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 > 正文
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2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kjj/2024-0000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9-23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科技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附件:


科研失信行为

一、科研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及合作单位课题组成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六)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七)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使用财政科研资金捐赠、担保、委托理财等;

(十)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间内组织结题或者提交结题申请;

(十二)除不可抗力外,因组织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被强制终止;

(十三)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建立或未执行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六)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二、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或通过验收;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和评议意见;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违反学术出版规范;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或擅自变更研究内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八)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进行项目申报、人才评选、成果奖励、舆论宣传等;

(九)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材料;

(十)故意、恶意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十一)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

(十二)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十三)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十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侵占、套取、转移、挪用科研资金,谋取私利;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七)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八)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利用咨询评审等专家身份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意见;

(七)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八)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九)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承担科研单位接触;

(十)抄袭或剽窃咨询、评审、检查等工作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一)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活动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的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七)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八)泄露科学技术活动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

(九)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隐性提高、降低或变更评审、评价、评估标准,非必要扩大评估材料收集范围和参与人员范围;

(十一)擅自公开利用参与科技服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科研人员个人信息等;

(十二)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五、受托管理机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六、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官网

 
   
前一页 [1 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