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严格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通过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县各乡镇(街道,下同)农村范围内的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整合建库、成果验收、数据汇交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开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以全面准确落实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为基础,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对尚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权籍调查、测绘成果的,应由外业调查队伍一次性完成土地、房屋的权属调查、测绘等工作,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已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已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应逐宗核实完善权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已经分别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开展补充调查。
(二)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严禁借发证为由向群众搭车收取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申请材料,能通过共享、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向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交。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登记,涉及违纪违法的,将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做好调查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建设。在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四)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针对缺少乡村建设规划以及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等问题,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字〔2017〕45号)规定,结合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
(五)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或漠视问题久拖不决;已经发放的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登簿缮证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全部发放到权利人手中,集中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后,要做到成熟一批颁证一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农民群众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三、技术依据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技术规程、规范开展:
1.《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2.《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B/T 17986.2-2000);
3.《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4.《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5.《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登记函〔2019〕6号)。
四、实施步骤
(一)推进实施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
1.资料收集。收集全县范围内土地、房产现有调查、登记资料,村庄布局点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相关信息。
2.人员培训。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3.外业调查。以专业调查队伍为主体,在村组干部的配合下,完成村(居)内的房地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4.内业建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
(二)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成果验收。接受省、市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核验,对登记数据进行汇交。
2.政策研究。根据外业调查成果,对照现行宅基地、农房审批确认相关规定,梳理统一发证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证书发放。根据农民意愿,对通过验收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民政、司法、农业农村、信访、行政审批、规划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下同)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大力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此项工作启动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作区、村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充分发动群众。
(三)明确职责要求。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调查准备工作,确定外业调查队伍;组织建设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对登记成果进行自检、初检、成果验收和汇交。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信息,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县民政局负责核查和提供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利人婚姻状况等信息。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协助解决纠纷。县财政局负责将该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县信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发证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规划中心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指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组织及确权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对村民建房用地符合条件补批的,按规定办理补批手续;统筹村、组及有关单位做好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以及“一户一宅”等事项的审查认定;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调处;负责本辖区有关档案资料初审和统一管理、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集中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深远意义,推举村民代表协助调查队伍做好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指界确认工作;负责协助做好本村内各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协调工作;负责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本村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的张榜公示;负责组织做好本村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中土地权属、户主信息等资料收集工作;负责辖区内“一户一宅”等事项审查认定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重点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每阶段调查成果经作业方自检、县级初检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检查不合格的一律返工,确保成果质量。
附件:费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费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徐立峰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孔德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成 员:张 浩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孙龙国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唐 恺 县财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马 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闫久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薛兆欣 县民政局副局长
曹庆军 县信访局局长
李如富 县公安局政委
乔善富 县司法局局长
王永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袁 强 费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庄秋雨 朱田镇镇长
孙佰广 梁邱镇镇长
王立涛 石井镇党委副书记
徐 唯 新庄镇镇长
王成功 马庄镇镇长
戚万军 探沂镇镇长
孙 勇 胡阳镇镇长
刘夫江 薛庄镇镇长
刘贵宝 东蒙镇镇长
马兆龙 大田庄乡乡长
李 剑 上冶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敬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0〕13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不含农业灌溉用水)。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第五条县政府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县政府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对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县发改、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税务、供电、供水企业等部门及各乡镇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县发改部门会同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的申报、供水水价的核定;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监管;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县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建设管理及与农村公共供水衔接;
(六)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
(七)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实施环境监管、工业污染防治等水源地保护措施;
(八)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以及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投资项目的审计;
(九)县税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县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一)国有供水企业统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服务;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供水单位做好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服务和水费收缴等工作。乡镇成立农村供水监管中心,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机构牌子,保障正常运行。村居成立农村供水监管站,由村负责人兼任站长并履职到位。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由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采取运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新建、改扩建农村小区、农村社区、工业园区等建筑使用公共供水,应由用户、开发商或业主单位出资建设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及其配套的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并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查同意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安装供水专业经营设施。
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包括院区内给水管网、分户计量装置、分户锁闭阀及入户端口外支管对接、二次加压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及远程抄表系统(不包含建筑内的供水设施),具体标准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由用户、开发商或业主单位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
严禁单位及个人私自打井取水,逐步取缔、关停规模以上水网已覆盖的小型水厂和单村供水工程。对经检测水质合格的单村、联村供水水井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并移交国有供水企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县水利、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建设单位方可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批复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报送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供水企业负责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网管理维护;贸易结算水表后的供水管网由用户自行管理,如发生故障,由用户出资,供水单位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未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的,费用仍由原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等供水设施,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理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施工、维修、检查时,水利、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维修完成后,应给予恢复原样。遇到紧急情况时,为降低损失,保障居民用水,经相关部门同意,供水企业可先组织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水单位和个人逐一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手册。
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私接管道引水。
第二十三条县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范围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统一水价,农村居民非生活用水可按照不同类型用水户执行不同水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经县发改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准后执行。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得计提或者摊销成本。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县水利部门积极协调发改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科学测算供水成本,统筹考虑本地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水价。
第二十七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县发改、水利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需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中享受政策的贫困户,原则上每人每月补贴2方水费,补贴费用由县财政予以承担。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定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可实行预付费制。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加快普及农村供水工程智能化水表安装,实现远程抄表、预付费缴费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收费体系,创新收缴方式,可利用微信支付、自助机缴费等现代化方式方便群众,切实提高水费收缴率。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县水利部门和县税务部门核实后,享受相应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二条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禁止盗用和擅自转供农村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农村公共供水的,应当按供水企业规定补缴水费。
在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因施工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用水量损失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及工程折旧费等,接受用水单位、个人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县政府对供水企业经营中的亏损予以合理补助。
第五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住建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五条县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和监管,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和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从事养殖、捕捞、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用途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并对单村、联村供水的水源及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水利部门及卫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应掌握供水范围内水文地质情况和附近区域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设备故障、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快速启动,高效运转,最大限度减轻因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
县水利部门应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农村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指导农村供水单位落实预案具体措施。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卫健和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水设施因质量、天气等原因发生故障对群众土地、房屋、庄稼等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赔偿,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供水工程故障的应急维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利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破坏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栓或擅自在消防栓上接水的,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9日。《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费政办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0〕13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不含农业灌溉用水)。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第五条县政府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县政府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对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县发改、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税务、供电、供水企业等部门及各乡镇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县发改部门会同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的申报、供水水价的核定;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监管;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县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建设管理及与农村公共供水衔接;
(六)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
(七)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实施环境监管、工业污染防治等水源地保护措施;
(八)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以及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投资项目的审计;
(九)县税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县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一)国有供水企业统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服务;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供水单位做好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服务和水费收缴等工作。乡镇成立农村供水监管中心,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机构牌子,保障正常运行。村居成立农村供水监管站,由村负责人兼任站长并履职到位。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由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采取运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新建、改扩建农村小区、农村社区、工业园区等建筑使用公共供水,应由用户、开发商或业主单位出资建设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及其配套的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并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查同意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安装供水专业经营设施。
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包括院区内给水管网、分户计量装置、分户锁闭阀及入户端口外支管对接、二次加压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及远程抄表系统(不包含建筑内的供水设施),具体标准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由用户、开发商或业主单位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
严禁单位及个人私自打井取水,逐步取缔、关停规模以上水网已覆盖的小型水厂和单村供水工程。对经检测水质合格的单村、联村供水水井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并移交国有供水企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县水利、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建设单位方可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批复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报送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供水企业负责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网管理维护;贸易结算水表后的供水管网由用户自行管理,如发生故障,由用户出资,供水单位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未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的,费用仍由原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等供水设施,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理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施工、维修、检查时,水利、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维修完成后,应给予恢复原样。遇到紧急情况时,为降低损失,保障居民用水,经相关部门同意,供水企业可先组织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水单位和个人逐一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手册。
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私接管道引水。
第二十三条县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范围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统一水价,农村居民非生活用水可按照不同类型用水户执行不同水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经县发改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准后执行。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得计提或者摊销成本。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县水利部门积极协调发改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科学测算供水成本,统筹考虑本地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水价。
第二十七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县发改、水利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需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中享受政策的贫困户,原则上每人每月补贴2方水费,补贴费用由县财政予以承担。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定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可实行预付费制。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加快普及农村供水工程智能化水表安装,实现远程抄表、预付费缴费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收费体系,创新收缴方式,可利用微信支付、自助机缴费等现代化方式方便群众,切实提高水费收缴率。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县水利部门和县税务部门核实后,享受相应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二条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禁止盗用和擅自转供农村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农村公共供水的,应当按供水企业规定补缴水费。
在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因施工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用水量损失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及工程折旧费等,接受用水单位、个人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县政府对供水企业经营中的亏损予以合理补助。
第五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住建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五条县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和监管,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和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从事养殖、捕捞、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用途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并对单村、联村供水的水源及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水利部门及卫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应掌握供水范围内水文地质情况和附近区域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设备故障、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快速启动,高效运转,最大限度减轻因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
县水利部门应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农村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指导农村供水单位落实预案具体措施。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卫健和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水设施因质量、天气等原因发生故障对群众土地、房屋、庄稼等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赔偿,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供水工程故障的应急维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利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破坏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栓或擅自在消防栓上接水的,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9日。《费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费政办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费政字〔2020〕46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9〕19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夜间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升级,激发城市活力,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特色化城市功能,依托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优势,鼓励业态多元化发展,着力建设一批夜间经济载体,有效提升城市开放活跃度,营造高品质夜间营商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游客和社区居民参与的原则,由政府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引进培育经营主体,通过政策拉动和市场运作,将“夜经济”打造成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坚持突出特色、注重创新,尊重和利用城区已有消费业态和布局,形成统筹推进、业态多元、错位发展格局;坚持品牌优先、示范引导,建立灵活高效的服务机制,规范管理和配套保障,为夜间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按照“让城市亮起来、让市民动起来、让消费火起来”的工作思路,以凸显“千年古县”“鄪国古城”风貌和特色、提升城市活力、拓展消费空间、完善消费服务、促进城区经济繁荣为目标,围绕食、购、娱、游等夜间消费活动,通过政策扶持、项目建设、龙头带动等形式,整合商业、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城市管理等各种资源,推动产、商、文、旅、教、体等深度融合发展,经过3至5年努力,全县发展形成一批高品质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和集聚区,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夜间经济试点街区
1.打造银杏金街夜间消费集聚区。2020年,依托胜利街、银杏金街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该片区北至建设路,南至自由路,西至钟山路,东至和平路。包括东方大悦城、国际商贸城、百成汇购物广场、银丰商场、银杏金街等21处规模以上零售网点(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网点),营业面积约16万平方米。通过完善夜游基础设施、亮化美化夜游环境、发展夜游特色餐饮、调整夜间消费业态,全面提升夜间文旅消费服务水平,营造“主客共享”的优质夜间文旅消费环境,形成集购物、美食、娱乐、休闲为一体的夜购消费街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旅集团,费城街道)
2.打造红云小镇夜间休闲集聚区。2021-2022年,依托鄪国古城、中华奇石城、红云小镇、银光文创园打造夜间文旅休闲集聚区。该片区位于327国道以北,234省道两侧,总规划面积4.8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250万平方米。在原有景区基础上进行综合提升,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创新观光游览、深度体验等方式,实现产品由观光向深度体验过渡,打造成为省内乃至国内知名的休闲旅游度假目的地。(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旅集团、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城街道)
3.打造温凉河沿岸文旅体验集聚区。2022-2024年,以颜真卿公园、温凉河沿岸、蓝色港湾为中心,打造温凉河夜间文旅体验集聚区。该片区北至温和巷沿街、南至颜真卿公园、东至滨河东岸、西至和平路,涵盖蓝色港湾广场、颜真卿公园、滨河及沿岸、东周街、新华书店、城市会客厅、城市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等。以“商业+文化+体育+旅游”为发展模式,兼顾全民消费、全龄消费、全时段消费,打造集科普教育、文化体验、休闲娱乐、运动健身、住宿餐饮为一体的温凉河夜间文旅体验集聚区。(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体育运动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旅集团,费城街道)
4.打造利山涧田园休闲集聚区。2022-2024年,以费城街道南坡村为核心、以温凉河为轴心,依托利山涧、温河谷地及南坡村农田,打造以沂蒙古村落文化体验、温河谷地休闲度假、现代农庄康体养生为特色的综合空间。凸显“宜居宜游、最美田园”的定位,形成生态观光、民俗体验、特色美食、休闲度假等功能于一体的夜间休闲旅游集聚区。(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集团,费城街道)
(二)丰富夜间经济消费业态
依托试点街区和景区,着力打造以夜食、夜购、夜娱、夜学、夜健、夜宿为特色的夜间经济六大品牌,实现夜间经济“亮起来”,文旅消费“火起来”。
1.夜食。依托银杏金街、红云小镇美食古街、护城河北岸美食街、银丰商场南门美食街,开展美食文化展示和体验。开展如“到费县不得不品尝的特色美食”类评选和推介活动,培育一批家乡菜特色餐饮企业、费县地方名小吃品牌店。组织举办“伏羊节”“啤酒节”等类似美食节、餐饮嘉年华活动,开展美食名店评选,不断做大餐饮市场夜间消费规模,提升餐饮业品质。(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旅集团,费城街道)
2.夜购。推动商业超市延长营业时间,引导品牌商超建设24小时便利店。推动购物内容本地化,增设“费县有礼”精品特色商品直营店;鼓励商超开展夜间推广、打折让利活动,鼓励引入深夜购物、购物嘉年华、创意集市等多形式消费活动、体验业态,繁荣夜游购物时尚消费。(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集团,费城街道)
3.夜娱。积极组织中心商业街区重点景区和公共场馆,根据实际条件延长夜间1-2小时开放时间。东方购物广场、蓝色港湾、国际商贸城、百成汇购物广场布局增加儿童乐园、电玩城、DIY吧、主题酒吧、深夜食堂、精品餐厅、音乐茶座等。支持景区通过夜景打造、演艺活动、民俗活动、商街夜市等多种形式,丰富夜间游览内容,提升夜游体验;鼓励景区开展主题音乐节、电影狂欢夜、啤酒节、美食节等多种形式的夜游主题活动;组织、创作、引进一批旅游实景演艺活动。(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
4.夜健。鼓励文体中心、体育健身运营机构开展夜间消费惠民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迷你马拉松、健步走、广场舞等夜间体育健身活动。(责任单位:县体育运动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费城街道)
5.夜学。鼓励举办以夜学为主题的相关主题活动,开放费县科技馆、博物馆、文化书屋、展览馆、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延长夜间开放时间,有效利用颜真卿书圣文化节,开展夜间文化活动,鼓励开发“文博奇妙夜”“我们读书吧”等夜间体验项目。同时完善周边餐饮、便利店配套,搭建夜学消费圈。(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费城街道)
6.夜宿。鼓励引导特色夜宿产品,有效延长夜间消费时间,强化本地化主题文化与住宿产品结合,深度延长夜间消费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在中华奇石城、红云小镇、鄪国古城、利山涧景区引进精品主题化民宿、品牌酒店,积极培育IP文化酒店。推动中心商业街区星级品质酒店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费城街道)
(三)完善夜间经济配套措施
1.编制夜游经济发展规划。根据费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夜游经济发展整体规划》,明确夜间经济发展的空间规模、业态特点、服务特色、配套设施等,确保规划落地实施。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文旅集团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建设。(责任单位:县文旅集团)
2.畅通夜间经济交通出行。延长公交车夜间运营时间,周末节假日探索推出零时公交,开通串联县城中心主要路段、主要集中区域、主要景区、青岛理工大学的定制公交。支持公交集团推出定制夜游车辆,有效满足市民夜间消费多元出行需求。引导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加强对三个试点区域的夜间车辆配备。增设优化中心商业街区停车位、鼓励免收或减收停车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创新夜间经济监管模式
1.引导各类夜市规范有序发展,在登记、设施、区域、标识、时段、卫生等方面统一标准,常态化开展标杆夜市创建活动。支持全县范围内的加工企业、文创企业,在夜生活集聚区布局设点。在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等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允许沿街商户利用街面开展形象展示推广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2.建立夜间经济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在商超、商圈、廊带、夜市等相应区域,明确标识相关举报投诉电话,为夜间经济提供食品安全、治安、消防、纠纷调解等服务保障。支持成立夜间经济发展相关行业协会,鼓励建立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联盟,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引导行业自律发展。(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五)完善夜间经济公共服务
1.以建设智慧城市为依托,提升夜生活集聚区的免费WIFI覆盖率。布局建设5G基站时,优先考虑商圈、示范区、集聚带、景区等夜间消费人流密集区域需求。围绕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垃圾处理、油烟处理、公厕建设等方面,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跟进服务。对夜间经济集聚区域,适当延长景观灯光时间,周末节假日进一步延长时间。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科学精准提出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优化措施。联合百度地图等推出夜间经济版本吃喝娱乐购攻略图,自动显示营业时间、特色介绍、大众评价、监管信息等内容。(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
2.依托信用体系建设,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收费以及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鼓励引导酒店、景区、场馆等经营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出延时营业、定时抽奖免单、随机消费抽奖、停车免费、货真价实优惠券等公共服务。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加大24小时便利店、药店、餐饮饭店建设布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
3.对县政府确定的延长营业时间的商贸服务企业、特色商业街区和夜市,金融机构应优先安装银行卡和移动支付受理机具,积极开展扫码、刷卡等移动支付便民惠民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金融服务新模式,促进信用消费。(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
三、组织保障
1.建立推进机制。建立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构筑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推动夜间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统筹推进全县夜间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等)
2.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促进夜间经济发展配套政策措施。根据需求适当给予财政补助,对发展夜间经济的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支持运营商集中结算、统一核算,对纳入统计部门“四上”企业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强化规范管理。构建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营商体系,营造健康、有序的夜间消费环境。完善食品安全、市容秩序、卫生、质检、消防等管理措施和服务功能,提升夜间经济发展的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城街道)
4.营造浓厚氛围。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夜间促销活动,构建多种网络营销渠道,实现精准化、场景化、互动式旅游营销,营造健康夜间消费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夜间经济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夜间消费资讯服务。(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附件:费县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费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费县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为加快全县夜间经济发展,全方位打造费县夜间经济新亮点,经研究,成立费县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组长:谭成亮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均营县发改局局长
范博县商务局局长
闫国玲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员:米婷婷县委宣传部副科级干部
王淑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甄庆斌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庆金县住建局副局长
宋绍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廉涛县基层财政管理局副局长
邵明武县税务局副局长
张青山县市场监管局副科级干部
卢宝龙县统计局四级主任科员
闫久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闵繁华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副局长、四级调研员
赵锴县润蒙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丽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穆童县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
李连东县公安局副局长
贾兵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雨涵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魏军德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德宝费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承担日常工作,周均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一、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夜间经济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夜间经济发展;研究解决夜间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推进。
(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二)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有关部门单位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标准要求等,并抓好工作落实。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查看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负责会议议题记录、汇总、整理及纪要的印发、抄报等工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木业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工作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字〔2020〕25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木业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木业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县镟皮加工产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规范提升范围
全县现有5217家镟皮企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镟皮加工企业的全面规范提升,引导、督促企业提升生产管理水平,解决厂区内外“脏、乱、差”问题,推动镟皮企业实现“生产规范、环境整洁、优质高效”发展。力争2-3年实现30%以上镟皮企业进入木业园区生产经营。新上镟皮企业原则上要进入木业园区接受统一管理。
三、工作原则
标准引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依据全县规范提升基本要求,制定辖区内镟皮企业规范提升标准,树立标杆企业,带动辖区内企业规范提升。
因地制宜。各乡镇根据镟皮产业现状和板材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当前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及美丽乡村建设,坚持“一企一策”进行规范提升。
鼓励创新。探索设立镟皮产业园区,逐步实现集聚发展;支持木业机械企业创新,提升木业装备水平;鼓励研发木业文化创意产品,推动木业产业提质增效。
四、基本要求
镟皮企业要重点在五个方面进行规范提升:
(一)围挡:县乡道路和景区主干道两侧的企业应采取钢丝网围挡、高杆绿植遮挡等方式限定生产经营区域;其他区域企业应采取合理方式修建围挡,原则上不得存在开放式生产区域;围挡外不得堆放原木、木皮、下脚料及其他各类杂物。
(二)场区:场区内不得新增违法建设;合理划分原木存放区、生产加工区、晾晒区、成品区、下脚料存放区等生产功能区;及时清理转运下脚料,保持清洁生产。
(三)设备:主动采用新技术,逐步提升生产装备水平;合理布局原木去皮、旋切加工、开关线路、消防栓等生产及配套设施。
(四)晾晒:木皮晾晒码放整齐,不得在场区外晾晒;冬季不得使用煤炭、木头、杂草等进行烘干。
(五)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严防抛洒污染环境,下脚料实行密闭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时要通过洒水等方式除尘,具备条件的企业其出入场区平交道口应硬化路面,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发动(7月1日—7月15日)。各乡镇召开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动员会议,出台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范围、提升标准、完成时限;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培训,做好思想动员,营造企业自觉规范提升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7月16日—11月30日)。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加快规范提升,3个月内全面完成规范提升。支持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成立木业镟皮合作社(互助组),鼓励个体户合伙成立股份公司,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生产,统一销售,实现抱团发展。县督查部门加强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县督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各乡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乡镇,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验收合格的企业,按照镟皮企业总数的20%、50%、30%比例分一、二、三类挂牌管理、逐步提升。
六、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木业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大对乡镇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凝聚合力,全力推进镟皮企业规范提升,实现木业产业提质增效。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0〕11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费政办字〔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 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交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盖章);
2.各方审查确认的《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盖章);
4.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5.施工单位提报的变更工程预算书(盖章、项目经理及造价人员签字);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7.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确需变更且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2.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3.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5%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5%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款5%(含)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合同价款4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2.合同价款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2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中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格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招标法》及实施条例、县政府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评审单位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初步确定评审价格后报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若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委托评审单位询价差异较大,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评审中介机构、财政局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确认价格。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和过程跟踪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过程跟踪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附件:1.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附件1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0〕11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费政办字〔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 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交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盖章);
2.各方审查确认的《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盖章);
4.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5.施工单位提报的变更工程预算书(盖章、项目经理及造价人员签字);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7.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确需变更且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2.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3.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5%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5%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款5%(含)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合同价款4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2.合同价款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2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中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格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招标法》及实施条例、县政府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评审单位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初步确定评审价格后报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若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委托评审单位询价差异较大,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评审中介机构、财政局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确认价格。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和过程跟踪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过程跟踪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附件:1.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附件1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24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鲁建发〔2019〕2号)和《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处置体系,实行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文明素养,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工作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县政府部门、费城街道、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市民逐步养成自觉主动分类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规划引导,系统推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统筹推进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形成全过程、高效能、广覆盖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运行体系和管理体系。
3.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居民生活习惯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终端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可复制的生活垃圾分类经验,逐步在全县推广。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强化源头管控,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探索分类模式,完善分类体制机制;通过加强垃圾分类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2年,实现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全覆盖,城区内建成一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总结分类经验。
2025年,费县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持续完善,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习惯养成效果明显。
(四)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
1.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品。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茎、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主要包括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垃圾之外的难以回收的,进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的其他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受污染且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制品类,包含使用过的餐巾纸、卫生纸、湿巾纸等受污染的纸类物质;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类,包含一次性纸质餐具杯具、妇女卫生用品、纸尿裤、海绵、受污染纺织物等及其他难回收利用物品;灰土陶瓷类,包含烟蒂、灰土、陶瓷等及其他难以归类和无利用价值物品。
二、分类体系
(一)分类投放。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对于家庭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等由专业机构进行单独收集运输、处理。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等不同主体的管理责任人,划定和公示责任区范围。公开公示辖区内各类垃圾细分目录、投放频次、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鼓励将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试点探索生活垃圾分类账户积分制度,有效引导和促进居民科学分类。(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分类收集。科学合理足量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各类收集容器、收集点应分布合理、数量满足需求,颜色和标志规范。按照便利、安全的原则,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独立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和临时贮存场所。小区、单位等应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对不同种类可回收物进行收集。鼓励使用智能收集设备,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设置装饰装修垃圾等临时存放点,便于集中收运。(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三)分类运输。建立完善分类垃圾的运输系统,严禁“先分后混”,确保全过程分类。按照区域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分类收运频次、时间和路线,配足配齐统一规范标识的分类运输车辆。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优化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四)分类处理。有害垃圾采取先安全暂存、再集中交由有资质的危废专业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式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负责处置;厨余垃圾处理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过渡期间可以送至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待厨余垃圾处理厂(设备)建成运行后,厨余垃圾进行单独处理;其他垃圾送至垃圾处理厂进行焚烧或者填埋处理;家庭大件垃圾、餐厨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由相关专业企业进行单独处理。(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明确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保障。(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强化政策保障。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运行经费的资金保障,确保实施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列入用地计划,确保设施能够及时落地。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家庭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三)加强示范引领。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加快实行强制分类。充分发挥公共场所引领示范作用,机场、客运站、公园、景区、商场等人流较大的公共场所应率先启动生活垃圾分类,逐步覆盖全部公共场所。扎实开展典型示范创建活动,制定完善评价标准,分批创建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示范街道、示范小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不断扩大垃圾分类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家庭大件垃圾处理中心建设,对大件垃圾拆解、分选后进行回收利用及焚烧处理。推进装饰装修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自行安装厨余垃圾处理机,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对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中转站进行提升改造,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需求。(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五)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大力推进生活垃圾治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应用,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车辆装备、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末端处置设施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强化信息化技术在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体系中的应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制度。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资源回收体系衔接,建立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数据统计系统,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类生活垃圾的清运量和流向。(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七)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评价、社会全面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举报热线电话,适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加强群众监督。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动员组织作用,引导单位、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做好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和宣传引导等工作。各城区驻地单位、村居(社区)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予以支持;县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业主或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审批、核准等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名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危险废物处置环节的监管,加快推进有害垃圾处理厂建设;县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县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媒体宣传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共青团县委负责对青少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县妇联负责发动妇女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践行者、推动者。(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教体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等县直有关部门)
(三)推进习惯养成。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计划,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扎实开展典型示范创建活动,分批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示范街道、示范单位、示范小区、示范处理企业、示范校园,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保洁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群众习惯养成。(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县直有关部门,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
禽流感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21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
禽流感区建设方案
按照山东省、临沂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 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 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临沂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 年)》《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全面推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以下简称“无疫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重点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实现全县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助推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
(二)建设目标。4年完成无疫县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无口蹄疫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标准。2021年上半年完成县级自评和市级评估,下半年通过省级评估;2022年通过国家评估。
二、建设范围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县行政区域为无疫区。
三、建设重点
建设重点为建设六大体系,提升六大能力,即:健全防疫机构队伍体系。强化与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机构改革衔接,推行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精简人员、创新机制,提高待遇、提升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水平,提升政府动物防疫监管能力。健全防疫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法规制度,规范档案建设,提升动物防疫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动物疫病预防体系。强化强制免疫疫苗冷链设施设备配备,健全县、乡、村三级冷链体系,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监管。严格基础免疫,建立基于动物疫病防疫风险的强制免疫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免疫政策,深化强制免疫机制改革,推进“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落实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物安全管理,提升动物疫病安全防护能力。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预警预报网络,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强化疫情监测流调,提升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能力。2019 年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并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重点配置病原学检测手段,强化人员配备和技术培训,加强病原学检测能力建设。健全动物卫生监管体系。改善动物卫生监管手段,加强动物防疫屏障建设,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提升动物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健全防疫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应急准备,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无疫区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无疫县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督促落实推进建设进度。
(二)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协调建设评估等其他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无疫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将无疫县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无疫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无疫县建设用地的审批以及野生易感动物规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要道无疫标志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置,协同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相关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畜禽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相关行政许可、执法等职责划转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要做好衔接。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无疫县建设相关工作。
(三)强化指导,营造氛围。县里成立专家组,负责制定本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快速检测等现代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各乡镇要加强无疫县建设制度标准、技术规范、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无疫县建设管理能力。要强化宣传教育,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形成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22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64号),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我县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范围,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目标要求
2020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经县政府审核把关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县直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编制完成本领域公开事项标准指引,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整合,编制县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各乡镇、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及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按照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平台公开信息。
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县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我县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各乡镇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目录中涉及的办事服务类公开事项要与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事项名称相同,做到信息协同一致、衔接顺畅。县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国家对口部委印发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本部门牵头或负责的领域进行梳理,优化细化相关公开内容,建立本领域公开标准指引。要加强对乡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具体业务的指导,确保相关内容在乡镇层面“应公开、尽公开”。
1.重大建设项目领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义务教育领域(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4.户籍管理领域(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5.社会救助领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6.养老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7.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8.财政预决算领域(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9.就业领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0.社会保险领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11.城乡规划领域(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生态环境领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14.保障性住房领域(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
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牵头单位:县征收办)
16.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7.市政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8.城市综合执法领域(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涉农补贴领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0.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21.卫生健康领域(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22.安全生产领域(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23.救灾生产领域(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24.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5.税收管理领域(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26.扶贫领域(牵头单位:县扶贫办)
(二)加强政府信息规范管理。要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定公文时要在签批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公文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界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文件,拟稿单位要提交相应依据,作出相应说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三)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坚持规范引领,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明确接收、移交、审核、办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限,加强部门会商协作,重视民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四)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严格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主要负责人和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五)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坚定不移推进“开门决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公开平台作用,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和影响力。2020年12月底前,在政务服务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体验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七)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村(居,下同)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建立完善村务公开事项清单和村务公开流程图,综合利用信息公开栏、广播、村民微信群、公众号等群众方便获取的渠道进行公开,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征地拆迁等内容,方便群众知晓和监督。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协同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八)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在编制标准目录体系的基础上,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要做到事项具体、依据充分、更新及时。持续创新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丰富活动方式,让人民群众全方位感受基层政府运转流程,增强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四、2020年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7月上旬组织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业务培训,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及时公开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
(二)编制阶段。各牵头单位要于8月5日前完成牵头领域公开标准指引编制工作,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审核通过后在网站公开发布。9月20日前,各乡镇要全面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发布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将于9月底进行调查论证,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落实阶段。12月31日前,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分别按照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组织落实,在县级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和内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0年度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各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主动建立牵头部门为主、相关职能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落实。
(二)坚持示范带动。我县将选取2个乡镇作为示范点进行重点打造,突出特色和亮点工作,走在前头、作出表率,以点带面、全面构建,加快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示范点要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目录编制和亮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我县所有乡镇在9月底前全部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
(三)加强监督评价。2020年,我县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列入全县政务公开考核指标体系。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紧盯时间节点,按时推进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进展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主动公开。同时,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和思考,及时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季度督查,并将季度督查通报情况计入全年政务公开考核总成绩。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
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20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餐饮店、药店、便利店等8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件,合并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任务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此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实施主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申报所需法定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使用全省统一“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部门单位要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实施行业综合许可的同时,一并发放法定许可证,方便市场主体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二、实施步骤
(一)统一规范标准。全县实行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版面内容包括行业类别、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许可项目和发证机关。依据全省试点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对审批要件进行标准化梳理,整合流程,压减时限,统一要求,成熟一个、公布一个、实施一个。2020年6月底前,形成《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完善信息支撑。加强与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对接,依托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2020年6月底前试运行网上办理专窗,逐步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稳步发放证件。2020年7月底前,使用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制发第一批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平台未投入运行前,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做好工作衔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逐步扩大范围。2020年11月,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行业,及时纳入试点,使改革惠及更多行业的市场主体。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时间节点可适度提前。对年办件量少的行业或依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取消许可的事项,不再实行试点。(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是对“一次办好”改革工作的深入探索和实践,是“一窗受理”“一链办理”改革的再升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作为2020年重点工作来抓,并对改革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加强协作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监管部门要充分认可“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督导调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做好牵头工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导,狠抓改革推进工作落实,按照时间节点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典型案例,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加强社会宣传。要做好“一业一证”改革的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改革措施,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提高“一业一证”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确保“一业一证”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19年度费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
初步评价结果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18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按照《2020年临沂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临亩产办字〔2020〕1号)文件要求,经过企业提报、部门审核、企业确认、评价评级等环节,我县已完成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的初步评级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县“亩产效益”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提出申诉。联系人:郭超,电话:5226239。
2.2019年度费县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情况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17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和《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费政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告知承诺实施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分别列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三)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期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
(五)对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和确认:
(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达到准予审批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材料后,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监管部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的三十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依法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等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每半年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和材料范围。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时调整审批方式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17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和《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费政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告知承诺实施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分别列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三)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期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
(五)对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和确认:
(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达到准予审批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材料后,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监管部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的三十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依法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等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每半年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和材料范围。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时调整审批方式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
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16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04号)精神要求,现就全县范围内统一推行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通过在各类园区对项目建设影响差异化较小的同类审批事项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评价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评价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各级审批部门互认区域评估结果,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县经济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功能区域。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组织、全面覆盖。由县政府、各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划定区域进行集中评估评价。
(二)多评合一、成果共享。由县政府、各园区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选取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三)结果互认、时效统一。对落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评估评价结果互认。区域性评估评价的结果有效期最短为1年,一般不应超过5年,并依据不同事项有效期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三、实施内容
(一)选定区域性评估评价范围。根据我县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现将费县生物医药、费县粘合剂化工产业园作为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的试点范围,推动区域化评估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区域化评估评价事项清单。针对适合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事项,根据选定园区的区域功能定位,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提出指导意见,确定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具体事项,主要从以下内容中选择: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建立区域建设项目准入清单,明确可依据评估评价报告不再单独评估的项目类型或区域、可简化相关评估环节和材料的项目类型或区域,以及必须另行单独评估,不可直接使用评估报告的项目类型或区域。
(三)统一组织区域性评估评价。经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取政府招标方式公开选取具有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选定区域内的各类不同评估事项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按各类评估评价的相应程序报有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和应用。
(四)共享区域性评估评价结果。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审批后及时报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便相关申请人查询和使用。各类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评估评价成本。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所在区域的区域性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不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对于不适用区域性评估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另行单独评估,不得直接使用区域性评估成果。
(五)规范区域性评估评价费用结算。由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园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好经费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将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作为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合力推进改革。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指导选定园区的主管部门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形成的各类评估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三)强化督导落实。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有关部门推进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的监测评估,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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