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
建设应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费县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营改增”后地方税源管理形势新变化,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应用技术,依托“数字临沂”地理空间云地图及临沂市地税局开发的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将地理信息系统引入地方税源管理领域,实现税源的“可视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各相关部门在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中要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要在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地税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
(四)积极稳妥原则。在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有效建立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组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使各项工作落实更加有序、高效,决定成立费县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推进工作组织网络,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布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全面梳理“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基本信息和财产登记信息,选取涉税登记信息和需要调查人员实地确认的土地等信息,形成纳税人基本信息调查核实表,并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到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与国土资源部门地理空间云地图进行匹配和定位,完成纳税人在地图上的标识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地税部门需要,提供辖区内历年来电子版宗地信息台账、国土地理空间云地图(影像图)、宗地电子地图、不动产登记电子信息以及不动产登记电子地图等相关内容。
(三)规划部门工作职责
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提供辖区内最新的规划项目位置示意图(电子规划图)等相关内容。
(四)住建部门工作职责
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提供辖区内所有建筑用地的电子数据信息等相关内容。
(五)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负责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纳税人基本信息调查核实及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地税部门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确定有关合作事宜。包括地理空间云地图的使用、宗地信息数据的共享等。各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时限:5月底前完成)
(二)地税部门做好纳税人基本信息调查核实阶段和地图标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做好纳税人在地图上的标识工作。(时限:9月底前完成)
(三)各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地税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对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的数据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做好后续管理。(时限:长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任务重,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整理传递工作,必须确定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负责信息传送,通过电子信息或书面的形式,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建立即时协作制度,经地税部门提请,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涉税信息。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纳税人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配合做好基本信息调查核实工作,推动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费县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费县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侯占夫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花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姚道峰 县规划局局长
英圣录 县财政局局长
张永胜 县地税局局长
张庆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续利民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潘振合 费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松峰 朱田镇镇长
刘金山 梁邱镇镇长
姚 斌 石井镇镇长
袁 强 新庄镇镇长
杨茂学 马庄镇镇长
朱国栋 探沂镇镇长
马啸霄 胡阳镇镇长
贾俊博 薛庄镇镇长
陈广侠 南张庄乡乡长
马兆龙 大田庄乡乡长
杜元良 上冶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永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地方税源数字地图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建设工作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有关企业: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县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团体会员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费政办发〔2014〕81号),积极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截至目前,全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社区(村)、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和部分企业建立了红十字会。同时,部分企事业单位发展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各基层红十字会初步实现了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有稳定的会员和志愿者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稳固的服务平台和红十字特色活动的“五有”目标。但从全县情况看,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基层组织发展不均衡,部分职能弱化,发挥作用不好;县乡换届后,红十字会人员变化较大,没有及时调整充实。
为巩固和完善全县红十字工作体系,推动红十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一)完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红十字会建设。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费政办发〔2014〕81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开发区)红十字会。分管负责人任会长,民政办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会长,民政办负责人兼任秘书长,并调整充实理事会成员。各社区及具备条件的行政村(乡镇驻地村等),都要成立红十字会。费城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结合新型社区建设,调整和完善红十字会组织。其次,进一步加强乡村红十字服务站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依托红十字服务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募捐救助、结对帮扶、救护培训、志愿服务和参与养老服务等活动。
(二)推动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红十字会发挥作用。
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要按照费政办发〔2014〕81号文件要求,尽快实现基层组织建设“五有”目标。进一步扩大学校红十字会覆盖范围,县内大中专院校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所属联小、村小都要成立红十字会或者分会。要把学校红十字工作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应急救护培训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切实提高广大师生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医疗机构红十字会要以履行救灾、救护职责,普及应急救护和健康保健知识、防病减灾为重点,组建专业应急救护队和志愿服务队,做好经常性的应急救护演练;企业要积极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救护知识普及和困难职工救助中的优势和作用。
县教育局、卫计局、经信局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所属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红十字会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基层红十字会发挥作用。
(三)加快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各学校要按照县红十字会、县教育局《关于在全县建立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的通知》(费红字〔2017〕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大力发展青少年会员。要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共青团工作、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相融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知识层次,有针对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活动。县红十字会、教育、卫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和支持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保证对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人员培训、活动开展所需经费等方面的支持。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示(模)范校” 创建和红十字工作创先争优活动,充分调动学校和青少年参与红十字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做好会员发展和志愿服务工作。
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要积极申请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各基层红十字会要大力发展个人会员,逐年提高入会率,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会员的发展、管理、会费收缴和表彰奖励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各基层红十字会要至少建立一支志愿服务队,经常性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拓宽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促其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护、募捐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遗体器官捐献、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领导,注重实效,提升基层组织建设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作为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内容,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县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全县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民政、教育、卫计、经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分工的工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科室,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材料报送等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宣传红十字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红十字先模人物、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今年5月8日起施行。全县各级红十字会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严格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依法履职,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推动红十字会法全面贯彻实施。
(三)做好材料报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要求,填写《中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申请表》《红十字会理事会成员表》和《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申请表》等材料,于5月2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县红十字会备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教育局、卫计局、经信局分别负责审核并汇总各社区(村)、中小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企业基层组织建设材料。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7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2事故风险描述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3.2应急救援小组
3.3相关单位职责
3.4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专家组
4事件分级
4.1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4.2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4.3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4.4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4.5其他
5预警及信息报告
5.1预警
5.2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6.2响应措施
6.3响应终止
7后期处置
7.1处置评估
7.2事件调查
7.3善后处置
7.4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装备物资保障
8.3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8.4技术保障
8.5应急电源保障
8.6资金保障
8.7宣传、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正确、高效、有序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在《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沂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指导下编制,规定了费县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在体系结构上与《临沂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事件分级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编制。
费县电力企业应在本预案的原则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在体系结构上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5应急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经信局、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事故风险描述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费县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具体由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办、经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经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卫计局、消防大队、气象局、林业局、商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人民医院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电力企业。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1.1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和综合评估,研究保证费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有序供应等重要事项,研究重大应急决策,部署应对工作。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抢修恢复、防范次生衍生事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并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发布应急指令。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事件响应。
(4)负责向市政府报送应急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应急相关信息,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相关情况。
(5)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组织事件调查。
(6)根据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援助申请。
3.1.2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1)督促落实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
(2)密切跟踪事态,及时收集掌握并汇总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供电恢复情况信息,分析研判并报告。
(3)协调各应急联动成员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政府授权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5)建立电力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事件响应。
3.2应急救援小组
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4个应急救援小组
3.2.1电力恢复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监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公安、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3.2.2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播电视台、发改局、公安局、安监局、经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2.3综合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计局、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等单位组成,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运行;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3.2.4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3相关单位职责
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
(1)县经信局:牵头组建费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费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会议;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组织研判事件态势,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按程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供用电资源的紧急调配,负责全县供用电企业的综合协调。
(2)县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县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和因大面积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处置协调工作,做好信息的汇总上报。
(3)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应急领导指挥部的安排,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媒体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4)县公安局:协助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救援工作,即时妥善处置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5)县消防大队:负责因大面积停电导致的人员被困电梯等应急救援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电力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客货救援车辆,保障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通畅。
(8)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重点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停电应急响应,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9)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职能组织或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调查处理。
(1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过程中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做好气象服务保障。
(11)县民政局:负责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置。
(12)县发改局:负责恢复重建项目安排、资金保障。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为恢复重建提供用地支持。
(14)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维持恢复水、暖、气、市政照明、排水系统等公用设施的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15)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及时通过短信平台向用户发布停电信息,做好解释工作。做好备用电源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发生大面积停电时能够正常启动运行,切实保障通讯系统稳定运行。
(16)供电公司: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及时通过电力信息平台向用户发布停电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大面积停电的处置建议,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抢险救援、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7)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应急工作,完成费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4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专家组
3.4.1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供电公司负责费县电网主网、所辖供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并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电网调度工作。各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或大面积停电应急办报送信息。
3.4.2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加油(气)、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工矿商贸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完善非电保安等各种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按要求参与政府组织的综合救援行动,有困难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4.3专家组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电力、气象、地质、地震、供水、水文、交通、医疗、通信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组,对费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各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
000014事件分级
00002根据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参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将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本章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山东电网发生包括临沂电网在内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减供负荷达到30%以上,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2)临沂和其他地市同时发生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3)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2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山东电网发生包括临沂电网在内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70%以上,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3)临沂和其他地市同时发生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4)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3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山东电网发生包括临沂电网在内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50%以上70%以下,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3)临沂和其他地市同时发生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4)造成费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5)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4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山东电网发生包括临沂电网在内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20%以上4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30%以上50%以下者,影响区域波及费县电网;
(3)造成费县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5其它
发生以下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参照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
(1)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比例标准的60%以上。
(2)发生五级电网事件,电网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
(3)对于尚未达到以上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
5预警及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信息监测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5.1.2预警
5.1.2.1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经信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经信局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5.1.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加油(气)、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1.2.3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2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供电公司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影响户数、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向县应急办、经信局报告。
县应急办、经信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6.1.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成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和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停电事件波及费县时,接受上级应急机构指挥,完成本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或按要求参与跨区救援行动。
6.1.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和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停电事件波及费县时,接受上级应急机构指挥,完成本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或按要求参与跨区救援行动。
6.1.3Ⅲ级和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在市级电网波及费县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期间,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和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市政府及其应急处置机构指挥,完成本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或按要求参与跨区救援行动。事件影响主要范围为费县电网时,县人民政府和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6.1.4其他响应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县政府将结合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机构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6.2.2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2.3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6.2.4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公共交通设施、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6.2.5加强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2.6组织事态评估
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6.3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机构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7后期处置
7.1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7.2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要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7.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和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7.4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逐级报至省能源监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费县相关电力企业和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8.2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8.3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8.4技术保障
县气象、国土、地震、水利、林业、通信等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森林防火、通信保障等服务。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8.5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制定配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8.6资金保障
县政府和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8.7宣教、培训和演练
8.7.1宣传教育
县政府及县经信局、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示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8.7.2培训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应急业务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还应加强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救援技能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8.7.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完善政府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重要用户应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后,县经信局适时组织评估和预案修订。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或支撑预案),各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管理要求逐级进行报备。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举办费县第二届全民运动会的通知
费政字〔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市、县《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大力弘扬奥运精神,不断提高我县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水平,集中展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全县人民良好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举办费县第二届全民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时间
本届运动会自5月份开始,至10月结束。
二、竞赛安排
(一)项目设置
共设13个竞赛项目,分为普通组和青少年儿童组。
1.普通组:篮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拔河、太极拳、象棋、广场舞8个项目。
2.青少年儿童组:田径、跳绳、踢毽子、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7个项目。
(二)报名组队
1.普通组以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单位为单位报名,具体报名办法详见《费县第二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比赛规程(随后下发)。
2.青少年儿童组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具体报名办法详见各单项比赛规程。
3.普通组与青少年儿童组不能兼报,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县第二届全民运动会的组织协调,成立费县第二届全民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举办第二届全民运动会的重要性,将各项筹备、参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经费,早安排,早准备,尽快组建队伍加强训练,努力提高竞技水平。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部门、单位职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各项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运动会举办圆满成功。
附件:费县第二届全运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附件
费县第二届全运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侯素云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王跃华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刘冠华 县委保密办主任
文士学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中心主任
英圣录 县财政局局长
唐 恺 县教育局局长
闫国玲 县文广新局局长
裴宝民 县体育局局长
成 员:贾俊梅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委(正科级)
齐宜学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副主任
王飞舟 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
丁籍军 县教育局副局长(正科级)
张德宽 县结防所所长
纪衡尧 县文广新局党组成员、县电影公司经理
仲光义 县文化执法局副局长(正科级)
赵维智 县体育局副局长
程 涛 县体育局副局长
赵 媛 县体育局副局长
翟继文 县体育局党组成员、县体校校长
李振海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任光辉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正科级)
王士森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沈 建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马庆利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张雨涵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科级)
李丙辉 县气象局副局长
谷务国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张 倩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社会事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宋晓芳 费城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
张玲玲 胡阳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李富昌 薛庄镇党委宣传委员
高瑞娇 南张庄乡党委宣传委员
张 芹 石井镇党委宣传委员
陈兆兰 新庄镇党委宣传委员
张凤鑫 马庄镇党委宣传委员
王恩海 大田庄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邢 帅 探沂镇副镇长
孙宗庆 上冶镇副镇长
李德华 朱田镇副镇长
刘平平 梁邱镇副镇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裴宝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运动会结束后组委会自动撤销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费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公平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如下:
一、县城征税范围: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执行。
四、税额标准: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41 号)规定,税额标准按照县城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5元/平方米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地区同时开征房产税。《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费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费县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划定乡村建设用地,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考虑选址安全因素,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环境严重污染地区以及地震活动断层、砂土液化等抗震不利地段。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使用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
第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图纸。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章 限额以上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竣工验收和备案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四章 限额以下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
第十八条 下列工程应当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
(一)2层以上的住宅;
(二)多层或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加层的扩建工程;
(四)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第二十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及服务工作,重点对以下工程进行监管。
(一)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二)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三)高度在2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四)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五)乡镇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六)经农业、国土部门认定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监管的全覆盖。隶属交通、水利、农业、国土、电力、安监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汇总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项目情况,按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各村(居)、企业应当配备信息员,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信息员负责对本村居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开发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乡村建设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费城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县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费政发〔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2016年,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将健康融入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不断加大卫生计生投入,促进了卫生计生事业的快速发展,为稳步推进医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县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探沂镇等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县发改局等22个单位“2016年度全县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加压奋进,努力取得更大成绩。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凝心聚力,积极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全县卫生工作新局面,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县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2016年度全县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2016年卫生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开发区)(6个)
探沂镇 费城街道 马庄镇 县经济开发区 胡阳镇 大田庄乡
二、2016年卫生工作先进单位(22个)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综合执法局 县住建局 县卫计局 县食药监局
县教育局 县经信局 县人社局 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 县科技局
县广播电视台 县物价局 县农业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民政局 县环保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费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2、事故风险描述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
3.2机构职责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警
4.2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程序
5.3处置措施
5.4应急结束
6、信息公开
7、后期处置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2应急队伍保障
8.3物资装备保障
8.4其他保障
9、应急预案管理
9.1培训
9.2演练
9.3修订
9.4备案
9.5实施
10、附件
10.1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10.1.1费县危化品应急救援队联系方式
10.1.2费县各危化品单位联系方式
10.2费县危化品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10.3重大危险源分布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费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贯彻落实《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危化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费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应急预案体系
费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县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救援系统。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本预案向上与《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县危险化学品应急组织、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组织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组织三级。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应急工作:
(1)危险化学品事故;
(2)企业、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5应急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5.3属地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事故抢险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5.4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充分发挥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和水平。
2、事故风险描述
费县危险化学品企业所涉及的危险性物质主要有:氯乙烯、丙烯、乙炔、汽油、光气、苯、甲苯、甲醛、甲醇、液化石油气、二硫化碳、液氨、液氯、二甲基甲酰胺(DMF)、氢气、乙醇、石脑油、原油、己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液化氯甲烷、异戊二烯、三乙胺、过氧化氢异丙苯、五硫化二磷、金属钠、电石、硝酸、发烟硫酸、溶剂油、硫磺、氟气、氧气、异丙苯、氰化物、氟化氢、溴、硫化氢等。
根据国内外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光气、液氯、液氨、苯、甲苯、甲醛、汽油、氯乙烯、丙烯、甲醇、DMF、氢气、液化石油气、二硫化碳、乙醇、氟气、氟化氢为主要危险物质。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进行辨识。由县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熟练掌握并建立档案,方便备查。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具体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办、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卫计局、消防大队、总工会、交通运输局、经信局、人社局、民政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办、食药监局、监察局、文广新局、供电公司、驻县有关通信部门、危险化学品救护大队、各大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机构职责
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急需的各类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人员和居民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做好物资转移工作;
(6)参与对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危险化学品救护大队大队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救护及有关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物资保障组
组 长:县应急办主任
副组长:县安监局、供电公司、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平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等型号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物资、电力供应。
(3)群众工作组
组 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及群众,稳定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综合接待组
组 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5)安全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计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计局、食药监局、各大医院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疾控部门做好受伤人员供血和防疫工作。
(7)通讯保障组
组 长:县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文广新局、通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信畅通。
(8)信息发布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专家组组长
主要职责:提出对内、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9)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由县政府指定
副组长:县总工会、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安监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控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10)善后处理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总工会、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安监局、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
(11)专家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县安监局分管负责人,省、市、县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救险效率。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警
4.1.1信息监测
4.1.1.1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统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4.1.1.2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4.1.1.3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1.1.4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危险化学品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在县安监局备案。
4.1.1.5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办负责摸清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4.1.2预警
4.1.2.1预警条件
一旦发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
4.1.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警预测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门调查系统,对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1.2.3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警级别按照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文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预警信号由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2信息报告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安监局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及安监办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2.1信息接收与通报
县政府应急电话:0539-5221057
县安监局值班电话:0539-5037980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110
县环保局值班电话:0539-5221618
县经信局值班电话:0539-5221575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安监局。安监局接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通报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开展救援工作。
4.2.2信息上报
现场指挥部负责向市安监局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上报时限为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发生后,中央、省、市驻县企业单位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省属企业同时上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市属企业同时上报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县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由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组长发布启动命令,启动应急程序。
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2.3信息传递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转移财物。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相应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启动Ⅱ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启动Ⅲ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启动Ⅳ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5.2响应程序
5.2.1响应启动
5.2.1.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2.1.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事故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域;
(5)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
(6)县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救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调配应急物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5.2.2资源调配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
5.2.3扩大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下令扩大应急响应:
5.2.3.1当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伤亡人数与企业报告不一致时;
5.2.3.2救援过程中发现危及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5.2.3.3事故情况超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救援能力。
5.3处置措施
5.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控制事故的扩大,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5.3.2事故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5.3.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5.3.4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3.5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3.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3.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危险化学品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5.3.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必须做好记录。
5.3.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10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3.1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必须由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5.4应急结束
5.4.1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5.4.2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人员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5.4.3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的结束由现场指挥部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后,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后,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6、信息公开
6.1信息发布部门及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发生较大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6.2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6.3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7、后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由事故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小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7.1污染物处理
根据不同污染物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或委托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进行处置,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7.2生产秩序恢复
在事故原因调查准确、采取措施后,指挥部安排企业组织维修人员对受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更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3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组妥善安排救治事故中受伤人员;对员工进行心理疏导,以消除恐慌心理。
7.4人员安置
群众工作组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必要医疗条件。
7.5善后赔偿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周边社区生产生活影响的,应积极主动与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救助,善后处理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7.6应急救援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政府。
8、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8.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预案各应急单位及危险化学品单位联系方式见附表)
8.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资源,保证迅速有效。
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8.3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8.3.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8.3.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8.3.3建立全县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县各危险化学品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应急装备物资见附表)
8.4应急队伍保障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依托县消防大队、新时代药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大队接到灾情报告后1分钟必须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预案应急队伍联系方式见附表)
8.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8.7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8.8资金保障
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专门账户存储;同时必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县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缴存情况进行监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9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年度演练计划见附表)
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及时组织修订。
9.2演练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费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县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9.3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隶属关系组织审查、审批。根据实际变化情况每两年对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改补充。
9.4应急预案备案
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县安监局进行备案。
9.5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房产、土地税收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房产、土地税收清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费县房产、土地税收清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费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产、土地税收清查专项行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税、综合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清查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全面提升房产、土地相关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法尊严,确保税赋公平,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二、清查范围及时限
(一)清查范围
本次集中税收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县范围内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对因改组、改制、迁移、关闭、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同时列入清查范围。
(二)清查时限
本次税收清查时限为2014年至2016年三个年度,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前)
组织召开税收保障暨税收清查专项行动动员会,明确相关政策,下达目标任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组织召开税收清查工作动员会,明确专人负责税收清查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
(二)核实摸底阶段(4月10日前)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抽调专门人员,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地毯式排查,逐企业、逐商户进行登记,摸清纳税人底数、经营情况及税源信息,做到项目填写齐全、数据真实。税务部门将纳税人基础情况汇总后,建立税源信息台帐,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
(三)自查阶段(4月20日前)
要通过新闻、报纸、宣传车等方式做好税收清查的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纸等形式,动员纳税人搞好自查自纠,认真填写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表,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在此期间,凡经过自查主动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理。凡不主动配合、申报,经清查核实,存在税收违法问题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欠税清缴阶段(6月20日前)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基础资料做好纳税评估、检查工作。要在征收点设立公开栏,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及缴税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税收清查中申报不实、隐瞒不报的纳税人,要组织工作人员逐户清缴税款。
(五)检查验收阶段(6月30日前)
由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企业的税收清查工作,重点是纳税面、入库率及税收清查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总结检查验收。
四、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协调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采取多种举措,做好纳税人调查摸底、信息核实、宣传教育、测算评估、税收催缴等工作,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准确信息,协助对申报不实的纳税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和催缴,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做好纳税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二)县国税局、地税局:积极参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税收清查整治工作,受理群众涉税举报案件,印发相关宣传资料,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对违规的纳税人进行处理处罚,强化基础信息的档案管理,汇总、收集、整理、科学利用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做好税收清缴工作。国税、地税两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传递有关涉税信息,确保清缴效果。
(三)县公安局: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强制执行工作;要全程参与清查工作,及时处理在税收清查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税行为。
(四)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涉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查询和查封工作。对面积、用途等方面存在纳税争议的土地和房屋,应当积极协助测绘和认定工作,确定应税面积和计税依据,并负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县法院:负责税务部门移交涉税案件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强制执行工作。
(六)其他协税单位:负责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缴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奖励措施
对这次清缴税款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增加县产业引导基金,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产品升级,鼓励优势企业发展,进一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推进本次税收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将此次税收清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税收清查工作,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建立顺畅、高效的清查协作机制,保障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纪律。在专项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坚决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行为的发生,树立良好形象。公、检、法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的严肃性。
附件: 房产、土地纳税情况统计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会议精神,按照全面防疫、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
当前,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具体疫情的综合判定,由省、市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专家组确认。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畜牧兽医局在县政府和市畜牧局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负责收集分析疫情信息,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发生疫情后,负责具体指挥和及时建议启动或者停止本预案。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职责
(1)作好疫情报告和疾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配合上级专家组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培训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工作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评估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和承担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
(10)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2.财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安排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公安部门的职责
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发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强制扑杀工作。
4.人民武装部门的职责
支持配合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5.交通部门的职责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人员、药品和器械等物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6.卫计部门的责任
负责封锁区内与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人员的疫病防治工作;做好人群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在必要时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宣传部门的职责
负责制订宣传口径,加强对动物防疫对外宣传的监督管理。
9.林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2)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和单位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10.发改部门的责任
(1)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支持、监督国家有关项目的实施工作;
(2)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防护用品质量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人用药品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及养殖场(户)的违法活动;
(3)组织制定、颁布有关畜禽产品质量标准,协助农业部门开展畜禽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
(4)负责畜禽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查处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2.科技部门的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技术储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研究。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现疫情和临时应急处置
费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工作站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1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对发病动物和与发病动物接触的人员、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疫病诊断与确定
县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在12小时内送指定的重大动物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必要时,由指定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诊断确诊。
疫情确认后,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上报、通报。
(三)疫情应急控制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提出一级、二级、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县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同时,发布封锁令,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动物疫情。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四)疫情的扑灭和预案的解除
疫情控制和扑灭后,所在地畜牧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停止预案,并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药品(疫苗)、物资(器械)、人员、资金、技术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安排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采样送检工作,市畜牧兽医化验监测中心负责诊断工作,省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病毒的分离鉴定、毒力测定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指导工作。该项监测工作一般一年进行两次,在疫情形势严峻的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对易感动物进行上述化验监测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国家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省、市兽医专家组负责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疫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落实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的具体规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矫晓斌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财政、税务、审计、人事编制、人民武装、国防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联系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侯占夫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矫晓斌同志分管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政府法制、镇域经济、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招商引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人民防空、抗震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招商局、县政府招待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办公室。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
刘秀光同志: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信访、社会稳定、司法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
分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
联系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县委610办公室、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
肖瑞鑫同志:协助侯占夫同志工作。
邵长满同志:根据县委安排,邵长满同志参与县政府分工,负责民族宗教、对台事务、侨务外事、交通、公路、铁路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外事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公路局、济南铁路局驻费各单位。
戚广振同志:负责环境保护、商务、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粮食、盐务、供销、扶贫、畜牧、渔业、农机、气象、烟草、蚕桑(生产)、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环境保护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林业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水利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水产局、县水土保持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果业局、县农机局。
联系县贸促会、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盐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公司、县丝绸公司、中国石化费县分公司。
朱玉祥同志: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民政、军民关系、科学技术、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电业、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科学技术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县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县科协、县残疾人联合会、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侯素云同志:负责旅游、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蒙山天蒙景区管委会、县中华奇石城管理办公室、县旅发委、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县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
联系青岛理工大学(临沂)、临沂大学费县校区、县档案局、县红十字会、县医药公司、新华书店。
曲 政同志:协助侯占夫同志负责国土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戚广振同志负责扶贫工作。
许永江同志:协助侯素云同志负责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和解决大班额推进工作及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齐可营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邵长满同志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田德兴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侯占夫同志负责发改、统计、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费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城区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城区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费县城区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
为做好费县城区的清雪铲冰工作,确保雪后城区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由县政府统一领导,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分头行动,共同组织实施清雪铲冰工作。
(二)环卫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环卫作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快速、高效地完成责任区内的清雪铲冰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等要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清雪铲冰工作。
(三)“三先、三后”的原则。按照“先清理主干道,后清理次干道;先清理车行道,后清理人行道;先组织清扫,后组织清运”的原则,开展清雪铲冰工作。
二、范围和等级
(一)适用范围
主要对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桥梁、公交线路集中的道路、坡度较大的道路、特殊需要部位及门前五包责任区进行清雪铲冰作业。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街道社区和居民均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参加清雪铲冰活动。
(二)事件等级
(Ⅰ级)暴雪及大雪以上:积雪深度达5 cm以上,城区主要道路不具备车辆正常通行条件或者大部分道路出现排队等候现象,对城区交通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Ⅱ级)中雪:积雪深度3-5cm,城区道路行驶缓慢,道路出现结冰现象,对城区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Ⅲ级)小雪:积雪深度3cm以下,城区各主要道路车辆出行缓慢,部分道路出现排队等候现象,对城区交通造成一定影响。
连续发生降雪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件等级。
三、责任分工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内清雪铲冰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违反本预案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清雪铲冰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道路、公共场所、沿街店铺门前、居委社区内部的清雪铲冰工作。
(三)城区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门前和院内的清雪铲冰工作。
(四)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其保洁作业责任区内道路、桥梁、公共场所的清雪铲冰工作。
(五)学校清雪铲冰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六)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心花园、公路、铁路的积雪,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八)市场摊区的积雪,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九)建筑施工现场的积雪,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四、工作程序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责任分工,提早制定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雪前动员部署工作,坚持“天气预报是动员令,降雪是命令,雪后即行动”的工作方针,降雪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清除责任区内冰雪,并做好督促、检查和通报工作。做到“雪中除雪”与“雪后清雪铲冰”并举,做好各自责任区的人员组织、车辆调动等工作,对城区冰雪进行全线突击清除。
(三)各牵头责任单位通知和督促清雪铲冰作业单位及时将清出的积雪运到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五、清除时限和标准要求
(一)清雪铲冰时限规定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完成清雪铲冰任务。在白天降雪时,各专业融雪作业队伍要密切关注道路积雪或结冰情况,出现积雪及时组织融雪,要在雪停后两小时内或在下午16:30前完成融雪剂播撒任务;在夜间降雪时,路面出现积雪或结冰,各专业融雪作业队伍要在早6:30前全部完成融雪剂播撒任务,并同时组织实施清除冰雪工作;连续降雪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保证不影响道路交通。各驻城区单位门前“五包”的清雪铲冰工作参照专业队伍的工作时间要求执行。
Ⅰ级:
(1)城区主干道,1日内清除,2日内运出。
(2)次干道,2日内清除,3日内运出。
(3)沿街单位、店铺门前,1日清除,2日内运出。
(4)村居、社区、小区物业以及小街小巷,2日内清除,3日内运出。
Ⅱ级:
(1)城区主干道,1日内清除,2日内运出。
(2)次干道、小街小巷、沿街单位及商铺门前和村居委、居民小区,2日内清除,3日内运出。
Ⅲ级:各道路、街巷、沿街单位及商铺门前和村居委、居民小区,1日内清除,2日内运出。
(二)标准要求
1.城区主干道、广场、沿街单位及商铺门前做到即下即扫、随降随清。
2.城区内主次干道的车行道应做到“露地面、见道线、路边清、隔离带净”的标准,人行道和广场应达到路面无冰雪的标准。
3.沿街单位、企业、村居委和小区周边范围内达到见地面,不留积雪堆的标准。
4.清出的积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干净,倾卸到指定地点,尚未清运出的冰雪可临时堆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禁止在快车道、公交站点、绿地等处堆放。
5.清雪铲冰作业使用融雪剂时,应当按照“合理控制、科学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对区内道路等设施有破坏作用和污染环境的融雪剂,使用范围控制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混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清扫堆放到绿地、树池内,不得在雪堆上倾倒垃圾和废弃物,“黑冰黑雪”要及时清运。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片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清雪铲冰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清雪铲冰工作的重要意义、标准要求等,做好冰雪天安全出行教育宣传工作。要动员私人车辆在冰雪天气尽量减少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安全隐患,减轻道路交通拥堵。
(三)加强工作保障。有关责任单位要预先准备足够数量的清雪铲冰工程铲车、装载车,并配备足够的推雪铲、扫帚、铁锨等清雪铲冰工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清雪铲冰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检查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向清雪铲冰管理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及时、准确提供天气形势预报和近期降雪气象预报。公安交警部门在清雪铲冰工作中要积极疏导交通,保障清雪铲冰作业车辆和公共汽车通行,并配合城市清雪铲冰管理单位调动社会车辆,搞好清雪铲冰工作。财政部门对城区清雪铲冰工作所需费用予以保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费政办字〔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针对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利用既有登记成果、方便群众的原则,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房改房登记的处理意见
(一)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申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保持原土地性质不变、房屋性质不变,办理转移登记。
(二)上述情形以外,申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单位出具同意转移登记的证明后,到县国土资源局按契税缴纳基数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1、房屋所在宗地属划拔用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期为70年,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房屋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2、根据土地用途,属居住用地的按上述方法办理;属办公(或工业)用地的,根据现状,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割成办公(或工业)、居住两宗地后,按上述方法办理;属办公(或工业)用地,但无法分割成办公(或工业)、居住两宗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分割的,所有建筑物共用整宗地,土地用途在原用途的基础上添加居住用地,再按上述方法办理。
(三)原有合法用地手续,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致使居住用地未登记的,根据企业改制前用地档案,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抵押登记的问题
(一)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土地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产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不一致的,依照尊重历史,利用既有的登记成果的原则,为申请人作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房改房抵押登记的,在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抵押权实现时须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在工业、办公用地建商品房的问题
在工业、办公用地上建商品房的,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以变更时的居住用地市场价格,由单位或个人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登记用途变为居住用地,出让期限以变更土地用途时起最长不超过70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在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抵押权实现时须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关于县住建局原发放的房屋产权证的问题
县住建局原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根据当事人所持房屋产权证,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县住建局发调档函,在证书记载内容和登记档案一致的情况下将登记档案交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并办理相关业务;只有房屋产权证而无登记档案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认定。
五、其他问题
(一)超出批准土地范围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已办理房屋及建筑物首次登记,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按照尊重历史,利用既有的登记成果的原则,予以办理。
(二)针对“在以纯住宅用地出让的小区中,规划部门批准同意配建小区服务设施用房,房产部门按规划批准发放了商业用途的房产证,出现了房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涉及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分别记载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出让年限按住宅用途的出让年期办理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面积不再分摊,标注大宗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对已经分摊登记的,申请再次转移登记时,调整为标注大宗地使用权相关信息。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费县凯达木粉厂等5家企业予以关闭的决定
费政字〔2016〕73号
大田庄乡人民政府、上冶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费县凯达木粉厂、费县天香木粉厂、费县云富木粉厂、费县学存木粉厂、费县上冶镇刘占友木粉加工厂无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生产手续,不具备进行生产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费县凯达木粉厂等5家木粉加工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时间
2016年10月8日前完成关闭工作。
二、关闭标准
停止对企业进行生产供电。
三、关停淘汰工作要求
县监察、公安、市场监管、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密切配合此次关停淘汰行动,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大田庄乡、上冶镇负责做好辖区内关闭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县公安局要配合做好关闭工作,对暴力阻挠、无理取闹、扰乱关停工作的要依法处理;县安监局负责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县环保局负责落实环保监测;县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因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在此次关停工作中清查不力、关闭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行政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费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做好全县中小学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小学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一线代课教师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四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局推荐。
第七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局聘任。
第八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局批准。
第九条 县教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由县教育局裁定。
第十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具体奖励的文件由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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