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机构职能- 财政信息
- 旅游
-
行政执法公示
-
养老服务
-
优化营商环境
-
社会救助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教育专题
-
医疗卫生
-
社会保险
-
稳岗就业
-
食品药品监管
- 脱贫攻坚
-
环境保护
- 公共资源配置
- 国资国企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社会信用体系
- 优化服务
-
应急管理
- 涉农补贴
- 乡村振兴
-
公共文化体育
- 审计公开
- 市场监管
-
政府公报
- 2026年第一期
- 2025年第四期
- 2025年第三期
- 2025年第二期
- 2025年第一期
- 2024年第四期
- 2024年第三期
- 2024年第二期
- 2024年第一期
- 2023年第四期
- 2023年第三期
- 2023年第二期
- 2023年第一期
- 2022年第四期
- 2022年第三期
- 2022年第二期
- 2022年第一期
- 2021年第四期
- 2021年第三期
- 2021年第二期
- 2021年第一期
- 2020年第一期
- 2020年第二期
- 2020年第三期
- 2020年第四期
- 2019年第一期
- 2019年第二期
- 2019年第三期
- 2019年第四期
- 2018年第四期
- 2018年第三期
- 2018年第二期
- 2018年第一期
- 2017年第四期
- 2017年第三期
- 2017年第二期
- 2017年第一期
- 2016年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工作机构
-
组织领导
-
业务培训
-
工作推进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安全底线 | ||||||||||||||||||||||||
| 2025-05-17 作者: 点击数: | ||||||||||||||||||||||||
|
||||||||||||||||||||||||
|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安全底线 一、共性问题(道路运输、城市客运) 1.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3.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4.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5.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6.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三、道路普通货运企业 7.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8.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9.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10.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11.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12.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五、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13.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14.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六、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1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1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7.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18.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八、机动车维修企业 19.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九、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 21.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2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十、水上客运企业 23.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24.船舶无法定证书。 25.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26.船舶船员配置不达标。 27.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所开列的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 28.船舶违规航行或夹带危险品上船。 29.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30.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十一、公路运营领域 31.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32.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33.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34.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35.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36.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37.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38.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39.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十二、交通工程领域 40.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1.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42.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43.交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4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45.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器材布设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46.模板施工、支架作业、特种设备、施工船舶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是否违规安拆和使用。 47.设置逃生管、应急箱。排水设施完善,隧道内是否有积水。 48.是否悬挂设置安全告知牌,设置安防防护设施,对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并保持通风,孔内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起吊设备安装限位器和防脱钩装置。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