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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费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 ||||||||||||||||||||||||
| 2024-10-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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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 号)、《关于做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有关指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 号)等文件精神,为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并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费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费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4日
费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 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县政府同意,确定建立我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费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公布如下。 一、联动范围 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按照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市场公允价格参考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标杆法,即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水平确定;二是溯源法,即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推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年度联动、在非供暖季公布。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四、终端销售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立后,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供销差率原则上居民不超过4%、非居民不超过2%。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元/立方米。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几个周期逐步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可不设幅度限制。 六、联动程序 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适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联动时效,使气价变动与用户感受更契合。 七、价格信息公开 燃气企业要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采购的所有天然气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县发展改革部门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九、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本办法由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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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2号文-关于公布费县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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