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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吊销和强制注销部分企业的公告 | ||||||||||||||||||||||||
| 2026-01-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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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总局第10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9号)和省市局有关要求,我局拟对以下两种情形依法进行吊销或强制注销:(一)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358家企业依法进行吊销;(二)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注销的317家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注销。 现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名单》《吊销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补报年度报告,并到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注销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也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 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9-5012303。 附件: 1.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名单 2.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名单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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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连续两年未年报列异且地址失联的企业名单.xlsx】 附件【附件2: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名单.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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