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费县天天游泳健身中心9.4一般溺亡事故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
| 2025-04-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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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在费县天天游泳健身中心发生一起游泳馆溺亡的一般溺亡事故,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对天天游泳健身中心9.4一般溺亡事故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经调查认定,费县天天游泳健身中心“9.4”溺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主要整改措施和成效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费县天天游泳健身中心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落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经营,加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足额配备必需的游泳救生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导行业部门强化监管,县教育和体育局要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全县各类面向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等场所经营企业或单位,督促各单位举一反三,自省自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配合县应急局做好事故复原警示教育,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增强日常执法整治,继续加强对体育高危行业的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游泳场所安全、有序经营。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天天游泳健身中心“9.4”溺亡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刑事追究1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经营者廉XX刑事责任。目前该起案件正在司法机关审理中。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监委,对费城街道2名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费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穆X同志诫勉处理,给予费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科副科长秦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的要求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负责行业监管职责的费县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对经营者廉XX给予行政处罚。天天游泳健身中心“9.4”溺亡事故经营者廉XX因拒不认罚,本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廉XX本人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于2024年11月30日对费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起诉,其《行政起诉书》要求撤销天天游泳健身中心“9.4”溺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2025年2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正在诉讼过程中,目前尚未下达裁定书。 三、工作意见建议 一是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杜绝重效益、轻安全问题。 二是强化救生力量配置,严格按标准配备持证救生员,定岗定责、规范值守,定期开展急救技能培训与考核,杜绝脱岗失职。 三是从严管控现场运营,完善安全警示标识与物理隔离,加强特殊人群监护管理,及时劝阻危险行为,实现监控全覆盖。 四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配齐救生及急救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与医疗机构的快速联动机制,提高救援效率。 五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警示教育,面向泳客普及防溺水知识,引导落实监护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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