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投资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 |
1..项目建设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时,未按程序办理变更。 2.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 |
1.按要求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2.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费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财信科 |
2 |
招投标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
1.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2.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招标。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招标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
费县发展和改革局资环科 |
3 |
投资项目符合节能标准并依法进行节能审查 |
1.项目建设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2.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费县发展和改革局资环科 |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