册登记信息一式三份(可存电子版),由门店、总部、市局各执一份,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回收药品转移交接手续,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无公害化销毁。 第四章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对回收的过期药品须妥善保管,不得再次销售或流入社会。否则,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定点门店定期开展规范性检查。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问题严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未在营业场所内悬挂“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牌匾,未放置“过期药品回收箱”,无“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本”; (二)回收居民家庭和个人以外的各类组织或单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 (三)未严格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箱(柜)存放、专册登记; (四)回收的过期药品逾期未移交企业总部集中定点存放; 定点回收企业逾期未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虽移交但无回收过期药品交接单、回收明细不清、明细表与库存不符; (五)拒收居民家庭和个人送交的过期药品; (六)借回收药品牟利,或采用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鼓励群众送交过期药品; (七)对回收药品的管理不规范,存在其他影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安全的。 第十七条 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检查,对检查结果较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过期药品回收量少、明显不符合合理布局原则的,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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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6.定点回收家庭过期药品交接单.doc】 附件【附件5.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承诺书.doc】 附件【附件7.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表.doc】 附件【附件4.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责任书.doc】 附件【附件3.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门店规范性检查表.doc】 附件【附件2.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评定评分表.doc】 附件【附件1.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2.临沂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评定评分表.doc】 附件【附件3.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门店规范性检查表.doc】 附件【附件4.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责任书.doc】 附件【附件5.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承诺书.doc】 附件【附件6.定点回收家庭过期药品交接单.doc】 附件【附件7.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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