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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 ||||||||||||||||||||||||
| 2025-05-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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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第二实验小学工作纪律及考勤办法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常规和人事管理,强化劳动纪律,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人皆向上、人皆向善这一基本理念,引导教职员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努力营造宽松、和谐、严谨、进取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工作纪律及考勤办法。 一、考勤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工。 二、考勤项目 对上下班、上课、坐班、教职工会议及学校通知参加的各种教研、培训或集体活动等均作考勤。 三、考勤时间及办法 1.上班:实行签到制,上午1次、下午1次共签2次,具体时间以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准。 2.坐班:上午1-4节,下午5-6节。坐班实行查岗制,坐班时间不得随意外出,串岗。 3.上课:上课实行候堂制,须提前3分钟到堂,下课以铃声为准。 4.会议与活动:实行会议和活动签到制,时间指各种会议、活动的开始到结束。 四、考勤工作纪律要求 1.每位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模范遵守上级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 2.按时参加会议和各种集体活动,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遛岗、不旷会。 3.上班时间内须认真上课或坐班办公,不擅自串岗、离岗,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4.严禁在办公时间内打牌、下棋以及在微机上玩游戏、听音乐等。 五、考勤请假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假的视为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病或休养者,在5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超过5天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县二级以上公费医疗处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学校签署的批假条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审核批准。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病退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后经县教育局统一报人社局批准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提前病退手续。对弄虚作假骗取休病假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其已休病假时间全部计算为旷工时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事假:教职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假的视为事假。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超过5天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需请假的视为婚假。 4.哺乳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哺乳期女教师每天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不影响正常的教学教育任务)。孩子满一周岁即终止(以小孩出生证明为准)。 5.丧假:超过规定假期者按事假处理,不请假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其他亲戚朋友去世,一律按事假处理。 6.产假。 7.公假: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或处理公务等活动,办理请假手续并注明公差,按公假处理,不扣考勤分。 8. 迟到、早退、空岗 上课铃响之前、各类集会(工作会议、研讨会、听评课活动、业务学习活动)规定签到时间不到岗者视为迟到;规定工作时间未结束或未散会而擅自离岗者视为早退;查岗时不在岗,5-10分钟内不能及时说明原因的视为空岗。 9.旷工:(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或先斩后奏的;(2)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3)因赌气、闹情绪、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4)托关系,持假证明请病假或其它假者。(5)接近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擅离岗位回家休息。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批准权限及手续 1.校长请假由县教体局批准,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 2.教职工需请假的,1天内由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五天以内的,由校长批准;超过5天的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需经教育局批准。 3.教职工请假时,应将请假期间必须办理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如教师的课务、承担的其它工作等),请假短期内的可采取“先上后还”、“提前或移后”的办法解决;长期请假由学校研究安排。 4.教职工请假时,自行调好课程和值班事宜,填写请假条(一式二份)找相应领导签字,交办公室存档。因特殊情况没到校或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用电话并且短信形式向学校领导请假,且自行调好课程的,可安排其它教师替代请假并将请假条送办公室。 七、考勤办法 1.考勤方式 采取静态、动态、随机考勤相结合。每天两次签到、签退;执勤领导每天不定时查岗,对工作时间内出现的违规现象、旷工旷课现象及时提醒;各种会议、假期集合、社团活动、节假日值班等,由负责本项活动的领导随时考勤并计入考勤档案。 八、其他说明 1.该制度自2021年10月起执行。 2.教师考勤按周及时公布。每个工作日按6节计算。 3.有特殊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组织劳动纪律规定和费教字2015(11)号文件执行。 4.工作期间因玩游戏、饮酒、下棋打牌、上网购物、看视频、玩手机或因参与有偿家教等违规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等发现并处分的,应配合上级部门调查,依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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