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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企业备案入库工作的通告
2026-06-0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zfb/2026-00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6-01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政府办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为持续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管理,优化公务出行保障服务,本着自愿申请、规范准入、自主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开展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企业备案入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方式

本次公务用车租赁企业纳入名录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属于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范畴,不产生强制性合作关系。凡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有意承接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交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企业备案名录。 各用车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在备案入库企业名录内自主择优选择租赁服务,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二、申报基本条件

入围企业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具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车辆权属为本单位所有。按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车两类进行备案。租赁费用报价承诺低于市场基准价10个百分点及以上(折扣率≤90%),且满足相关分类条件。

三、备案申报安排

首批集中申报时间为610,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填写备案申请表,按车辆类型提交相关材料,联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后续租赁企业和车辆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随时联系提交材料申请备案。

申报基本条件和需提交材料具体明细,可联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5021905 17560151336)。

四、审核及名录管理

1、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调取企业相关信息,必要时或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企业,纳入备案名录。

2、备案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入围企业资质、报价和履约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提交材料虚假、未按标准结算费用、后续服务中违反报价承诺擅自加价等问题,立即移出备案名录。

3、备案入库仅作为参与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准入依据,不作为合作签约、服务保底的承诺。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备案全程免费,不收取任何报名、审核、入库费用。

2、申请企业须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企业备案入围条件

            2.公务用车租赁企业备案入库申请表

            3.提交审核的材料明细


费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6年6月1日


 
   
附件【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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