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生健康局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的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县卫生健康局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及长寿补贴 |
80-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元高龄津贴、85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元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0元长寿补贴。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
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身体能力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
县民政局 |
18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给予补助,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9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
县司法局 |
20 |
全国2025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
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其中,失能包含重度失能、完全失能,部分失能包含中度失能、轻度失能),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22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3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4 |
优抚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短期休养、医疗巡诊等医疗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5 |
全县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简称“老党员、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 |
对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机构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对未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 |
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8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9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组织符合条件从事照护失能老年人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照护技能服务水平。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3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