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21〕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县至少建成1-3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妇联、人社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下同))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县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局、文化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乡镇(街道,下同)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妇联、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乡镇、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支持用人单位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开设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支持社会力量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开设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夯实人才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社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强化安全监管。各乡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县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应急局、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乡镇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的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支持。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县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乡镇做好辖区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
县消防大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试行困难企业“休眠”“苏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1〕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试行困难企业“休眠”“苏醒”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试行困难企业“休眠”“苏醒”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帮助困难企业保住市场主体地位,助力困难企业蓄势“苏醒”,提振企业生存发展信心,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高效的政务环境、优质的政策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秉持“纾困惠企、稳中向好”原则,避免“一刀切式”注销退出机制,从税收、费用、各类成本、资金等方面给予困难企业支持,以稳企业促进稳就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二、改革目标
通过试行企业“休眠”机制,促进企业要素高效配置,为困难企业生存发展“破局”,为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立新”,为激发市场活力注入政策动力,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充实制度保障。
三、改革任务
(一)试行困难企业“休眠”机制。确定“休眠”条件,明确登记材料清单,制定服务指南、材料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登记流程及法律责任。
1.适用范围
本机制仅适用于费县县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实行登记条件承诺制。
2.登记条件
(1)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类、培训类及其他涉及面广、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
(4)未发放预付卡或预收资金;
(5)不存在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
(6)非上市公司;
(7)不存在不适宜休眠的其他情形。
3.登记材料清单
(1)企业“休眠”登记表(见附件2);
(2)企业股东“休眠”决议;
(3)“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休眠”时限
(1)首次“休眠”期限为1年;
(2)期满前1个月可以选择续期或者解除,续期需提供说明材料;
(3)续期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续期不超过6个月。
(二)助力企业蓄势“苏醒”
1.解除“休眠”登记条件
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在“休眠”有效期内可随时登记解除“休眠”。
2.解除“休眠”登记材料清单
(1)企业解除“休眠”登记表(见附件4);
(2)企业股东解除“休眠”决议。
3.蓄势“苏醒”帮扶政策。困难企业“休眠”信息同步推送至科技、财政、商务、地方金融中心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照“休眠企业库”企业清单,严格落实相关惠企政策,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产品推介、融资扩产等政策支持,确保惠企政策精准分类、精准推送、精准落实,助力企业蓄势“苏醒”、恢复经营。
(1)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休眠”企业不按自行歇业处理,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企业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主体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的连续性。(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2)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引导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对有订单、有效益但暂时出现流动性资金紧张的企业,继续给与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化解危机;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积极落实山东农担惠企利企政策,在贷款利率上,疫情期间实行财政贴息政策,正常还款后享受财政贴息3.175%;在担保费率上,粮食种植等农业项目年担保费率按1%执行,其他行业企业按1.5%执行,疫情期间担保费用减半收取;取消木材、板材加工行业的白名单,简化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中心)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采用“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记录且法人和主要股东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给与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年限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2厘。企业上年度依法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大于20%;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率不大于5.5%,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困难企业“休眠”期间,以“零申报”方式进行税务申报。“苏醒”初期,坚持“优先保障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原则,资金不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国家税务局费县分局)
(4)协助困难“休眠”企业拓展市场销路。“休眠”企业适用与临沂海关签署的关地合作协议,免除外贸生产经营企业及出国人员检测费用;免费为“休眠”企业提供提供各种境内外、线上线下商品展会信息,并定期对外贸企业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便为“休眠”企业提供更多的苏醒机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5)推动困难“休眠”企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相关惠企政策,组织困难“休眠”企业开展人才人力培训,提升企业创新发展理念;在亩产效益评价上,对困难“休眠”企业当年予以豁免;鼓励、引导困难“休眠”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6)用好用活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进一步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对接社会资本,共同推动设立合作基金,重点投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休眠企业,支持加快发展新动能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助推“休眠”企业逐步“苏醒”。(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缓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休眠”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或无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休眠”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8)缓缴医疗保险费。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的“休眠”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可以跨年,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相应医疗保险费。(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9)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休眠“企业”登记专窗,配备专人为企业“休眠”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对符合“休眠”条件的企业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休眠”登记并创建“休眠企业库”。在解决市场监管、税务等业务线上系统无法标识“休眠”状态问题之前,由代办员帮助完成企业年报及税务“零申报”,保障“休眠”企业不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0)强化公益性援助救助。免费为有需求的“休眠”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辅导;为符合条件的“休眠”企业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救助;为符合条件的“休眠”企业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服务;“休眠”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后,第一年工会费全额返还并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招工服务。(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专人负责。建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的费县企业“休眠”“ 苏醒”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企业“休眠”依法有序推进;实行“1+1”负责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一名联络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实时对接、重大事项共同研究。
(二)推动数据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上协调沟通,在各业务系统增加“休眠”功能模块或“休眠”状态,为“休眠”企业免于年报、税务申报等提供技术支撑;完善审管联动平台功能,做到“休眠”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及时推送,避免“休眠”企业“沉睡不醒”、规避责任;山东政务服务网开通“休眠”端口,逐步实现“休眠”登记“一网通办”。对列入“休眠库”的企业,要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强化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广泛宣传推广,提升服务水平。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和推广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休眠”提醒和“苏醒”预警,避免企业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错失机会;对于“休而不退”的企业,要为其提供支持和帮扶,使其能够摆脱困难并重返市场经营;广泛宣传“休眠”制度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市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和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县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原则,需符合我县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注重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承担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职责,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各乡镇(街道,下同)、行业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包括: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主体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涉农项目: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改厕后续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农村文化广场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二)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加工园、交易物流园建设,打造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支持建设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构建费县农业绿色发展新格局;支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立和完善生产、加工、仓储、销售于一体的产销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农业与旅游、康养、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家乐、民宿、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品牌提升战略,加大“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培育区域公共农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三)典型示范创建。支持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美丽乡村等示范片区、示范村创建工作;支持在国内、省内领先的农业农村改革创新工作。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五大振兴”工作中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或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条县级预算安排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任务清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后,由县财政批复下达到各行业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上级下达乡村振兴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约束性任务资金由行业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下达任务目标和乡村振兴年度规划,在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下集中安排使用。上级切块下达县级自主统筹使用资金,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备案后,可统筹安排用于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和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实施。可采取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折股量化、设立基金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一般性工程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工作任务,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村财乡(镇街)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上级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有特别要求的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各部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在政策范围内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各行业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项目情况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率,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承担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套(骗)取财政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5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市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和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县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原则,需符合我县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注重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承担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职责,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各乡镇(街道,下同)、行业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包括: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主体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涉农项目: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改厕后续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农村文化广场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二)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加工园、交易物流园建设,打造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支持建设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构建费县农业绿色发展新格局;支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立和完善生产、加工、仓储、销售于一体的产销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农业与旅游、康养、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家乐、民宿、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品牌提升战略,加大“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培育区域公共农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三)典型示范创建。支持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美丽乡村等示范片区、示范村创建工作;支持在国内、省内领先的农业农村改革创新工作。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五大振兴”工作中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或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条县级预算安排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任务清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后,由县财政批复下达到各行业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上级下达乡村振兴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约束性任务资金由行业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下达任务目标和乡村振兴年度规划,在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下集中安排使用。上级切块下达县级自主统筹使用资金,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备案后,可统筹安排用于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和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实施。可采取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折股量化、设立基金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一般性工程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工作任务,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村财乡(镇街)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上级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有特别要求的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各部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在政策范围内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各行业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项目情况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率,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承担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套(骗)取财政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5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20年度费县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通知
费政字〔2021〕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参评企业:
费县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用地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参评企业划分为规上工业企业、用地三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3个类别,经采集企业数据、核准、确认、调整、反馈、公示等环节,形成了我县2020年度用地企业亩产效益最终评价结果。现将最终评价结果予以发布,请有关职能部门以此评价结果为依据,尽快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并予以落实,推动我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逐步深入。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费政字〔2021〕4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解决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统筹衔接不紧密、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信息共享难、重复交叉遗漏、效能不高等问题,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保障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55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统筹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快捷救助、公正救助,构建统筹衔接、功能完善、务实管用、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司法、康复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已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2.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申请对象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条件、财产情况、支出情况等综合指标体系,合理评估救助需求,精准确定救助方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双向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时,要科学制定走访慰问工作方案,确保走访慰问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级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梳理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衔接、政策培训、业务咨询、监督管理、信访投诉、转办交办等工作。乡镇(街道,下同)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窗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负责分批次纳入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事项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等工作。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统计、帮办代办、调查评议等工作。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在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帮办代办人员,负责政策咨询、帮办代办事项等工作。
2.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3.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证明材料。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制定“一次办好”社会救助事项清单,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实施,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
(三)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
1.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对接,推动社会救助事项“应纳尽纳”。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据资源上云和信息开放共享,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定期更新信息并共享至省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救助需求、救助资源、救助结果等互联共通、精准对接。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强化我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将系统建设和维护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核对系统正常运行。住建、人社、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保障核对平台能够及时、精准、有效的为各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权威、实时的数据支持。
(四)优化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1.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人员培训的经费,保障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2.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制定县级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救助人数和地方财力状况,分析各类救助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足额支付。县财政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五)加强各项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时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乡镇、村(居)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开公正。
2.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各救助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同时,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归集报送至临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临沂),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督导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考核。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宣传我县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经验。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1〕2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费县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一业一证”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通过事项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集成到一张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持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稳步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在总结前期试点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二、改革目标
在2020年“一业一证”改革20个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行业,将“一业一证”改革范围扩大至50个,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许可及监管制度,实现发证行业全覆盖,确保我县“一业一证”改革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三、改革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实现“一单覆盖”。对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新增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将全县行业综合许可范围扩展至50个行业。依照规定动态管理《费县“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许可事项变动调整为1项的行业,不再实行“一业一证”改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相对集中审批事权,实现“一门办理”。围绕行业综合许可,优化部门审批许可资源,实施系统互联共享计划,统筹窗口综合服务,集成现场核查,统一审批结果送达,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构建纵向贯通、横向相联的一体化服务格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
(三)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需要提交的法定申请材料可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证照免费寄递、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跨级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用时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需要现场核查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统一使用全省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加强审管协同,实现“一体联动”。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完善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双向推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强化信用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强化基于信用评价的市场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统一规范标准。使用山东省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版面内容和证书规格。根据省级部署统一行业综合许可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接口规范、数据采集、运行管理。6月28日前,改革行业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联合制定本行业“一业一证”改革执行方案。(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进平台建设。落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完善“一业一证”平台建设,同步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审管联动平台功能,实现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双向认领。(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稳步发放证件。各级有关部门对新增行业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新增加行业许可流程纳入“一业一证”平台运行前,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行业综合许可。(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一业一证”改革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各行业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联合成立由业务骨干、业务系统技术人员组成的行业改革攻坚小组,具体负责改革行业的标准制定、材料精简、数据共享、流程优化等工作。
(二)推动数据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健全跨层级、跨县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要提升智慧化水平,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行业综合许可和法定许可信息推送,强化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广泛宣传推广,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一业一证”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1〕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费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物业市场秩序,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物业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物业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健全物业行业运行机制,构建“党建引领、行业主管、基层主抓、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推动物业服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下同)
2.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等。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3.小区内卫生清扫不及时,绿化带内垃圾多;绿化大面积斑秃,枯死植被补种不及时;楼道、单元门、入户门张贴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更换不及时、污渍清洗不及时;小区道路路面、路牙石等损坏维修不及时。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到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投诉不予受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频繁投诉。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5.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合理诉求不予配合。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或限额充值、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7.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二)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物业使用人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油烟污染。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2.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违规开设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教体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3.物业使用人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停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停车,小区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在小区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消防大队
责任单位:各乡镇
4.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进行家庭娱乐、锻炼身体、从事生产噪音污染的装修或高声喊叫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煽动业主非法上访、殴打侮辱物业工作人员,恶意堵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5.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住宅小区楼顶或一层公共空间及小区公共区域内建设阳光房、砖混结构房、钢结构房、简易棚厦等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建设砖结构、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栅栏;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擅自私开门窗;擅自改变住宅、车库、储藏室用途,用于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6.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义务,无故拒交物业费,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7.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偏低。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8.电梯使用、维保存在的脱保、检验超期、故障多发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专营设施设备和环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小区,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专营单位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未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2.环卫服务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四)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售出地下车库(位)只售不租,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停车矛盾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标准办理交房手续,引起物业收费方面矛盾纠纷。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将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五)业主自治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乡镇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物业管理职能未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
2.各乡镇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不到位;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
3.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未发挥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作用。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10日前)
召开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印发《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责任部门(单位,下同)根据部门职责制度工作方案,各乡镇按要求成立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步骤,统筹推进,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二)对照自查阶段(2021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按照管理原则,统一部署辖区内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乡镇、社区干部成立专门工作队伍进小区查看现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座谈交流,广泛开展调研,结合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问题和小区内需整治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尤其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建立统一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不能自纠的及时报乡镇、社区一并登记纳入整治工作台账。各责任部门对照职责分工和梳理的问题清单,主动认领问题任务,提报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承诺解决问题事项。经工作专班审核后,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受理并解决群众反映的物业领域投诉问题。同时在媒体公示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实现多部门联动、上下贯通;集中整治一经启动,要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集中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或报告,核实后,及时列入问题整治台账;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排查、自查中发现的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即知即改,对问题比较复杂的,及时报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见附件)。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各乡镇及牵头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开公示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定期公开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乡镇、社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切实配合做好服务和执法进小区工作。同时,对前期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整治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专班推进、限期整改。各乡镇、各责任部门对照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做到解决一个、销号一个。集中整治期间,突出保障业主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建立物业领域问题受理、判决简易程序;对较复杂问题,综合施策,多部门联合办理。
(四)监督检查阶段(整治全过程)
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调度、督导和考核。期间,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深入小区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消极应付、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12月底前,各乡镇、各责任部门要将整改工作总结、工作台账报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指导。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物业领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压实责任。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按照“乡镇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党委、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提升群众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理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各部门要及时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和曝光,引导全社会支持、配合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后,分批次、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公布整治成果,增强整治成果的检验度、评判度、感知度。
(四)运用整治成果。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强化满意度测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效果。
(五)强化巩固提升。围绕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查找制度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物业领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有序推动物业管理方面制度建设,从源头化解物业领域矛盾问题。
附件:费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费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长:孔德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刘宝柱 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许庆秋 县住建局局长、三级调研员
成员:周均营 县发改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刘立新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蒋家峰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马杰县 财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张富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委 “两新”组织工委副书记、四级高级主办
孙龙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田勇 县民政局局长、县委“两新”组织工委副书记
任广飞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李如富 县公安局政委、二级高级警长
乔善富 县司法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魏鲁宁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袁强 费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庆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启动费县三里沟西片区房屋征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程序的决定
费政字〔2021〕42号
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三里沟西片区内房屋建设时间较早,供气、供热、排水、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不完善。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该片区纳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该项目共涉及合法产权房屋63户(含公产2家),占地面积约108.37亩。项目范围:沂蒙路以西,沂景路以东,许家崖水库灌区总干渠以北,建设西路以南。前期已进行征收改造意愿入户调查,共征集63户户主改造意愿,同意率达到98.4%。该片区征收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费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立项合规,程序正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条款规定,县政府决定启动费县三里沟西片区房屋征收程序,请有关部门、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发改、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有关部门按照“行业负责、闭环处理”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事项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明确举报受理的主办部门(科室)和不少于2人的举报工作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有关部门自接报之日起,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一)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可将负有举报事项处理职责的部门及电话告知举报人。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报人应如实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并逐级报批,经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不全的,应当在呈批表备注加以说明。
本部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经负责人审批后将举报材料移送相关部门,移送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并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不予受理情形: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无具体非法违法和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的;
(四)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第三章核查处理
第十条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部门要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安全生产事故举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须说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
(五)反馈举报人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情况;
(六)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报告经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
(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奖励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兑现,县财政局监督使用。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政纪律。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县安委办审批,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财务规定严格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或向多个机关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有关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三)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人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含亲属)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六)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并在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3日。原《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费应急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
2.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
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
备注:接报部门(单位)意见主要填写是否受理或者是否移送相关部门受理的意见及理由。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移送人: 电话: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注:此表附核查报告,一式三份;核查部门(单位)一份,县财政局一份,县安委办一份。
附件4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
附件5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一、油气管道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油气管道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管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2.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3.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4.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报当地人民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5.未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未将竣工测量图及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3.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4.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6.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二)举报内容为较大隐患或达到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进行奖励。
(三)举报内容为一般隐患或达到被行政处罚1万元及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
油气输送管道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认定标准参照《山东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鲁安管道发〔2021〕2号)。
本奖励情形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下列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2.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
3.燃气经营企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4.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的;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的;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00元:
1.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2.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3.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4.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5.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8.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9.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10.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11.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1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3.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2.特种设备未依法依规进行型式试验的。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
1.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2.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4.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5.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7.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对举报其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本奖励情形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万元:
1.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
2.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以探代采的。
2.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举报并查实超出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勘查范围实施勘查的,最高奖励10万元。
本奖励情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进行奖励: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3.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4.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5.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7.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8.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的。
9.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10.经《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
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7.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万元:
1.企业存在超员、超量、超时、超产行为的。
2.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内制造包装工业炸药的。
2.在正常生产的民爆生产工库房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
3.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者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的(当与库房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万元:
1.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2.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重大变化尚未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
3.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且未经鉴定合格的;或者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超过5年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民爆物品、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
2.危险品总库库房、仓库内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的。
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者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者未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
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
3.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的。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的,或者未正常投入使用的。
5.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7.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11.企业负责人有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
2.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的。
3.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未合格上岗作业的。
7.管理人员有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的,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的。
8.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9.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的。
10.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万元:
1.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的。
2.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的。
3.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4.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的。
5.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的。
4.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
5.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6.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的。
7.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8.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
9.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的。
10.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的。
2.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的。
3.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
4.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5.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的。
6.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的。
7.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的。
8.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
9.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的。
10.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
1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的。
12.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的。
13.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的。
14.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的。
15.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
16.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的。
17.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
1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的。
19.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的。
20.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的。
21.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
2.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的。
4.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5.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
6.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的。
7.露天矿山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
8.尾矿库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的。
9.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的。
10.尾矿库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的。
11.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
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的。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的。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的。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的。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快速切断阀等安全设施的。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装置的。
9.木制品加工企业,未规范设置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的。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的。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的。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的。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的。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的。
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的。
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的。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十一、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交通运输领域下列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行政处罚数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万元: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在托运的海上客滚运输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
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
6.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
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4.公路水运工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6.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涉及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7.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万元:
1.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的。
2.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省管内河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配员要求的。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省管内河船舶航行或操作的。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企业填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发改、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有关部门按照“行业负责、闭环处理”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事项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明确举报受理的主办部门(科室)和不少于2人的举报工作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有关部门自接报之日起,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一)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可将负有举报事项处理职责的部门及电话告知举报人。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报人应如实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并逐级报批,经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不全的,应当在呈批表备注加以说明。
本部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经负责人审批后将举报材料移送相关部门,移送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并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不予受理情形: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无具体非法违法和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的;
(四)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第三章核查处理
第十条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部门要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安全生产事故举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须说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
(五)反馈举报人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情况;
(六)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报告经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
(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奖励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兑现,县财政局监督使用。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政纪律。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县安委办审批,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财务规定严格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或向多个机关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有关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三)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人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含亲属)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六)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并在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3日。原《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费应急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
2.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
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受理呈批表
备注:接报部门(单位)意见主要填写是否受理或者是否移送相关部门受理的意见及理由。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移送人: 电话: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注:此表附核查报告,一式三份;核查部门(单位)一份,县财政局一份,县安委办一份。
附件4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
附件5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一、油气管道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油气管道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管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2.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3.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4.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报当地人民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5.未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未将竣工测量图及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3.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4.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6.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二)举报内容为较大隐患或达到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进行奖励。
(三)举报内容为一般隐患或达到被行政处罚1万元及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
油气输送管道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认定标准参照《山东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鲁安管道发〔2021〕2号)。
本奖励情形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下列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2.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
3.燃气经营企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4.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的;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的;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00元:
1.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2.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3.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4.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5.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8.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9.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10.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11.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1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3.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2.特种设备未依法依规进行型式试验的。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万元:
1.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2.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4.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8.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对举报其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本奖励情形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万元:
1.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的。
2.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以探代采的。
2.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举报并查实超出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勘查范围实施勘查的,最高奖励10万元。
本奖励情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进行奖励: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3.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4.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5.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7.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8.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的。
9.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10.经《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
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7.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万元:
1.企业存在超员、超量、超时、超产行为的。
2.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内制造包装工业炸药的。
2.在正常生产的民爆生产工库房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
3.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者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的(当与库房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万元:
1.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2.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重大变化尚未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
3.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且未经鉴定合格的;或者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超过5年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民爆物品、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
2.危险品总库库房、仓库内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的。
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者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者未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
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
3.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的。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的,或者未正常投入使用的。
5.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7.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11.企业负责人有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
2.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的。
3.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未合格上岗作业的。
7.管理人员有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的,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的。
8.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9.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的。
10.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万元:
1.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的。
2.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的。
3.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4.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的。
5.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
1.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的。
4.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
5.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6.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的。
7.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8.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
9.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的。
10.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的。
2.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的。
3.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
4.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5.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的。
6.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的。
7.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的。
8.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
9.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的。
10.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
1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的。
12.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的。
13.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的。
14.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的。
15.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
16.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的。
17.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
1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的。
19.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的。
20.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的。
21.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
2.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的。
4.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5.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
6.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的。
7.露天矿山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
8.尾矿库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的。
9.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的。
10.尾矿库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的。
11.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
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的。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的。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的。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的。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快速切断阀等安全设施的。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装置的。
9.木制品加工企业,未规范设置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的。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的。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的。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的。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的。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的。
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的。
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的。
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十一、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交通运输领域下列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行政处罚数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万元: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在托运的海上客滚运输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
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
6.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
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4.公路水运工程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6.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涉及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7.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万元:
1.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的。
2.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省管内河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配员要求的。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省管内河船舶航行或操作的。
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企业填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本奖励情形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费政办字〔202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有效落实《2021年临沂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务服务领域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实现群众办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大力开展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求,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服务体系、转变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推动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便民服务中心(站)融合发展,实现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互联互通,提升政务服务事项便利度和群众满意度,实现“就近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为全县营商环境走在全市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1.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临政办字〔2019〕94号),在2020年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基础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进一步升级改造。
2.开展政务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在全县12个乡镇(街道,下同)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实现依申请事项进驻率100%,完成自助服务区建设或自助设备配备;各乡镇至少打造1个乡镇高标准便民服务示范点,并完成规范化服场所建设(详见附件);村级便民服务站全面达到“六有一能”标准;推广“政企银”合作,各乡镇新打造“政企银”合作网点不少于10个。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5月24日前)。深入调研,公布高标准便民服务示范点和村(社区)规范化场所建设名单;召开座谈会、推进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统一规范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25日-8月31日)。5月31日前,各乡镇全面完成“一窗受理”,依申请事项进驻率实现100%;6月10日前,选取部分乡镇试点,打造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样板间,通过召开观摩会,加快工作推进;6月20日前,全县新打造“政企银”合作网点突破120个;6月30日前,完成乡镇自助服务区建设或自助设备配备;7月10日前,完成12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示范点和103个村(社区)规范化场所建设;7月20日前,采取“镇镇到”随机抽点形式,组织开展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督导调研;8月31日前,实现全县411个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全面达到“六有一能”标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9月1日-10月30日)。9月20日前,总结全县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和经验,评先树优;10月20日前,查缺补漏,对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短板进行完善提升;10月31日前,对各乡镇基层便民服务提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经费保障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从办公场所、人员力量、事项进驻、工作经费、资金投入、推广宣传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落实督导通报机制。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对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情况进行暗访抽查,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半年检查、年终验收,传导工作压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强化结果运用机制。将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综合得分前3名的乡镇授予“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先进单位”。综合得分前10名的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授予“全县十佳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牌匾。
附件1 全县2021年示范点(规范化服务场所)建设任务清单.xlsx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质增效集中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1〕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质增效集中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费县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质增效集中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县各领域风险点排查及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质增效集中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目标,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提升12345热线工作办理质效。
二、行动目标
通过集中攻坚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12345热线办理和责任落实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响应率、满意率、一次办结率等指标水平,力争实现不满意工单清零,更好推动全县热线办理工作提质增效。
三、实施步骤
集中攻坚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5月21日至5月25日)。制定《费县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质增效集中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工作专班专项推进集中攻坚行动。各承办单位按照近期热线工作会议要求,尽快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配齐熟悉政策、作风扎实、政治觉悟高、群众观念强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软硬件设施。
(二)集中攻坚阶段(5月26日至6月25日)。县热线受理中心全面梳理系统内不满意的重办工单,全部纳入集中攻坚范围,进行集中交办;对集中攻坚阶段系统即时反馈的重办工单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反馈、随时交办。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带头包案,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措施,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联动,确保一个月内将现有不满意的重办工单清零。
(三)全面总结阶段(6月26日至7月10日)。各承办单位对集中攻坚行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县热线受理中心。县热线受理中心组织抓好集中攻坚行动回顾总结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热线办理工作考核办法和首接负责制、主要负责人签批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形成热线办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常态化管理阶段(7月11日至年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回访、反馈等热线办理工作流程,严把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两个关口,重点在提升响应率、满意率、一次办结率等关键指标上下功夫,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舆论监督,持续巩固好集中攻坚行动成果,防止反弹,全面提高热线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热线办理工作的政治敏锐性和工作主动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督促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集中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承办单位也要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组织领导体系,全面负责本单位集中攻坚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县热线受理中心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各承办单位的指导力度,帮助承办单位及时解决在集中攻坚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集中攻坚行动顺利推进;要严格落实首接负责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任意回退工单,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的疑难工单,严格落实“提级办理”机制,切实解决集中攻坚行动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三)严格工作奖惩。各承办单位要对照集中攻坚行动工作要求,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集中攻坚行动落到实处。将集中攻坚行动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县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费政字〔2021〕3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增强乡镇(街道,下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能力,经研究,决定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及方式
按照“能放则放、利企便民”原则,结合各乡镇实际需要及承接能力,将第一批13项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赋予各乡镇实施。
(一)委托下放。委托下放事项,由乡镇出具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有关证照加盖县级部门审批专用章。
(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由乡镇负责现场踏勘出具审核意见,转递县级部门审批办理。
(三)服务窗口前移。服务窗口前移事项,赋予乡镇受理权,由乡镇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转递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二、责任划分
(一)按照“谁行权、谁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对乡镇行使下放权力结果负责。各乡镇对具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负责,对违规审批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实质的法律责任。
(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下放事项定期进行指导、复核。各乡镇负责将办理完成的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推送有关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双方形成互通互联、紧密协作、协调高效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各乡镇负责组建专业审批服务队伍,建立红色帮办代办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培训,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能办好。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各乡镇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推动建立“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审批机制,实现“群众少跑腿,审批不出镇”。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做好过渡交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靠上指导,抓好业务培训,切实强化镇级承接能力。2021年5月31日之前,要将事项下放到位,并将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转交各乡镇。有自建业务系统的,要帮助乡镇申请业务账号、密钥。
对下放事项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个月。过渡期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等3项业务,由市场监管部门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业务,各乡镇安排工作人员跟班学习、以干代训;过渡期后,由乡镇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跟踪指导。
(二)认真抓好事项承接。各乡镇作为业务承接主体,要主动认领下放事项,照单全收,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深入推进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赋权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整改赋权过程中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确保赋权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经济社会发展及实施反馈情况,对下放各乡镇的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2号)《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13号)等,结合费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和乡镇(街道、下同)两级,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首次在我国发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级部门报告。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其他工作。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疏导交通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3.8乡镇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事故报告与通报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开通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收集相关信息。
4.2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相关部门制定数据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4.7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处置能力。
5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以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事故报告
5.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的信息;
(3)乡镇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5.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治疗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单位,应按照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5.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事故评估
5.3.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临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2核定为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保持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2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信息发布
对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宣传组应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办公室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7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理
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支付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7.2考核奖惩
7.2.1考核奖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各乡镇、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8附则
8.1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 电话:0539-5221057
传真:0539-52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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