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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全镇人民的一封耕地保护告知书 | ||||||||||||||||||||||||
| 2026-03-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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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根据国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公告如下: 耕地保护规定需牢记于心 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 (一)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五)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一般耕地“五不得” (一)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 树建设绿化带。 (四)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后果严重,切勿心存侥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ZL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ZL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如果耕地都保不住了,我们赖以吃饭的家底就没有了。让我们倍加珍惜和保护耕地,守牢粮食安全底线,守好子孙后代“饭碗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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