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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 关于农作物种子备案的公告 | ||||||||||||||||||||||||
| 2026-01-1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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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在我县所有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在种子销售前完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下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流程:登陆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业务办理----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登录(新用户注册登录)—备案(经营不分装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受委托生产备案)。 县一级代理商需要上传:供种单位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种子销售委托书、品种审定证书、购种发票(单据)、种子包装袋正反面照片(清晰)、自己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县一级以下经销商需要上传:县一级代理商种子备案单、购种发票(单据)、种子包装袋正反面照片(清晰)、自己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如需咨询,请致电15192858910。 费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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