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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费政办发〔2016〕42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发布日期: 2016-09-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费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做好全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小学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一线代课教师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四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局推荐。

第七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局聘任。

第八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局批准。

第九条 县教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由县教育局裁定。

第十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具体奖励的文件由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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