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费审服登撤销字〔2024〕第008号) | ||||||||||||||||||||||||
| 2024-06-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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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费县金朝宇百货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7K486W12;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薛庄镇薛庄镇政府东300米路南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成立日期:2022年06月13日。 被许可人费县金朝宇百货便利店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经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被许可人于2022年06月13日日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薛庄镇薛庄镇政府东300米路南12号”,该地址实际不存在,企业也未在该村经营过,被许可人费县金朝宇百货便利店提交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与实际不符,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2年06月13日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许可人费县金朝宇百货便利店,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费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许可人费县金朝宇百货便利店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费县金朝宇百货便利店于2022年06月13日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费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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