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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费县住房“以旧换新”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2026-03-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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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激活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已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21日 费县住房“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更好地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激活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鲁建房字〔2025〕2号)和《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建发〔2025〕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对于在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出售国有土地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二手单元楼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旧房),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新房)的换房人给予适当政府补贴,进一步激活我县房地产市场。支持购房人使用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所有的旧房参与“以旧换新”。 二、“以旧换新”范围 “以旧换新”的新房,应为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可合法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无产权争议,无查封、抵押等限制交易的情形。 “以旧换新”的旧房,应为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具有独立产权、可上市交易的存量单元楼式商品住房,无产权纠纷或居住权纠纷,符合安全使用标准(除县里确定实施的片区化更新区域外,C、D级危房不参与“以旧换新”),无违法拆改、违法搭建等违反规划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情形,已结清房屋有关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物业费、水电气暖等费用)。对于城市建成区所收购旧房的具体区域范围、类型、房龄等条件,可由收购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贴标准 通过出售旧房再购买相应数量新房的,对换房人按照旧房成交价款的6%(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政府补贴;对该旧房购买人按照旧房成交价款的2%(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政府补贴。 四、工作步骤 (一)出售旧房 换房人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流程出售旧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完成旧房出售交易。 政府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旧房促成“以旧换新”,支持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收购旧房直接进行“以旧换新”。企业对收购的旧房可通过出售、出租、开发利用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采取办理转移预告登记或不动产登记过户完成买卖流程。 (二)购买新房 旧房出售办理转移预告登记90日内或不动产登记过户后,换房人在备案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库中,选择适宜的房源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完成新房购买交易。 (三)兑付补贴 旧房出售后购买新房并办理完不动产登记的可申请政府补贴。换房人需提供旧房转移登记和购买新房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材料;旧房购买人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购房资金支出银行流水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材料,经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购房人银行账户。县里确定实施的片区化更新区域,“以旧换新”补贴兑付方式另行制定。 五、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县城市更新征收改造指挥部设立工作专班,组成部门及职责分工如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政府补贴资金的审核,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县住房保障中心建立新建商品房房源库和购买新房网签备案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发放政府补贴资金,指导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监督国有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开发“以旧换新”专项金融产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住房融资成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设立专窗,安排专人,快速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过户等手续。 县税务局负责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兑现相关税收优惠。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带押过户业务办理及公积金贷款次数核减。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出售旧房和购买新房的时间(旧房出售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转移预告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新房时间以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必须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超过本方案规定有效期限的不再享受政府补贴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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