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业创新团队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农业创新团队建设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建设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整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强化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三年攻坚行动,圆满完成高效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加快注入现代农业发展新动能,切实推动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经研究决定建设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换农业发展新旧动能总体方向,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实情实际,根据农业优势产业升级提档需要,以农技人员和乡土专家为主体,以优势农产品和农业基础性行业为单元,以服务高效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建立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为推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创品牌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
二、任务目标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质量安全为目标,以高效农业园区为服务载体,紧盯产业发展方向,构建“专家顾问+服务团队+农技人员+经营农户”为纵轴、“行业主管单位+科技创新团队+产业园区”为横轴的网格化服务体系,采取进园区入基地、进农村入农户、进田间到地头的服务模式,开展政策引导、技术推广、科技培训等服务活动,积极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园区和小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一条龙服务。
三、组团标准
根据我县高效农业园区发展规划,拟成立番茄、辣椒、食用菌、西葫芦、西甜瓜、桃、山楂、梨、大樱桃、大枣、茶、特色经济林、水产养殖、蛋鸡大数据、中华蜜蜂保护、植物保护及土壤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监管、五型水利、农业机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个创新服务团队。团队依托县内优秀的农业行业科技人员和乡土专家进行筛选产生,原则上每一个优势产业,组建一支服务团队,团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负责组织团队队员编制团队规划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统筹协调队员完成各项任务指标;队员必须由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开拓服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四、工作重点
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以服务高效农业园区为工作重点,结对帮扶园区内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农户,为他们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
(一)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外联工作,每一支团队要联系引进专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家、教授1-2名,聘请为我县农业科技顾问,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支撑。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与引进专家沟通、交流、对接,为他们到我县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好人才培育工作,带好团队、搞好科研,开展传帮带,培养团队成员成为行业尖兵,为我县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储备。
(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根据服务产业的发展实际,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模式、优秀经验、成熟做法、典型案例,科学编制产业年度发展规划、中远期发展规划,明晰产业发展预期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主攻方向、确定产业发展主要举措,并按时间进度实现年度发展规划、兑现年度预期目标、完成年度发展任务。
(三)规范生产技术操作。精细研究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服务产业、服务园区的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指导园区、产业进行全程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测土配方、绿色防控、健康养殖、秸秆综合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加强“三品一标”认证推广,保障农产品的优良品质,打造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四)提供新型服务模式。建立“农业科技顾问+服务团队+农技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园区+农户”的新型服务模式,指导乡镇站所、服务核心园区。加大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服务与支持。邀请省市农业专家顾问团、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服务团队以及农技推广系统的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和专业技能要求,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培训目标、选定培训资料、精选培训主体,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重点利用农闲季节,整合农业项目,以开办专题科技培训班为主要方式,同时采取到园区基地、到生产车间,发放技术手册、农事明白纸和技术资料单等宣传方式,大规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遴选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
(六)发展农业科技信息。充分利用“山东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农技汇”APP、农业科教微课堂等信息平台,传播关键技术和科技信息,用好“12316”农业服务热线,及时解答农民疑难问题。以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项目为载体,深入开展农技推广信息化应用示范,增强农技推广与农业产业的融合度,为农技推广插上信息化的翅膀。
(七)促进农业三产融合。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积极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村电商等农业新业态,探索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衔接的有效方式。鼓励举办农产品节、会、大赛,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塑造高端品牌农业。
(八)承担农业发展责任。承担事关农业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应急性相关技术工作,系统开展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产业经济政策研究,收集分析产业发展动态与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承担与国家、省、市现代农业科技活动的衔接与配合,有效承接其服务成果,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农业科技体系对全县农业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承担各级协同服务和重点攻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增强新技术对我县农业产业的引领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制定服务团队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及时调度团队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团队季度、半年、年度工作汇报,统筹协调团队和上级业务部门及乡镇的关系,指导团队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建设的相关政策,组织审核服务团队提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服务团队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根据团队提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绩效考核情况拨付专项经费,保证服务团队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使用和试验示范用场所(设施);建立完善任务确立制度、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制度、绩效评价制度。
(三)严格督导考核。日常考核实行月报告制度,由团队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工作进度,领导小组组织点评,结果进行公示,督促各团队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综合考评半年和年度服务团队履职情况,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团队人员晋级晋职、评先树优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团队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注重发掘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体系建设。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费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整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统领,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速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局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三品三化”为重点,以“一规三区两平台”为抓手,以创新经营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坚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职业农民四位一体培育为突破,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为全县农业现代化集聚新动能,加速推进全县现代农业三年攻坚行动,形成以职业农民为基础,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首创精神,积极引导、保护、调动、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二)坚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原则。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坚持基本制度不动摇原则。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前提下,实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序规范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
(四)坚持规范发展、质量为先原则。围绕全县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三、主要目标
培育工程以龙头企业壮大、农民合作社规范、家庭农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到2020年,全县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家,规范提升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1000家,系统培育以青壮年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新型职业农民10000名。实现“乡有农业龙头企业,村有合作社、家庭农场,户是新型职业农民,人有增收门路”的目标,重要园区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为2020年乡镇振兴战略取得重要进展夯实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扶持政策,突出培育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进一步明确财政税收、用地用电、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范围、拓展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支持政策措施,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提升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系统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二)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制定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对集中连片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的经营主体及流出农户给予一定奖补,对相对集中流转土地规模较大且利用好、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组织给予一定奖励,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促进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形成县、乡、村三级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指导、价格评估、纠纷调解等服务,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作。对农机合作建设的机库房、修理车间、办公场地等配套用地,明确为设施农业用地,并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推进产业融合,打造产业新业态。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新型职业农民联盟等平台,发挥各新型经营主体自身优势,整合资源,培育新型业态,打造领军企业,推动产城融合,增强利益链接,促进农民增收。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重点围绕产业链相加、价值链相乘、供应链相通,实现“三链重构”,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唱响生态休闲农业,大力发展田园综合体,打造体验型农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强化自主创新,打造循环型农业;整合资源,发挥特色优势,打造终端型农业;以创新、创造、创业为驱动,发挥核心要素引领优势、功能拓展和产出绿色高效优势,打造智慧型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新业态、新常态,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质量、效益。
(四)完善技术服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把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纳入“阳光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项目,利用农广校培育平台,依托农业科技创新专家服务团队及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团队,通过开展培训、外出考察等方式,组织学员到科教讲堂、农民夜校等开展政策和科技理论知识学习,到田间课堂、实训基地等进行实用技术强化,巩固加深理论知识,掌握关键环节操作技能,用好互联网实施“微培训”,提升培训质量。通过培训全方位提升经营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懂政策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发挥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作用,加强农技推广人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指导,建立特派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五)引导基地品牌意识,探索主体发展新模式。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标准化经营、无公害生产、循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创建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积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实现直接配送,发展现代营销。指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在签订收购合同基础上,向农户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
(六)规范管理体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明确登记办法、认定标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生产性服务领域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规范管理体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党委、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总体部署上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制定发展规划、拟定扶持政策、实施项目扶持、开展示范带动、优化资源整合、强化部门协作等方面聚合力、抓落实、求突破。
(二)加强政策扶持。财政、国土、税务、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强化土地、资金、人才、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联户经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
(三)加强指导服务。建立费县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团队,鼓励团队与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对接合作,共建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基地。强化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健康规范发展。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培育和发掘典型事例及先进经验,示范引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深入开展。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转变建筑产业发展方式、建设绿色生态节能建筑的中心任务,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的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通过政策支持、科技进步、创新驱动,着力打造开发建设、设计研发、生产加工、施工装配、咨询服务等一体化产业链,促进全县装配式建筑稳步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扶持和规划引领,实现装配式建筑合理布局、统筹推进。
(二)完善体系,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产业配套,构建部门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由简到繁、由单项突破到多项集成、由试点工程到全面推广”的步骤,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试点,推动社会投资项目推广使用部分装配式构件,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
三、发展目标
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市政道路桥梁、综合管沟管廊以及政府投资工程先行试点,优先实施装配式建造,并逐年提高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逐步成熟,体系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5%以上;到2025年,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15%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形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发展重点。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以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柱、楼梯、叠合板、承重内墙板、预制承重外墙板、预制阳台、空调板、女儿墙等构件为主,部品以预制非承重内墙、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管道井、排烟道及护栏等为主;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以钢结构梁、柱、桁架、桁架叠合楼板、装配式大型屋面板、外墙板围护结构为主;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板式木框架墙体、木楼板、木桁架、各种内外墙覆面板等为主;发展部品、部件连接技术及粘结剂、锚栓、紧固件等配套产品。
(二)抓好示范推进。积极培育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小区等,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和厨卫一体化等部品部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新建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项目,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要率先进行试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要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鼓励设计单位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通用设计软件,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
(四)培育市场主体。以装配式建筑基地(园区)建设作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三引一促”政策和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政策,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落户,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发展成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提高产业聚集度,推动全产业链联动发展。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
(五)提升施工水平。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传统施工企业向装配式建筑方向转型,加快应用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提升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建筑安全性能和整体施工效率。要支持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开发应用与装配施工相适应的设备、机具和配套产品,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
(六)推进技术应用。加强产学研合作,培育1-2家熟练掌握装配式建筑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发挥技术引领作用,突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建筑技术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核心集成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一体化、成品房装修与整体厨房一体化,鼓励采用BIM等智能信息技术,强化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效果,为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部品及构配件生产质量的监督,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对建筑节能、装配式、被动式建筑等建筑项目,尽快建立并完善从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监管模式;建立部品部件备案和目录管理制度,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配件、部品及建筑实行性能评价管理;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强化各方质量终身责任意识,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五、支持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全县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由县规划部门征求县住建部门的意见,提出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预制率等比例和要求,统一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竞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实施;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必须优先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阶段逐步提高装配率和部品构件预制率,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
(二)实施税费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降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使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结合该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缴存标准。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相应的分值和权重,对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绿色建筑奖励补助。对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施工企业,优先支持参加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奖。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招投标及施工许可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对于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出认定,允许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对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
(五)落实激励机制。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于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超低能耗技术建造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申报评选优质工程“泰山杯”“沂蒙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质结构奖和安全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费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制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总体规划、目标计划等。领导小组下设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调度、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联络人,强化沟通协调,实施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同时,县里成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证、评审,并做好产业技术服务指导,对装配化率等核心指标做出明确界定。专家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作为企业上报项目或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住建局负责施工许可审批、建筑节能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装配式建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具体统筹推进等综合协调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准招标方式;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落实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并监督落实到位。县经信局负责参与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研究策划产业链发展,推进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县规划局负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工作,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配建比例和具体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装配式建筑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县房管局负责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和独立成栋装配式建筑明确相关要求。县人社局负责会同县住建局抓好现代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装配式建筑的试点推广工作。县科技局负责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县金融办负责落实信贷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开发、监理、部品构配件生产企业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强化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和后期维护的应用培训,培养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科研、管理、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岗位、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四)严格监督管理。县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办公室要加强对运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约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严格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技术审查、工程验收以及资金管理。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取消政策扶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做好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等的引导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预测能力保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
(1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及配套方案;
(15)《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
(16)《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17)《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
(18)《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9)《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临办发〔2015〕2号);
(20)《费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费办发〔2015〕4号);
(21)《费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费办发〔2017〕25号);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十一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环保局、体育局、公路局、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警预报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监测。县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县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县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区域应急联动。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我县要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1.总体要求
(1)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全县应急减排基数按照2016年环境统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ƒ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ƒ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措施: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ƒ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县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市级预报预警平台与我县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上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要在每年采暖期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的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监察局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工作布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6〕33号)同时停止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将侯占夫同志分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整给侯素云同志分管;戚广振同志分管的商务工作以及朱玉祥同志分管的科学技术工作调整给王昊同志分管。调整后的分工为:
侯占夫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矫晓斌同志分管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政府法制、镇域经济、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招商引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人民防空、抗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招商局、县政府招待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办公室、山东新沂蒙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
戚广振同志: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粮食、盐务、供销、扶贫、畜牧、渔业、农机、气象、烟草、蚕桑(生产)、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林业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水利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水产局、县水土保持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果业局、县农机局。
联系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盐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公司、县丝绸公司、中国石化费县分公司。
朱玉祥同志: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民政、军民关系、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电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县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侯素云同志: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蒙山天蒙景区管委会、县中华奇石城管理办公室、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县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
联系青岛理工大学(临沂)、临沂大学费县校区、县档案局、县红十字会、县医药公司、新华书店。
王昊同志:协助矫晓斌同志负责编制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联系县科协、县贸促会。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县城市新就业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及《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临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具有一定居住年限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一)申请人
1.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常上班(在编办有编制备案)人员且在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2.公务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方可计入受保障人口范围。
(二)申请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每人一份);
2.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已婚需提供婚姻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查原件);
3.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后,汇总报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核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管理
(一)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居住期限为6年,居住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租赁合同为2年一签,在合同续租期间,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退出原因
1.在续租期间,承租人自行离岗、调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退出公租住房。
2.在续租期间,申请人及其配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应当退出公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5)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或者累计6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
(6)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8)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四、职责分工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物价、人民银行、规划、住建、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费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逐步解决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2007〕162号)、《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政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廉租住房房源介绍及租金标准
(一)房源介绍
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位于费县南外环西段北侧的芙蓉惠民新苑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44平方米、50平方米和55平方米。
(二)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由县财政、物价、房管部门联合提议,报县政府批准;廉租住房具体租金标准根据楼层确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如需调整租金标准,则在新的调整租金文件出台后,按新租金标准执行。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用于该小区的维修和管理,具体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并在报纸、电视上公示。
二、分配流程
(一)公示
经县民政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电话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街,并说明理由。
(二)实物配租分配
1.实物配租住房分配抽签活动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由县公证处现场监督,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实施。第一轮是由申请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现场签到,确认身份后,抓取选房顺序号后坐到相应的座位号上,依照顺序号依次抓取房屋号。
2.抓取房屋号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房管局安居工程科予以登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向财政专户缴纳年度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领取该房屋钥匙方可入住。凡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有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
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每年一签。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5.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刷脸、指纹识别进入,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在每年初签订合同时一并收取。
三、后续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或在接到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退出,否则由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提供的低保证明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登记,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举报电话:5798115。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建设、申请资格审核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户籍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确认工作;县物价局负责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实施管理;县地税局按照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是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初审和报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初审、报送工作。
(二)严格监督
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实行“五公开、二监督”制度,即: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有关政策规定公开;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的工作流程公开;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对象、申购条件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坐落、结构、建筑面积、配套情况公开;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宣传发动
各级有关部门要张贴公告,告知群众分房的时间、地点、方法,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附件: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15日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费办发[2016]76号)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其他副县长根据会议议题相应参加,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成员单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族宗教局、人防办、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旅发委、民政局、环保局、房管局、地震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保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配合协作机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并通报联席会议的落实情况;
3.统筹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与执法的不衔接、执法之间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实现管理与执法的有效衔接;
4.部署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增强综合执法合力;
5.研究制约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
6.研究处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汇总各成员单位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
2.汇总、整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组长审定;
3.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4.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其他成员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会前10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报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将审定的议题交各成员单位研究。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后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法院、纪检监察、相关单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对研究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有关单位必须积极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费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5日
费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
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难题,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17〕75号)和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费政发〔2017〕17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按照简化群众办事环节、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的目标要求,梳理涉及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编制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依托代办服务机制,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变“多口受理”为“一窗受理”,解决事项互为前置、群众多跑腿的难点,实现群众“跑一次腿、办多个事”。
二、适用范围
(一)二手房买卖交易:在我县县域内发生的二手房(小产权房除外)买卖交易活动适用整链条办理。
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部门单位: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地税局、中介评估测绘机构。
(二)餐饮业企业设立:我县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内发生的餐饮业企业设立活动适用整链条办理。
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部门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卫计局、消防大队、环保局。
三、办理流程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并发放“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上传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平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材料。
(二)多向流转。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多向流转,按材料类别将各相关窗口所需的要件分别流转至各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督办。
(三)分类审批。各相关窗口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步启动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并同步完善政务服务平台相关信息。对前一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置环节采取容缺受理,按规定不能容缺的申请材料由后置环节窗口以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二手房买卖交易。县地税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每月系统结账前)完成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中相关税费的缴纳;县房管局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中交易监管相关环节的办理;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二手房转移登记。
2.餐饮业企业设立。县市场监管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并会同县国税局、地税局窗口完成信息补录;县卫计局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2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经营许可发证核发;县消防大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合格证(200平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县环保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事项的办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四)证照同发。各窗口接到综合受理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将依法出具的证照、批文等办理结果流转至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告知申请人。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把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整链条”办理创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推进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机制。县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梳理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绘制整链条办理流程图,制定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流转程序,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归纳总结,确保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层层传导压力,要针对整链条办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具体措施,及时加以改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导调度,确保整链条办理工作扎实高效推进。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完善内部运行、限时承诺办结、受理公众投诉等方式,全程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把整链条创新工作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确保创新成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印制成册,摆放在综合受理窗口、中心显著位置供办事群众查阅,将整链条办理流程图以海报、信息展板、微信二维码等形式在政务服务中心展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的便利,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
实施意见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5日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把政务服务改革引向深入,将审批流程再优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投资建设项目落地,根据《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鲁厅字〔2016〕39号)、《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临办字〔2016〕8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关于印发费县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费政发〔2017〕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资源聚集优势,整合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事项,搭建联审联办平台,创建项目落地跨部门、跨层级的分级协调推进机制,加大代办、帮办、领办服务力度,通过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合并服务事项、前置条件关口后移和联合办理等优化流程措施,加快项目落地。
二、适用范围
费县范围内所有涉及行政许可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位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审批办理流程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分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由县政务管理办牵头,对其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联审联办和跟踪监督,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流程负责审批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项目的材料接收、分送、告知,组织联审联办会议、容缺预审、统一审核、统一发证工作,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平台办理、前置条件关口后移、非要件材料押后提供,集中串并联审批,全程领办、代办服务。
(一)项目立项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取得土地预审意见后,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由综合受理窗口协助建设单位填写《投资建设项目申办单》,将项目基本信息上传县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以下简称“联审联办系统”),1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窗口和建设单位召开联审会议,确定办理事项,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出具办理事项目录和申报材料清单。综合受理窗口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书》,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中间材料和相关证件的接收。
1.本阶段需要完成事项。综合受理窗口协助项目单位同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节能报告,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安评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抗震设防预审、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等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申报材料备妥后,综合受理窗口即时启动网上并联审批,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同步审查。县发改局接收材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立项批复;经信局接收材料后,县级审批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对节能评估报告文件进行审批,对需要转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根据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出具相关意见;环保局接到材料,2个工作日完成环评批复,审批报告表、报告书分别增加7个、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规划局申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国有土地划拨);国土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成交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地震局于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文广新局于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审批结束后各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移送综合受理窗口,并同步上传至联审联办系统,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反馈。
2.本阶段可启动但不必在本阶段完成的事项。项目启动后,建设单位可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报及相关准备工作,于建设工程报建前备妥相关申报材料;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于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备妥相关材料。
(二)规划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9个工作日)
1.本阶段需要完成事项:县规划局在7天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县国土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县规划局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综合受理窗口即时将所有证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本阶段可启动但不必在本阶段完成的事项。在项目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办理以下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县消防大队);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县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县房管局);根据项目的不同需要,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专业技术方案。编制完成后相关窗口可进行以下审查: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审批(县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县人防办)、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县人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县人防办);危化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防雷审查(县气象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核(县园林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安监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县地震局);供热、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面积核算(县住建局)。在办理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和建设工程报建后,招标人向县住建局招标办提出申请,招标办核准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工程招投标。
(三)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工程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备妥材料提交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即时移交县住建局等有关窗口,并启动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水土保持报告批复(县水保局)、城市配套费(县财政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县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建(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报建(县住建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县住建局)、农民工保证金(县住建局)、人防异地建设费(县人防办)、人防工程质量报监(县人防办)、意外伤害保险(县人社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综合执法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县消防大队)、取水许可批复(县水利局)等手续,以上事项2个工作日办结。待项目单位集中缴齐有关费用且材料齐全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各窗口集中打印审批证件,审查实行关口后移的前置条件和押后提供的非要件材料,条件要素符合要求、材料齐全后,各窗口在审批证件加盖公章,县住建窗口1个工作日内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窗口1个工作日打印《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综合受理窗口将所有证件统一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本阶段实行“一窗收费、一站式减免”,由综合受理窗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城市配套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建人防工程、政府投资工程等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减免”,有减免依据的,窗口直接减免,需要报请县政府批准的,综合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后,协助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并报请县政府。
(四)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报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经核实符合审批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然后由综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的验收工作: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投资额(县发改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验收(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县住建局);建筑工业产品备案审核(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节水竣工验收(县住建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清证明(县住建局);建筑节能认定(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县消防大队);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县人防办);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县园林处);危化场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验收(县地震局);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县水利局);建设项目涉水部分验收(县水利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县水保局)。联合验收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组织,各单位不得再组织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及时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
四、工作程序
(一)一窗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统一接件、转件,涉及并联审批的部门不得在窗口重复接件。一窗受理可灵活接件和多形式转件,既可分项、分阶段受理,也可综合受理;既可单部门单送,也可多部门联送。申请人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综合受理窗口按照“一号制”管理的要求,向申请人发送《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册》,指导申请人一次性填好表中相关内容,并据此对审批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后,通过联审联办系统推送给相关窗口。
(二)同步审查
有关审批窗口接到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查并向综合受理窗口反馈受理、不予受理或一次性补齐补正意见,由综合受理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应通知书。材料预审期间,部门内或部门互为前置的申报材料统一将审核环节后移至发放施工许可证前,不列入补齐补正范围,部门内缺失材料自行补齐,跨部门缺失材料由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协助补齐。属于非要件材料的,在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提供时限后,允许押后提供,先行予以办理。
(三)并联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综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实行局部并联和部分审批事项的环节并联。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安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能评、可研(项目申请报告)、环评等同步审查,项目立项、环境批复、土地登记并行办理。规划许可阶段,申报项目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且按要求完成修改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开展规划设计联办、规划许可审批、施工图联审、中介机构和部门同步开展专业设计、规划许可审批和技术性审核。施工许可阶段,招标完成后,同步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等相关规费,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安全报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竣工验收阶段,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送综合受理窗口,其中能够直接出具审批结果的,上传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个别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由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说明情况,并由综合受理窗口告知项目申请人延期办理原因。有容缺办理的事项,先行出具审批意见,待材料补齐后再出具正式审批证件。审批过程中因项目单位补齐补正材料造成流程挂起和咨询、评估、听证、专家评审、专家论证、企业整改、协调专家、涉及代办服务、报送上级部门审批、公示等时间不计入部门办理时限。
(五)统一缴费
办理过程中未实际产生的费用,或者在施工许可前不会因未缴费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行政机关收取的其他费用,在发证前统一缴纳。办理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选择由县政务中心中介服务超市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通过第三方监管的方式一次性缴纳全部中介服务费用。
(六)统一发证
各窗口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出具办结结果上传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有尚未审核的前置条件和尚未提供的押后提供非要件材料的,要先出具初步办理意见,上传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或者报综合受理窗口。待相关事项均出具办理结果或办理意见后,综合受理窗口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补正押后提供的非要件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并在材料补齐补正及费用足额缴纳后,组织各相关窗口对押后提供的非要件材料和关口后移的前置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窗口发放证件。
五、配套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采取措施持续改进联审联办效果,协调处理投资建设项目在联审联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召开联审联办工作会议,总结在联审联办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简化审批前置条件
在非区域性技术评价范围内,推行审批前置条件简化。
1.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评审。
2.县节能办牵头组织立项节能评审。
3.对坐落位置不涉及湖泊、河道、水库等严重水土流失区域的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4.对需向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提报的相关测绘数据实行“三测合一”,县政务管理办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负责制定配套方案或配套标准,避免重复测绘。
5.县住建局、消防大队、人防办、气象局、经信局、安监局、卫计局制定方案,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查、通信基础设计文件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预防性卫生审查实行“多图联审”,联合审查。
6.实行重点项目招投标平行作业,凡通过专家评审的县级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审批手续可同步办理。
(三)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对现有中介组织进行清理,凡没有与主管部门脱钩的要全面脱钩。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由相关主管部门引进和培育多家竞争性服务主体,每类不少于3家,并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中介超市”,形成有效竞争。规范中介执业行为,严格中介服务时限量化管理,大力推行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依规收费等制度,确保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合规合拍。加强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介执业信用档案,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和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应挂钩,不断推动中介服务水平提升。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提高项目落地速度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组成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调整完善行政审批内设机构,将行政审批、服务和验收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成立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切实做到管批分开。同时,要创新内部审批机制,整合审批职能,归并审批环节,有效压缩“内循环”时间。要建立项目标准化审批、内部联席审批制度,加强科室协调和上下流程衔接,努力推进审批提速。要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解决信息建设跟进不到位的问题,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服务平台与各部门、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服务流程各环节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凝聚服务合力,提升服务效率。
(二)强化协作配合
提高审批效率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县政务管理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建设项目审批台账,制定交接制度,落实项目审批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县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是建设项目审批有关阶段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项目立项、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主要手续的办理,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时间进度完成各环节审批工作,其他部门是项目审批的配合部门,负责建设审批手续的前置和条件审批,要主动配合第一责任部门工作,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形成加快项目落地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
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审批第一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协办部门参与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对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县督查办要对各部门、单位审批办理工作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和考评。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局级事业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做好我县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临政办发〔2017〕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养老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坚持机制创新,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及管理方式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二)基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个人缴费可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代扣,实行单建统筹的,需个人另行缴费,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初期,暂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55元、个人缴费每人30元(从个人账户划拨),同级财政补助(含福彩公益金)每人15元。
(三)基金管理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待遇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或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护理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护机构)或居家接受相应的长期医疗护理;参保人员因病需长期保留各类插管、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瘫痪或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以及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可以申请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一)医疗专护。是指定点医院提供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医疗护理。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居家医疗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四、待遇支付
(一)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
(二)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医疗专护在一、二、三级定点医护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85%,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的支付比例为90%,其余费用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慢性病(社区巡护除外)等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或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不再给予支付。
五、费用结算
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根据医疗护理的形式、定点医护机构医疗资质与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定额包干标准。定点医护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科学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
六、组织实施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加大对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纳入年度预算,加强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与养老服务的衔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方案设计。要建立宣传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确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月3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费政办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在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全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强化我县公共创业服务功能,规范公共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精准创业服务的重要载体。
二、切实加强和加快推进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要按照统一机构设置、统一编制人员、统一工作职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标牌标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到2018年底前,全县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实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能、建设标准、设备配置、标牌标识“六统一”,全县所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全面达标。
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领导
一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把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加强和改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将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优先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确保全县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年底前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
二是加强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场所建设、队伍建设、资金落实、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社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不断完善和提升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创业服务平台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全县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扎实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县委督考办要加大对工作的督查力度,明确工作节点,建立工作台账,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保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争取失业保险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为推动就业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部门协作。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推进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具体问题;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项目,开展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配合做好我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为实现我县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费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费县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临沂市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政府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水利、水土保持等部门负责各自建设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水费指导价格,水利部门对其他部门建设的工程提供技术服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
第九条 县政府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条 县政府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一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产权及管护使用
第十五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工程投资者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产权明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有产权关系不变。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县政府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可以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水利局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开发区)水利站负责制定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优先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养护,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养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规定交由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其委托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进行奖惩为辅”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镇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村级水管员等农田水利服务组织建设,其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供水、养殖、农业生产经营,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涉农用水业务,提升服务和发展能力。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建立完善村级水管员制度,明确水管员职责,建立健全村级水管员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县政府加强农田水利信息化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运行和服务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大中型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农田水利条例》《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临沂市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水利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教育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培训
8.3 考核奖惩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及职责:
县民政局: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灾情,负责提供有关减灾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社会各界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办理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负责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县农业局:结合农牧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重大病虫害、低温、冰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期间,组织相关警种参与减灾救助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县住建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保障受灾地区的供水、供气、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转;组织指导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工作期间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负责救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及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所在地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县内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培训及演练。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县卫计局: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疫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汛情信息,组织对河流堤坝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救灾所需食品、物资的紧急调运,保障灾区物资的供应;负责在所辖企业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民兵以及所需装备、器材,负责灭火、监督检查、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秩序。
县广播电视台: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
县地震办: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及科普宣传工作。
县安监局: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局部强降水、干旱、冻害、台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
县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以及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县水产中心:对河流灾害预测报告;配合渔业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水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县消防大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减灾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完成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向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地震、水产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防灾减灾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启动预警响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民政局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 启动市、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市民政局。
4.1.3 对干旱灾害,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5日内核报。
4.1.4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后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参加,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灾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向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中央、省、市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县民政局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7.1.2 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乡二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加快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级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级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4月1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费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7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费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费县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四)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归口受理投诉举报,方便举报人。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 元奖励。
(三)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相应提高奖励比例。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最低不少于 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最高金额限制。
第十一条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县财政部门按照县食安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在新闻媒体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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