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高龄津贴发放认定条件、申领范围及补贴标准 | ||||||||||||||||||||||||
| 2025-11-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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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范围 高龄津贴:80-99周岁(含)的费县户籍公民; 长寿补贴:100周岁(含)的费县户籍公民。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和享受养老保险、优抚、特困供养、遗属补助等待遇叠加,不冲销、不递减。 二、发放标准 80-84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高龄津贴; 85-9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高龄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长寿补贴。 高龄津贴制度执行依申请按月发放,当月申请、次月发放,当月去世、次月停发。 三、申请、审批流程 (一)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者,请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村居、社区进行登记,并收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填报山东数字民政系统,县民政局及时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核准后,从符合条件的次月份,按月发放。跨入高一档年龄段的老年人,经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新的标准计发。 (四)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去世、户籍迁出所在县区等原因,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并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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