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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6-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zfb/2026-000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6-29
 文  号  费政办发〔2026〕3号  发布机构  费县政府办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6〕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委托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服务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坚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预(概)算、结算制度和相关定额标准为准绳,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的建设项目;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由县级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方式:

上述范围内纳入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方式

(一)单项政府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财政部门对预算和结算进行评审,不再实施过程跟踪。

(二)单项政府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建设类项目,财政部门实行预算、过程跟踪、结算的全过程评审或预算、结算的单项评审,其中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需要进行概算评审。

(三)未纳入评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自行组织评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或予以退回:

(一)不纳入预(概)算审核范围的项目

1.已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不纳入预(概)算审核范围;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解决;

2.上级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已审核的项目,县级不再评审;

3.道路桥梁、交通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日常维护养护等服务类项目;

4.安装不受主体结构施工限制且可独立开展采购的货物类项目;

5.以财政性资金补助企业,且不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项目;

6.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二)不符合竣工结算审核要求,应予以退回的项目

1.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超出原合同约定或项目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2.项目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3.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

4.其他不具备竣工结算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造价部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工程预(概)算、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

(六)项目预(概)算、过程跟踪、结算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前置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前述文件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引起投资金额超概算的,应重新组织评审、论证,建设单位应提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并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单种规格合价30万元以上的特殊材料设备询价,可邀请发改、审计、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计划,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介机构。未报送评审计划的特殊紧急项目应提供县政府审批决策要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项目实际编制评审计划,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评审资料,并对申请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二)财政部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三)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通过实地勘查、过程跟踪等方式审核、监督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审核,结合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四)中介机构将评审结论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五)根据评审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概预算管理。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前应进行概算评审,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财政评审结果进行概算批复。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建设单位应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调整,严格按相关文件的规定组织招标或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增加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五章 评审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限时管理。中介机构自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合规、有效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依据项目单项政府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初审报告:

(一)500万元(含)以下,预算评审时限为8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2000万元(含),预(概)算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5000万元(含),预(概)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预(概)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评审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五)时限说明:

1.如图纸或方案不完善,评审过程中设计答疑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2.若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评审工作无法开展,评审时限中止。待其履行配合义务后,时限自情形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

3.特殊紧急情况,时限另行要求。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监督指导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依法委托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概)算、竣工结算等进行评审。

(三)协调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或抽查。

(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服务室提供评审工作所需概算(见附件1)、预算(见附件2)、结算(见附件3)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后,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安全管理,收集事前、事中、事后相关项目过程资料,并对其签章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隐蔽工程应提供与签证相符合的影像资料。

(三)及时通知评审服务室联系项目派驻中介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隐蔽工程量确认等工作。

(四)为评审人员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派驻施工现场的跟踪评审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

(五)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确需变更工程预算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审批程序。

(六)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及廉政管理,组织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评审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做好项目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对评审活动中可能产生技术、成本及成果进行事前风险预测控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

(五)及时参加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召开的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隐蔽工程量确认等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在收到建设单位提报的完整预(概)结算资料后,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预(概)结算评审报告书,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服务室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做好财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职责,不替代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概)算、办理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拨付财政资金、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服务室开展工作。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应评审未评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安排招标监管或采购,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结算应评审未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未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县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5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概算资料签收表

2.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3.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4.正确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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