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
“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费县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
“双升”战略实施方案
为激发全县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分档爬坡、梯次成长,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7〕111号)和《临沂市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8〕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通过提高小微企业内部治理层次,优化小微企业外部治理环境,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能力,推动小微企业产业结构升级;通过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小微企业产业层次和治理层次,推动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升级。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层实施结合,坚持改革引领与创新驱动统筹,通过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战略(以下简称“双升”战略),创新出台从个体工商户到公司上线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建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小微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水平,加快小微企业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四化”步伐,提高小微企业在整个市场主体中的比重和活跃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引导支持345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小微企业占比不少于30%;新发展“规上”和“限上”企业150家,其中“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升“规上”不低于90家,“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升“限上”60 家;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3家;力争推动6家小微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力争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实现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超过0.35亿元;新增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652家、广告业小微企业11家、高端制造业小微企业87家、绿色环保业小微企业26家;培育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80家。引导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489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等申请国际商标注册1件;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9场(次);组织827 家小微企业参与“政银企”“政银保”和“银税互动”合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小微企业基础数据支撑,明确培育对象
1.确定重点培育扶持对象。以县市场监管局、经信局掌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为基数,建立小微企业分类培育库,确定“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重点培育扶持对象(县市场监管局、经信局牵头,县统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2.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的作用。依托小微企业名录(山东)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县小微企业名录,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积极拓展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分级归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知晓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依托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库功能,建立小微企业“双升”培育数据库,精确测算重点培育对象数据动态,监测小微企业“双升”培育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将出台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于政策出台之日起5 日内推送至本级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3.积极推进“个转企”。强化宣传引导,增强“个转企”工作的主动性。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支持个体工商户成为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的股东,对转型后财产、知识产权、不动产过户按规定给予优惠,扶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建立财务制度,明晰企业负责人同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加大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决策层及管理层的培训。切实为“个转企”做好优化服务、跟踪回访、转型帮扶工作。转型后的小微企业与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相比,一年内各种行政负担不增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4.加快“企升规”步伐。推进小微企业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逐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快速提升、快速发展。加强指导帮扶,切实帮助升级企业解决证照办理、项目备案、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县经信局牵头,县房管局、商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5.有序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企业明晰产权,避免股权虚置;明确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品牌带动、质量推动和规模经济作用,为企业挂牌上线打下坚实基础。(县金融办、经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要素支撑,优化小微企业外部治理环境
6.加大财政直接扶持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开展升级活动。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助推“双升”战略实施。(县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7.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能力。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私募股权等多渠道开展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提高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比重。(县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费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8.推进政银企深度合作。开展支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金融服务专项行动,强化融资对接,推进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借助金融杠杆更好地助推转型升级,共同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政银企”涉企信息共享,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实施优惠的贷款定价。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将小微企业纳税等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征信的重要依据,降低信贷风险,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扎实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供应链企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积极推进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助推企业发展合作战略,由县市场监管局指导金融机构利用其网点、人员、设备等优势,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费县支行、银监会、国税局、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9.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放大保险增信对扩大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城乡创业者提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分次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不超过1000 万元单户贷款额度。县财政部门按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本金固定费率基数的3%计算保费给予50%的补贴,同时按照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承担超赔风险和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政银保”三方合作机制,广泛引导小微企业通过“政银保”模式获得贷款支持,对有订单、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可以在现行“政银保”政策对保险费率、期限及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由小微企业与金融保险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保险费率不超过原费率(3%)一倍、贷款期限不超过2 年、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50%的具体贷款合同内容。(县财政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费县支行、银监会等部门配合)
10.落实税收优惠。积极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到2019 年12 月31 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 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18 年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创新政策,在税收服务上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县地税局、国税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1.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创业支持资金落实到位。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 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按规定给予每个岗位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县人社局牵头,县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12.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 万元的后补助。落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无偿资助,引导和促进银行、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强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梯度培育和差异化扶持。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落实“十个一百”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积极培育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大力实施“一企一技术”工程,每年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创新转型小微企业。(县科技局、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13.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为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凝聚一大批首席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职业经理人和高技能人才。明确引进人才的扶持、奖励措施和申报条件,为人才引进提供政策保障。鼓励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相关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扶持。对优秀小微企业家所在企业,在其申报项目、资金、试点、示范企业和研发、试验中心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经信局牵头,县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产业引领,优化小微企业产业结构
14.发挥大数据作用,精准推进产业升级。利用大数据分析现有市场主体在绿色环保、新兴战略、现代制造、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产业分布,有针对性地推进市场主体升级的同时,推进其产业升级;产业升级要和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相一致,同企业承担的风险相一致。(县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15.推动特色重点产业升级。按照临沂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深入实施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推动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形成支撑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增长点。加强规划引领,以现有产业为依托,对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进行整体规划、科学论证和精准定位。引导小微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培育壮大农业小微企业,推动产业升级。推进小微企业融入新旧动能转换工程,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扶持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信息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家政服务、社会养老、旅游等服务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发设计、融资租赁、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县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县科技局、农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旅发委等部门配合)
16.鼓励创新产业发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小微企业进入核心技术、工业技术改造、制造业智能化、机器人、“互联网+”等关键领域,形成一批创新领军型小微企业。加快引进消化再创新项目,引导小微企业进入移动互联、软件开发、动漫创意、数字影像等高附加值行业,提升小微企业服务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落实发展“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育苗扶壮”工程。(县经信局牵头,县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7.实施商标带动战略。支持小微企业培育自主商标,鼓励小微企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加强小微企业在并购、资产重组、转型升级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商标品牌化建设,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产业品牌。引导小微企业运用商标权进行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转让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强化政策支持,对省以上品牌企业在引进人才、财政税收、项目申请、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提升小微企业的品牌效应。(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18.实施质量提升战略。“放管服”并举,综合运用商标品牌建设、标准化、质量监督、技术服务等手段和措施,实施好人造板、木工机械和农副产品三大产业的质量提升,争创国家级、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依托费县特色农产品开展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品牌示范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等创建活动。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产业特点,优选一批中小企业,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以“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为主题质量技术服务活动,提高企业质量保障能力,重点培育一批单项冠军,推动质量品牌竞争力显著提升,加快推动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生动局面。(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9.实施品牌强县战略。按照培育一批新品牌、提升一批老品牌、打击一批假品牌的总体思路,建立和完善质量品牌高端化发展的支撑体系,调整充实品牌培育梯队,实施梯次培育,形成推动质量品牌高端化发展的工作体系。在先进制造业、旅游、文化、商贸、公共服务等领域继续推进质量品牌建设,打造我县产业发展名片。开展“品牌交流”活动,大力推广《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实施,引导企业高点对标,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通过追求卓越品控提升质量效益;助力企业把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同抓质量品牌建设有效结合起来,实现质量品牌与企业创新发展同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0.实施标准引领战略。推进标准提档升级工程,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积极参加临沂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创建,引导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领跑者”标准,并逐步上升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加快推进“标准化+制造业”“标准化+现代农业”“标准化+新型城镇化”等标准提升行动,推动标准化与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治理创新、政府效能提升、公共服务优化、城乡统筹发展的深度融合。推进市级地方标准创建,在我县特色农产品领域创建市级地方标准不少于2项;组织好2018年度临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1.实施广告升级战略。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广告”等创新模式,提升广告策划和创意水平,通过广告推介产品、占领市场,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及产品的辐射力和影响力。积极打造广告业小微企业“双创”平台,鼓励广告业小微企业和广告创意人才进入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建设广告业创新示范基地、研发基地和创业孵化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素质
22.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以企业治理层次和产业结构水平为基础选择培训对象,以提高新型战略思维能力、适应新经济发展模式、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制度为培训重点,细化培训方案,增加培训项目,倍增培训规模,确保 到2020 年有针对性地将“个转企”小微企业、规模及限额以上民营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和传承接班人员免费培训一遍。(县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县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商务局、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23.积极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要求,完善小微企业家培养体系,建成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熟悉国内国际市场、精通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国际化小微企业家队伍,为小微企业造就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以国民经济细分行业领军小微企业为重点,培养造就富有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在省内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小微企业家。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小微企业家协会、小微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建设,打造小微企业产业性和区域性联盟。(县经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工商联配合)
24.加强新升级小微企业培训。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以提高从业技能水平、规范用工劳动合同等为重点开展培训;对“企升规”的企业,以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等为重点开展培训;对“规改股”的企业,以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为重点开展培训。加强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的税收风险辅导,帮助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出资人和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党性修养。强化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企业的商标品牌国际化培训,促进企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质量培训、夯实小微企业质量技术基础。鼓励小微企业开展各种认证活动,通过认证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创立品牌。(县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人社局、地税局、国税局、商务局、侨外办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25.加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乡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搭建县、乡镇两级中小企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优质服务。加大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产业聚集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服务。加强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实施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县经信局牵头,县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26.加快小微企业发展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标准厂房和创业园、楼宇产业园、创业示范街、文化产业园区等建设。充分利用“十三五”期间省里每年遴选不少于10 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800 万元财政补贴的有利时机,通过积极争取,使我县更多“双创”基地得到扶持。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供小微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鼓励各乡镇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县经信局牵头,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27.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费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涵盖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负责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等内容的省市县统一、同步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对诚信小微企业予以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对失信小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研究制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探索构建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信用监管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8.加强小微企业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规范对小微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综合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全面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检查工作细则。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非法集资、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打击力度,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县场环境。(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29.加强政企联系沟通。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相结合,认真开展省里组织的万人进万企活动,靠前帮扶,勇于担当,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继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活跃度、市场秩序评价等专题研究,准确了解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完善政策发布等信息公开机制和政企沟通机制,用好“鲁企通”、政务热线等平台,开展项目、科技、金融、人才与企业“四对接”活动和进小微企业“送政策、送服务”活动,帮助小微企业解决项目申报、技术引进、融资贷款、用工管理等问题。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党建工作,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县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要把小微企业“双升”战略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立足实际,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合理安排进度。县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全县小微企业“双升”战略主要目标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列出2018—2020 年度“时间表”,确保任务目标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县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等部署要求,研究细化推进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配套政策。各乡镇要立足当地实际,根据分解的指导性计划,确定各年度完成总体目标任务的比例,确保到2019年年底总体目标任务完成率达85%,2020 年,全面完成“双升”战略目标任务。
(三)定期调度督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调度,推动各乡镇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要强化工作落实,每年1月上旬汇总本乡镇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及指标完成情况,报县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升”战略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了解各项政策。全县主要新闻媒体要开展相关系列报道、专题报道和典型报道,增强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板材企业整改要求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板材企业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根据《临沂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临发〔2018〕21号)的通知要求,研究决定将《费县板材企业整改方案》(费办发〔2018〕8号)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请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责任,分解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木业板材园区范围
(一)县级木业板材园区范围。根据《费县关于支持木业板材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和《费县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县政府设立探沂镇(含马庄镇)、费城街道两个木业加工核心区和梁邱镇、新庄镇、胡阳镇、薛庄镇、南张庄乡、上冶镇6个木业集中加工园区(即“2+6”木业板材园区)。木业板材园区之外的乡镇一律不再新批复板材企业。
(二)乡镇木业板材园区范围。“2+6”木业板材园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在县规划局指导下,于2018年8月份前完成各自乡镇木业板材园区规划范围划定。乡镇木业板材园区之外的区域一律不再新上板材企业。
二、明确板材企业入园范围
(一)“2+6”乡镇外木业板材企业。已完善环保手续的板材企业,禁止改扩建;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板材企业,经提升改造后仍无法完善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需搬迁入园。
(二)“2+6”乡镇内木业板材企业。在乡镇木业板材园区外的板材企业,已完善环保手续的,禁止改扩建;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板材企业,经过提升改造后仍无法完善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需搬迁入园。
三、明确板材企业整治要求
1.6月底,对通过整治达不到要求的板材企业予以关停,对通过整治达到要求的板材企业,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全县板材企业环保验收完成30%。
2.7月底,全县板材企业环保验收完成60%,开展木业板材园区的划定。
3.8月底,全县板材企业环保验收完成80%,完成木业板材园区的划定。
4.9月底,完成全县板材企业环保验收工作,对园区以外达不到环保要求需搬迁入园的板材企业,启动搬迁工作。
5.10月底,对园区以外达不到环保要求未完成搬迁入园的板材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3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费县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费县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复审工作方案
我县于2006年2月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称号,2012年12月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复核评估,被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工作的函》(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8〕5号)要求,我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复审,接受“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为进一步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确保顺利通过复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县委、县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决策部署,坚持以县中医医院为龙头,以农村为重点,健全我县中医机构和农村中医药三级卫生服务网;以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契机,坚持以服务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中医药文化为引领,以传承创新为主线,充分发挥传统医学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全面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4年版)》(国家级评审,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要求,完善以县中医医院为龙头,县人民医院中医科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实施中医药“名医工程”,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形成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农村中医药服务队伍,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需求,使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使我县的中医药卫生事业体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确保在今年9月份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复审中顺利过关,促进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扶持中医发展政策。学习贯彻《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组织实施《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山东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费县“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药工作(尤其是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建设、中医药城乡对口支援、人才培养、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层签约和社会办医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中医药工作。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形成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不断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以县中医医院为龙头,加强基础设施、重点专科、信息化建设,做好县中医医院二甲等级复审工作,确保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机制,设置基层指导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根据《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建设要求,加强县人民医院的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建设,开展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县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建设。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集中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独立设置的国医堂或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医诊室建设,完善中医诊疗设备、中药饮片配备,提供好中医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服务。打造中医药特色村卫生室,确保全县10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75%以上的村卫生室均能运用中医药技术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中医药专业人才,针对不同机构、不同类别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巩固和提高医务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中医药人才培训工作,鼓励西医学中医,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进一步优化中医药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县中医院要设立基层中医指导科,制定基层指导规划和中医药人员培训计划,提高中医药人员业务能力。
(四)深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中医科室规章制度,门诊、住院病历、中医处方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积极开展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推动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进一步发挥特色和优势。积极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要加大中医药临床科室建设,加强中医药在常见疾病诊疗工作中的应用,按要求配备和使用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在中医药处方数量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方面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标准》要求。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按照《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要求,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中,要运用中医理论开展居民体质辨识工作。积极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开展防病治病工作。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宣传咨询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制定中医药健康教育处方,运用中医药的知识和方法开展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针对慢病患者制定个性化中医药治疗方案。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六)突出中医药文化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加大对中医药文化的总结、整理、宣传力度,推动中医药文化体系建设。各医疗机构要从建设中医特色诊疗区域、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认同中医药、使用中医药、感受中医药文化,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满意率不低于85%。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费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县发改局:负责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中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推进规范中医药服务收费和药品定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保障,中医药事业费占全县卫生投入10%以上,或占全县政府卫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将中医药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给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相关经费。积极开展对中医药治疗项目财政补贴试点等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加大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力度。将中医药服务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中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研究制定相应倾斜政策,引导社区居民应用中医药服务。
(五)县编办: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落实中医药人员编制,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中医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六)县卫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协调政府各部门,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配备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要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中医药工作情况;完善中医药服务城乡居民的有关措施,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草药和中医药医疗器械等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将中医药服务纳入乡镇总体工作计划,由专人负责中医药推广和宣传。支持和帮助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组织推进辖区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相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20日前)
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等。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评审标准》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复审迎查工作标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筹备迎审阶段(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20日)
7月15日前,认真开展自评。各乡镇和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对照《评审标准》,完善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医药软硬件设施建设;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达标。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迎查细则,进行资料、现场准备,确保中医药服务工作质量、中医病案书写合格率、门诊中医处方书写合格率、中药饮片质量、中医专科建设、中医药人员培训率和基本设施设备配置等重点指标达到《评审细则》要求。
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于7月15日前将复审申报材料报县卫计局。同时,邀请市、县相关领导、专家到我县进行现场指导,并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9月)
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做好资料汇总,积极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专家组的评审。同时,针对专家反馈意见,积极抓好整改落实,不断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费县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复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县迎接复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具体落实各项复审迎查工作任务。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费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等精神,切实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相关工作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
(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乡镇、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我县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县卫计局作为复审迎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复审工作牵头抓总,经常开展督促、指导;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四)严格自查,及时整改。县卫计局要加强培训力度,使每个医务人员熟悉《评审细则》标准要求,要督促各医疗机构结合《评审细则》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逐条梳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限时整改到位。要不断总结各医疗单位好的做法、经验和效果,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予以推广,统筹推进全县复审迎查准备工作。
(五)加强督导,严格奖惩。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迎查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加强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指导,对复审工作力度大、推进快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被动应付、影响复审的进行通报批评,保证整个复审迎查准备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专栏、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在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医务人员认识到中医药是我国医学领域中的宝贵财富,做到全民动员,全民参与,齐心协力推进全县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资料收集与归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落实专人,按照《评审细则》要求,对我县2015年至2017年工作资料进行收集与归档,按照时间节点报县卫计局汇总、存档备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办发〔201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费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费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住房安全保障是实现精准脱贫的必要条件,也是各级巡视巡察、检查考核最重要的内容,更是当前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最薄弱的环节。为确保2018年基本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和一般农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省市分配我县416户危房改造任务。今年5月份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又先后进行了两次摸底调查,待第三方鉴定结束后,再确定新增加的危房任务数。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存在住房危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同时兼顾住在D级危房中的一般农户。
(二)对象确定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由县扶贫部门认定;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县残联部门认定。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四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一般农户身份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认定。
(三)补助标准及改造要求
1.四类重点对象
四类重点对象唯一住房且是C级危房的进行修缮加固。要求是:一是对地基轻微沉陷及墙体轻度裂缝的进行灌浆处理,同时使用钢筋混凝土站柱进行支撑加固,县级财政补助0.2万元/户;二是对屋面漏雨或局部塌陷的进行换柭换瓦处理,但不得使用彩钢瓦,补助0.2万元/户;三是对屋内脱落的墙皮进行修复,补助0.1万元/户;四是更换损坏的门窗,补助0.1万元/户。同时存在两种情形以上的,可以累加补助。
四类重点对象唯一住房且是D级危房有改造意愿的进行拆除重建。要求是: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建筑面积1人户控制在20-30平方米,补助2.1万元/户;2人户控制在30-40平方米,补助2.8万元/户;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补助3万元/户;4人以上(含4人)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补助3.5万元/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同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在以上补助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不得使用空心砖砌体,不得使用彩钢瓦。
2.一般农户
该类人群唯一住房且是C级危房,自行修缮加固,县级财政不予补助。该类人群唯一住房且是D级危房有改造意愿的进行拆除重建。要求是: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1人户控制在20-30平方米,县级财政补助1.1万元/户;2人户控制在30-40平方米,县级财政补助1.4万元/户;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县级财政补助1.5万元/户;4人以上(含4人)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县级财政补助1.8万元/户。不得使用空心砖砌体,不得使用彩钢瓦。一般农户中本人或子女为公职人员的不予补助。
四类人群、一般农户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户无改造意愿的由乡镇、村做好工作,由子女签定赡养协议,妥善安置,确保住房安全。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助政策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操作程序
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居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四类重点对象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四)县级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复核对象身份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组织人员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
乡镇(甲方)、村(居)(乙方)、户(丙方)三方要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住建局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方式等内容(附件5)。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6月底前,完成2018年度第一批416户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县住建局会同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附件3)。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将对危房改造验收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同时,要引导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志愿者帮扶和村民互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支持,构建多渠道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
(二)资金管理
1.专款专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要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2.及时支付。要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的制度,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支付时间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要在信息系统中上传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凭单的照片。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新建翻建、修缮加固,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深度贫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3.加强监管。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乡镇应根据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危改对象的认定结果,认真开展农村危房排查工作,将农村危房等级和数量情况核准、核实,认真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
(二)完善信息档案管理
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应内容规范、建立目录、装订成册,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贫困类型证明、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认定材料、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按照绩效考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工作,要在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录入,同时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农户档案完整、准确。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五个基本”。县住建局要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统一制作质量检查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并现场填写质量检查表,经检查人员、危改农户、施工方三方签字确认后,拍成照片上传至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可靠。
(四)加强风貌特色建设
各乡镇乡村规划监督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危房改造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当地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照村落保护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对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五)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乡镇每月初将上月危房改造月报报至县住建局,月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费政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通知县政府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县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经行政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县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签批,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七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研究涉诉案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具体负责的应诉人员。
第八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于收到应诉通知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辩意见,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诉讼案件答辩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证据材料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呈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正职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应诉答辩材料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明确签批后,县政府法制机构将案件证据材料报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法定答辩期满前召集政府法制机构、应诉承办单位、律师参加的案情分析研判会,全面了解案件。
第十二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前款所列(四)(五)项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参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县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从应诉承办单位法律顾问中选定;应诉承办单位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从县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确定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代为应诉,并另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诉人员应将出庭应诉情况书面报告主审法院。
第十五条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法庭秩序。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应诉人员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经应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上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裁判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再审案件,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应诉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制作年度应诉工作报告,总结行政应讼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败诉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应诉承办单位应根据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五条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与县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有典型意义的,可建议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庭审观摩。
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县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建议后,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庭审观摩。
第二十七条应诉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和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法制科室具体承担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三十条县政府建立行政应诉案件通报制度,对全县行政应诉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行政应诉的备案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费政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通知县政府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县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经行政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县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签批,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七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研究涉诉案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具体负责的应诉人员。
第八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于收到应诉通知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辩意见,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诉讼案件答辩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证据材料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呈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正职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应诉答辩材料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明确签批后,县政府法制机构将案件证据材料报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法定答辩期满前召集政府法制机构、应诉承办单位、律师参加的案情分析研判会,全面了解案件。
第十二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前款所列(四)(五)项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参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县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从应诉承办单位法律顾问中选定;应诉承办单位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从县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确定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代为应诉,并另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诉人员应将出庭应诉情况书面报告主审法院。
第十五条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法庭秩序。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应诉人员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经应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上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裁判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再审案件,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应诉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制作年度应诉工作报告,总结行政应讼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败诉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应诉承办单位应根据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五条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与县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有典型意义的,可建议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庭审观摩。
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县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建议后,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庭审观摩。
第二十七条应诉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和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法制科室具体承担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三十条县政府建立行政应诉案件通报制度,对全县行政应诉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行政应诉的备案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费政办发〔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费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费政办发〔2017〕9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管理。水利工程包括河、库灌区,供排一体灌区和井灌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农业用水户的原水价格。其中,农业用水户包括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等生产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其中,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商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等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或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含井灌区)及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协商定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灌溉单元或工程管护单元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和管护方式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应以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测量的用水量据实核定,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也可采取“以时折水”、“以电折水”或“以亩次计价”等计价方式计价。
第二章农业供水价格的构成
第七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直接材料费、修理费、原水费和水资源税等。
(一)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获得的各种报酬及相关支出等,包括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基本保险费。
(二)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的费用。其中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在政府核定成本时,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三)直接材料费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支出等费用。
(四)修理费由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
(五)原水费是指供水经营者购入原水发生的费用。
(六)水资源税是指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金。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一)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十条利润是指供水单位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净资产利润率按不超过国内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核算。水利工程除保障农业供水外还有其它功能的,农业供水净资产要按农业供水分配系数分摊。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十二条以电折水的价格构成。包括原水费(水资源税)、电费、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
(一)原水费为一度电平均所提(抽)水量乘以当地原水价格和水资源税的费用。
(二)电费为当地农业用电一度电的价格。
(三)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按上述水利工程核算办法计取。
第十三条以时折水的价格构成。包括原水费(水资源税)、工程(机械)折旧、动力费、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
(一)原水费为一小时平均所提(抽、排、引)取水量乘以所取用当地原水价格或水资源税的费用。
(二)动力费是指为实现供水消耗电力、热力等而形成的费用。
(三)其它费用的计取同上述水利工程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以亩次计价的价格构成。同一灌溉区域内,每亩次价格按当地浇灌一亩次平均用水量乘以水源价格加适当末级渠系维护费用计取。水源价格可以是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以是当地水源价格或地下水价格,具体按实际取用水方式而定。
第三章农业供水价格的核定原则与分类
第十五条供水价格按构成范围分为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全成本水价和微盈利水价。其中,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动力费、水资源税、人员经费等项目;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微盈利水价包括全成本水价和利润、税金。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按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核定,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可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经济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集中区可提高到微盈利水平。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达到全成本水平或微盈利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同时具有供水、排涝、防洪等用途的,核定农业供水价格时,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排涝、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统筹考虑区域内农业发展政策、用水量、农业生产效益等,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水源,积极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用水价格应高于其它供水类型;对照政策应当限制用水的,可以实行特殊加价制度。地下水成本高于地表水成本,适当提高地下水保护区用水价格。
第十九条落实上级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第二十条农业用水到户价格,要逐步推行可计量的终端水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执行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终端水价是指供水单位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核定的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是指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原则核定的价格。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同或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申请核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出正式申请,如实出具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说明、有关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逐级上报县物价局和县水利局核定。
第二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物价局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并报县物价局和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成本监审制度,履行成本监审程序。政府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在此基础上,县物价局会同县水利局,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农业用水工程,由供水双方协商确定水价后,通过签订合同予以明确。对实施政府定价的农业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供水供需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通过实施精准补贴,实现“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用水户)负担”的要求。
第五章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各供水单位应采用群众乐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安装必要的设施、仪器开展计量。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水利局确定计价方式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不得在水价以外加收其他费用。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或协议,按约定供水,并承担工程管护义务。合同内容包括约定价格、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并造成用水户损失,或未完成工程管护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农业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向供水单位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在规定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供水合同的约定减少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基本供水水费是供水单位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其中执行分类水价或分档水价的加价收入,扣除供水单位少量的管理成本费用外,应全部用于供水范围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县物价局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费收入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15日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费办发[2016]76号)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其他副县长根据会议议题相应参加,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成员单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族宗教局、人防办、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旅发委、民政局、环保局、房管局、地震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保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配合协作机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并通报联席会议的落实情况;
3.统筹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与执法的不衔接、执法之间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实现管理与执法的有效衔接;
4.部署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增强综合执法合力;
5.研究制约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
6.研究处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汇总各成员单位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
2.汇总、整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组长审定;
3.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4.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其他成员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会前10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报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将审定的议题交各成员单位研究。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后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法院、纪检监察、相关单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对研究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有关单位必须积极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日
费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县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县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到位。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土地管理利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整改,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和推动落实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整改内容、措施和完成时限
(一)耕地保护方面
1.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下发的问题清单为重点,全面排查基本农田划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划定前已经建成的,按照《临沂市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逐步拆除复耕。
2.对划定后占用基本农田的鲁南高铁便道,待其使用完毕,监督企业严格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划定后建成的没有存栏的养殖场于6月15日前完成拆除复耕;有存栏的养殖场,于10月15日前完成拆除复耕。对其它划定后占用并列入违法图斑拆除计划的,于6月15日前完成拆除复耕。
3.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书备案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和要求落实到实处。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面
1.关于“边报边用”问题。对反馈的费县2017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南外环、西外环道路项目建设用地部分地块“边报边用”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存在问题地块后,于6月5日前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15日前依法依规处罚到位。今后,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合法合规审批意识,严把审批关口,对存在的未批先建、边报边用问题,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后,方可报批用地。
2.关于“违法批准临时用地”问题。对违规批准的范学恩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临时施工场所、朱田滨河社区安置周转房和闻德省用于建设石子加工厂防尘棚等临时用地,6月10日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临时用地批复,责令范学恩、闻德省于8月15日前将违法占用土地整改到位。朱田滨河社区安置周转房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到位后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拒不执行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坚决杜绝为不符合条件的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土地供应方面
关于“批地空闲”问题。本次涉及我县批地空闲图斑9个,土地面积564.85亩,截止5月30日,已经完成3个图斑223.75亩土地供应工作。其余6个图斑341.1亩土地的批地空闲问题,县规划局加快图斑所处范围的土地规划制定工作,图斑所在乡镇,加快清理力度,确保于10月15日前做好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工作。
(四)土地利用方面
1.关于“城镇空闲土地大量存在”问题。对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反馈我县已供空闲土地26宗,由县国土资源局逐宗现场核查,利用数据库比对,确定空闲比例,分析空闲原因,制定具体措施,限期盘活利用。对低效利用土地,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督促用地主体增加投资强度,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利用效率,力争年内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对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力争两年内处置到位。
2.关于“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问题。针对我县10宗闲置土地,按照“以用为先、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开工建设一批,收回处置一批。对地上附着物清理不彻底影响开工建设的,责令乡镇(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于今年10月15日前清理完毕,力争年底前开工建设;对因规划调整原因影响开工建设的,由县规划部门于8月15日前协调调整城镇(村镇)规划,力争年底前动工建设;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确保两年内处置到位。
(五)土地执法方面
整改内容:2398宗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小工业、小仓储等违法用地遍地开花问题;部分乡镇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淡薄问题;379宗苗头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1.关于“违法违规用地总量大、数量多、分布广”问题。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意见》(费发〔2017〕19号)、《关于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土地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费办发〔2018〕49号)、《关于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费政办发〔2018〕27号)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土地管理秩序根本好转。对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能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要在处罚到位的基础上完善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能完善用地手续的,全部拆除复耕到位,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设施农用地要充分举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作层的,必须拆除复耕。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确定的重点问题图斑,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整改销号的80%,7月15日前全部完成。
2.关于“小、散、乱产业聚集,违法用地遍地开花”问题。结合环保督察、安全生产和城市违建治理,彻底整改消除违法问题。坚持疏堵结合,在今年探沂镇试点改造1000亩的基础上,拟定三年攻坚计划,引导木材加工等产业向园区集中,规范用地行为,严防违法用地问题滋生蔓延。
3.关于“部分乡镇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淡薄”问题。积极开展乡镇、村基层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10月底前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轮训一遍,全面提高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推动土地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4.关于“堆放压占、平整场地类苗头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问题。对已存在堆放压占、平整场地问题,全部复耕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规范土地管理和严格耕地保护的要求上来,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推进整改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期督导和全面检查验收。
(二)加强领导,多措并举。县里成立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将整改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组织领导、调度协调和督促检查。一把手要亲自研究、及时调度整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主动靠上、具体抓好整改工作任务落实。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不推、不等、不靠。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沟通协调、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定期向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申请销号。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整改。
(三)严格督导,强力推进。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建立日报告、周通报工作制度,加强调度和检查督导,每周五16:00前形成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具体到问题编号)报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整改标准,严把时间节点,高质量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数据造假和虚报成效;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强力推进整改。县政府将根据督导和验收情况,对整改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以此次督察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健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把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发生。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费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日
费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县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我县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到位。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土地管理利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整改,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和推动落实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整改内容、措施和完成时限
(一)耕地保护方面
1.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下发的问题清单为重点,全面排查基本农田划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划定前已经建成的,按照《临沂市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逐步拆除复耕。
2.对划定后占用基本农田的鲁南高铁便道,待其使用完毕,监督企业严格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划定后建成的没有存栏的养殖场于6月15日前完成拆除复耕;有存栏的养殖场,于10月15日前完成拆除复耕。对其它划定后占用并列入违法图斑拆除计划的,于6月15日前完成拆除复耕。
3.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书备案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和要求落实到实处。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面
1.关于“边报边用”问题。对反馈的费县2017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南外环、西外环道路项目建设用地部分地块“边报边用”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存在问题地块后,于6月5日前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7月15日前依法依规处罚到位。今后,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合法合规审批意识,严把审批关口,对存在的未批先建、边报边用问题,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后,方可报批用地。
2.关于“违法批准临时用地”问题。对违规批准的范学恩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临时施工场所、朱田滨河社区安置周转房和闻德省用于建设石子加工厂防尘棚等临时用地,6月10日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临时用地批复,责令范学恩、闻德省于8月15日前将违法占用土地整改到位。朱田滨河社区安置周转房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到位后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拒不执行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坚决杜绝为不符合条件的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土地供应方面
关于“批地空闲”问题。本次涉及我县批地空闲图斑9个,土地面积564.85亩,截止5月30日,已经完成3个图斑223.75亩土地供应工作。其余6个图斑341.1亩土地的批地空闲问题,县规划局加快图斑所处范围的土地规划制定工作,图斑所在乡镇,加快清理力度,确保于10月15日前做好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工作。
(四)土地利用方面
1.关于“城镇空闲土地大量存在”问题。对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反馈我县已供空闲土地26宗,由县国土资源局逐宗现场核查,利用数据库比对,确定空闲比例,分析空闲原因,制定具体措施,限期盘活利用。对低效利用土地,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督促用地主体增加投资强度,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利用效率,力争年内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对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力争两年内处置到位。
2.关于“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问题。针对我县10宗闲置土地,按照“以用为先、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开工建设一批,收回处置一批。对地上附着物清理不彻底影响开工建设的,责令乡镇(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于 今年10月15日前清理完毕,力争年底前开工建设;对因规划调整原因影响开工建设的,由县规划部门于8月15日前协调调整城镇(村镇)规划,力争年底前动工建设;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确保两年内处置到位。
(五)土地执法方面
整改内容:2398宗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小工业、小仓储等违法用地遍地开花问题;部分乡镇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淡薄问题;379宗苗头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1.关于“违法违规用地总量大、数量多、分布广”问题。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意见》(费发〔2017〕19号)、《关于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土地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费办发〔2018〕49号)、《关于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费政办发〔2018〕27号)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土地管理秩序根本好转。对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能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要在处罚到位的基础上完善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能完善用地手续的,全部拆除复耕到位,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设施农用地要充分举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作层的,必须拆除复耕。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确定的重点问题图斑,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整改销号的80%,7月15日前全部完成。
2.关于“小、散、乱产业聚集,违法用地遍地开花”问题。结合环保督察、安全生产和城市违建治理,彻底整改消除违法问题。坚持疏堵结合,在今年探沂镇试点改造1000亩的基础上,拟定三年攻坚计划,引导木材加工等产业向园区集中,规范用地行为,严防违法用地问题滋生蔓延。
3.关于“部分乡镇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淡薄”问题。积极开展乡镇、村基层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10月底前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轮训一遍,全面提高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推动土地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4.关于“堆放压占、平整场地类苗头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问题。对已存在堆放压占、平整场地问题,全部复耕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规范土地管理和严格耕地保护的要求上来,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推进整改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期督导和全面检查验收。
(二)加强领导,多措并举。县里成立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将整改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组织领导、调度协调和督促检查。一把手要亲自研究、及时调度整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主动靠上、具体抓好整改工作任务落实。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不推、不等、不靠。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沟通协调、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定期向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申请销号。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整改。
(三)严格督导,强力推进。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建立日报告、周通报工作制度,加强调度和检查督导,每周五16:00前形成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具体到问题编号)报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整改标准,严把时间节点,高质量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数据造假和虚报成效;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强力推进整改。县政府将根据督导和验收情况,对整改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以此次督察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健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把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发生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矫晓斌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人事编制、人民武装、国防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联系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刘恒波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矫晓斌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政府法制、镇域经济、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招待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东新沂蒙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
刘秀光同志: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信访、社会稳定、司法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
分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
联系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县委610办公室、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
邵长满同志:负责扶贫、民族宗教、对台事务、侨务外事、国土资源、交通、公路、铁路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外事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公路局、济南铁路集团公司临沂车务段费县站。
戚广振同志: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畜牧、渔业、农机、气象、烟草、蚕桑(生产)、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林业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水利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水产局、县水土保持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果业局、县农机局。
联系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气象局、县烟草公司、县丝绸公司、中国石化费县分公司。
朱玉祥同志:负责统计、工业经济、安全生产、民政、军民关系、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民防空、抗震减灾、电业、邮政、盐务、通信、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统计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县检验检测中心、县人防办、县地震局。
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盐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侯素云同志: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蒙山天蒙景区管委会、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县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
联系青岛理工大学(临沂)、临沂大学费县校区、县档案局、县红十字会、县医药公司、新华书店。
秦连杰同志:协助朱玉祥同志负责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许永江同志:协助侯素云同志负责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和解决大班额推进工作及教育督导工作;负责民生事业拓展推进办公室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齐可营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邵长满同志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福金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戚广振同志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谭成亮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十大产业园区暨新旧动能转换综合推进办公室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招商局。
田德兴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刘恒波同志负责发改、重点项目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一体推进办公室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王昊同志:协助矫晓斌同志负责编制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联系县科协、县贸促会。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市场集中整治和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全县市场集中整治和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
全县市场集中整治和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管理,有效治理以路代市、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现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干线交通安全畅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农村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等进行集中整治攻坚活动,坚决依法消灭“马路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费县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加快“退市还路”和“还路入市”步伐,彻底解决“马路市场”造成的秩序混乱、卫生脏乱等问题,有效规范农村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传统市场转型升级,实现市场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推动费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一个原则:即取缔马路市场、培育集贸市场和网络市场、扩大专业市场、服务乡村振兴。
做到七个结合:即统一领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堵与疏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全县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取缔“马路市场”,规范管理各类市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良好交易交通秩序。
(二)整治对象
1.全县58处集贸市场(其中公司化登记17处)、2处专业市场(其中自由市场需扩容)、20处庙会,重点是公路干线两侧占道经营的37处市场(开发区1处、费城街道2处、朱田镇4处、梁邱镇4处、石井镇3处、新庄镇3处、马庄镇5处、探沂镇7处、胡阳镇2处、薛庄镇3处、南张庄乡1处、大田庄乡1处、上冶镇1处);
2.全县52处二手车专业市场主体(其中企业44家、个体工商户8家);
3.全县农副产品专业市场。
(三)整治任务:严禁各类市场占用国道、省道及县乡道经营,重点治理市场溢摊、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等以及市场“脏、乱、差”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被取缔“马路市场”区域的长效监管,防止“马路市场”反弹回潮。
(四)整治标准:集贸市场距离国道、省道以及高速路出口两侧应不少于100米,距离县乡道应不少于80米,一律不得在国道、省道、高速路出口两侧及县乡道上摆摊设点,实现市场溢摊、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等行为查处率100%,“脏、乱、差”现象治理率100%,切实达到“市场与市容并美、流通与交通并畅、发展与稳定并举”的整治标准。
(五)市场建设和长效化管理要求
1.建设集中统一的费县二手车交易和汽车配件市场;
2.适应新旧动能转换,在蒙山前建设鲁、苏、豫三省最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及配套加工企业;
3.着力培育具有乡镇、社区商品特色的电商龙头企业、示范企业和网络交易平台,推动传统市场的转型升级;
4.县政府成立管理领导小组,试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场化运作的市场投资管理公司;
5.制定集贸(专业)市场管理办法,保证常态化管理各类市场,促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工作步骤
从2018年6月份开始,到2019年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成立整治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召开由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县直相关部门和重点村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县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新费县》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参与活动的各乡镇,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制定详实的工作措施,细化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排出时间表,制定路线图,集中开展整治工作,彻底清除“马路市场”,确保集贸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公路干线安全通畅。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对各乡镇“马路市场”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责成各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四)巩固提高、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将各项整治措施严格落实到位,避免农产品交易旺季出现反弹。基本建成确定的集贸市场、二手车和农副产品交易等专业市场,达到彻底根治马路市场的目的,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形成专题报告,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贸市场(马路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集贸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周通报全县市场整治工作信息;各乡镇要利用发放公开信、印发宣传册、悬挂过街帘、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集贸市场及马路市场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三)强化分工协作。各乡镇一方面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和坚持长效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扶持辖区市场通过市场企业化登记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严格落实“谁开办、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内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和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会同住建、规划、国土、商务等有关部门编制集贸市场近期和中长期建设与发展规划,推动集贸市场向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为目标,通过“农户+龙头企业(基地)+互联网+市场”的模式,注重打造一批电商龙头企业、电商示范企业、电商产品基地和具有地方商品特色的网络交易平台,以点带面,构建普通农户与互联网大市场对接的桥梁和纽带。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大对乡镇驻地、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管,协同乡镇坚决取缔“马路市场”,还路于民,彻底根除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公路溢摊、乱摆乱放等现象;要有计划地增加和改善集贸市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集贸市场附近下坡路、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严格按照标准设置标识标线,安装减速带等设施。对毗邻国、省道等重要交通要道上的集贸市场,要设置隔离护栏、绿化带等有效的防护设施。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马路市场整治督导,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认集贸市场主办经营者资格,对其监督指导,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县公路局负责省道沿线乡镇集贸市场整治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整治公路沿线市场车辆乱停乱放,严肃查处“三无”车辆,负责搬迁过程中交通指挥,根据需要施划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停车秩序。县公安局负责马路市场取缔工作的执法保障,严厉查处抗拒执法、攻击管理人员的行为。县规划局负责各乡镇集贸市场的选址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大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县环保局要对集贸市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提出具体意见;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畜禽等产品的检疫;县消防大队负责对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
(四)强化工作调度。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科学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跟踪督办制度,从方案制定到市场建设、整治、管理全程督办,坚持月调度,月督查、月通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即时报告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集贸市场集中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由县领导小组进行全面考核。对集贸市场搬迁速度快且不反弹的乡镇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成效不大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的扶持力度,强化考核问责;探索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成立市场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全县集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巩固措施,持之以恒地抓好长效管理,力争整治一处、管理一处、巩固一处,确保集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
费县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山东省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农机计字〔2018〕10号)及《临沂市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农机字〔2018〕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费县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县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这根主线,以促进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建立深松整地作业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二、补助区域、作业模式和作业质量
(一)补助区域
本项目为费县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服务项目,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作业面积3万亩,依托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进行整村推进作业。对2016年和2017年实施过深松作业补助的耕地不再予以补助。
(二)作业模式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模式分为单一深松作业和联合深松作业两种模式。单一深松作业是指只有深松装置或在其后加挂镇压装置,不挂其他任何作业装置进行的深松作业。联合深松作业是指在深松作业的同时还一次完成旋耕,或播种、施肥、镇压等作业。2018年我县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主推单一深松作业模式。
(三)作业质量
农机深松整地的作业深度应达到或超过25厘米以上,单一深松作业要求基本无漏松,深浅基本一致。
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社要加装深松作业智能化检测设备。进行远程实时监测,不安装信息化监测设备的机械不准承担深松作业任务。
(二)补助标准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35元。作业补助资金兑现给承担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助程序
补助程序应遵循“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依照以下步骤实施。
1.签订合同。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作业任务,各乡镇合理确定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区域,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具体到村到地块。农机管理部门应与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作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作业任务、作业区域、作业模式、作业时间、作业质量、指导价格、收费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和责任。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与村委会签订作业合同,并及时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合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不影响农时作业。合同中要明确作业地块、作业面积、作业模式、作业时间、作业质量、收费方式、作业价格、补助标准以及受益农户和农场等内容。
2.作业确认及兑现。今年全县农机深松作业的面积和质量核实全部实行信息化监测。未实施深松整地作业信息化检测的,不予兑现作业补助。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根据信息化检测结果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县农机、财政部门组织力量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信息化监测结果和公示抽查情况,形成《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并通过部门公示栏、政务网站等方式公示7天,同时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结合信息化监测结果、《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进行抽查检验,无异议后,县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及时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深松整地工作为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个性化考核指标,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县里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农机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深松作业的组织、技术、监管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具体到农户地块。考虑受益农户时要有重点的向贫困户倾斜,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贫困户开展作业帮扶服务。
(二)择优确定深松作业主体。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发布招标的内容、招标的条件、招标的程序,组织作业能力强、社会信誉高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投标,由农机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投标者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深松作业主体。择优确定的深松作业主体不得将深松作业任务转包或分包。要在招标条件中明确规定实施深松作业的拖拉机动力为四驱100马力以上且深松机上必须加装深松监测仪。
(三)加强机具保障。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扶持发展大型拖拉机、深松机具,以及相配套的玉米联合收获机、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等,保证当地深松作业需要。要及时发布作业需求信息,组织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深松跨区作业,为加快推进深松作业注入新的活力。
(四)加强技术指导。要坚持农机农艺融合,建立完善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技术模式、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下乡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对农机手的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阳光操作,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强化实施过程监管,参加深松作业的机械都要加装信息化监测装置。自动监测作业质量和面积。要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运行,阳光操作,按规定和制度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六)加强宣传引导。实施深松作业要注意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在组织发动、落实受益村户、监管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等方面的作用。要广泛宣传农机深松作业的重要意义和增产增收效果,提高农民应用农机深松作业技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现场推动,在重要农时通过举办农机深松现场会、深松机械演示会等措施,强化对农机深松技术的宣传推介。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深松整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费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的通知
费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34号)要求,现将《费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今后,凡未纳入《费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县编办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
通 知
费政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费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我县有残疾人口6.25万,持证残疾人21883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始终将残疾人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支持、残联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优惠扶持残疾人的政策规定,推动了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配合县民政局为9737名重度残疾人发放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680.1万元,为1852名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132.42万元;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实现了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为近2万名残疾人生活、医疗提供了保障,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投入资金101万元完成144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投入资金30万元,为低保边缘户困难群体发放生活补助。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广泛实施各类康复工程,大力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输送281名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医院接受免费康复救助;投入资金68.4万元为717名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救助和免费住院治疗;投资910余万元对4000余名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为46名贫困低视力患者免费配发辅助器具114件;免费适配辅助器具5000余件;动员社会力量,为52名贫困缺肢患者安装了假肢;加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市率先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县级疾人康复中心,管理运营成效显著,康复成人1.3万人次、脑瘫儿童2400余人次,有效减轻和预防了残疾的发生。不断加大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力度并与卫计局联合出资70万元为12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康复指导站、292个村(社区)康复站配备1232件康复器材,乡镇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和村居(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建设覆盖率达到100%。开展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投资20余万元高标准建成5处残疾人托养院,新建1处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1处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596名残疾人发放阳光家园居家托养专项补助资金40.14万元。残疾人扶贫就业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实施“整村赶平均”工程为抓手,投入资金21万元扶持206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獭兔养殖项目;组织实施“助残致富奔小康”项目,省、市、县三级“第一书记”累计投入资金255.3万元帮扶2553户残疾人家庭上项目、找门路。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规范化建设“申报—审查—公示—培养—检查—奖励扶持”六步工作模式,依托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安置130名残疾人集中就业,辐射带动周边1000余名残疾人走上致富路;举办“沂蒙阳光”技师培训班35次,对残疾人进行了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全县40名自主创业残疾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7.1万元;组织86名残疾人参加临沂市残联举办的临沂市“劳动之星”暨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其中孙瑞获得了2011年盲人按摩单项比赛第一名的好成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连续增长。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办理残疾人证19189人;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行风热线,积极解答、处理残疾人各类疑难问题,处结率、满意率均达100%;大力改造残疾人无障碍生活环境,为509户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或配发无障碍器具,为1189名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31万元。残疾人教育宣传文体工作深入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学前康复教育率和义务教育入学率大幅度提高,为101名考入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发放助学金26万元;依托县特殊教育学校成立了智障班,招收10名适龄弱智儿童,开展康复干预、功能训练、文化教育、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县电视台开播了手语新闻;积极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在第九届全省残运会上取得了6金11银3铜的优异成绩。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全覆盖,落实残疾人专职干事、专职委员待遇并建立了稳步提升机制;推动自强与助残活动广泛开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残疾人自强典型,全社会关心重视、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
费县精准识别残疾人贫困户共有9772人,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与就业、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充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方便残疾人的公共设施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要,残疾人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残疾人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十三五”时期,必须优先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确保不让一个残疾人在小康路上掉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也对改善残疾人状况、保障残疾人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十三五”时期,将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机遇期,必须要以对党负责、对残疾人负责的态度,抓住机遇,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努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贫困、重度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大幅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使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费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兜底保障原则。既要加大政府投入,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责,确保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鼓励社会帮扶,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融合发展。
2.坚持多方联动原则。加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综合协调作用,既要突出政府责任,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残疾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既要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和提高残疾人福祉;又要加快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帮助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4.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既要加强对农村、山区等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5.坚持重点突破原则。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着力打造残疾人创新创业平台、康复平台、托养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四大平台”,拓展领域、提升能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细致、便捷的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残疾人保障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残疾人事业与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高,残疾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一)贫困残疾人全部如期脱贫。按照我县脱贫攻坚进度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脱贫任务,2019年巩固提升;到 2020 年,稳步实现城乡贫困残疾人“两不愁三保障”,同全县人民一道步入小康社会。大幅缩小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社会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大幅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残疾人收入差别。
(二)残疾人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在制度上确保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康复,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参与社会和平等发展更加充分。
(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更加广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孵化、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借助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力量,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残疾人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更加活跃,服务残疾人更加精准、到位。
专栏1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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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目标值 |
属性 |
1.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
>8.5%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
>96%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
>96%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8%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8% |
预期性 |
6.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 |
100% |
约束性 |
7.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 |
100% |
约束性 |
8.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约束性 |
9.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约束性 |
10.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
>95% |
预期性 |
四、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2.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加快残疾人各项补贴政策统筹整合,逐步建立以残疾等级为标准的补贴制度。
3.确保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继续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并提前5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支付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推动政府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贫困残疾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优先保障,并按照最高比例给予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异地移民搬迁等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兜底解决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2018年基本完成有改造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将残疾人居住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一并规划实施。开展残疾人廉价公租房试点工作,多种方式解决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
5.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打造残疾人托养服务平台,注重发挥政府、社会、家庭的力量,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土地、税收、价格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建立机构建设、运营、服务补贴等政策支持体系。至少建立一处符合条件能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全面推动向各类寄宿制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不断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扩大受益面。重点推动在残疾人就近、就便的街道(社区)建立3处以日间照料和辅助性就业为主要内容的“善爱之家”。持续加大对残疾人托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争取将有需求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服务范围。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
专栏2残疾人民生兜底保障重点政策 |
1.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4.困难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为困难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帮助。 5.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并提前五年领取养老保险金。 6.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 7.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8.阳光家园计划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机构,为700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
(二)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将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各类扶贫措施制定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实际需求,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让残疾人全面参与各项扶贫措施。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管理和扶持力度,不断增加其安置就业和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数,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优先配置给贫困残疾人家庭。积极引导贫困残疾人家庭采取土地托管或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实现家庭资产增值增收。大力实施“第一书记”帮包村助残扶贫项目、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依托“光伏扶贫”、“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项目搭建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残疾人扶贫开发平台。实施“千牵万·残疾人互联网+就业创业扶贫行动”,扶持培养残疾人电商扶贫带头人,广泛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脱贫。
2.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依法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考制度。到 2020 年,通过调配、考录、招聘等渠道,县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残疾人。推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年审。落实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和培训补贴制度,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情况公示制度,配合财政、税收部门做好征收与管理工作,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3.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及政府优先采购集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等政策。将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纳入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探索和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办法。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制定我县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执业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定和奖励,鼓励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推动“千企万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4.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打造残疾人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完善残疾人创新创业孵化机制,制定我县残疾人“梦想小镇”扶持办法,为残疾人提供创业、交流和服务的平台。培育建设残疾人淘宝村,扶持15名残疾人就业创业成功。实施“千牵万·互联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行动,鼓励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组建统一的“千牵万”残疾人网络创业平台,对残疾人创业者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推广。对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社会保险、小额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5.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制定我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办法,对其在生产设备、无障碍改造、工资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到 2020 年,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适宜人群的辅助性就业需求。政府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安排部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符合岗位就业条件下,应给予残疾人适度倾斜。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6.加强残疾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全县有关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并对培训合格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补贴和奖励等。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扶贫相结合,使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2门的实用增收技术。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加强评估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7.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网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即时岗位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等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独立的服务场所,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队伍,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等服务。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化进程,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搭建用人单位和求职残疾人用工桥梁。建立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库,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服务。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强化培训班,培育各行业的残疾人首席技师和技术能手,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专栏3残疾人就业增收重点项目 |
1.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创业培训;技能岗位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 建设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评选扶持8处以上市级以上优秀基地,安置和辐射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 3.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 农村基层党组织结对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扶持发展生产,实现稳定脱贫。 4.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项目 继续推进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普遍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到2020年,县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 5.残疾人创新创业基地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建立一处残疾人创新创业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创业、交流和服务的平台。扶持一处吸纳较多残疾人从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建设项目 建立1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和无障碍环境支持,促进职业重建。 7.支持性就业推广项目 培训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帮助更多智力精神残疾人实现支持性就业。 8.低收入残疾人就业补助项目 对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及就业年龄段内暂时未能就业,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予以救济补助。 |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残疾预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强残疾预防工作组织领导,加大残疾预防人才培养、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慢性病、精神疾病防治,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等,努力减少伤害致残。利用“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助残日”等宣传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2.构建康复服务平台。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残疾人专业康复、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康复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主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主要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大力支持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运营,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建设成为全县康复服务供给、康复技术推广、残疾人民生事业展示的重要平台,县级康复中心要发挥区域示范带头作用。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中心双向转诊制度。特殊教育机构要积极开展“康教结合”工作,发挥教育康复职能。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专门残疾人康复锻炼场所并配备必要设备器材,通过财政支持为村卫生室配备简易康复锻炼器材。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设立的康复站或康复室的作用;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扩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推动康复医院以及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3.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以残疾人状况调查发现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按照“精准化识别,个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摸清需求底数,做好经费预算,实施精准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确保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
4.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市场推动,加强残联系统县、乡两级辅助器具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民政、卫生计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积极参与临沂市康复产业博览会暨“善爱沂蒙”康复论坛,加快我县康复产业发展。创新辅助器具服务模式,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设辅助器具远程服务平台,鼓励基层机构应用互联网终端设备。到 2020 年,基本建立满足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政策保障体系,使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 80%以上。
5.稳步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全面推进全纳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医教、康教结合,学段衔接,普职融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构建完善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残疾儿童学前班,鼓励普通幼儿园要接收残疾幼儿进行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建立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平台,明确学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方式、责任学校、责任校长和责任教师,详细记录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情况。继续采取“一人一案”方式,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对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指导支持,为残疾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并不断扩大规模。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共享阳光·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学校自有助学经费应当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帮助残疾学生不断提高受教育水平。落实并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生活费和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制定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大力扶持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残疾人参加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
6.巩固特殊教育发展基础。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教育现代化办学标准,实现教师配备的现代化和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并逐步接收智障、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加强特殊教育专项督导评估。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在区域内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就读的或跟随普通班随班就读的,人均公用经费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7.大力推动残疾人文化体育发展。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针对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需求,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服务内容、活动项目和参与条件。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设置县级盲人阅览室,及时更新盲人阅读的读物及阅读辅助设备,并开展相关活动,提升使用率。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送电影进社会福利院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居家文化服务工程,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书籍、光盘等文化用品。培育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基地,引导、支持更多残疾人参与文化创业活动,同时也引导和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企业吸纳残疾人从事文化工作。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项目发掘保护,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举办全县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全县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组织参加市级以上残疾人艺术汇演。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人才档案。
8.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规定。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全县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制。推动家庭无障碍改造向规范化、智能化发展,根据不同类别级别残疾人需求,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全县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现全覆盖。开展无障碍环境县创建活动,把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和全县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建设考评机制,重点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生活社区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确保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按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加快推进城镇保障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站以及医疗康复机构等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我县无障碍车间国家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多彩费县·旅游无障碍”活动,推动景区无障碍建设。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落实残疾人免费停车政策,实现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和考试服务无障碍化。全面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工作,鼓励和扶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软件等开发应用。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使用电子产品。推动政府对外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政务新闻发布会增加手语翻译。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提供文字、电子字幕和语音提示,必要时要提供手语、盲文服务。继续推行电视台手语节目。
9.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具体情况,制定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
专栏4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
1.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各类基于社区的康复服务。 2.残疾儿童、青少年教育项目 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水平,适龄听力、视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义务教育后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3.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示范项目 扩大和改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条件,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4.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项目 依托现有特殊教育系统、成人教育、残疾人服务机构及职业培训系统,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5.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 帮助200户残疾人家庭每年读一本书、看一次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 6.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 建设1-2个残疾人体育建身示范点,推广、普及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7.信息无障碍促进项目 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推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无障碍服务,继续开播费县电视台手语节目。 |
(四)加强法制建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县、乡人大、政协加强对残疾人政治平等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立法和政策研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2.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纳入我县普法教育规划,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实用、便捷、高效的普法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和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活动。政府部门带头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3.创新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组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协调作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维权行动;充分利用政府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成熟完善的处置诉求工作机制,办好 12385 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使残疾人诉求得到高效及时办理,不断创新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五)凝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合力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公募残疾人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规范残疾人慈善募集活动。加强助残慈善事业宣传,引导更多社会资源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培养助残慈善工作人才,提高助残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筹集的善款,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其宗旨的残疾人援助项目。
2.推进志愿助残服务持续深入开展。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助残服务、“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志愿助残活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专业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残协,健全和完善志愿助残服务功能,大力加强志愿助残服务阵地建设。推动高校、企业、社区和乡镇广泛建立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加大助残志愿者培训力度,加强助残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展助残指导员队伍。加大志愿助残的宣传力度,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和知识。注重培育、树立和学习宣传自强和助残典型,建立自强和助残典型表彰人才库,召开全县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落实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用地保障、投融资、财税、价格、人才引进、政府补贴等扶持政策。着力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护理、生活服务、无障碍产品服务等产业发展,使康复护理和生活服务产业形成一定规模;辅助器具、无障碍产品研发制造水平有较大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鼓励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开发残疾人的意外伤害、康复、护理、托养等金融、信托、保险产品。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生活服务、扶贫、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培育专业服务组织、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效益的综合放大效应。
5.进一步优化扶残助残社会环境。加强宣传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主流媒体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办好残疾人组织微博、微信,充分发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拓宽宣传领域,增强宣传实效。全力营造扶残助残环境,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继续实施“助残奔康扶志计划”,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通过拍摄专题公益宣传片和微电影等新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果,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保障机制
(一)突出加强党的领导。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是实现残疾人和全县人民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行动纲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筹一盘棋,合力抓落实。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实际行动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认真落实县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任务等部署要求中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乡镇政府要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政府每年至少研究调度一次残疾人小康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边界和责任清单,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多元投入格局。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大彩票公益金等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用地、价格、金融、技术、人才、管理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登记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
(五)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统一的网络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和残联系统办公工作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创新“互联网+”助残服务新模式,建设集服务与展示功能为一体的全县残疾人信息服务平台,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特点,围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上受理—协同办理—监督评价”的新型服务模式,打造残疾人网上服务大厅,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更加便利和完善的途径。
(六)加强统计监测和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以持证残疾人个体为精准服务对象的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统计分析机制、评价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重点开展残疾人民生保障、社会福利、权益保护、残疾人服务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七)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提升计划,完善县级残联规范化建设。健全乡镇、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发挥好乡镇残联、社区(村)残协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并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残疾人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
(八)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加快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切实改善农村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引导城市优质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优先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这些地区倾斜。
(九)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残疾人组织是推动残疾人小康进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县乡残联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部署安排,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法依章程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切实了解残疾人基本需求,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帮助残疾人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开展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示范县、乡创建活动,进一步扩大残疾人组织覆盖面,提升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开展服务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加强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召开费县第七次残疾人代表大会,认真做好县、乡两级残联换届工作,壮大专兼结合的残联干部队伍,加大残联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完成各级残联残疾人干部配备工作目标,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开展“人道、廉洁、服务、奉献”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残疾人工作者“走基层”系列活动,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做残疾人的贴心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县乡两级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规范管理,建立残疾人专职干事工作津贴基本保障制度,保障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待遇;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
(十)抓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监测和绩效评估。实施好《费县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典型。
专栏5保障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重点项目 |
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和运营。 2.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加快建立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供)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残疾人服务领域的领军人才、实用型专业人才和创新型团队。 3.残疾人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创新“互联网+”助残服务新模式,建设全县残疾人信息服务平台,打造残疾人网上服务大厅。 4.志愿助残服务示范项目 实施一批志愿助残服务示范项目,建立12385志愿者联络工作站,支持助残志愿服务组织与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长期结对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 5.助残社会组织培育项目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给予扶持培育。 6.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完善县域残疾人工作机制,落实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服务提供、转介和监督评估等工作,为基层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支持。 7.社区服务示范项目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一批残疾人社区服务站,开展残疾人康复、照料、助学、辅助性就业、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服务。 8.残疾人事业研究项目 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认真总结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经验,不断推进残疾人事业理论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理论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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