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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2024-09-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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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研失信行为 一、科研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及合作单位课题组成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六)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七)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使用财政科研资金捐赠、担保、委托理财等; (十)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间内组织结题或者提交结题申请; (十二)除不可抗力外,因组织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被强制终止; (十三)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建立或未执行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六)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二、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或通过验收;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和评议意见;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违反学术出版规范;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或擅自变更研究内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八)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进行项目申报、人才评选、成果奖励、舆论宣传等; (九)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材料; (十)故意、恶意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十一)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 (十二)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十三)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十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侵占、套取、转移、挪用科研资金,谋取私利;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七)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八)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利用咨询评审等专家身份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意见; (七)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八)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九)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承担科研单位接触; (十)抄袭或剽窃咨询、评审、检查等工作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一)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活动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的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 (七)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八)泄露科学技术活动评审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 (九)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隐性提高、降低或变更评审、评价、评估标准,非必要扩大评估材料收集范围和参与人员范围; (十一)擅自公开利用参与科技服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科研人员个人信息等; (十二)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五、受托管理机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六、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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