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7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费县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四)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归口受理投诉举报,方便举报人。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 元奖励。
(三)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相应提高奖励比例。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最低不少于 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最高金额限制。
第十一条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县财政部门按照县食安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在新闻媒体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六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 知
费政字〔2017〕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核定,同意将辛锐养伤山洞等5处文物点列为费县第六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扎实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工作,不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有文物保护点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要成立相应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完善文物保护网络,逐级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将我县田野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财政、文化执法、物价等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坚持不懈地打击文物犯罪,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丢失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 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县内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
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县物价局、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统筹负责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县直各部门单位抓好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费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县物价、商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摸底排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与上述规范增量的责任主体相同。
1.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费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要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
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费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2)和《费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问责。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学习宣传。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和保障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费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临编〔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执法规范、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下列具体的行政处罚权: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政处罚权;
4.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民政管理工作中有关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全县范围内除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外,相对集中行使下列具体的行政处罚权:
1.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科学技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农业局在全县范围内除行使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外,相对集中行使下列具体的行政处罚权:
1.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含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政处罚权);
3.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农业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对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政发〔2016〕18)号文件要求,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基础,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四、队伍建设
撤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设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依法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备大队长1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名副局长兼任),政委1名,副大队长5名。内设办公室、案件处理中心、10个城区直属执法中队和1个技术勘验测绘中队;向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派驻执法中队,其中费城街道、梁邱镇、上冶镇、探沂镇、县经济开发区中队为副科级。
执法大队编制人数为270人。缺编人员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计划从乡镇现有在编人员或年度事业考试中集中或分期分批公开考录补充。执法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
2.保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名,隶属县农业局管理,将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土保持局、水产局、粮食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等8个部门单位执法职责整合到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依法委托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相应撤销县粮食监督检查大队、县水政监察大队等行政执法机构。
3.保留县文化市场执法稽查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4名,隶属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将县教育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局的执法职责整合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委托县文化市场执法稽查大队行使。
五、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要将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行政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按规定配套执法执勤用车,保障工作需要,并会同人社部门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员划转后薪酬待遇不降低、职工利益不受损。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坚持“统一领导、集中为主、部门配合、社会监督、依法治理”的工作原则,增强执法权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顺利推进。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做好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责界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考核,强化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执法人员要全面开展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强化考核监督,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列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合格者依法进行处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综合行政执法要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办案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执法热线,认真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接受群众投诉、检举,及时调查并进行处理反馈;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作为执法监督员,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费县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按照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7〕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提升培训质量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3.立足产业培育。立足我县粮油、蔬菜、果树产业实际,对从事农业合作社、农业家庭农场、农业经纪人、农产品网店的农民,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培育对象特点,分类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育,力争做到精准培育,精细培训,确保产业提质增效。
4.突出培育重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种植大户为培育对象,以粮油、蔬菜、果树等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把职业农民培养成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任务目标
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重点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计划系统培训200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0人以上。探索形成具有我县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扶持意见。
三、工作内容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行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一)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
1.开展全产业链技能培训。一是重点培训实际操作技能,主要采取“田间课堂”的方式,累计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二是重点培训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知识,组织参加市级培训基地集中培训,采取“互动式”和“情景模拟式”的教学方式,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设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组织农业技术专家编写选定教育培训教材;加强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做到有基地、有教室、有设备、有制度和良好的师资队伍。建立导师制度,在系统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职业农民开展一对一教学指导和跟踪服务。
3.加强培养基地建设。结合农业项目的实施和园区建设,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基地。确定胡阳的上海市外延蔬菜生产基地、东方润宝高效农业产业园、朱田御华景宸中草药生产基地、费县沂蒙雪尖茶叶生产基地、薛庄高阳现代农业示范园、费城街道鲁翔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薛庄长行葡萄及食用菌生产基地、费县紫锦葡萄家庭农场、费县玉平苗木专业合作社等作为培训示范基地。
(二)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意见
1.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产业要求,提出包括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建立认定程序和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从业人员、农业服务人员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进行调查摸底,选择年龄在18~55周岁、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瓜菜面积在5亩(或设施栽培5个大棚)以上、果树面积10亩以上,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自愿接受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管理和教育培训活动的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对符合培育条件的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经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建立培育对象档案台账。
2.探索与认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管理意见,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对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经营水平低下以及超龄者,应按规定和程序予以退出,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三)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政策体系
1.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探索相关扶持政策与职业农民挂勾的机制,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2.研究制定我县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信贷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生产、经营上顺利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
1.安排部署。2017年9月,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
2.调查摸底。2017年9月,由各乡镇农技站牵头,采取自愿报名、村组推荐的形式,在全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调查摸底工作。
3.选择培训对象。2017年9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学员,登记造册,经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审核后确定为培训对象。
4.确定培训机构。费县农广校为项目实施单位,按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5.建立培训学员和师资库。把在全县范围内选拔出来的学员和培训教师,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和师资库。
6.征订编印培训教材。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在征订上级统编教材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编印通俗易懂的教育培训教材。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12月)
1.集中授课。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发展关键环节研究教育培训内容,设置教学培训课程,每班每年根据农时季节培训,累计不少于14天;通过集中培训使受训农民掌握1-2门生产技术及其相关知识,成为掌握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成为当地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和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2.生产实践。组织学员到附近农业产业基地及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学习考察实习。
3.跟踪指导。安排教师定期不定期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建立培训教师和学员的长期联系制度,并将跟踪服务指导情况作为培训指导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7年12月)
1.考核评定。通过集中培训和生产实践后,对学员进行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合格的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建立个人档案,列入全县新型职业农民人才信息库。
2.总结报告。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认定管理办法、政策支持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与完善,定期总结经验并提交工作报告。
五、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学员的食宿费、误餐交通补助,以及实习实训、参观交流、培训场所租用、培训资料和耗材购置、培训证书印制、组织招生、认定管理、跟踪服务、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方面的支出。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坚持专款专用、集中管理的原则,严明财经纪律,严格财政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统一开支范围、统一报销程序,统一费用标准,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确保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具体费用支出预算如下:
1.学员的食宿、误餐交通补助等费用28万元;
2.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4万元;
3.学员实习实训、参观交流6万元;
4.培训场所租用5万元;
5.培训资料、学习用品及档案整理5万元;
6.组织招生、跟踪服务、租车费6万元;
7.耗材购置、培训证书印制3万元;
8.组织管理、服装、照相等其他费用3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广校具体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会议的召集、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培训制度、考评制度,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研究制定培训指导计划等。
(二)强化工作落实。县政府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争取在培育示范过程中,在财力、物力和政策允许的前提条件下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土地流转、财政支农项目和惠农政策、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由县农广校具体实施,县农业局把培训工作纳入本局重点工作内容,落实相关任务,协调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强化项目督导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档案整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学员培训实际情况的方法来推进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督促承担项目单位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培训方案、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工作措施等落实情况,及受训对象的满意度和实际收益。
(四)规范资金监管。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要求,加强资金的管理,设立项目专账,专人负责,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相应工作手册及项目辅助账,记录每笔报账和领取补助的事项、金额,以备查询和检查;将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违规使用项目资金,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大意义、成效做法和相关扶持政策,充分挖掘并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推广农业科技、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事迹,在全县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中,坚持边推进边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如遇重大问题随时报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 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市环保局2017年8月22日《关于加快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的函》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依法依规对我县许家崖饮用水源地和温凉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确保2017年底相关环境问题全面得到解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内容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规范饮用水源地管理档案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许家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报批,建立隔离防护与保护综合措施
1.加快《费县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与规划报告》(报批稿)报批进度,申请上级部门尽快予以批复。(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加快实施费县许家崖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工程,工程建设周期为2017-2019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工程、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及能力建设工程。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生态隔离(入库河流小流域治理)、隔离防护网、生态拦截带、跨库桥路污水收集及防侧翻措施及宣传警示标识;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植草修复、库滨带植物种植、人工湿地修复、生态清淤、及库滨以坝带路拦截保护工程;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乡镇污水处理站及部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能力建设工程主要建设智能监测系统一套。(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3.编制应急预案。许家崖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完成后,立即开展编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及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专家库,提高突发应急事件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4.彻底清除农业面源污染及畜禽养殖污染。责令有关乡镇、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周围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生活废水、围库叉养鱼、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面源污染等问题,加大清理力度,拆除违法建筑,划定禁养区,减少农药、化肥等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2017年底完成。(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费城街道办事处、朱田镇政府、新庄镇政府、梁邱镇政府)
5.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复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6.开展好省市要求的其它工作。根据省、市要求规范公开许家崖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及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完善水源地档案,同时配合省、市筹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县水利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二)清除温凉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
清理一级保护区存在的洞天渔馆、竹林山庄2个违法项目,二级保护区存在的水上游乐项目、天一饭店2个违法项目。2017年底完成。(责任单位:费城街道办事处、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整改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按照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限要求,细化整治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对已完成的整治项目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保持高压态势严防问题反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整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重点整改项目逐一跟踪落实,对查出的问题实行“核查销号”制度,跟踪检查整改进展,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各项措施整改到位。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违规违法开口封堵工作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7〕54号
费城街道办事处,探沂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加快封堵整治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违规违法开口的通知》(临路办〔2017〕4号)、《关于开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费办字〔2017〕64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标准封堵我县县内国省道路违规违法中央隔离设施开口,保障车辆及行人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国省道中央隔离开口封堵工作领导小组,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公路局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推进办设在县公路局。
三、开口标准
1.明确中央隔离设施开口间距。国省道城镇段相邻开口不低于500米设置中央隔离设施开口;国省道非城镇段相邻开口不低于1000米设置中央隔离设施开口;国省道穿村路段保留一个车辆通行开口,其余按人行道进行封闭。
2.必须开设的中央隔离设施开口要完善手续。开口位置、宽度要符合公路行车安全和当地环境要求,不宜过大或过小,禁止不设、乱设现象,并设置好警示提示标志标线。特殊路段需加密开口的情形,要征得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以及县安监局、交警大队同意后,报县公路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设。
四、任务分工
1.沿线乡镇要做好辖区内国省道中央隔离开口的调查摸底工作,配合做好违规违法开口的封堵工作及社会稳定工作。
2.县公路局要组织好人员、机械设备和施工队伍,严格按照开口间距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违规中央护栏开口和路侧护栏开口进行封堵。
3.县公安局要抽调专人靠上,依法打击故意阻挠封堵、人为破坏中央隔离设施,暴力阻碍正常行政执法等违法行为,为中央隔离封堵活动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县安监局、交警大队要立足自身职责,全力靠上服务。
五、方法步骤
1.摸底阶段(9月1日前)。沿线乡镇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中央隔离开口进行调查摸底,将调查摸底结果盖章后报送县推进办,电子版通过协同系统报县公路局,联系电话0539-7170007。
2.复核阶段(9月5日前)。县推进办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公路局等单位对乡镇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封堵路口明细。
3.封堵阶段(9月15日前)。县推进办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公路局等单位和所在乡镇对违规违法开设的中央隔离开口进行封堵。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违规违法开口对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后果,深入理解封堵工作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遏制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封堵违规违法中央隔离开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落实责任。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一环扣一环,从快、从严、从实完成违规违法中央隔离设施开口封堵工作。
3.要加强调度。县推进办要每天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或整治工作敷衍了事的,进行通报批评。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将朱玉祥同志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调整为刘恒波同志分管,将朱玉祥同志分管的金融保险工作调整为李鹏同志分管。调整后的分工为:
刘恒波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矫晓斌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政府法制、镇域经济、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招待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东新沂蒙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
朱玉祥同志:负责统计、工业经济、民政、军民关系、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民防空、抗震减灾、电业、邮政、盐务、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统计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县检验检测中心、县人防办、县地震局。
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盐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铁塔公司费县办事处、县广电网络公司。
李鹏同志:负责金融保险工作,协助朱玉祥同志负责工业经济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
实施意见
费政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县体育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体育消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增强全县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大力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创新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体育产业转型升级,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体育消费需求更加旺盛,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0亿元。
(一)产业基础更加坚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乡镇(街道、开发区)体育公共设施健全完善,城市社区建成10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村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全覆盖。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全县人口的40%以上,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
(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体育服务业、体育用品制造业及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产业组织形态和集聚模式更加多样化,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0%。竞赛表演、健身服务和场馆运营等核心产业蓬勃发展,县级培育1项以上在全省具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积极打造符合地域特色的品牌体育赛事。
(三)市场主体持续增加。全县每万人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超过5个,体育产业市场主体数量比2016年翻一番,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争取打造国内知名体育企业和名牌体育产品。
(四)产业基地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努力争创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五)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体育产业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全民健身科技服务和体育企业创新研发能力显著增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体育产业广泛融合,体育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三、推进措施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消费条件。一是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编制并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进一步调优布局结构,有计划地加快推进体育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建设能够承办比赛的大型体育场馆、便民利民的中小型健身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将赛事功能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充分利用我县自然资源,建设群众身边的集休闲娱乐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场地。到2018年,将建成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和体育公园,乡镇(街道、开发区)建有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行政村建有居民体育健身工程。二是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县体育总会和乡村体育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乡镇(街道、开发区)体育组织建设覆盖面,建立乡镇体育组织工作考评机制,大力推动体育总会建设。到“十三五”中期实现县级体育总会达到“五有”(即有总会牌子、有机构编制、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全民健身活动经费)标准,到“十三五”末期,全县80%以上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发展特色运动项目,建立群众身边的体育社会组织,增强县、乡、村三级单项运动协会的活力,带动基层体育消费向更高层次升级。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制度,放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实行“宽口径准入,严口径提升”政策。积极支持全民健身活动,更好地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吸纳、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督促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制定实施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全民健身运动。到2025年县级单项运动协会数量达到30个,县级及以下体育社会组织总数达100个。三是积极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认真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策划一批群众参与度高、趣味性强、影响力大、地域特色鲜明的体育项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APP等媒体,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培育体育消费观念。定期举办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小学学生等为主的系统行业类赛事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中小学校要加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促进校园体育活动多样化和体育教学专项化,普及游泳、乒乓球等运动项目,广泛开展超重学生康体服务,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二)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深入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创新。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公开全县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目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推动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强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制定竞赛组织服务、安保服务、医疗服务、志愿服务等标准,降低赛事筹办成本。二是大胆探索竞技体育多元化发展模式。按照上级有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社会化路子的要求,搞好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等项目的改革试点,与企业、俱乐部和学校联办运动队,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竞技体育,拓宽竞技体育发展渠道,探索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职业化体育。逐步推动体育协会、俱乐部实体化,规范体育协会和职业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青少年训练营、体育俱乐部等机构,拓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三是积极创新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标准和服务标准,推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群众健身和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提供场地服务。以体育场馆为载体,整合周边资源,打造健身服务、场馆运营、竞赛表演、商贸休闲等多功能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并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四是大力拓展体育产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体育”模式,打造网络服务平台。融入上级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全县体育赛事举办权、无形资产开发等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规划建设县级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规划建设“线上线下”体育消费平台,通过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服务终端(APP)等,为广大群众获取体育信息、参加赛事活动、预约健身服务、选购体育用品、加入体育微社区(运动圈)等方面提供在线服务。
(三)进一步丰富产业发展模式。一是大力发展体育休闲旅游业。积极整合体育、文化、旅游、休闲、养生、农业、物流等方面资源,发展具有费县地域特色的体育休闲旅游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健身平台、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滑水索道等服务设施,打造户外、水上、越野等特色体育旅游项目。依托飞行嘉年华积极打造体育特色小镇、体育休闲旅游小镇,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养老产业的深度融合。二是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继续举办好费县全民健身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和中小学体育联赛等综合性赛事,加快推进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激发赛事活力,提高赛事影响力。积极引进培育国内外精品赛事和传统高水平赛事,创造条件争取承办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水平赛事,利用市场机制,设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联赛。培育专业化运营机构,大力推广各类体育赛事,进一步丰富竞赛组织主体,活跃体育赛事经济。三是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俱乐部。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研究制定体育健身服务行业标准,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到2025年,全县健身俱乐部总量超过60个,全县基层体育站点数量比2015年翻一番。四是大力扶持体育用品制造业。继续加大对体育用品制造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一批体育训练竞赛器材、健身器材、运动服装及其他相关体育设备生产企业。大力培育引进体育健身设备制造企业,研发生产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体育用品制造专用设备。着力扶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逐步扩大产品出口份额。完善费县体育产业协会组织建设,鼓励我县体育生产销售企业、体育协会俱乐部积极加入,推动费县体育产业发展。五是大力推动康体结合。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运用竞技体育科技成果服务群众健身。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常规体检中增加体质检查项目,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促进体育与运动康复、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在“十三五”期间,我县将建成大型公益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和康复理疗等各类机构。继续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中小学校全面落实达标测试活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全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六是大力发展体育彩票业。认真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市场布局,扩大市场规模,完善销售网络,培育和拓展户外体育彩票市场,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销售量。强化销售风险防控体系,加大体育彩票宣传和打击私彩力度,确保体育彩票业健康发展。七是大力发展足球等潜力项目。认真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将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足球管理模式,完善足球产业链,积极推动足球事业改革。普及提高青少年足球,实施校园足球行动规划和青少年精英足球培养方案,广泛开展高中、初中、小学三级校园足球联赛,探索建立“教体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社会足球加快发展,加大足球场地建设和管理的投入,改造和提升中小学足球场地,加快制定中学、职业学校等校园足球场地分时段对外开放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总结足球项目改革经验,促进篮球、排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潜力项目加快发展。八是大力促进其他门类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商业与体育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利用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多功能的购物、健身、娱乐综合体。大力发展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和中介服务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融合发展,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促进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加强体育产业行业协会、体育产业联合会等建设,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种类的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各业态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体育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积极施行出租出售、减租免租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服务业等行业的闲置房产改造为体育健身场所,发展体育产业。鼓励整合体育场馆、赛事、运动队等资源,组建由政府、社会共同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法自主经营。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体育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和体育品牌,拓宽体育招商渠道。二是强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科学制定购买程序和指导性目录,将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体育职业与运动专业技能培训、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公益性体育文化产品创作与宣传、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公共体育设施运营与管理、公共体育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三是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创新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外向型体育企业到国际发达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成立体育类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体育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入股组建体育企业。县政府统筹利用现有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县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体育企业创新和小微企业、体育服务业发展等领域,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落实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体育公益事业。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一是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借鉴外地经验,适时研究推出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制度,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二是完善居民区和社区健身设施保障政策。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加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和执法检查,对发现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变用途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三是完善税费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可按照税法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完善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大力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重点引进体育产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将发展体育产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优先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专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体育产业与文化、服务业、健康、养老等产业享受同等优惠的政策。建立发改、体育、财政、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分析体育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根据不同地区的优势,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布局,建立体育产业集聚区、示范区。选取体育产业发展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建立联系点制度,跟踪研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规范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完善我县扶持政策。建立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县发改局、体育局等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费政发〔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临政字〔2018〕113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县经济规模、结构与分布,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成就、质量与优势,全面评价县委、县政府及全县人民五年来的辛勤劳动成果。通过开展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全县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总量从2013年的224.10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302.43亿元,年均增长7.78%;三次产业结构由2013年的13.5:48.1:38.4调整为2017年的11.55:45.17:43.28。截至2017年,全县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经济总量的88.45%。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硕果累累,经济体量增大、新兴经济增多,给第四次经济普查提出了新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县工商注册法人单位和个体户数量已实现翻番,截至2018年7月份,全县已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到3.8万户,预计到普查登记时点,将达到4万户,比2013年的1.6万户增加2.4万户,再加上无证个体户,查找单位、入户登记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普查内容明显增加。此次国家普查方案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省里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城市经济特征明显,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布在城市楼宇之中且变化频繁。四是登记要求明显提高。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 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三、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时间安排是:2018年7月-8月,选聘并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编制清查底册;8月-11月,实施单位清查;11月-12月,登记准备。2019年1月-3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2019年3月后,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数据汇总、质量抽查与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费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各乡镇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工作队伍。有条件的乡镇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五、普查经费保障
全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经济普查进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紧盯目标任务,把握关键节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工作督导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扎扎实实完成普查各阶段工作任务。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纪检、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发〔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费县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导向, 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 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 创新交易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体系,提高市场配置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基本原则。
1.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入市交易, 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
2.创新模式,完善体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 着力构建线下线上相融合的土地交易模式,建立覆盖全县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规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3.高效便捷,保障权益。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 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分工协作, 合力推进。合理分解任务目标, 明确单位职责分工,细化试点路径和时间表,强化协调、检查、督导,形成试点合力,配合市政府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三)试点目标。按照推动实施五项创新、建设完善一个体系的“五创一建”试点思路, 着力推动土地二级市场机制、模式、服务、监管、协作创新,到2018年底,在全县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 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形成机制健全、模式创新、服务高效、监管到位、协作顺畅的土地二级市场运行体系,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为国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和区域。试点范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试点区域为全县。
二、试点内容
(一)创新土地交易机制。扩大市场开放程度,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交易服务效率,形成新的转让、出租、抵押机制。
1.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出租机制。鼓励宗地转让、出租信息在线下土地有形市场和线上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扩大交易覆盖面,提高土地成交率。交易主体可以自愿选择自行交易或委托交易。对选择委托交易的, 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承租方,促进土地交易。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 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承租方应履行原出让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工业用地整宗或分割转让时,不审查出让合同投资额度限制,不审查是否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换、赠与、出资时, 按照转让方式办理有关手续。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在剩余的使用年期内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网上办理机制。改变目前线下抵押登记的单一办理方式, 实施抵押登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形成线上、线下并行的抵押登记模式,提高抵押登记服务效率。研究制定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抵押登记程序和要求。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引入抵押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抵押权人, 促进土地抵押, 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合理确定抵押价格。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制定反担保抵押、顺位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具体规定,细化可以、禁止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完善抵押期限管理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抵押登记行为更加规范、高效。
3.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机制。研究制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根据转让后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确定具体的办理条件、程序和要求,提高转让处置服务效率。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纳入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转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凭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先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完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机制。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为重点,以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动态巡查、举报、查处发现的监管信息为线索, 依据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确定具体收缴标准,调整完善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标准、方式、措施,构建财政、国土、市场监管、税务、住建、房管共同征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行为。
5.建立差别化税费调节机制。发挥税费政策在交易中的调节作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和权限内,探索降低交易环节税负、适当增加保有环节税负的现实途径和方法, 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解决企业宁肯固地闲置、不愿转让交易问题,推动闲置低效用地有序腾退。
(二)创新土地交易运行模式。建立线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互联网+土地”线上土地交易信息平台,形成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土地交易新模式。
1.制定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方案。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市场内设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项办理窗口,设置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交易中介等服务窗口,设置招标拍卖挂牌室、地块推介展示厅、交易信息显示屏等公开交易配套设施, 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调整优化不动产登记内部服务流程,统一受理交易、登记申请,统一内部审核,统一办理交易、登记事项,形成交易与登记不可替代、相得益彰的一体化服务新模式。
2.组织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体系。按照有形市场建设方案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形市场的具体筹集和运行,县政务管理办配合做好建设相关工作。参照市级建设模式,根据方案建立有形市场。做到与市级有形市场标准一致、规则统一、内容衔接,确保功能定位准确、选址位置得当、空间布局合理、设施配置齐全、人员配备到位。8月底前, 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县有形市场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初步建成全县统一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体系。
3.开发建设全县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借鉴外地线上土地交易平台设计理念和框架内容, 开发建设全县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对内应当建立网上交易备案管理系统, 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查询、土地他项权利查询、供求信息真伪甄别等内部审核服务功能; 对外应当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网上公开交易事项办理、成交结果信息公示等服务, 实现在线看地、在线报备、在线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设置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建立并实施交易保证金制度,保障线上交易资金安全。
4.建立市场内部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线下线上交易信息数据管理细则,定期更新、分类、汇总数据,实现与市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制定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形成市场推介、成交确认、申报完税、转移登记、事后监管的内部交易服务流程。研究制定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规则,明确网上交易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研究制定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编制交易手册或指南,印制交易合同文本和格式文书。
(三)创新交易服务体系。从政策咨询、中介服务、地块推介、诉求解决四个方面,构建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1.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研究制定土地交易咨询服务办法, 组织业务人员成立线下线上土地交易服务团队, 对交易信息审核发布、交易政策释疑解惑、交易争议纠纷处理等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服务。
2.推介交易中介服务。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分别推介土地测绘、土地估价、税费缴纳、款项结算、资金监管、经纪服务等窗口或模块,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委托代理、交易事项办理等中介服务。研究制定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监管,建立诚信表扬、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
3.提供土地宣传推介服务。探索建立网上土地推介模式, 接受市场主体委托, 由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宗地推介方案调研、策划、设计、互联网推广等全程推介服务,推动快速完成地块招商工作。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分期分批举办土地交易推介会、展销会,对形成竞争的地块,适时举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让交易主体取得理想的交易结果。
4.提供交易举报投诉服务。研究制定交易市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设立交易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微博等, 畅通交易诉求反映渠道,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承办人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等从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督促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服务效率。
(四)创新监测监管方式。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完善市场分析研判和管理调控的具体措施, 形成新的市场监测监管方式。
1.实施交易监测分析。及时梳理汇总全县土地一、二级市场交易数据信息,分析两级市场土地交易规模、结构、时序、节奏等规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在线下线上市场及时公开,为交易主体提供市场形势分析服务。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已成交地块价格,为交易双方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2.实施交易事中管制。研究制定土地交易事中管制办法,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遵守市场公开交易纪律等交易行为的,及时实施停牌、中止交易等交易管制措施。对交易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一定比例的,及时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收回收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保障市场平稳发展。
3.实施交易事后监管。研究制定土地交易事后管理办法, 明确交易后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加快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及时纳入用地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采取经济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交易事后监管,确保交易前后衔接、行为规范。
(五)创新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重点推动涉法土地、金融系统不良土地资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产能过剩企业用地进入线下线上市场公开交易,形成推动存量土地开发的部门联动协作新机制。
1.建立涉法土地协作处置机制。由县人民法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形成涉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就涉法土地查询、查封、协助执行、拍卖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执行难、管理难的问题。对法院需委托公开拍卖的土地,纳入土地市场公开拍卖,促进盘活利用。
2.建立金融不良土地资产入市盘活机制。由县银监办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对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行梳理排查,甄别筛选不良土地资产企业名单、宗地底数,分期分批纳入土地市场公开推介交易,推动存量土地资产盘活利用。
3.建立国有土地资产协作处置机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研究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对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凭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改制涉及的出让土地, 凭改制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建立产能过剩企业用地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甄别筛选的产能过剩企业名单, 将其空闲土地分期分批纳入市场公开推介交易,加快盘活利用。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县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座谈会、交流会,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起草试点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为试点实施阶段。县政府召开试点动员部署会议,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各项试点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总结阶段。2018年7月至8月为试点总结阶段。县政府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连同修订的线下线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试点制度性成果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典型案例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材料, 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县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试点工作合力, 保障试点工作规范深入开展。
(二)强化督导协调。在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定期召开试点联席、调度会议, 及时研究提出推进试点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对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对进展较慢的部门实施约谈、问责,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试点的重要意义,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积极营造市场氛围, 引领广大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进场入市交易,推动土地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织成立镇、村级体育总会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建设,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全面开展,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和《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市级以下体育总会建设的意见》(鲁体字〔2015〕20号)以及省市各级体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成立体育总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体育总会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联合同级体育工作指导站一起研究制定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接受上级体育部门和体育总会的指导,参加上级体育总会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3.发挥总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联合同级体育工作指导站,广泛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
二、有关要求
各乡镇按照“四有”(有牌子、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标准成立体育总会,其中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任会长、分管负责人任副会长、中层干部任秘书长、行政村干部为成员。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率先成立村级体育总会,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于7月31日前将本乡镇体育总会和行政村体育总会名单内网报送县体育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工作的通知
费政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进场交易范围
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事项、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做到应进必进,严禁场外交易。进场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八大类: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和农村产权交易;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合同估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具体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费办发〔2014〕35号)执行,接受县公共资源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严格交易流程管理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依法规范进行,严格交易流程和规则,实行项目统一进场、信息统一发布、场地统一安排、交易统一监督、保证金统一收退、资料统一归档的“六统一”运行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管。
(一)进场交易登记。交易项目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手续完备及资金落实后方可进场交易。进场后,招标单位人员要签订《招标单位承诺书》。
(二)选定代理机构。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交易实行扎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一律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须事先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在签订委托协议前须签订《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承诺书》。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说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告。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公告,由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予以发布。
(四)抽取评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业主评标办法。评标专家一律在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以及在我县交易中心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在抽取时予以屏蔽。专家抽取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专家抽取必须严格落实保密纪律,专家名单在开标前10分钟方可现场开封公布。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由招标单位、监管单位、代理机构、公证机构、交易中心联合组成评价小组,将违反评审现场纪律、不执行回避要求、评审打分倾向性明显、专业能力较差的评审专家列入专家黑名单,禁止参加我县招标评审活动。
(五)组织开标评标。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公证人员提前到场,各负其责。严格投标人身份识别,严把进场时间,严控进场人员数量。对评标专家实行登记管理,严格身份识别,及时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评标前,由交易中心组织对评标专家开展廉政谈话,签订《评标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重大项目招投标邀请县检察院人员到场监督。加强评标现场管理,确保专家独立评标,无特殊情况,除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标区;监管部门人员、招标单位人员、公证人员等一律在电子监察室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六)监控交易全程。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易平台要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现交易受理区、开标区、评标区等现场监控全覆盖、无缝隙,交易过程全时段音频、视频监控,刻制光盘存档。
三、严格标后监管落实
进一步落实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制度,把标后监管要求贯穿于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对政府投资2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将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场考勤要求作为硬性条款写入招标文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明晰各方责任。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考勤监管责任,建设单位负考勤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负考勤主体责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对建设单位标后监管执行情况、监管单位监督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动标后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实施标后约谈。中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中标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等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集脸谱考勤信息,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关键岗位人员一律不得更换。信息采集后,交易中心会同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对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等施工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集体约谈,中标企业签订《标后监管落实承诺保证书》。
(三)加强现场管理。工程开工后,凡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现场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人员名单、照片公示牌必须悬挂在工地入口或者醒目处。考勤设备由交易中心张贴封条固定安放,并由建设单位专人管理,每周四下午定期向交易中心、行政监管部门上报考勤信息。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上下午各考勤一次,每人每月不少于20日,项目施工的关键节点及重要时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岗到位,并履行好施工主体责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行政监管单位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明查暗访,定期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四、严格交易责任追究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规范各方交易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廉洁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处理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管理,各方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责任体系。
(二)严把交易关口。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应进场未进场的交易结果不予认可。
(三)严肃责任追究。在公共资源交易决策审批、交易实施、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等工作中,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源交易程序、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招投标“黑名单”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不遵守交易制度,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诚信扣分或禁止一定期限招标代理、投标、评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费县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临沂市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费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7~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
费县属中低山丘陵区,地貌特征为中山地、低山地、丘陵区和倾斜的山前平原,比较高的山地主要在北部,丘陵地主要在南部,地形地貌条件复杂,人为工程活动强烈,人口密集,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共计59处,其中易发区为52处,不易发区7处),在极端异常气象条件下,地质灾害时常发生,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情况
根据往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统计及近年实地调查显示,费县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汛期(6~9月份),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等地面塌陷、滑坡和山体崩塌为主,全县共可划分为3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具体划分情况见表1)。
表1费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表
(一)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Ⅰ)
主要分布于费县北部和西部的中低山、丘陵区,涉及大田庄乡、薛庄镇、南张庄乡、上冶镇、朱田镇和梁邱镇。区内地形坡度和高差较大,为中低山丘陵区,岩浆岩广泛分布,部分地段呈崮形地貌,石灰岩、白云岩裸露,地质构造较为复杂,人为工程活动较为强烈,本区是山东省降水量较大的区域之一,多处于河流的上游,一些地段在特殊条件下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道路、土地、供电线路、矿山、水库、树木等。
(二)崩塌、滑坡易发区(II)
主要分布在费县中南部的费城街道、朱田镇、梁邱镇、石井镇、新庄镇、马庄镇,地形为低山丘陵区,岩石构成以石灰岩、白云岩和岩浆岩为主。区内崮形地貌发育突出、花岗岩风化强烈,开采地段易发生崩塌、滑坡灾害,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土地、树木等构成威胁。
(三)地面塌陷易发区(III)
主要位于探沂镇碗窑和丰厚庄、南张庄乡巨庄一带。碗窑、巨庄一带主要为煤矿开采后形成的采空塌陷区,丰厚庄一带为地下岩溶浅埋区,已发生过岩溶地面塌陷灾害。主要对当地居民房屋、土地构成威胁。
三、地质灾害防治区及工作重点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及其对人员、财产和重要设施的威胁情况的差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分为重点、次重点、一般三个区,按照各区地质灾害种类及分布范围划分为不同的防治亚区。具体划分情况见表2。
表2费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分区表
(一)重点防治区(Ⅰ)
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Ⅰ)
本区主要分布于费县北部和西部的中低山、丘陵区,在强降水、重力或震动的情况下,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要包括费县北部蒙山一带的薛庄、南张庄、大田庄、上冶以及西部的朱田和西南部梁邱等乡镇,是费县地质灾害最重的地区,应进行重点防治。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险情巡查、汛后总结等制度,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
(2)完成危险性大的灾害及隐患点的监测预警与治理。对周家庄泥石流、白石屋泥石流、陈家峪泥石流、元宝石崩塌、宁家沟泥石流、孟家庄泥石流、黄土崖泥石流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周家庄泥石流监测预报与防治示范区,元宝石崩塌滑坡监测预报与防治示范区。
(3)在重点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群众主动避险。
(4)严禁随意开挖不稳定边坡,防止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
(二)次重点防治区(II)
1.崩塌、滑坡、泥石流次重点防治区(II1)
本区主要分布于费县东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在强降水、重力或震动的情况下,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包括费县东北部五彩山一带的薛庄镇,是费县地质灾害较重的地区。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体系,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落实汛期地震灾害防治方案、险情巡查汛后总结等制度,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
(2)完成危险性大的灾害及隐患点的监测预警与治理,对彭家岚子泥石流、南竹岚子泥石流沟进行综合治理。
(3)在重点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群众主动避险。
(4)严禁随意开挖不稳定边坡,防止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
2.崩塌、滑坡次重点防治区(II2)
主要分布于费县中南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是露出地表的石灰岩、白云岩、第四系松散层和岩浆岩,主要包括费县中南部的费城街道、梁邱镇、石井镇、新庄镇、马庄镇,是费县崩塌、滑坡较为严重地区。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分布及主要引发因素,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预警预报系统,将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防治措施及防灾责任逐点落实到乡镇(街道)、单位及个人,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2)对柱子山崩塌、风景名胜区内的灾害点进行监测,并设立警示标志。
3.地面塌陷次重点防治区(II3)
本区主要分布在探沂镇碗窑一带的煤矿采空区和探沂镇丰厚庄岩溶塌陷易发区。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区内的煤矿为历史遗留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碗窑采空塌陷进行治理,建成碗窑采空塌陷治理示范区。
(2)对采空塌陷区建立长期的地面岩移监测点,对采空区地面变形规律、稳定时间实施监测。
(3)对严重塌陷区的受灾村庄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体系,对新发生的塌陷隐患点及时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岩溶塌陷与地下水动态、开采量等主要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模型,开展预警预报。
(三)一般防治区(III)
分布于平原区及丘陵山区,地质灾害不发育,且历史活动强度低。区内零星分布有正在开采的建材矿山,局部地段仍存在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
防治工作重点:
依法加强对开采矿山的长期监督管理,责令限期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四、2017年全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总体趋势。在我县主体地质环境未变的条件下,地质灾害类型将以崩塌和地面塌陷为主,根据我县2016年地质灾害发展现状以及2017年短期气候趋势及人类工程活动的特点分析,预测2017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可能接近于常年,局部地区可能加重,矿山、交通设施、村庄仍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
`根据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巡查和排查资料,结合我县地质环境特点和以往发生地质灾害的历史记录分析,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常与降水密切相关。突发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发生在5~9月的汛期,其中6~8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期,具体灾害发生情况将受降雨量控制;地面塌陷则全年都有可能发生,应加强防范,提早预防。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编制本地、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村级要加强群测群防工作,明确监测预防责任人。县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分队。各级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因矿山开采加工、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治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治理。
(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搞好地质灾害的调查和汛期地质灾害的预测工作,及时接收省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村居(社区),并搞好防灾技术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切实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县民政部门要备好救灾物资;县公安部门要抓好受灾区的社会治安与强制紧急避险工作;县卫计部门要备好药品,积极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县供电部门要搞好灾区电力供应;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恢复;县通讯部门要保障灾区通讯畅通。
(三)加强宣传,增强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地质灾害大都是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给预防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众掌握预测和避险方法,增强群防群测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区,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设立明显且牢固的警示标志与防护围栏。要认真做好“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填制发放工作。在2016年填制发放“两卡”的基础上,对遗漏、丢失的要进行补发,做到“防灾工作明白卡”一点一卡,每个灾害点的“避险明白卡”一户一卡,在汛期来临之前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可能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四)加强汛前检查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汛期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害点进行巡查,制定并落实具体可行的防治措施。特别要加强露天开采区的边角、碎石堆检查。对不按开采方案开采,开采高度高而陡,安全隐患较多,碎石堆放无序的露天采区,要限期治理。汛期要加强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建立值班和速报制度,公开值班电话。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启动《费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情况。
县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1.白天:县国土资源局5227882,5228665(传真);2.夜间:县国土资源局5050255, 5228665(传真)。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费县散煤清洁化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费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2017年费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散煤清洁化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落实、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点攻坚、有序推进”的治理原则,突出煤炭经营监管、严控煤炭质量、清洁煤炭推广等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全面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储煤场地管理,抓好规范提升整治。储煤场地应密闭式存贮,落实密闭大棚、地面硬化、院内经营、喷淋降尘等措施,鼓励采用煤炭集装箱运输方式,从根本上防止煤炭扬尘污染。
(二)健全完善配送体系,实现散煤清洁化替代。2017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居民取暖用煤清洁化推广工作,推广清洁型煤2.4万吨、节能环保炉具1600台。建立健全清洁型煤生产供应、仓储和配送体系。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积极推广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
(三)强化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质标准。全县范围内,除电厂用动力煤按相关标准执行外,禁止使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禁止煤炭洗选,定期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专项检查。
居民冬季取暖用煤执行以下标准:
1.民用洁净型煤执行标准是:含硫量≤0.5,灰分≤25%,热值≥23.83MJ/KG,挥发份≤12%;
2.兰炭执行标准是:含硫量≤0.5,灰分≤10%,热值≥ 23.83MJ/KG,挥发份≤10%。
三、时间节点
(一)动员部署(2017年5月上旬)
1.召开全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会议,根据本方案要求,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召开推进会议,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推进落实方案,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全面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
3.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加大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散煤网点清理(2017年5月底前)
4.5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成散煤网点清理任务。
5.建立电子地图,实施动态管理,健全网络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三)健全完善配送体系(2017年6月)
6.规划建设。6月30日前,全县建设1-2处规范的清洁煤专营市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1-2处二级配送网点,建立健全专营市场、配送中心相结合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
(四)落实清洁型煤供应渠道(2017年6-8月)
7.确定供应商。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1-2家清洁型煤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供应主渠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型煤的供应,实行清洁型煤经营配送信用承诺制度。组织中标企业与辖区内乡镇(街道、开发区)二级配送网点签订购销合同,实行定点销售。
8.开展生产储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推广目标任务,组织中标企业开展生产储备,8月底前完成清洁型煤的生产储备工作。
(五)全面开展清洁煤炭配送(2017年8月-10月)
9.实行定点配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清洁型煤购销台账,载明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质检测等信息。10月31日前,组织配送网点将清洁型煤配送到村居、用户,确保完成推广任务。
10.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积极引导用户将传统炊事采暖炉更换为节能环保炉具,实现煤炉匹配,提高热效率,减少烟尘排放。
(六)检查考核(2017年12月)
11.县节能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检查考核组,重点从散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实施、治理进度、供应保障、市场管控、奖补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检查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散煤清洁化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区域内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措施,限制高硫、高灰劣质煤炭销售使用,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煤炭;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辖区内清洁煤炭销售、监管和推广力度。
(二)经信部门牵头负责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清洁煤炭储备配送体系;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劣质散煤活动。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主管部门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扶持政策,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负责落实煤炭质量标准及辖区内获得资质认定煤炭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用煤单位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
(六)税务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等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予以处置;对煤炭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等工作。
(十)审计部门负责查处清洁煤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过程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费县节能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协调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形成县成立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开发区)成立办公室(配备3-5名专职人员,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统筹协调推进,责任层层压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政策扶持。鼓励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县财政按每吨清洁型煤100元予以补贴,节能环保炉具按每台100元予以补贴。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煤炭储运执法检查。经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市场监管、质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经营点和销售、使用劣质煤炭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制定清洁煤炭宣传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通过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清洁煤炭推广和配套节能环保炉具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居民用煤安全、节能和环保宣传,积极引导使用清洁煤炭,杜绝使用劣质散煤,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调度督导。县节能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展情况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对重点工作实行专项通报。按照时间节点,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点任务进展缓慢、严重滞后时间节点的,启动行政问责。未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附件:全县节能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全县节能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玉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大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学松 县环保局局长
周均营 县经信局局长
成 员:张伟炜 县住建局副局长(正科级)
董大勇 县规划局副局长
王友民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正科级)
李新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正科级)
张 勇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赵文华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维亭 县审计局副局长
于 彬 县环保局副局长
王士森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侯青松 县节能办主任
张 腾 县交通稽查大队大队长
蒋恩国 县国税局副局长
靳虎踞 县地税稽查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周均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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