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
通 知
费政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费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我县有残疾人口6.25万,持证残疾人21883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始终将残疾人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支持、残联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优惠扶持残疾人的政策规定,推动了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配合县民政局为9737名重度残疾人发放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680.1万元,为1852名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132.42万元;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实现了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为近2万名残疾人生活、医疗提供了保障,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投入资金101万元完成144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投入资金30万元,为低保边缘户困难群体发放生活补助。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广泛实施各类康复工程,大力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输送281名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医院接受免费康复救助;投入资金68.4万元为717名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救助和免费住院治疗;投资910余万元对4000余名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为46名贫困低视力患者免费配发辅助器具114件;免费适配辅助器具5000余件;动员社会力量,为52名贫困缺肢患者安装了假肢;加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市率先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县级疾人康复中心,管理运营成效显著,康复成人1.3万人次、脑瘫儿童2400余人次,有效减轻和预防了残疾的发生。不断加大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力度并与卫计局联合出资70万元为12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康复指导站、292个村(社区)康复站配备1232件康复器材,乡镇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和村居(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建设覆盖率达到100%。开展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投资20余万元高标准建成5处残疾人托养院,新建1处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1处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596名残疾人发放阳光家园居家托养专项补助资金40.14万元。残疾人扶贫就业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实施“整村赶平均”工程为抓手,投入资金21万元扶持206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獭兔养殖项目;组织实施“助残致富奔小康”项目,省、市、县三级“第一书记”累计投入资金255.3万元帮扶2553户残疾人家庭上项目、找门路。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规范化建设“申报—审查—公示—培养—检查—奖励扶持”六步工作模式,依托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安置130名残疾人集中就业,辐射带动周边1000余名残疾人走上致富路;举办“沂蒙阳光”技师培训班35次,对残疾人进行了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全县40名自主创业残疾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7.1万元;组织86名残疾人参加临沂市残联举办的临沂市“劳动之星”暨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其中孙瑞获得了2011年盲人按摩单项比赛第一名的好成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连续增长。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办理残疾人证19189人;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行风热线,积极解答、处理残疾人各类疑难问题,处结率、满意率均达100%;大力改造残疾人无障碍生活环境,为509户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或配发无障碍器具,为1189名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31万元。残疾人教育宣传文体工作深入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学前康复教育率和义务教育入学率大幅度提高,为101名考入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发放助学金26万元;依托县特殊教育学校成立了智障班,招收10名适龄弱智儿童,开展康复干预、功能训练、文化教育、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县电视台开播了手语新闻;积极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在第九届全省残运会上取得了6金11银3铜的优异成绩。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落实残疾人专职干事、专职委员待遇并建立了稳步提升机制;推动自强与助残活动广泛开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残疾人自强典型,全社会关心重视、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
费县精准识别残疾人贫困户共有9772人,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与就业、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充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方便残疾人的公共设施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要,残疾人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残疾人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十三五”时期,必须优先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确保不让一个残疾人在小康路上掉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也对改善残疾人状况、保障残疾人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十三五”时期,将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机遇期,必须要以对党负责、对残疾人负责的态度,抓住机遇,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努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贫困、重度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大幅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使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费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兜底保障原则。既要加大政府投入,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责,确保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鼓励社会帮扶,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融合发展。
2.坚持多方联动原则。加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综合协调作用,既要突出政府责任,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残疾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既要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和提高残疾人福祉;又要加快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帮助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4.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既要加强对农村、山区等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5.坚持重点突破原则。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着力打造残疾人创新创业平台、康复平台、托养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四大平台”,拓展领域、提升能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细致、便捷的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残疾人保障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残疾人事业与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高,残疾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一)贫困残疾人全部如期脱贫。按照我县脱贫攻坚进度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脱贫任务,2019年巩固提升;到 2020 年,稳步实现城乡贫困残疾人“两不愁三保障”,同全县人民一道步入小康社会。大幅缩小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社会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大幅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残疾人收入差别。
(二)残疾人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在制度上确保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康复,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参与社会和平等发展更加充分。
(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更加广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孵化、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借助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力量,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残疾人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更加活跃,服务残疾人更加精准、到位。
专栏1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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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目标值 |
属性 |
1.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
>8.5%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
>96%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
>96%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8%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8% |
预期性 |
6.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 |
100% |
约束性 |
7.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 |
100% |
约束性 |
8.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约束性 |
9.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约束性 |
10.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
>95% |
预期性 |
四、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2.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加快残疾人各项补贴政策统筹整合,逐步建立以残疾等级为标准的补贴制度。
3.确保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继续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并提前5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支付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推动政府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贫困残疾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优先保障,并按照最高比例给予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异地移民搬迁等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兜底解决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2018年基本完成有改造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将残疾人居住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一并规划实施。开展残疾人廉价公租房试点工作,多种方式解决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
5.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打造残疾人托养服务平台,注重发挥政府、社会、家庭的力量,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土地、税收、价格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建立机构建设、运营、服务补贴等政策支持体系。至少建立一处符合条件能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全面推动向各类寄宿制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不断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扩大受益面。重点推动在残疾人就近、就便的街道(社区)建立3处以日间照料和辅助性就业为主要内容的“善爱之家”。持续加大对残疾人托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争取将有需求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服务范围。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
专栏2残疾人民生兜底保障重点政策 |
1.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4.困难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为困难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帮助。 5.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并提前五年领取养老保险金。 6.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 7.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8.阳光家园计划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机构,为700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
(二)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将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各类扶贫措施制定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实际需求,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让残疾人全面参与各项扶贫措施。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管理和扶持力度,不断增加其安置就业和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数,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优先配置给贫困残疾人家庭。积极引导贫困残疾人家庭采取土地托管或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实现家庭资产增值增收。大力实施“第一书记”帮包村助残扶贫项目、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依托“光伏扶贫”、“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项目搭建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残疾人扶贫开发平台。实施“千牵万·残疾人互联网+就业创业扶贫行动”,扶持培养残疾人电商扶贫带头人,广泛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脱贫。
2.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依法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考制度。到 2020 年,通过调配、考录、招聘等渠道,县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残疾人。推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年审。落实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和培训补贴制度,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情况公示制度,配合财政、税收部门做好征收与管理工作,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3.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及政府优先采购集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等政策。将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纳入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探索和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办法。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制定我县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执业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定和奖励,鼓励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推动“千企万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4.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打造残疾人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完善残疾人创新创业孵化机制,制定我县残疾人“梦想小镇”扶持办法,为残疾人提供创业、交流和服务的平台。培育建设残疾人淘宝村,扶持15名残疾人就业创业成功。实施“千牵万·互联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行动,鼓励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组建统一的“千牵万”残疾人网络创业平台,对残疾人创业者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推广。对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社会保险、小额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5.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制定我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办法,对其在生产设备、无障碍改造、工资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到 2020 年,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适宜人群的辅助性就业需求。政府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安排部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符合岗位就业条件下,应给予残疾人适度倾斜。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6.加强残疾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全县有关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并对培训合格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补贴和奖励等。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扶贫相结合,使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2门的实用增收技术。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加强评估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7.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网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即时岗位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等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独立的服务场所,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队伍,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等服务。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化进程,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搭建用人单位和求职残疾人用工桥梁。建立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库,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服务。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强化培训班,培育各行业的残疾人首席技师和技术能手,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专栏3残疾人就业增收重点项目 |
1.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创业培训;技能岗位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 建设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评选扶持8处以上市级以上优秀基地,安置和辐射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 3.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 农村基层党组织结对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扶持发展生产,实现稳定脱贫。 4.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项目 继续推进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普遍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到2020年,县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 5.残疾人创新创业基地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建立一处残疾人创新创业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创业、交流和服务的平台。扶持一处吸纳较多残疾人从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建设项目 建立1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和无障碍环境支持,促进职业重建。 7.支持性就业推广项目 培训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帮助更多智力精神残疾人实现支持性就业。 8.低收入残疾人就业补助项目 对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及就业年龄段内暂时未能就业,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予以救济补助。 |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残疾预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强残疾预防工作组织领导,加大残疾预防人才培养、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慢性病、精神疾病防治,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等,努力减少伤害致残。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助残日”等宣传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2.构建康复服务平台。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残疾人专业康复、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康复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主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主要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大力支持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运营,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建设成为全县康复服务供给、康复技术推广、残疾人民生事业展示的重要平台,县级康复中心要发挥区域示范带头作用。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中心双向转诊制度。特殊教育机构要积极开展“康教结合”工作,发挥教育康复职能。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专门残疾人康复锻炼场所并配备必要设备器材,通过财政支持为村卫生室配备简易康复锻炼器材。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设立的康复站或康复室的作用;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扩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推动康复医院以及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3.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以残疾人状况调查发现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按照“精准化识别,个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摸清需求底数,做好经费预算,实施精准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确保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
4.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市场推动,加强残联系统县、乡两级辅助器具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民政、卫生计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积极参与临沂市康复产业博览会暨“善爱沂蒙”康复论坛,加快我县康复产业发展。创新辅助器具服务模式,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设辅助器具远程服务平台,鼓励基层机构应用互联网终端设备。到 2020 年,基本建立满足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政策保障体系,使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 80%以上。
5.稳步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全面推进全纳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医教、康教结合,学段衔接,普职融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构建完善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残疾儿童学前班,鼓励普通幼儿园要接收残疾幼儿进行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建立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平台,明确学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方式、责任学校、责任校长和责任教师,详细记录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情况。继续采取“一人一案”方式,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对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指导支持,为残疾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并不断扩大规模。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共享阳光·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学校自有助学经费应当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帮助残疾学生不断提高受教育水平。落实并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生活费和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制定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大力扶持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残疾人参加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
6.巩固特殊教育发展基础。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教育现代化办学标准,实现教师配备的现代化和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并逐步接收智障、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加强特殊教育专项督导评估。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在区域内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就读的或跟随普通班随班就读的,人均公用经费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7.大力推动残疾人文化体育发展。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针对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需求,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服务内容、活动项目和参与条件。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设置县级盲人阅览室,及时更新盲人阅读的读物及阅读辅助设备,并开展相关活动,提升使用率。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送电影进社会福利院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居家文化服务工程,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书籍、光盘等文化用品。培育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基地,引导、支持更多残疾人参与文化创业活动,同时也引导和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企业吸纳残疾人从事文化工作。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项目发掘保护,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举办全县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全县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组织参加市级以上残疾人艺术汇演。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人才档案。
8.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规定。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全县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制。推动家庭无障碍改造向规范化、智能化发展,根据不同类别级别残疾人需求,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全县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现全覆盖。开展无障碍环境县创建活动,把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和全县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建设考评机制,重点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生活社区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确保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按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加快推进城镇保障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站以及医疗康复机构等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我县无障碍车间国家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多彩费县·旅游无障碍”活动,推动景区无障碍建设。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落实残疾人免费停车政策,实现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和考试服务无障碍化。全面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工作,鼓励和扶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软件等开发应用。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使用电子产品。推动政府对外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政务新闻发布会增加手语翻译。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提供文字、电子字幕和语音提示,必要时要提供手语、盲文服务。继续推行电视台手语节目。
9.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具体情况,制定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
专栏4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
1.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各类基于社区的康复服务。 2.残疾儿童、青少年教育项目 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水平,适龄听力、视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义务教育后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3.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示范项目 扩大和改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条件,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4.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项目 依托现有特殊教育系统、成人教育、残疾人服务机构及职业培训系统,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5.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 帮助200户残疾人家庭每年读一本书、看一次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 6.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 建设1-2个残疾人体育建身示范点,推广、普及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7.信息无障碍促进项目 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推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无障碍服务,继续开播费县电视台手语节目。 |
(四)加强法制建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县、乡人大、政协加强对残疾人政治平等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立法和政策研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2.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纳入我县普法教育规划,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实用、便捷、高效的普法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和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活动。政府部门带头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3.创新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组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协调作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维权行动;充分利用政府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成熟完善的处置诉求工作机制,办好 12385 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使残疾人诉求得到高效及时办理,不断创新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五)凝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合力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公募残疾人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规范残疾人慈善募集活动。加强助残慈善事业宣传,引导更多社会资源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培养助残慈善工作人才,提高助残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筹集的善款,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其宗旨的残疾人援助项目。
2.推进志愿助残服务持续深入开展。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助残服务、“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志愿助残活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专业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残协,健全和完善志愿助残服务功能,大力加强志愿助残服务阵地建设。推动高校、企业、社区和乡镇广泛建立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加大助残志愿者培训力度,加强助残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展助残指导员队伍。加大志愿助残的宣传力度,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和知识。注重培育、树立和学习宣传自强和助残典型,建立自强和助残典型表彰人才库,召开全县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落实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用地保障、投融资、财税、价格、人才引进、政府补贴等扶持政策。着力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护理、生活服务、无障碍产品服务等产业发展,使康复护理和生活服务产业形成一定规模;辅助器具、无障碍产品研发制造水平有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鼓励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开发残疾人的意外伤害、康复、护理、托养等金融、信托、保险产品。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生活服务、扶贫、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培育专业服务组织、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效益的综合放大效应。
5.进一步优化扶残助残社会环境。加强宣传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主流媒体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办好残疾人组织微博、微信,充分发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拓宽宣传领域,增强宣传实效。全力营造扶残助残环境,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继续实施“助残奔康扶志计划”,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通过拍摄专题公益宣传片和微电影等新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果,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保障机制
(一)突出加强党的领导。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是实现残疾人和全县人民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行动纲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筹一盘棋,合力抓落实。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实际行动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认真落实县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任务等部署要求中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乡镇政府要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政府每年至少研究调度一次残疾人小康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边界和责任清单,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多元投入格局。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大彩票公益金等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用地、价格、金融、技术、人才、管理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登记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
(五)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统一的网络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和残联系统办公工作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创新“互联网+”助残服务新模式,建设集服务与展示功能为一体的全县残疾人信息服务平台,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特点,围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上受理—协同办理—监督评价”的新型服务模式,打造残疾人网上服务大厅,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更加便利和完善的途径。
(六)加强统计监测和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以持证残疾人个体为精准服务对象的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统计分析机制、评价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重点开展残疾人民生保障、社会福利、权益保护、残疾人服务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七)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提升计划,完善县级残联规范化建设。健全乡镇、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发挥好乡镇残联、社区(村)残协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并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残疾人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
(八)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加快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切实改善农村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引导城市优质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优先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这些地区倾斜。
(九)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残疾人组织是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县乡残联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部署安排,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法依章程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切实了解残疾人基本需求,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帮助残疾人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开展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示范县、乡创建活动,进一步扩大残疾人组织覆盖面,提升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开展服务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加强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召开费县第七次残疾人代表大会,认真做好县、乡两级残联换届工作,壮大专兼结合的残联干部队伍,加大残联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完成各级残联残疾人干部配备工作目标,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开展“人道、廉洁、服务、奉献”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残疾人工作者“走基层”系列活动,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做残疾人的贴心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县乡两级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规范管理,建立残疾人专职干事工作津贴基本保障制度,保障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待遇;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
(十)抓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监测和绩效评估。实施好《费县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典型。
专栏5保障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重点项目 |
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和运营。 2.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加快建立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供)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残疾人服务领域的领军人才、实用型专业人才和创新型团队。 3.残疾人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创新“互联网+”助残服务新模式,建设全县残疾人信息服务平台,打造残疾人网上服务大厅。 4.志愿助残服务示范项目 实施一批志愿助残服务示范项目,建立12385志愿者联络工作站,支持助残志愿服务组织与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长期结对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 5.助残社会组织培育项目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给予扶持培育。 6.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完善县域残疾人工作机制,落实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服务提供、转介和监督评估等工作,为基层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支持。 7.社区服务示范项目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一批残疾人社区服务站,开展残疾人康复、照料、助学、辅助性就业、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服务。 8.残疾人事业研究项目 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认真总结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经验,不断推进残疾人事业理论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理论支撑。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
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6号
县许家崖水库管理处,县环保局、农业局:
《费县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费县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
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的通知》及县政府相关要求,县环保局前期对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组织了专项排查,问题排查情况已按照要求上报,现就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许家崖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存在问题:根据前期排查情况,许家崖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共有基本农田4975403平方米,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具体整治方案:科学种植,合理施肥。
完成时限: 2019年6月底前。
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由县农业局牵头,明确具体措施,每月25号前报送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直至问题销号。
二、许家崖水库二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问题
存在问题:根据排查情况,许家崖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存在234省道埠下桥、岚济路新庄桥、兴郝路梁家峪桥、下河桥、孟家庄桥、大王庄桥等交通穿越问题。
具体整治方案:在桥梁两侧安装车辆防侧翻设施和事故导流道、应急池等遗漏液收集系统。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由许家崖水库管理处牵头,结合许家崖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工程实施进度,每月25号前报送许家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直至问题销号。
三、问题清单及整治进展情况专栏公开问题
要求:问题清单及整治进展情况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
工作方案:由县环保局牵头,汇总问题整治进展情况,适时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并按要求上报,直至问题销号。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费县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森林火灾现场处置指挥体系、责任分工、处置流程,确保整个火灾扑救过程指挥畅通、合作密切、保障有力、处置迅速,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有效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土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如下。
一、组建指挥机构
费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由县长或县长指派的县级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直相关单位对应的县级分管领导担任,一般设置不少于2名,分别负责配合总指挥指挥现场扑救及后勤保障供应组织;火灾扑救现场总调度长(以下简称总调度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林区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根据《费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二)副总指挥职责。负责指挥调度各自分管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火灾处置工作,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总调度长职责。负责现场火灾指挥扑救以及与上级林业部门的汇报和协调工作,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各相关单位对应的县级分管领导迅速到达前线指挥部担任副指挥,由副指挥安排所分管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立即展开工作;迅速组建前线指挥部,配备电脑、地图、桌椅、灯具等办公设施;做好上级领导和外来援助等人员(包括记者)的接待工作;负责调集全县支援队伍、运输车辆和扑火物资等;搞好上传下达,保证政令畅通。
县林业局:负责根据气象、地形、起火因素(树种、地表可燃物等),制定、调整火灾扑救方案,报请前线指挥部批准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置,后上报前线指挥部);第一时间提供起火区域的地图及指标;按照前线扑火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组织扑火队伍对火灾尤其是明火实施扑救,及时汇报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受伤人员、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采取聘请专业人员和悬赏征集线索等方式,及时查清火灾发生原因,故意放火、过失引起火灾等违法犯罪的,及时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县防火办:协助林业局制定、调整火灾扑救方案,参与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增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做好向市森防指办、县应急办的汇报以及与县宣传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做好指挥部上传下达、调集力量等火灾扑救工作的记录整理以及指令、汇报、总结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及对外报道工作,统一上报及对外发布火灾情况。
县人武部:负责全程指挥预备役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按前线指挥部要求抽调环卫保洁水车参与扑火现场水源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大衣、睡袋、帐篷、照明、救援人员食品等后勤保障物资和接收外地救援物资的发放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做好火灾现场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人员疏散、治安管理等工作,严禁一切游人和无关人员进入火场,必要时进行现场管制;注意排查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的矛盾纠纷等苗头性问题;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撤离和疏散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通往火场的主要路口和火场布置充足警力,加强对通往火场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道路畅通、火场车辆调度井然有序。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通讯公司建立山地临时信号发射塔、多功能移动通讯工具充电站等设施,建立多渠道通讯网络,保障扑火现场通讯畅通。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汇报、协调等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火场附近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周边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火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预报预警火场及周边天气形势,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或林区经营单位: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指令,分析扑火后勤保障需求,制定保障措施,落实保障物资;按指挥部要求在进入火灾现场的重要路口安排足够数量、熟悉当地情况的向导为外地救援队伍做好道路指引工作,引领各支扑救队伍快速到达火场;迅速查明火场周围可用水源和水利设施,利用水源条件,最大限度地进行机械提水供水,必要时组织足够人员利用水桶等向前线森林消防队员人工输送水源;负责准备车辆和机具燃油;做好扑火必需物资的供应和生活物资的筹集和发放,并由村民组成后勤保障队伍向前线运送保障物资;按照日常划分网格和责任人员,及时调集本辖区或单位应急队伍进行余火清理和坚守火场;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撤离和疏散工作;防火重点乡镇要至少配备1辆小型水车(5吨以下),日常用作环境保障,扑救时用于提供水源。
三、森林火灾扑救
(一)明火扑救。火灾发生后,由县林业局立即指派费县森林公安干警和费县森林消防大队全体人员快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并根据火灾现场形势,及时确定扑火方案。同时,县防火办立即上报县森防指总指挥和市防火办。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并根据火情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调集县消防大队、相关半专业队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扑救。
如果省、市森防指相继启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办负责上级领导的对接工作,县防火办负责县外增援队伍的对接和扑救安排工作。必要时由县林业局协调省航空护林站调动飞机进行支援。
(二)余火清理。明火扑灭后,以县森林公安干警、县森林消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半专业队和县外支援专业队伍为主,其他乡镇组织的支援队伍协助,使用水泵串联、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等,对整个火场分战区进行余火清理,杜绝死灰复燃。
(三)坚守火场。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或林区经营单位调集足够人员,由分管领导带队携带工具轮流看守火场,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四)应急结束。在查明余火全部扑灭,确保不再死灰复燃后,经前线指挥部批准方可宣布应急结束,全面撤离火场。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费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费县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普查机构,落实人员、工作条件;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4月30日至年底前):4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织聘用工作。6月底前,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7月底前,完成普查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完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核定。9月正式开展工业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10月底完成数据汇总。同步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11月底前,完成数据审核。12月底前,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1月底前,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3月底前,配合省、市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编制评估报告。6月底前,开展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完成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10月底前,编制普查公报,按程序报批后发布。2019年年底前,实现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共享,组织开展普查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费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本次普查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村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需要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普查档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软件信息系统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选聘第三方咨询机构技术支持,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据此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管理使用普查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县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普查机构应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化工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3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化工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费县化工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要求,按照“调查、保护、改水、修复”的总体思路,坚持保护地下水资源和防治地下水污染相结合,控制现有污染和预防新增污染相结合,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加强环境监管相结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居民饮水安全,现制定方案如下。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聚集区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聚集区周边居民的饮用水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环境安全防控体系逐步完善,地下水环境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聚集区污染治理
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开停工或检修期污水、初期雨水等非正常工况污水必须全部收集、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完成新时代药业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罐区、地下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排污沟渠、危险废物贮存场、堆(渣)场等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新时代药业地下水污染隐患的整改,并将自查、整改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对跑冒滴漏的,准确查找漏点,更换损坏部件,清理泄露液体;对未做防渗的,按照新建企业要求建设防渗设施;对防渗层损坏的,对损坏部位,按照不低于原防渗设计要求进行修补。严格危险(固体)废物管理。企业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危险废物来源、种类、产生量、贮存和处置设施情况、转移计划、事故防范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人等。对危险废物要进行分类收集,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定期检查,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危险废物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7)》,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培训,提高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业务水平。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工艺改造,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完善棚盖等防雨措施,杜绝生产原辅料、固废等露天堆放;一般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确实无法综合利用的,应集中收集、堆放,其堆放场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
(二)严格化工企业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化工项目准入门槛,严禁投资新上淘汰类、限制类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严格限制新增剧毒化学品项目。(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环保局、县经济开发区)
新建、搬迁化工企业必须在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聚集区),建设工业废水和液体输送管线必须建设地上管廊,实现可视化;对污水池、罐区、地下管道等易发生渗漏区按《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治新的地下水污染产生;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全部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生产装置和设计危险工艺的装置全部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工业园区选址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进行详细水文地质调查、地下水污染评价和预测,充分论证园区建设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开发区)
(三)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化工行业“打非治违”专项整顿集中行动,对非法化工企业和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总评结果,对需关闭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开发区)
(四)调整化工行业产业布局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积极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县政府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并确定时间进度,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的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聚集区。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18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者关闭。需要搬迁的企业三年内完不成的要做到“近限远迁”,明确规划和实施期限,同时不得扩大产能营运规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开发区)
(五)化工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聚集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加强在审核周期内的监管和指导。(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六)推行聚集区渗漏检测
聚集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罐体、管道等易渗漏部位的渗漏检查和防渗系统完整性检查,及时更换腐蚀、老化设备,修补破损防渗设施,形成渗漏检查维护档案备查。开展易渗漏环节防渗漏工艺和技术改造,减少跑冒滴漏发生。(牵头单位: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
(七)建立聚集区监测网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监测网,聚集区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1眼对照井,两侧各布设1眼污染扩散井,厂区易渗漏区及下游影响区布设不少于2眼污染监视井;地下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监测项目应包含地下水环境常规因子及特征污染因子。2018年12月底前聚集区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开展监测和运行维护。监测井建设、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须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加强聚集区监测网监督性监测,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提高监测比例。按上级要求,及时将聚集区地下水监测数据并入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逐步形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监测网络的优化和心机共享。(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开发区)
(八)推动聚集区环境监管常态化
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聚居区应设为一级网格,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聚集区地下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聚集区环评落实、防渗设施建设和维护、地下水环境监测、危险废物管理等情况,严厉打击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或渗坑排放、倾倒生产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聚集区管理不到位、防渗设施建设不到位、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污染场地治理不到位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开发区)
(九)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职业化水平
增强特征污染物因子监测能力,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等高灵敏度设备,具备本地特征污染物因子监测能力。逐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扰动小、高效、先进的地下水取样设备,便携式有机物分析设备,提高检测精度;配备探地雷达等地下探测设备,完善地下水污染排查手段。定期组织参加化工企业产排污特征、地下水污染途径、地下水环境监测、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专业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专业化地下水环境监管队伍。(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开发区)
(十)加强聚集区地下水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明确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责任人,加强地下水污染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参照《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要求(Q/SY1190)》级相关规定要求,在生产装置区、罐区合理设置围堰、拦污坝、中间事故缓冲池、事故应急池等水体污染防控设施;发现大量事故污水渗入地下时,立即调查渗漏位置、判断渗漏水量,科学布置应急抽水井,防治污染扩散,确保事故状态下的污水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补充地下水污染防控、水文地质等方面专家,准备钻井设备、抽水设备等相关装备;定期组织辖区内聚集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水平。加强事故状态应急监测,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照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应急监测井,监控污染范围。污染事故后,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清除地下水污染影响。(牵头单位:县应急办,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开发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方案实施。各化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相关环保法规制度,切实履行监测、管理、防控、治理等责任,防控地下水污染,对于造成污染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二)严格责任考核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根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每年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落实责任情况较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化工企业聚集区污染地下水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监督落实
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工作。建立定期督查、评估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重大问题,每年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及上级检查结果对方案进行修订;2020年全面完成方案实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开展重点工程建设,保障监测、监管能力建设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费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根据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应资质,接受授权或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县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参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承担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外聘中介机构选定
第四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在省内注册或登记备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四)近三年来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
(五)自觉遵守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核定的费率标准,自愿接受县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投 资项目的全程监督、指导。
(六)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 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设定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全国中级造价员及以上资格。
(二)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未曾发生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三年以上参加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选取,采用临沂市审计局公开招标入围中介库中的15家,每三年一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拟聘用的中介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予以确定,统筹考虑任务分担及能力与完成情况。
第八条中介机构为被审计项目编制预算、决算或者参与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参审中介机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中介机构聘用确定后,由县审计机关与拟聘用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作为支付聘用费用的依据。
第三章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工作管理
第十条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独立完成参审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使用统一的审计规范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定案表等材料,并签字确认;
(四)独立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按要求向县审计机关提交参审项目审计报告,对县审计机关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制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审计的业务流程规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对所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拥有抽查复审权。
第十三条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聘中介机构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外聘中介机构人员需到工程现场勘察核实的,必须向县审计机关报告。需与被审单位核对数据时,由县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对外联系。外聘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核对数据过程必须有县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场,并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外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工作“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四章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外聘中介机构费用按照计件方式计取
初审付费额=核减额×3%
复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复审核减付费额
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初审审定值)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复审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
(二)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8‰计算确定。
(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6‰计算确定。
(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投资额0.3‰计算确定。
核减付费额,按净核减额的5%计取。
第十九条 外聘中介机构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县审计机关与外聘中介机构办理费用结算,不得直接与外聘人员个人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及审计服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年初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予以保障;年终决算时,根据审计机关当年实际实施的审计项目情况予以调整或追加。
第五章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考评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并视情形进行处理:
(一)抽查审计项目核减率大于 3%(含 3%)的,县审计机关对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警告,同时按付费比例扣减该项目的审计服务费;
(二)无特殊情况,抽查审计项目核减率大于 5%(含5%)的,将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移送建设主管部门,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费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两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况严重的终止聘用协议,三年内不得参与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工作,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一)经必要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使用审计技术和标准错误的,编写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审计报告初稿(或分项审计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审计结果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六)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参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聘用单位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十)不履行聘用协议规定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外聘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实行淘汰:
(一)审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抽查复审后核减率大于10%及以上的)的,清理出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经查实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串通项目参建单位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审计八不准”行为的,取消其参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费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3号)和《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保护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功能区划定(以下简称“两区”划定)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全县农业现代化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目标
我县作为全市“两区”划定唯一试点县,2018年底全面完成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36万亩,包括小麦生产功能区36万亩、玉米生产功能区25万亩(玉米面积为与小麦复种面积),为全市“两区”划定探索经验。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根据当地条件,应划尽划、划好划优,全面完成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完成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并逐级汇总,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信息系统,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促使全县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重要农产品供给水平保持稳定。
三、划定依据
(一)《意见》及《通知》规定和要求。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高标准农田等资料。
(三)全县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发展规划和县乡发展总体规划。
(四)各乡镇农产品种植传统和生产能力情况,近三年主要作物种植面积、产量。
四、划定标准
(一)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四至清楚、相对平整、地力稳定。划定的“两区”地块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平原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亩,丘陵区不低于50亩;
(二)“两区”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两区”划定;
(三)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环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
(四)近3年内播种面积基本稳定的集中连片耕地,具有明显区域优势,产品产量高,品质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实施阶段
从2018年4月份开始,8月份基本完成“两区”划定任务,12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县级检查验收。
(一)宣传发动(4月中下旬)。全面启动全县“两区”划定工作,逐级开展县、乡、村技术培训,层层加强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外出参观学习。
(二)制定方案(4月下旬)。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划定标准,根据生产实际和资源条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到村,统筹谋划“两区”划定工作。
(三)精准划定(5月-8月)。在摸清区域地块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料收集、底图制作、实地勘查、公告公示、数据建库、明确管护责任、设立标志牌的流程,精准开展划定工作。
(四)检查验收(9月-12月)。“两区”划定成果检查验收采取内业审核、内业监测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成果初验,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形成全县“两区”布局一张图。
(五)成果管理(12月)。“两区”划定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局牵头,逐级备案,并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和逐级汇交等工作,作为今后落实农业项目、各级支持“两区”建设与管护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全面推进成果的共享利用。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两区”划定工作推进;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区”划定工作;各村组要挑选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熟悉农村情况的人员参与“两区”划定的组织实施,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分工协作。农业、发改、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做好“两区”划定工作推进,实地核查划定信息组织公告公示、检查验收划定成果,做好划定成果整理归档、统计、汇总上报全县工作进度情况等管理工作;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将“两区”列入农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整合有关涉农项目向“两区”倾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两区”划定衔接工作,共享现有的耕地资源一张图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共同做好“两区”上图入库等工作;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水利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做好“两区”划定相关资料的统筹汇总;县财政局要做好“两区”划定工作财政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推进涉农资金向“两区”倾斜使用;县档案局、农业局要指导做好“两区”划定工作档案整理。各乡镇要根据划定任务,在人、财、物上全面保障“两区”划定工作,支持“两区“建设,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分配任务。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两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划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促进划定工作有序开展。
(四)严格督导考评。各乡镇要定期报送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月有月报、每季有汇总、年终有总结。领导小组对“两区”划定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度。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五个制度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费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费县政务信息公开定期审查制度》等5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费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每日应当登录费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接收到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指定场所或窗口当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当面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县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3.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保存一年。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费县政务信息公开定期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三)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四)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审查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政务信息公开定期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调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开展对本级机关、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审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审核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审核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审核
1.选定与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4.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牵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每季度审查一次公开属性,及时收集更新内容。
四、监督机制
(一)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政务公开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二)县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评议。
(三)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费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县直各部门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办公室发文科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第九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费县政府常务会议向社会开放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知晓的问题。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方式:
(一)会议邀请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代表、公众、新闻媒体,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等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召开的议题、讨论内容、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通过图片或视频新闻等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会,就会议确定的议题方案向社会通报。
第三条 参与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社会人士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县政府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确定向社会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人士代表。对一些临时确定召开而又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由会议组织者及时通知社会人士代表。
第五条利益相关方的来信、专题调研报告等,可由县政府办公室呈县政府领导阅处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社会人士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第七条 公开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等社会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办部门整理后,可由县政府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利益相关方,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费县电视电话会议向社会开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费县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国家、省县有关会议开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电视电话会议开放,是指县政府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电视电话会议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议公开工作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主动提出向社会开放建议,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意识,拓宽主动公开渠道,推进我县政务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四条 拟向社会开放的电视电话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提出向社会公开工作方案(包括:公开方式、公开途径、组织实施),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电视电话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保密性审查,议题内容包含以下信息的不得向社会开放:
(一)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不适宜在会议决策阶段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拟向社会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题、公开渠道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内容的解读,并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刘彦强等二十四名同志记
个人三等功的通报
费政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2016年3月以来,县委常委(挂职)、市派第一书记工作费县大组长刘彦强同志带领23名市派第一书记,在派出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选派第一书记工作要求,怀着对费县人民的深情厚意,铺下身子,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为全县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广大任职干部认真履行“抓党建促脱贫”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村集体增收的长效机制得到巩固;全面加强任职村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升;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坚持因地制宜,积极转方式、调结构、促增收,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引导,农村群众收入大幅提升;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农村民主规范化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任职干部始终坚持真心为民,求真务实,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为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县选派第一书记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刘彦强等24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市直机关选派第一书记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费县工作,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再创佳绩。同时,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市派第一书记的好经验、好作风,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打造五个先行示范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费县作出更大贡献。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费县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临沂市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费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
费县属中低山丘陵区,地貌特征为中山地、低山地、丘陵区和倾斜的山前平原,比较高的山地主要在北部,丘陵地主要在南部,地形地貌条件复杂,人为工程活动强烈,人口密集,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共计59处,其中易发区为52处,不易发区7处),在极端异常气象条件下,地质灾害时常发生,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情况
根据往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统计及近年实地调查显示,费县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汛期(6—9月份),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等地面塌陷、滑坡和山体崩塌为主,全县共可划分为3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附件1)。
(一)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Ⅰ)
主要分布于费县北部和西部的中低山、丘陵区,涉及大田庄乡、薛庄镇、南张庄乡、上冶镇、朱田镇和梁邱镇。区内地形坡度和高差较大,为中低山丘陵区,岩浆岩广泛分布,部分地段呈崮形地貌,石灰岩、白云岩裸露,地质构造较为复杂,人为工程活动较为强烈,本区是降水量较大的区域之一,多处于河流的上游,一些地段在特殊条件下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土地、供电线路、矿山、水库、树木等。
(二)崩塌、滑坡易发区(II)
主要分布在费县中南部的费城街道、朱田镇、梁邱镇、石井镇、新庄镇、马庄镇,地形为低山丘陵区,岩石构成以石灰岩、白云岩和岩浆岩为主。区内崮形地貌发育突出、花岗岩风化强烈,开采地段易发生崩塌、滑坡灾害,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土地、树木等构成威胁。
(三)地面塌陷易发区(III)
主要位于探沂镇碗窑和丰厚庄、南张庄乡巨庄一带。碗窑、巨庄一带主要为煤矿开采后形成的采空塌陷区,丰厚庄一带为地下岩溶浅埋区,已发生过岩溶地面塌陷灾害。主要对当地居民房屋、土地构成威胁。
三、地质灾害防治区及工作重点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及其对人员、财产和重要设施的威胁情况的差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分为重点、次重点、一般三个区,按照各区地质灾害种类及分布范围划分为不同的防治亚区。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2。
(一)重点防治区(Ⅰ)
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Ⅰ)
本区主要分布于费县北部和西部的中低山、丘陵区,在强降水、重力或震动的情况下,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要包括费县北部蒙山一带的薛庄镇、南张庄乡、大田庄乡、上冶镇以及西部的朱田镇和西南部梁邱镇等乡镇,是费县地质灾害最重的地区,应进行重点防治。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险情巡查、汛后总结等制度,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
(2)完成危险性大的灾害及隐患点的保护与治理。对周家庄泥石流、白石屋泥石流、陈家峪泥石流、元宝石崩塌、宁家沟泥石流、孟家庄泥石流、黄土崖泥石流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周家庄泥石流监测预报与防治示范区,元宝石崩塌滑坡监测预报与防治示范区。
(3)在重点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群众主动避险。
(4)严禁随意开挖不稳定边坡,防止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
(二)次重点防治区(II)
1.崩塌、滑坡、泥石流次重点防治区(II1)
本区主要分布于费县东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在强降水、重力或震动的情况下,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包括费县东北部五彩山一带的薛庄镇,是费县地质灾害较重的地区。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体系,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落实汛期地震灾害防治方案、险情巡查汛后总结等制度,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
(2)完成危险性大的灾害及隐患点的保护与治理,对彭家岚子泥石流、南竹岚子泥石流沟进行综合治理。
(3)在重点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群众主动避险。
(4)严禁随意开挖不稳定边坡,防止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
2.崩塌、滑坡次重点防治区(II2)
主要分布于费县中南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出露石灰岩、白云岩、第四系松散层和岩浆岩,主要包括费县中南部的费城街道、梁邱镇、石井镇、新庄镇、马庄镇,是费县崩塌、滑坡较为严重地区。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分布及主要引发因素,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预警预报系统,将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防治措施及防灾责任逐点落实到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单位及个人,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2)对柱子山崩塌、风景名胜区内的灾害点进行监测,并设立警示标志。
3.地面塌陷次重点防治区(II3)
本区主要分布在探沂镇碗窑一带的煤矿采空区和探沂镇丰厚庄岩溶塌陷易发区。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1)区内的煤矿为历史遗留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碗窑采空塌陷进行治理,建成碗窑采空塌陷治理示范区。
(2)对采空塌陷区建立长期的地面岩移监测点,对采空区地面变形规律、稳定时间实施监测。
(3)对严重塌陷区的受灾村庄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体系,对新发生的塌陷隐患点及时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岩溶塌陷与地下水动态、开采量等主要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模型,开展预警预报。
(三)一般防治区(III)
分布于平原区及丘陵山区,地质灾害不发育,且历史活动强度低。区内零星分布有正在开采的建材矿山,局部地段仍存在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
本防治区工作重点:
依法加强对开采矿山的长期监督管理,责令限期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四、2018年全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总体趋势。在我县主体地质环境未变的条件下,地质灾害类型将以崩塌和地面塌陷为主,根据我县2017年地质灾害发展现状以及2018年短期气候趋势及人类工程活动的特点分析,预测2018年地质灾害总体趋势可能接近于常年,局部地区可能加重,矿山、交通设施、村庄仍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
(二)地质灾害时间预测。根据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巡查和排查资料,结合我县地质环境特点和以往发生地质灾害的历史记录分析,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常与降水密切相关。突发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发生在5-9月的汛期,其中6-8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期,具体灾害发生情况将受降雨量控制;地面塌陷则全年都有可能发生,应加强防范,提早预防。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村级要加强群测群防工作,明确监测预防责任人。县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分队。各级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要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因矿山开采加工、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治理。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治理。
(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搞好地质灾害的调查和汛期地质灾害的预测工作,及时接收省国土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各乡镇、各村居(社区),并搞好防灾技术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切实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县民政部门要备好救灾物资;县公安部门要抓好受灾区的社会治安与强制紧急避险工作;县卫计部门要备好药品,积极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县供电部门要搞好灾区电力供应;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恢复;县通讯部门要保障灾区通讯畅通。
(三)加强宣传,增强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地质灾害大都是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给预防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众掌握预测和避险方法,增强群防群测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区,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设立明显且牢固的警示标志与防护围栏。要认真做好“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填制发放工作。在2017年填制发放“两卡”的基础上,对遗漏、丢失的要进行补发,做到“防灾工作明白卡”一点一卡,每个灾害点的“避险明白卡”一户一卡,在汛期来临之前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可能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四)加强汛前检查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汛期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害点进行巡查,制定并落实具体可行的防治措施。特别要加强露天开采区的边角、碎石堆检查。对不按开采方案开采,开采高度高而陡,安全隐患较多,碎石堆放无序的露天采区,要限期治理。汛期要加强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建立值班和速报制度,公开值班电话。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启动《费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情况。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费政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7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6〕182号)文件精神,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费县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实施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156”计划,是实现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有力抓手。要把土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与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城市化城镇化融合推进,严格控制增量用地,充分挖掘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既保住“红线”,又保障“发展”。所以,进一步加快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是为产业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用地保障,是破解“瓶颈”制约的关键措施。
今年,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土地综合整治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矿山复绿等活动,是当前改变土地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增加耕地面积,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产能、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最为有效的手段。土地综合整治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以整村推进为平台,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连片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民生状况,为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创造基础条件,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二、加强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
1.构建新增耕地共同推进机制。县国土部门要按照《费县土地整治规划》等要求,结合全县经济发展用地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选定适合进行土地整治的区域,做好项目论证、验收和上报备案、入库等工作。县农业部门要做好新增耕地质量监测和质量认定工作。乡镇(含费城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下同)要做好土地整治区域的调度、协调、推进和后期管护工作,要扭转以前村级实施、各自为政的局面,走跨区域、集中连片、综合整治的新路子,把整治后的土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全面提升耕地的产出能力。县国土部门要主动与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有条件的区域还要注重增加水田面积,在“十三五”时期全县共同完成补充耕地面积6000亩以上。
2.改变新增耕地推进方式。县政府统筹使用各部门涉水、涉地、涉农资金,充分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投工投劳,加大补充耕地资金和人力投入,获取合理的土地收益。县政府委托费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费县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两大国有运营公司筹集社会资金来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指标,由县政府出资购买。土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仍然由乡镇负责实施。
3.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和后期管理。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切实提高复垦质量,做到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新增耕地要严格达到“田面平整、土壤肥沃、灌排配套、道路通畅、方便生产、生态良好”的总体要求,要有完善的灌排设施,耕作田面坡度和田块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灌溉排水的要求,田块内砾石含量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田面内部高差控制在5厘米以内。新增耕地耕作层必须达到30厘米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必须达到60厘米以上,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且无污染,生产道路宽度原则上不能超过4米。鼓励将复垦后耕地用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及时将复垦后的土地调整分配给农民,不能耽误农民的耕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在乡镇要承担验收后新增耕地管护责任,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承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合理使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长期发挥效益。各乡镇和县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日常监测,严禁边整治边撂荒,坚决打击在复垦后新增耕地上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行为。
4.积极推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耕作层土壤是耕地地力的载体,是一种十分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将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能迅速提高新开垦耕地的质量。今年,各乡镇要有不低于两处的新增耕地区域实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试点工作。占用耕地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政策,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覆土等任务,力争剥离与覆土紧密衔接、同步实施,合理确定剥离厚度和剥离方式。剥离的耕作层要重点用于土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和未利用地等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
三、依法依规实施,促进土地综合整治规范管理
5.切实保障项目区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农民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立项公告不少于15天,评估公示不少于10天,拆迁安置和补偿方案公示不少于30天。凡申请土地增减挂钩立项的村庄,书面征求意见必须经过96%以上村民同意,并逐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表)。要大力宣传土地增减挂钩有关政策,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旧复垦等内容,做到“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实施一个、成功一个”。要切实保障农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安置社区建设、土地复垦等环节的权利,鼓励农民参与技术含量低、适合就近施工的工程。
6.严格工程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拆旧地块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对项目村进行补助,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凡涉及农户资金、费用等事项,必须事先以户为单位列明清单,张榜公布,并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按照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拆迁补偿款必须足额到位。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一经验收,乡镇政府要及时与项目村进行结算,保证资金足额到村,严禁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县财政、审计部门每季度要对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不再拨付增减挂钩资金。要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宅基地拆除、土地复垦、农民集中居住点(安置区)建设等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7.继续实行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指标有偿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指标包括土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两部分所产生的指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促使指标流向土地增值收益大的区域,解决整治挖潜资源与资金实力不对称的问题。今后,不再对乡镇实行指标奖励政策,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指标全部纳入有偿使用范畴,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挖潜指标的乡镇(单位)要先提报用地计划,经县招商安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用地规模,按照有关标准缴纳指标使用费用,确保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资金的高效循环使用。
8.注重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人地挂钩”相结合。鼓励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流转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采取货币补偿。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新增宅基地需求,满足需求后剩余的宅基地,集中连片的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进行整治复垦,优先安排土地增减挂钩立项规模,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鼓励乡镇开展合村并点新型社区土地权属管理创新,促进社区融合。已拆除复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及时注销土地产权证书;已完成土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验收的村(社区),要及时办理安置区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四、加强督导考核,严格奖惩机制
9.强化工作督导制度。继续实行定期通报和调度制度,各乡镇要按要求定时上报实施进度,县农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按工作进度情况对乡镇进行综合打分排序,上报县委、县政府,并报送相关领导。继续实行督导制度。县政府每两个月对乡镇进行专项督导,确保项目有序实施。每年11月前完成次年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申报,县政府按照市政府分配下达的指标统筹安排。对工作不到位、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协调和推进不力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县政府书面检讨,多次督导仍没有实质进展的,启动约谈、问责程序,并视情况相应扣减用地指标,直至停止土地供应。
10.强化监测监管。县国土、农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增和改造耕地监管工作,确保备案入库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水田真实可靠。县农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年终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相关情况,形成考核结果,纳入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
11.严格考核奖惩。根据完成验收土地增减挂钩面积情况按照3万元/亩标准对乡镇给予奖补;对“两区同建”和土地增减挂钩同步推进的村庄,按照净增耕地面积,每亩增加奖补2万元。根据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对所在乡镇进行奖励。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细则》,对县政府年初下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前六名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给予表彰。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4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将侯占夫同志原分管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调整给邵长满同志分管;将统计、人民防空、抗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调整给朱玉祥同志分管;侯占夫同志原分管的其他工作由矫晓斌同志揽总;其他同志分工不变。调整后几位领导成员的分工为:
矫晓斌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县政府机关、镇域经济、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财政、税务、审计、人事编制、人民武装、国防教育。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招待所、山东新沂蒙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邵长满同志: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民族宗教、对台事务、侨务外事、交通、公路、铁路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外事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公路局、济南铁路局驻费各单位。
朱玉祥同志:负责统计、工业经济、安全生产、民政、军民关系、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民防空、抗震减灾、电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统计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县检验检测中心、县人防办、县地震局。
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3月23日
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
板材行业作为我县税源支柱行业,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制约行业发展的风险隐患,促进板材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我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费县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系列决策部署,以规范板材行业税收管理为出发点,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涉税行为、提高行业税法遵从度为抓手,建设专业化团队、专业化流程、专业化方法、专业化机制,实现板材行业税源管理的专业化,推动全县板材行业的转型升级,力争打造千亿级木业生产基地,实现县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主要职责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税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做好管理任务的决策、部署、组织和协调;负责制定《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筹备召开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动员会议,开展政策宣传,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推行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运行机制;负责工作推进中听取成员单位意见、重大事项商议、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县国税局:负责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协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板材行业进行信息采集,掌握行业情况;负责设计开发板材行业管理软件,制作专门的管理模板;负责加强与周边县区的工作交流,确保总体税负平衡;负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板材行业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县公安局:为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保驾护航,协作办理涉税违法案件,严厉震慑和打击涉嫌偷税、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为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提供经费支持;负责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股权转让等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
县地税局:负责做好国地税合作事项,推动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化;负责相关涉税信息的共享、报送。
县供电公司、阳光热力公司:负责每月5日前报送全县板材行业用电、用气等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区域内板材行业的管理,为板材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业协会:负责对行业协会纳税人开展税收宣传和引导,引导行业内企业规范自身经营活动,推动企业诚信自律和依法纳税;负责行业意见的征求和反馈,促进板材行业的依法、公平发展。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制式和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和传输指定涉税信息,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督促指导管理单位按时报送涉税信息。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工作运行情况,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制式和要求将相关涉税信息、内容按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反馈、应用。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加强抽查结果应用,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大对板材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监督举报电话5222068, 5221764。
(五)建立警税协作机制。根据《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建立警税协作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启动派驻联络机制办公室,推行“警税联络员制度”,不断创新警税协作方式、丰富协作内容,拓展协作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效能。
(六)建立税协合作机制。依托协会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在征集企业诉求、开展税收政策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企沟通、促进征纳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七)深化国地税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不断提升国地税合作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满意度,实现国地税合作的新突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员,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法定税收协助义务,做好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相关配合工作。要按规定的信息采集模板、报送方式和管理要求,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和报送涉税信息。
(三)促进健康发展。改善政府服务,切实为板材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管理和扶持引导相结合,实施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促进板材行业转型升级,提高板材行业竞争力。
(四)强化督查问责。将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落实范围,加强对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等情况的绩效考核;强化工作调度督导,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全面掌握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掘亮点,修正不足,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影响工作开展的单位,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费县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539-5221764。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费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用地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破坏耕地。用地选址不得在各类保护区的禁止区域内。
(三)用地规模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规定标准,项目布局科学合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需要征收设施农用地时,项目单位需终止使用,退出设施农用地。
二、规范使用
(一)签订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应签订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设施类型和用途;4.土地数量、地类和规模;5.经营年限;6.土地复垦要求、完成时限及履约保证措施;7.土地交还时间;8.土地违法责任等。
(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与经营者共同委托土地复垦费用存管代理银行,对经营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实行县国土资源局、经营者、银行三方共同监管。经营者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土地复垦费应缴额,持土地复垦费开户通知书和土地复垦费缴存通知书到存管银行开设专户缴存土地复垦费用。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程序支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截留、抵押、挤占和挪用。
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占用耕地4万元/亩、除耕地外的其他土地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
(三)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国土、农业、畜牧、水产等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年度土地变更。县国土资源局将年内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变更,未纳入备案的不得变更。变更前,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有改变用途或安排非农业建设的,不得按设施农用地进行变更。
三、控制要求
(一)种植和养殖要求
1.农业种植。主要指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经济作物等种植,需使用耕地的,必须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且不破坏基本耕作层。
2.畜禽养殖。主要指猪、牛、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养殖。其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按照畜牧部门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定额标准进行核定。确需占用耕地的,需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堆放,以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土地复耕。
3.水产养殖。主要指浅水、综合、立体等水产品养殖。原则上应利用原有的坑塘水面,不得借机扩占周边耕地。属于综合养殖或立体养殖的,不得突破原有的水域范围,不得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生产用房;属于浅水养殖的,要尽量利用原有的低洼地,确需进行耕地挖土的,耕作层的土壤要实行集中堆放,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复垦,且与周边落差不得超过1米,浅水养殖池底不得固化。
(二)建设施工要求
设施农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只能建设简易用房。简易用房按以下标准执行:
1.鼓励使用活动用房,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不得破坏地面耕作层,更不得固化地面。
2.围墙应尽量采用简易围网搭建(根据防疫需要,畜禽养殖用地可建实体围墙),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
3.种植类的每个大棚最多配套建设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畜禽养殖场的圈舍及设施用房应按相关规范建设,檐高原则上不超过3米;渔业养殖的看护房和仓储房面积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工厂化建设大棚进行育苗养殖的,附属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厂区面积的7%。具体建设标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作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前,经营者必须签署《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后,经营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等设施,同时将原耕作层土壤覆盖在项目用地地块上,恢复耕种。
(二)验收。项目终止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用地复耕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并根据复耕难易程度收取一定数额的耕地开垦费。
(三)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和使用,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批前、批中和批后全程动态监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五、其他
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遇上级政策变动,以上级政策为准。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8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2018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费县2018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按照临沂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沂市2018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临国土执监办字〔2018〕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任务、目标。全面完成2018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问题,科学准确评估管理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约谈问责,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协同责任;评估基层日常监管和履职情况,推动执法监管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方式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逐步扭转“先违法、后整改”的观念和做法,促进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二)职责分工。县政府采取警示约谈、公开通报、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各乡镇(含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全面彻底整改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业务培训,对各乡镇实地已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的地块申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与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完成卫片数据的填报。
各乡镇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县发改、财政、经信、住建、规划、环保、交通、水利、银监、供电等共同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共费县县委费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意见》(费发〔2017〕19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履行共同监管责任,落实共同监管措施,有效制止、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各乡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组织制止和拆除、复耕工作;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组织落实强制执行措施。
县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国资等部门要落实《意见》精神,依据各自职能相互协助、配合和支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对事对人处理到位。
二、工作对象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8年土地、矿产卫片图斑。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开展。2018年3月10日前,各乡镇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发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二)数据上报。3月15日前,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数据初报工作。3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数据。4月10日前,完成矿产卫片执法数据初报工作。4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上报矿产卫片执法数据。
(三)总结验收。5月10日前,完成卫片执法工作任务,开展县级验收并总结上报情况。
(四)约谈问责。根据情况,适时向县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各乡镇要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明确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建立共同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考核问责机制,督促共同责任部门(单位)严格履行共同监管责任,依法、及时、有效地制止、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制止、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早遏制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搞好信息共享和衔接配合,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成效。
(二)提升查处整改实效。要把“消除违法状态”作为评价卫片执法工作的第一标准。对违法用地,要做到罚没款收缴到位、拆除(复耕)到位、没收到位、党政纪或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依规拆除(复耕),做到“三到位”(建筑物拆除到位、硬化地面破拆到位、建筑垃圾清理到位),全面消除违法状态。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率必须达到100%,履职到位率不得低于95%,不达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严格实施约谈问责。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意见》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纳入县级警示约谈范围,暂停相关审批事项,责令限期整改:一是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二是日常监管不力,致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且比例较高的。三是整改不积极不主动,违法状态消除不明显的。四是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实地已拆除、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名义弄虚作假,瞒报违法占地、违法采矿问题的。五是立案率或结案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六是存在其他应当警示约谈情形的。应当实施约谈、问责的,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约谈、问责建议。
(四)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在县级验收前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对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视情况相应扣减用地计划指标,直至停止土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并在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扣分。
五、其他事项
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丰富执法手段,创新工作方式,确保违法违规用地和勘查开采行为整改到位,确保顺利通过卫片执法验收。各乡镇卫片执法工作方案,以及开展公开通报、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于工作完成或启动程序后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开展卫片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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