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冻结征收改造范围内房屋设施建设和户口变更等手续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1〕5号
费城街道办事处、探沂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全县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县总体规划部署,县政府决定冻结费城街道、探沂镇部分村居(社区)涉及的房屋、设施建设和户口变更手续、光伏发电新入转入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冻结期限
自本通知发布起一年。
二、冻结范围
1.和平路以东、温和西路以西、政通路以南、东周街以北范围内的县委、县政府和原县粮食局等单位的老旧家属院。
2.山水绿城小区以东、温凉河以西、南外环以南、温凉河以北范围内的团结社区、北巩庄村、郭家园社区及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供销联社等单位的老旧家属院及厂区。
3.沂蒙路以西,沂景路以东,许家崖水库灌区总干渠以北,建设西路以南范围内的三里沟社区、朱家庄村、费城食品站及原水土保持局家属院。
4.光明路以东、东外环以西、温凉河以南、南外环—兴业路—安康路以北范围内的原县拖拉机站塑料厂、县金轮机械厂、森鑫木业、大陆阀门以及大昌纺织等单位的家属院及厂区。
5.费城街道东马兴庄村、西马兴庄村、西曹家庄村、清河村。
6.探沂镇任和庄村、南季家疃村、北季家疃村、东孙家庄村。
三、冻结内容
冻结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冻结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房屋买卖、析产、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割、调换,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三)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相关用地审批;
(五)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六)房屋的改建、扩建、新建、翻建及装修;
(七)改变房屋结构和土地用途;
(八)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九)新入或转入光伏发电系统及设备;
(十)突击抢种(植)果树、林木苗圃或抢建其他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有关事项
(一)费城街道、探沂镇、县直有关单位负责本通知的具体落实,要将本通知发至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并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冻结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县发改局、供电公司要制定专门方案,严禁新入或转入光伏发电系统及设备。
(三)冻结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突击建设的房屋、构筑物等设施,以及抢种(植)林木及作物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冻结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向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予以答复。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全县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全县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工作方案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传统产业和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全面完成省、市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试点工作,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我县特色优势产业,综合运用品牌、标准、认证等手段,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积极运用先进管理模式,解决质量控制、成本管理、合同履约、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质量管理绩效,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打造“小而专、小而高、小而好”的高质量小微企业。
二、工作措施
充分发挥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技术支持单位作用,组织开展企业培训、质量帮扶,推动标准创新、品牌建设,打造综合技术服务平台。
(一)开展企业培训,增强质量提升意识。全面加强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及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组织行业质量领先、管理规范、效益突出的企业参加质量管理提升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承担试点乡镇(街道、下同)
(二)深化质量帮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组织质量管理专家对10家省级试点企业和12家市级试点企业开展“点对点”精准帮扶,帮助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进一步优化运行体系。力争2021年底,新增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不少于20家。从规模以上企业中选择5家品牌价值高、产品影响力大的企业试点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争创绿色产品认证示范区。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检验检测中心,承担试点乡镇
(三)突出创新引领,打造费县标准高地。完善小微企业内控标准体系,鼓励自主创新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以创新型企业和出口企业为重点,引导企业对照国际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实现国内国外“同线同标同质”。2021年度,对标达标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统计局、检验检测中心、工信局、商务局、承担试点乡镇
(四)加快品牌建设,建设区域质量品牌。围绕木业产业转型升级,组织企业参加品牌价值评价及高端品牌培育,引导扶持质量水平高和市场美誉度高的企业争创品牌,培育一批含金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品牌企业和品牌产业,打造费县木业产业区域品牌。力争到2021年底,培育小微企业品牌不少于5个。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工信局、各乡镇
(五)打造服务平台,推动一站式服务。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级技术支持单位在费县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在探沂镇按照国家级检测标准建立木业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工信局、县商务局、探沂镇
三、进度安排
(一)调研筹备阶段(2021年4月15日-4月30日)。以省市级试点企业为重点,开展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实际状况,摸清企业在质量管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制定“一企一策”提升方案。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6月30日)。以省市试点企业为重点,针对企业特点和需求,免费开展定制培训,力争全年培训100家企业、500名人员。
(三)全面落实阶段(2021年7月1日-9月30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体系文件内容。
(四)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进行系统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打造一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样板”,争取在省级以上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工作由全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调度、综合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制定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覆盖面。
(三)严格工作落实。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企业一线开展服务。搞好统筹协调,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时跟进督导,层层传导压力,逐级抓好落实。
(四)营造舆论氛围。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小微企业质量提升行动的政策措施、最新进展和工作成果,深入开展“质量月”等活动,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费政发〔202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费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资金扶持作用,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县财政每年设立5000万元工业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1.激励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智能技改资金补助或购配专项先进设备奖励,激励企业依靠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对首次新增纳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助推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盈利工业企业,营收利润率较上年度提高幅度不低于2个百分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采购营销带动木业转型升级。吸引木业板材家居知名品牌企业的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落户费县,拉长木业产业链条,扩大品牌集聚效应,引领上下游企业链式发展。支持乡镇(街道,下同)、开发区对首次销售收入过5千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木业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木业企业授予经营贡献奖,扶持一批木业企业发展壮大。
3.推进企业实施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大力推广实施“5G+互联网工程”,促进我县数字经济和新型业态经济发展。对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补贴。对认定企业后续实施的两化融合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和补贴数额)。
4.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规上企业购置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先进生产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凭购置发票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或购配专项先进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亩均税收连续2年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5~20万元(含15万元)、10~15万元(含10万元)企业的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项目,按基准地价挂牌出让供地改扩建的同时,土地指标费分别按免征、30%、50%标准收取。
5.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建立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金融机构优势,探索设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纳入省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发挥应急转贷基金作用,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规模,推进“银税互动”贷款,对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及时办理,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对申请上市的企业,按实施进程给予财政补助。按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财政补助;给予境外上市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我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6.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提名奖的减半奖励;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独角兽”企业奖励300万元、“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奖励5000元。以上奖项已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7.营造优质招商安商环境。以“服务大提升、建设零干扰、发展无障碍”为目标,实施企业主体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制度,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无干扰即服务”制度、“首次不罚”制度。落实好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规定,对企业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成长型、骨干型、旗舰型龙头企业以及上年度纳税过1000万元的企业处罚,实行政府备案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做到合理诉求有求必应,无事不扰,高效服务,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擦亮费县金字招牌。
8.建立企业家培育评选机制。设立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每年选拔5~10名企业家或创二代参加名校名企高级管理脱产培训,全面提升知识层次与管理能力。支持企业开展高端管理咨询,并给予咨询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每年评选全县“十佳功勋企业家”和20名“纳税功臣”。对企业发展良好并勇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和“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宣传部门设立“企业家风采”栏目,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关爱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附则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以上的工业企业享受本文件各项政策,A类企业同条件优先享受,D类企业不享受。亩产效益分类标准详见《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费政发〔2019〕1号)。
2.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在中央、省环保督察或“回头看”过程中出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有涉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营收利润率增长低于全县上年度平均数的;被列为失信单位的。
3.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奖励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政策各项由相关部门分工确认执行,具体由县工业运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动漫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费政字〔2021〕2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临政字〔2021〕36号)要求,就落实和完善我县老年人优待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我县及县外来费县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一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方式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2021年推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省内通用。
三、优待内容及落实措施
(一)公共交通优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1.完善政策保障。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乘客,携带本通知所包含的任何一种有效证件或老年人免费公交卡(限本人),一律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同时,创新乘车数据模式,为今后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政策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2.加大经费投入。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公交发展,提升公交运力,优化公共交通环境。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政策调整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3.优化乘车管理。老年人乘车时,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定,当未携带有效证件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为确保安全,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乘车高峰期。
(二)文旅休闲优待。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免购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县科协、发改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文化旅游局)
1.明示优待政策内容。负有优待义务的服务场所应在入口处、售票处、游客服务中心等显要位置,公布优待政策规定内容。
2.完善景区服务设施。有序对景区内的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完善出入口、游客中心、旅游厕所、休息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规范设置“老年人优待”固定服务标识,满足老年人景区咨询、休憩、导览、卫生等方面的需求,为老年人在游览全过程提供更优服务。
3.营造政策落实氛围。负有优待义务的旅游景区和公共文化场馆,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政策知晓度,营造政策落实良好氛围。
(三)医疗服务优待。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来费县老年人在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县卫生健康局)
1.完善就医优待制度。严格落实《关于提升全市老年人医疗优待服务水平的通知》(临卫发〔2020〕1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老年友善服务内容,推动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不断提升老年人医疗优待服务水平。
2.健全完善公共设施。医疗机构公共设施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充分考虑老年人就医需求,配备必要的无障碍通道及设施。门急诊、住院病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移乘设备(如轮椅、平车);要设置无障碍卫生间,门宽、台阶等应适宜轮椅进出。
3.保留做好人工服务。各医疗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承担老年人导诊、智能设备值守等相关职责,保留部分挂号、收费等必要的人工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四)体育健身优待。按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县教体局)
1.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场所。公共体育设施收费项目对老年人分时段免费或者半价收费,具体时段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老年人特点,结合公共体育设施及健身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全民健身日”(8月8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2.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优待信息公开。县教体局要汇总整理县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项目及对老年人优惠措施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在健身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共栏,对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开放时段以及对老年人优惠措施进行公示。
3.加大对老年人体育活动的经费投入。县教体局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对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进行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作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民生福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老年人电子优待证应用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抓好责任落实,协调配合做好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的解释及督促检查工作,推动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完善与落实工作,把好事办好。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政策知晓度,营造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让老年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同时,注重引导老年人合理规划出行时间,优化社会公共资源利用和运行秩序。
(四)加快政策落实。要按照惠民利民、简便易行、全省互认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特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年人能够便利、快捷享受有关优待政策。医疗机构、公园、景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得额外设置户籍等限制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另行办理其他凭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费县2021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费县2021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见附件)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为加快推进2021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抓好政府投资项目事关全县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下同)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项目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项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列出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把握序时进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高效推动工作开展;相关责任人要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深入项目一线开展工作,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以赴做好资金、手续、拆迁、土地等保障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着力破解瓶颈制约,加快手续办理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聚焦项目建设各环节、各要素,全程靠上服务,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全县财政资金盘子,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综合权衡土地指标,主动对上争取、积极对内挖潜,保障项目建设土地供给;县行政审批部门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及时拿出解决办法,力争用最短时间完成手续办理;各乡镇要履行管理责任,全力做好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加强项目建设规范,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相关规定。项目施工单位要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规范要求,细化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施工环节,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合同法律法规、基建项目财务制度、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拨付项目资金。严禁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和有效使用。
对项目实施月调度通报机制,按月调度、通报项目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同时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将问题推送至相关责任部门,督促加快问题办理进度,加强项目要素保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实施费县牛岚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批复
费政字〔2021〕3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费县牛岚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实施的请示》(费自然资规呈〔2021〕6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的通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21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实施费县牛岚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请你单位根据拟定的治理方案,严格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费政字〔2021〕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费自然资规呈〔20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10614.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蓝恭彦等3名挂职干部记三等功的
通报
费政发〔2020〕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2019年3月,山东省委党校选派副教授蓝恭彦同志到我县挂职县委常委;2018年9月,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选派张庄区支行行长李鹏同志到我县挂职县政府副县长;2019年10月,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选派药物研究所科教科副主任、新药中心副主任吴忠玉同志到我县挂职县政府副县长,开展帮扶工作。挂职期间,3位同志时刻牢记组织的重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八项规定,迅速转换角色,主动融入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理论、业务能力优势,深入基层,真抓实干,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费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称赞。其中,蓝恭彦同志帮助大田庄乡“三同”党性教育基地挂牌省委党校现场教学基地;协调承办全省党校系统党史新中国史师资培训班和研讨会,形成大量研讨成果;完成多部党史研究性著作编纂工作,我县作为全省县级唯一代表在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李鹏同志协调簿记发行“19费城01”全市第一支信用债券;促成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恢复运营;帮助费县获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县;探索开发木业振兴贷、“农村好青年”贷等新型贷款产品,有力支持了全县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吴忠玉同志促成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等院所30余位专家与我县制药企业在生物医药等领域合作;承办首届“山东-上海药物化学学术交流会”。为宣传三位同志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敬业精神,经研究,确定给予蓝恭彦、李鹏、吴忠玉3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吃苦耐劳、拼搏奉献的高尚品格,求真务实、精益求精的优良作风,凝心聚力、扎实工作、继往开来,为推动费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健康费县建设的实施意见
费政发〔2020〕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面推进健康费县建设,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5号)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临沂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优先,系统治理、共建共享,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统筹推进十八个专项行动,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快转变健康领域发展方式,推进健康费县建设,努力创造髙品质健康生活,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建设目标
到2022年,全县健康优先发展、融入所有政策的氛围初步形成,健康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国民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普及,健康环境明显改善,重大慢性病、传染病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主要健康指标快速提升。
到203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健康产业成为全县支柱产业,卫生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民健康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环境不断优化,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城乡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费县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普及健康生活
提倡和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发展和传播健康文化,通过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有效提高居民健康素养。积极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引导群众形成合理膳食、热爱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
1.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健康教育体系,打造权威的健康教育平台,完善县级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完善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审核机制。强化医务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职能,推进“两微一端”(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健康科普。鼓励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引领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维护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我主动健康意识。广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全面提升群众身体健康水平。
2.合理膳食促进行动。全面推动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开展“一评二控三减四健”行动,加强居民营养和合理膳食科普宣教。全面开展“健康餐饮”建设,建立完善居民营养与健康监测机制,加强全县居民营养健康状况、食物消费、主要食物及地方特色食品成分的监测,分析、预警影响人群健康的营养问题。完善公共营养和临床营养干预体系,强化干预管理能力,开展中小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合理膳食服务指导。
3.科学健身行动。全面推进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设一批群众健身体育设施,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进基层,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构建全民参与、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格局。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实施“健身技能入户工程”,建立运动处方库,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实施特殊人群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老年人、青少年、职工、弱势群体等非医疗健康干预。
4.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治中心等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城乡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构建社会化心理健康知识传播网络,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识别、应对常见心理健康问题,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及常见精神障碍早期筛查,完善临床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
5.控烟行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发布烟草广告违法行为。加强控烟宣传教育,提倡无烟文化。建立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持续开展烟草流行监测及控烟干预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标准体系。大力开展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交通建设。
(二)优化健康服务
加强医防协作,建立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均等化水平,改革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加大重点慢性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力度,不断优化健康服务。
6.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加强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医疗救援能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健康风险监测,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实施免疫强化行动。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执法能力。
7.心脑血管疾病综合防治行动。加强心脑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控制,强化预防、筛查、干预和患者规范化服务管理,实施“三减控三高”项目。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心脑血管疾病机会性筛查,对高危人群规范进行临床诊断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社会化应急救护网络,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施设备,加强县域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完善心脑血管救治保障政策,推动中医药在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中的应用。
8.癌症防治行动。加强环境危险因素综合防控,完善癌症登记报告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积极预防和治疗早期病变,提高居民防癌意识。加强重点癌症临床机会性筛查,以乳腺癌、宫颈癌、结直肠癌为重点,开展癌症风险评估与高危人群早诊早治。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创新中西医癌症诊疗模式,促进癌症规范化诊疗,提升防治服务能力。
9.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建立健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服务网络,着力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因素防护。开展生活方式干预,将危险因素评估与生活方式干预融入诊疗过程。建立高危人群筛查与早期干预机制,将肺功能检查纳入40岁以上人群常规体检内容。规范开展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健康管理,逐步建立综合监测体系。
10.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提高糖尿病防治服务能力,完善综合医院、基层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位一体”糖尿病防治管融合工作机制。推广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规范开展饮食、运动、代谢性疾病标准化健康管理,构建全过程分阶段健康管理体系。加强防治知识普及宣教,引导糖尿病前期人群科学降低发病风险,促进糖尿病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
11.重点传染病防控行动。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各项措施,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甲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高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埃博拉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有效遏制艾滋病、性病传播蔓延。保持肺结核、乙肝发病率持续下降趋势。
(三)加强健康保障
实施重点人群健康关爱行动,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加强妇幼保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杈益;全面提高健康教育普及水平,明显改善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权益;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老龄化。
12.妇幼健康关爱行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普及妇幼健康科学知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严格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五项母婴安全制度;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积极开展残疾儿童救助;推进“两癌筛查”,促进生殖健康。
13.中小学健康关爱行动。推动健康学校建设,完善中小学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实施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治,健全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将学校健康促进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
14.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完善职业病防治标准体系,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引导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实施尘肺病攻坚行动,以煤矿、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
15.老年健康关爱行动。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县建设,开展老年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推进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推进医养结合,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
(四)建设健康环境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水平。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健康监测评估。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食品、药品、水安全监管,强化安全生产,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16.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实施“碧水蓝天”综合防治工程,启动“净土”计划,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程,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扎实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创建工作,实施健康细胞工程,营造健康环境。深入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行动,推进“食安费县”品牌创建,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行动,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在全域加强全程饮用水安全监管。实施交通安全治理行动,持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五)发展健康产业
深入实施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瞄准关键领域,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培育发展健康医疗旅游、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养生等业态,努力打造健康养老服务基地。
17.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全参与、城乡居民全覆盖、生命周期全服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坚持中西医并重,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打造沂蒙中医药专科集群,实施中西医协作攻关工程和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进中医综合治疗和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提高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中医诊疗水平。加快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依托丰富的本地中药材资源,打造国家级中医药生产种植和养生基地,逐步建立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
18.健康产业培育行动。成立医养健康产业协会,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制度,积极培育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旅游和生态养生等新业态;加快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制造业和健康食品产业转型发展,促进产业集聚、产业融合,形成细分领域突出竞争优势,扩大营养型优质农产品种植,创新发展传统食养产业,打造具有强大市场影响力的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品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健康费县推进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健康费县建设工作,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健康费县专项行动。各乡镇(街道,下同)要参照县里做法,建立完善协同推进机制,科学制定目标,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健康优先落到实处,将预防为主、防病在先融入各项政策举措中。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
(二)开展监测评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围绕健康费县建设提出的目标指标和行动举措,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对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定期向健康费县推进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健全督导机制。将健康费县行动及健康费县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县级督查,结果抄送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健全支撑体系。要加大健康费县建设投入,保障相关行动实施。加快健康信息化建设,发挥智能化数据支撑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积极性,发挥行业协(学)会作用,完善相关指南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卫生技术评估。加强各类医保制度衔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五)注重宣传引导。制定宣传方案,设立健康形象大使,选树一批“健康达人”。把宣传工作融入各个环节,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将“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落到实处,形成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
普查工作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0〕1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9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1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经研究,我县将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面摸清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获取主要灾害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查明重点地区抗灾和减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县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预判今后一段时期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以及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森林防护等防灾减灾工程。
(二)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基层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
(三)普查范围。普查覆盖我县全部区域。
三、普查任务、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一)普查任务。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风险要素全面调查,突出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和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建立健全费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根据应用需要编制费县1:50000或1:100000自然灾害系列风险图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全国普査试点阶段,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普查阶段,编制单项和综合灾害风险与防治区划图,形成普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2021年全面开展调查,完成普查对象清查登记、调查成果汇总分析和调查数据梳理等工作。2022年进行风险评估与区划,建设普查数据库,完成单灾种和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验收和应用研究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县级: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队伍和配套经费;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和乡镇(街道,下同)、村(社区,下同)普查员技术培训;负责编制县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査与评估等工作;负责普查数据成果审核汇总,形成县级灾害风险普查成果。
2.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开展基层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家庭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并协助各部门开展相关调查任务。
四、普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费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乡镇参照县级做法,及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抽调业务骨干人员,配足配强普查办公室工作力量。
(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由县、乡分级负担,乡镇按照事权支出责任承担本级支出。按照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现有资金统筹整合,避免重复安排,严格绩效考核,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三)技术保障。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综合分析各部门常态化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调查等已有成果和业务现状,做好灾害风险普查的技术框架设计、实施方案和人员培训等任务,牵头负责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指导和总结等工作。
(四)质量保障。根据国家相关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质检核查、汇交审核、验收等制度,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成果和综合成果的质量管理职责、任务和办法,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抽查的相关工作机制。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3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费县、美丽费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县生态环境局部门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镇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宣传、生态环境等部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县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邀请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作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3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县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乡镇人民政府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接到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应结合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
4.12.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与县政府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合省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组成调查组,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县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监测预报
(四)预警发布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预测能力保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6.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0.《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83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113号);
14.《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费政办字〔2019〕22号);
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演练、预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10等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预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费县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各乡镇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气象局组成,根据省市发布预警信息、实际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相关成员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监测预报
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气象局应按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设置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应急监测结果及历史数据,基于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会商结果通报的预警信息进一步研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预警发布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相关通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适时派出执法人员对各乡镇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各乡镇按要求修订本辖区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住建局分别牵头做好工业源和扬尘源减排清单的编制,各乡镇积极配合并参照制定各辖区减排清单和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原则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小型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为A、B、C三个等级(或A、B、C、D四个等级,引领、非引领性两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于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于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经相应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停工停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城区内禁止总质量12t(含)以上国三重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通行。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II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县城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确保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措施精准落实。各乡镇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的调配,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强化我县预报预警平台与省、市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在每年10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省、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和“两微一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发布的组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县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各乡镇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采暖期前,针对修订的预案和减排措施清单,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两微一端”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相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费政办字〔2019〕22号)同时停止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省派探沂镇
乡村振兴服务队记集体三等功、给予宫松章等10名同志
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费政发〔2020〕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2018年宫松章等10名省直机关干部到我县任职,宫松章同志挂职省派探沂镇乡村振兴服务队队长,其余9名同志任职省派探沂镇乡村振兴服务队队员。任职以来,围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目标,在派出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省派探沂镇乡村振兴服务队积极发挥帮带作用,团结带领帮包片区干部群众,不畏艰苦、不怕困难,真蹲实驻、真抓实干,卓有成效地推进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协助我县成功申报省级专业化工园区,协助联亿集团年产200万吨UFC项目成功申报2020年省重大建设项目;助力探沂镇建立镇级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帮助策划金星砚特色产业和岐山寺旅游资源建设文化休闲旅游项目;指导费县总结全国新时代文明实践试点县的经验做法,推动全县300多个村建设了实践站;推动探沂镇村公交与城市公交对接并顺利通车。两年来,省直选派费县机关干部以实际行动和良好作风,推动了基层组织建设,加快了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办成了一大批实事好事,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赞誉,也为全县党员干部特别是广大选派到基层任职的机关干部树立了榜样。
鉴于省直选派探沂镇乡村振兴服务队为我县乡村振兴工作及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省派探沂镇乡村振兴服务队记集体三等功一次,给予宫松章等10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希望各位任职干部继续关心我县乡村振兴工作、支持费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广大选派干部要以省派探沂镇乡村振兴服务队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开拓进取,拼搏奉献,为全县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费政办字〔2020〕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费县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以下简称审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的原则,全面减权放权。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市县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注册经营地址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许可申请不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予以配合、及时回复;对确需专家会商、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的及时会商、请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协调联动运行机制,根据《中共费县县委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费发〔2018〕46号)精神,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二)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推动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
(三)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审批事项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进行会商。
(四)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人防保障中心、县综合执法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中心、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体育中心、县司法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地震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渔业中心、县农机中心、县水利局、县水利资源中心、县地方金融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工作需要调整。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1.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2.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参加,专题研究涉及审管联动重要问题。
3.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审管联动具体问题。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附件: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费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孔德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召集人:刘宝柱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龙国 县行政审批局长
成 员:宋建强 县委编办副主任、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服务中心主任
王召义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闵祥全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重点项目发展服务中心(县现代产业推进服务中心)主任
张庆金 县住建局副局长
齐宜学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宋绍国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任晓燕 县科技局四级主任科员
曹庆举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飞舟 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副经理
管庆会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 洁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沈友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科级干部
董大勇 县城乡规划中心副主任
张连红 县民政局副局长
于 彬 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副局长
李 奇 县教体局总督学
张 丽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王国强 县文旅局副局长
穆 童 县体育中心副主任
滕兴飞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恩来 县工信局副局长
周兴海 县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雨涵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光廷 县商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勇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魏殿军 县畜牧中心副主任
王飞钧 县渔业中心二级主任科员
赵 媛 县农机中心副主任
王庆华 县水利局副局长
孙士庆 县水利资源中心副主任
魏军德 县地方金融中心副主任
孙 良 县地震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孙龙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费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
通 知
费政办字〔2020〕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2020年费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费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迈向现代化新征程奠基之年。做好今年的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7号)要求,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实现费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做好中心工作信息公开。推进多渠道公开“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下同)、各部门要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信息公开。推进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实施减税降费等方面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三)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增强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敢于直面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深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在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
(二)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全面梳理公开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三)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主动公开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责任分工,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及时公开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和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结果。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发布26个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分级展示12个乡镇目录。各乡镇及设有办事服务大厅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体验区,特别是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今年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积极探索依申请办理的新做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三)全面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完善“开门决策”制度,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完善“政府开放日”常态化机制,聚焦公众关切和重点民生事项,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民生保障、城市管理服务、食品药品安全、住房保障、教育教学等社会关注热点,邀请市民走进行政机关,体验政府工作,与市民代表座谈交流,问需问计问效,各乡镇、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府开放日”系列活动,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打造阳光、透明、服务型政府;完善政民互动栏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合理、及时、有效办理答复“县长信箱”来信,切实回应群众关心关切,确保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四、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一)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公报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二)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栏目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加强政府网站智能搜索、无障碍访问能力建设,提升网站的可感知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及兼容性。
(三)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加快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省、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积极报送政务公开亮点、经验做法。
(四)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考核培训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单位职责,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力度。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加强业务培训。将政务公开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科学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课程,定期对政务公开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部分单位因工作需要更换业务人员的,可采取轮训、以干代训的方式进行小规模培训,确保政务公开专职人员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
(三)强化监督考核。政务公开工作已纳入2020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政务公开工作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考核体系,加大依申请公开协查、“政务公开看山东”和“政务公开看临沂”文章发表、“政府开放日”活动开展考核力度,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项考核,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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