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费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通知公告
费县购买商品住房消费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购买商品住房消费财政补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1)2024年6月20日前(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于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面积90㎡及以下的,首套房按购房款0.3%给予补贴,二套房按购房款0.3%给予补贴,三套房及以上按购房款0.9%给予补贴;住房面积90㎡以上的,首套房按购房款0.45%给予补贴,二套房按购房款0.6%给予补贴,三套房及以上按购房款0.9%给予补贴。非购房人原因,2024年7月31日前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待具备登记条件后30日内办理的,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2)2024年6月20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执行上述补贴政策。

二、补贴方式

消费财政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三、办理方式

(一)办理申报

购房人携带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填写《费县购买商品住房消费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及公示

县资规局和县住建局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资金发放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按照申请顺序和公示结果由县财政局分批拨付补贴资金;2024年6月20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住房补贴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3个月内拨付至购房人。


附件:费县购买商品住房消费财政补贴申请表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