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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2025-10-3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gtj/2025-00000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10-30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改变临时用地用途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三款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电话:0539-5050286)

2

临时用地到期后应按期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未按期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 倍以上 5 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电话:0539-5050286)

3

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该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再行建设。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电话:0539-5050286)

资源资产处置科(电话:0539-505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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