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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 ||||||||||||||||||||||||
| 2025-02-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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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25〕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现就我省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二、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购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属于宅基地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标识。 四、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向信息主管部门提请核验。 五、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同时废止。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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