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日
费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临政发〔2018〕27号)、《临沂市简化获得电力专项活动方案》(临政办字〔2018〕163号)要求,为优化我县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压缩办电时间,简化办电流程,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服务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一次办好”为改革理念和目标,针对电力接入中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通过“互联网+”实现流程再造,压缩时限、简化环节、降低成本、提升可靠性,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环节少、时间短、造价低、服务优的接电新模式,增强人民群众和企业获得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申请电力接入,由电网企业“一窗受理”。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将行政审批环节精简至4个以内,除规划许可外其余并联办理,审批总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的电网内部环节分别精简至4个和2个,办理时长分别压减至11个和3个工作日。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的审批全过程时长分别不超过21个和13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用电申请至送电(用户自身实施的受电工程工期不计入),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平均总时长分别不超过45个和20个工作日(不含涉铁路、涉高速、国道及省道审批时限)。加快35千伏及以上电力工程行政审批办理速度。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电效率和透明度。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分类处理”原则,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流程,除规划许可外,其余环节并联审批、同步操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全县电力接入工程纳入“一枚印章管审批”范围。电网内部环节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实施竣工验收、装表接电并联办理。压减各环节办理时间及资料,优化各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开辟电力接入绿色通道,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和服务内容,实行一证启动,做到简单业务“一次都不跑”,复杂业务“最多跑一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降低办电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省级以上园区用户、市级及以上园区优质用户以及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重点园区用户的供配电设施,电网企业逐步投资建设到用户红线,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规范收费标准和方式,统一并公开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绿化迁移恢复、掘路/涉路恢复等收费方式、标准和依据,公布具备资质的电力设计机构及收费依据、标准,并严格执行。(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大保障服务,提升供电可靠性。加快特高压工程建设,做好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重点园区、重点项目电网规划,建设可靠性高、互动友好、经济高效的一流现代配电网。推广不停电作业,科学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减少停电次数和停电范围。开展停电预判分析,实施主动抢修,最大程度减轻故障停电对客户的影响。(县供电公司负责;长期坚持)
(四)创新服务模式,增加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用电业务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按照“一窗受理”相关要求快速办理。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共用,通过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互用减少办电所需要件,实现用电业务“一网通办”。电网企业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全程线上代办相关手续,提高企业群众接电便利度、快捷度和满意度。拓展提升范围,研究制定35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流程的优化措施,推动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办理流程
(一)用电申请受理。用户可通过供电营业窗口和县政务服务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电网企业线上渠道等提交用电申请,电网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手续完备后受理申请。低压用户申请材料精简至2项: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协议);高压用户申请材料精简至3项: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协议),3.用电项目立项手续(县发改局明确需提供立项手续的企业种类及材料目录)。(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二)供电方案答复。电网企业正式受理10千伏用户用电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正式受理有外线工程的低压用户用电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实现电网内部全过程协调。10千伏及以下普通用户,推行“方案预编,现场答复”;10千伏双电源用户,实行“联合勘查,一周答复”。优化电源路径,实现时间、成本双节约。(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三)行政审批办理。电力接入工程如需办理规划、绿地占用、占路和掘路/涉路等行政许可的,除规划许可外其余并联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行政审批(不含涉铁路、涉高速、国道及省道审批时限)。除以下事项外,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前置条件和收费项目。
1.受理申请。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电力接入工程线上并联审批机制,一个窗口受理和答复。实现线上“一链办理”后,由电网企业统一发起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各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审批手续。(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
2.规划许可。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他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出具相关手续。对于长度小于150米的电力管线工程,免办规划许可手续,其他免办情形由县政府确定。免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应依法报备竣工测量资料。(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3.绿地占用审批。绿化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绿化迁移由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并出具迁移方案,可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养护单位实施,委托养护单位实施的,应出具搬迁预算(绿化部门出具收费依据和标准,并盖章确认)或由绿化部门出具缴费单,项目单位缴费后(缴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养护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绿化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占路许可。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出具占路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掘路/涉路许可。道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复审、审定等工作,出具掘路/涉路许可手续和路面修复缴费单。项目单位要签署按期缴费承诺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缴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四)接入工程实施。电力接入工程分为用户实施的受电工程和电网企业实施的配套电网工程。需用户实施的受电工程由用户自行实施;电网企业实施的配套电网工程,应在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前完成。对于用户受电工程提前完成的,电网配套工程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10千伏、低压工程应分别于20个(有土建工程的30个)和5个工作日内建设完成(民事协调延误工期顺延)。民事协调涉及居民、商户、企事业单位等阻挠施工的,应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验收送电。根据施工进度、用户需求等情况,电网企业提前与用户协商意向送电时间,合理确定送(停)电时间节点,优先采用不停电接火。10千伏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并办结用电手续后,电网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同步装表送电。低压用户办结用电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装表送电。(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经信局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部门,按照《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临政发〔2018〕27号)要求,建立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工作台账,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细化时间表、责任链,加强调度和通报,督促任务分解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上级要求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文件,按系统自上而下规范业务流程、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明确收费标准或公开招标、竞价等市场化方式;提出信息共享需求,共享自有信息资源;细化任务,确保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落地。
(三)强化督查考核。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作为相关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综合运用专项督查、明察暗访、舆论宣传、信用监管等方式全程监督,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积极作为,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严肃问责;对不履行按期缴费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失信黑名单、撤销申报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努力打造政府主导、各方推动、社会满意的电力接入营商环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2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稳妥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协作。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社会协同,搞好部门配合,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二)便民。以缴费人为中心,立足“一次办好”,完善缴费模式和流程,简化缴费程序,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便捷服务。
(三)高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管优势,强化税费协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质量,提升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效率。
(四)稳妥。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稳字当头,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稳定运行,收入平稳增长,社会反映良好。
三、主要任务
(一)平稳有序做好划转工作
1.积极做好划转前准备工作。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完成划转前,有关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继续扎实做好征管服务工作。划出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划转准备工作,做好费源摸底调查,开展档案资料整理,做到规范齐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存量数据交接工作。县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尽快联合制定数据交接方案,明确数据交接范围、数据标准、匹配规则、交接方式、验收标准等内容,并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存量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交接精准无误。
2.扎实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交接。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随同以上险种缴纳的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大病保险资金一并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人社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同时征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的征收工作。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划转工作。
3.认真开展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对上级确定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对我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归入或划入部门为主、划出部门配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的非税收入征管业务交接。
4.明确人员和经费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后,调剂现有税务人员从事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相关编制和人员原则上不划转到税务部门。经费划转工作,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实际情况,在职责划转时一并研究。
(二)厘清划转部门职责
1.社会保险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依法征收,开展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欠费追缴、违法处罚等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将征缴的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抓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参与社会保险费收入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参保扩面工作等。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主要包括: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交费额核定,并将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等。
2.非税收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征管业务规范,开展缴费人认定、申报受理、费款征收和会统核算;将计征、缴库等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非税收入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对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建议,并抓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政策和制度办法的制定、解释,非税收入减免、退库审批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划转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精准费源信息。
(三)提高征管和服务水平
1.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事先核定征收调整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采取多种方式征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验规则,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联合稽查。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缴费单位参保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做好参保扩面工作。
2.加强非税收入分类征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费种属性,分类确定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流程和方式。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对定期缴纳、与税收相关联的类税项目,可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确定计费依据或实施“先费后证(事)”的项目,可实施部门协同管理;对征缴人重叠、分散的非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可采取多种便民方式征收。
3.加强缴费服务。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服务,避免缴费人“多头跑”“往返跑”;要公开缴费依据,统一服务标准,简化税费缴纳流程,精简缴费资料,降低缴费成本,便利缴费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优化便民缴费措施,对适宜的关联业务探索实施“一站式”联办服务。
4.加强信息共享。县人社、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助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征缴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的部署,分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划转的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在2018年12月10日前实现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为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改革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改革专项组。专项组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编办、财政、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如期完成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为加强风险防控,着力实现无感过渡、平滑交接,助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稳健远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各有关部门的原主要征缴力量,要协助税务部门征收6个月。
(二)完善规章制度。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解释,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完善舆情管理快速响应机制,加强與情管理,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涉及的征收和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征管业务所需经费予以支持,待国家保障政策明确后,按照国家保障政策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按照《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临环发〔2017〕175号)文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县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保护并重,确保水源安全、卫生,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
(8)《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
(9)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
(10)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233号);
(11)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临环发〔2017〕175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5)《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6)《费县单村、联村等重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技术报告》。
三、划定方案
划定范围:本方案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对象为我县农村196处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共202个取水点。
划定技术方法: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结合水源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明显标志,最终确定保护范围。(1)河流、湖库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陆域侧岸边上游50米、下游30米、陆域纵深不小于30米的区域。(2)小型塘坝水源保护范围:不大于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50米范围。(3)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借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最低要求,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30米。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新确定的单村、联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由取水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单村、联村饮用水源废弃的,由水源所在乡镇作出书面说明分别报县水利局和县环保局备案。
各相关部门、单位为我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监管主体,各相关乡镇为落实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要求,逐步开展农村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做好农村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费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山东费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山东费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68号)、《关于转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以立足费县、服务全市、辐射山东为发展定位,打造临沂西部人力资源服务隆起带,成为临沂地区人力资源服务第一高地,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园区简介
山东费县人力资源产业园位于费县东部经济开发区内,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是按照“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建设,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培训、创业孵化、会务交流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区位优势
产业园位于费县东部,紧邻临沂城西工业带,与中国北方最大的物流基地国际商贸城融为一体,距京沪高速义堂出口、日东高速上冶出口及正在建设的鲁南高铁费县出口均在20公里以内,距临沂机场40公里,距日照港160公里。
三、入驻对象
1.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优先入驻;
2.从事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外包、薪酬服务、猎头、管理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及其他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从事考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产业相关业务的优质服务机构;
4.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趋势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的新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产业园项目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
5.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协会、联合会、商会等机构,经产业园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
申请企业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誉记录,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核准,方可入驻产业园。
四、招商优惠政策
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政策扶持外,还享受园区房租政策、财政补贴、费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创业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在园区创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并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并优先办理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山东省创业贷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大学生创业扶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创业实践的,享受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扶持。
5.税费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房租政策
1.对经批准入驻的企业,前三年对其房租实行全额补贴,后两年按其房租的50%给予补贴;并免费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办公桌椅、档案厨等办公用品使用;三年内免收入驻企业水费、物业管理费和网络费。
2.“一站式”办公。简化企业入驻程序,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入驻的企业办理经营审批、注册、登记、立项等相关手续,积极为入驻实体提供便利。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政策指导服务;入驻园区企业享受园区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论坛活动,同时园区提供大、中、小型会议室、培训室供入驻企业使用。
(三)财政补贴
1.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世界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中华区5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和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按县级收益额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2.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世界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中华区5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按县级收益额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贴。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和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按县级收益额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贴。
3.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按费县的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4.对于新注册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入驻条件的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规模和地方贡献,一事一议,给予财政补贴。
5.以上优惠政策均由受益财政予以兑付。
(四)凡入驻企业符合费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县内入驻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附则
1.本办法由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适用注册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7日
费县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8〕7号),全面推进我县足球改革发展,大力提升全县足球运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足球人口数量、提升足球运动水平为目标,以增强大众体质为目的,以普及校园足球、推广社会足球、提高竞技足球为重点,全面推进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赛事活动体系建设和市场培育开发,坚持走足球训练与教育教学、普及推广与提高水平、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足球发展道路,建立专业高效、系统完备、民主开放、运转灵活、法制健全、保障有力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县足球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目标
近期目标:完善足球管理体制,明确县级足球协会责任,健全协会管理体系。发展足球特色学校,举办校园足球联赛。广泛开展社会足球活动,培养一批高水平足球人才。
中期目标:足球场地设施实现县和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全覆盖。全县青少年足球人口大幅增加,初步建成足球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竞赛体系。社会足球蓬勃发展,经常参与足球活动的人口快速增长,全县发展足球运动的气氛日渐浓厚。形成以校园足球联赛、社会足球联赛为平台的赛事体系,大幅提升足球竞技水平。
远期目标:足球成为群众普遍参与的体育运动项目,形成健康的足球文化。建立学校、协会、俱乐部等多元化足球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建立专业高效、系统完备、保障有力的体制机制,实现我县足球健康发展。
二、明确足球运动协会责任
(一)明确协会职能。县足球运动协会作为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的全县足球领域的社团法人,主要负责团结联系全县足球力量,宣传和普及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才,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足球运动;协调举办、承办市、县级足球比赛;发展完善各级各类竞赛体系,推动我县足球事业和足球产业共同发展。
(二)加强协会监管。县体育局对县足球运动协会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相关政策扶持,为县足球运动协会履行职能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县足球运动协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三)健全协会管理体系。县足球运动协会不设行政级别,其领导机构应当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联赛组织代表、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有关组成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人社局等)
三、着力发展校园足球
(一)增强足球育人功能。把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作为素质教育、引领学校体育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作为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夯实足球人才根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增强家长、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让更多青少年学生热爱足球、享受足球,使参与足球运动成为适应社会规则、道德规范、陶冶情操和培养坚强意志品质的有效途径。
(二)推进校园足球普及。努力完善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加强足球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校园足球特色校至少配备1名足球专业教师;着力扩大校园足球覆盖面,增加学校足球人口。全县中小学要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每周确保1次足球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特色的“一校一品”体育教学改革。争取到2020年底,全县中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达10所,经常参加足球活动学生达3万人以上。
(三)畅通成才通道。允许足球特长生升学录取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动,获得良好的特长发展环境。拓展足球特长学生外出学习渠道,支持参加省市级赛事和交流活动。建立体育、教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拓宽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进入各级后备人才梯队的通道。
(四)建立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各学校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足球竞赛活动,构建包括校内竞赛、校际联赛、县级联赛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小学低年级学生参加校内趣味性足球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和初中、高中学校,要分别建立班级、年级代表队,参加年级教学比赛以及校际邀请赛、对抗赛等赛事。足球特色学校,要建立校级足球代表队,参加各级足球联赛。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校园足球。鼓励俱乐部等社会力量通过与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建足球学校、组织高水平运动队、派驻教练员支教等方式,支持校园足球发展。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团县委等)
四、支持社会足球发展
(一)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足球普及发展,加快扩大足球人口规模。注重从经费、场地、竞赛、教练指导等方面支持社会足球发展。充分发挥体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作用,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足球运动普及的工作环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建或联合组建足球队,举办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赛事。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足球活动,组织常态化的群众性足球竞赛活动,不断提高足球运动的群众认可度和参与度。
(二)加快发展社区足球运动。积极推动业余足球俱乐部、基层足球活动站点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多种形式组建社区足球队、社区足球运动协会和区域性非职业足球联盟。构建社区足球指导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足球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引领我县社会足球健康发展。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足球竞赛活动。全县各级各类足球运动协会建立健全县乡镇、社区和行业业余足球竞赛体系,并不断总结完善,使其固定化、经常化。
(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文广新局等)
五、加强足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扩充师资队伍。通过培训现有专业、兼职足球教师和招录取得教师资格的足球教练员、退役优秀足球运动员等方式,扩充足球师资队伍。定期选拔优秀青年足球教练员参加市级以上培训。县教育局做好校园足球教师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0名足球运动项目教师。
(二)积极引进高水平足球人才。统筹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为足球运动员再就业再发展搭建平台,鼓励支持优秀高水平足球运动员经过学习培训和考核,担任教练员、裁判员、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成为足球活动的骨干,从事足球管理、训练和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
六、完善足球竞赛体系
(一)科学设计竞赛体系。完善全县足球竞赛体系,增加竞赛种类,扩大竞赛规模,形成赛制稳定、等级分明、衔接有序的竞赛格局,尤其注重各级青少年等级赛事、校园足球赛事的结合衔接,实现竞赛结构科学化。
(二)切实维护足球竞赛秩序。严肃赛风赛纪,杜绝弄虚作假。赛事主办方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足球竞赛秩序的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打击球场暴力和闹事行为,引导球迷文明观赛、遵纪守法。
(三)完善足球赛事公共服务机制。强化足球赛事公共服务,健全各级各类足球赛事服务保障体系,体育部门与公安、卫计、交通等部门加强协作,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的赛事环境。(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等)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扩大足球场地数量。把足球场地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城镇和乡村的荒地、闲置地、公园等,因地制宜建设一批足球场地。“十三五”期间,中等以上学校均建有1块以上足球场地。对社会资本投入足球场地建设,要认真落实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提高场地设施综合效益。促进公共足球场低价或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在保障学校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课外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建立学校和社会场地的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等)
八、加快足球产业发展
(一)强化足球产业开发。积极树立品牌意识,加大足球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力度。通过打造县级社会足球赛事品牌,开发足球附属产品,培育足球服务市场,探索足球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足球产业开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足球产业,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足球场馆建设运营、足球赛事活动举办和职业足球运动发展。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局等)
九、完善投入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要进一步加大对足球的投入,重点用于场地建设、校园足球、精英足球、教学科研等方面。体育、教育等部门在安排相关经费时,应当对足球改革发展给予倾斜。(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体育局等)
(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足球。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投入足球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足球俱乐部,赞助足球赛事和公益项目,资助青少年足球发展。(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体育局等)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足球改革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建立费县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县足球改革发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足球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足球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县体育局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对足球改革发展的政策研究;县教育局要履行好校园足球管理职责,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教育局等)
(二)加强督导落实。各级要把足球改革发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重要议事日程,解放思想,明确目标,整合资源,结合实际,形成特色。将学校参加市、县级足球联赛情况列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考核,科学评价学校足球活动开展情况。(牵头单位:县督考办,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教育局等)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县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开设足球专栏专题,建立和完善足球新闻宣传工作机制,营造助推足球健康发展的舆论气氛。(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教育局、团县委、县体育局等)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沂市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突出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治理等重点任务,大力调整优化能源与产业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5%以上,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2.5、PM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87、3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5%(优良天数202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能源结构调整(牵头部门:县经信局)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到2020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压减到390万吨以内。
(2)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实施全县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完善煤炭消费核算办法,将煤炭消费指标和压减指标,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和具体企业,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确定清洁生产指标和空间布局控制要求,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乡镇,暂缓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3)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
(4)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对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必须实施“以新带老”且实现煤炭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乡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清洁煤炭全过程管控
(1)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经营监管、消费使用等环节管控,加强煤炭抽样检测,提高清洁利用水平。
(2)持续深入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等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煤炭经营场所防尘、防水、防渗“三防”等措施,强化规范化管理。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燃煤设施综合整治
(1)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落后燃煤机组淘汰方案,明确淘汰机组清单及淘汰时间,确保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2018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淘汰范围。2019年3月15日前,淘汰全县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煤粉锅炉除外);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全县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因集中供热需延期关停替代的,在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由县政府确定延长时限。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信局
(3)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65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建陶行业清洁燃烧改造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及完成时限,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采暖
(1)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到2020年,全县城市(县城)集中供暖面积达到600万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区域,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方式。在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20年12月31日前,70%以上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3)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推动生物质能资源规模化和市场化开发,到2020年,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量分别相当于替代3万吨、4万吨标准煤以上。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实施气化费县工程,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二)产业结构优化(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合理布局钢铁产能,严禁水泥、铸造等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必须严格实施减量置换。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2018年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2018-2020年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方案,分年度确定产业退出的企业名录和退出时限,关停退出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木业企业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完成2018-2020年木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提升。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强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实施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不间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行动,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信局
(三)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1.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2018年10月31日前,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外环线以内等重点区域禁止国Ⅲ以下柴油货车及其他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明确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2.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提前淘汰营运柴油车辆。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经环检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公安局配合
(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境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在用车执法检查。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每月在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建筑拆迁工地周边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柴油货车综合执法检查及抽测,推广黑烟抓拍、遥感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方式,2019年起,每年监督抽测执法和遥感非现场执法的柴油货车比例不低于柴油货车保有量的90%。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6)2018年12月31日前,引导建材等日运输量超过1000吨或者日运输车辆数超过20辆(次)的企业使用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7)制定重污染天气限行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国Ⅲ及以下高排放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加快完善监控体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2019年6月30日前,建设机动车维护平台,积极推进I/M制度建设,实现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环保检验超标车辆经维修并得到维修信息后方可再次上线检测。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配合
4.燃油品质控制
(1)严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组织开展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品、燃气和尿素质量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对不达标的,发现一次严格依法处罚并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再次违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2020年,车用油品、车用燃气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
(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住建局(施工单位)、农机局(农业机械)
(2)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2020年12月31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30%。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
(四)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提升
(1)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及焚烧、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修、装饰、污水处理、屠宰等重点行业排放基数摸底排查,严格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0年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石化、有机化工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泄露检测与修复。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推广使用水性漆、植物油墨(大豆),对全部改用水性漆、植物油墨的工序,在重大活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作强制性减排要求。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2019年10月31日前,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5)202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6)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
(1)2019年1月1日起,燃气锅炉执行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尝试限值。6月30日前,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3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2)2019年6月30日前,水泥、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3)2019年6月30日前,全县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烘干炉等全部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4)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类食品加工、饲料加工、肥料加工等烘干工序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确保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2019年9月30日前,对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确保不扬尘、不漏排、不遗洒、不露天。重点扬尘排放点,要安装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视频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和视频资料保留1年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五)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1.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过程管控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土方开挖、回填、主体施工、装修装饰、绿化等过程全面落实防尘措施,建立施工工地扬尘动态管控清单。
(2)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及视频、在线监控等措施,即:规范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保证连续储存1个月以上。车辆冲洗必须落实清洗装置及人工清洗两级清洗措施,装置必须设置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1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土石方施工阶段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全部与住建部门联网。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3)搅拌站严格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洒水降尘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
(4)市政工程必须分段施工,严格落实“六到位两禁止”等治理措施,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渣土覆盖到位、洒水到位、冲洗到位、密闭运输到位,禁止现场搅拌、禁止露天熔化焚烧。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合同管理,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停工停产整改完成后,需经住建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复产。拒不停工停产、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严控道路开挖。科学统筹制定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严格道路挖掘审批程序,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道路施工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必须分段封闭施工,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违章挖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用。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
3.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垃圾,必须在现场拆除完成后3日内清运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严禁清运车辆未清洗出场。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拆迁污染防治纳入拆迁合同管理。停工整改完成,需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拒不停工、擅自复工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房管局
4.渣土物料运输扬尘治理。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系统,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严禁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渣土车、平推式全密闭渣土车。强化渣土、砂石等运输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黑渣土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依法处罚,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违规车辆依法扣押1个月以上,并将有关车辆信息通报住建、房管、节能等所涉工地、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涉工地、单位依法停工3个月以上,并通报供电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断电。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城区道路扬尘治理。
(1)城区外环线内双向2车道以上道路,特别是站前路、文化路、建设路、自由路、南外环路、和平路、胜利路、中山路、沂蒙路、新时代路、和谐大道及327国道城区段等重点扬尘污染路段,使用高压清洗车辆每天早晚冲刷各1次,湿式机扫、洒水保洁4次(雨雪冰冻天气除外),并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增加1-2次夜间洒水。
(2)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底前,县城达到60%以上。
(3)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到2020年,40%的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实施称重考核,车行道路面积尘不超过5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10克/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物料堆放场所整治。实行砂石物料堆场网格化管理、定点销售。物料堆放场所要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防治扬尘,并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网。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园林工程整治。园林施工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园林绿化土面低于路肩5厘米。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油烟排放管控。所有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依法取缔燃煤大灶,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对拒不落实的,依法落实断电措施,实施停业整治。整治完成经现场核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开展油烟治理维护第三方运营,委托专业公司定期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确保油烟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露天烧烤整治。依法取缔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全面开展第三方定期清洗委托。划定禁止烧烤区域,城区重点区域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严禁为烧烤提供场地。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垃圾焚烧整治。除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枝、落叶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发现焚烧行为的,对乡镇、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3.烟花爆竹管控。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台烟花爆竹管控规定,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1月1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企事业单位及礼堂、广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始终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完善网格化监管责任,严防错时焚烧。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2%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农业面源氨污染控制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利用率达到40%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异味治理。
责任部门:县畜牧兽医局
3.2019年6月30日前,规模以上种植、养殖禁止燃煤,改用电、气、成型生物质等,并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4.露天开采矿山整治
(1)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排查,建立管理台账。
(2)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3)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县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达到80%。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5.生态建设。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到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4万亩。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6.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4%。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削峰降速(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重污染天气应对。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清单,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巡查和响应情况评估,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季节性生产调控。对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以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为依据,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明确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全县水泥企业及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陶瓷、石膏板等建材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全部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每年9月30日前,确定调控方案,报县经信、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责任清单,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业务就要管环保”一岗双责责任,做好牵头、配合和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空气质量高密度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国家、省、市、县、乡镇数据直联。建成颗粒物成分网、超级站、VOC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平台,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动态更新体系,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体系,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三)严格量化问责。对督查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或交办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空气质量恶化或长期居全市后位的,按照梯度加严的标准,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完不成年度任务的,扣除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环保指标分数,取消当年争先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对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瞒报漏报、逃避监管、工作不严不实的,空气质量恶化严重的,从严问责。
(四)强化舆论宣传。县级主要媒体长期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工作不力、落实迟缓、问题突出的部门,向县政府检讨、承诺事项,一律通过县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用好举报手段,动员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实施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鲁水管字〔2017〕15号)、《临沂市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24号)、《费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费办字〔2017〕44号)、《费县全面实行湖长制实施方案》(费办字〔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相应的山东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依法划定管理范围(红线)和保护范围(蓝线),明确禁止性活动,设立界桩和保护标志,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确定划界原则与标准,妥善处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有权属纠纷的一律不予登记。
2.坚持重点突出。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市级重要河湖和大中型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坚持分级负责。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划界,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县、乡镇属河湖及水利工程分别由县、乡镇水利部门负责划界,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目标任务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河湖现场勘测、绘制地籍资料;11月底完成市级、县级以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和批复;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界工作,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桩;2018年全面完成划界验收,并逐步有序推进确权工作。
二、划界标准
本次需要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点是市级、县级以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其他河湖及水利工程,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一并纳入本次划界工作范围。
(一)河道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1.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2.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区段河道可以根据实地情况调整。
3.河口管理范围。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
(二)水库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第十一条规定。
1.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ƒ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
④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2.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
ƒ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设置界桩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五)界桩的制作安装标准。界桩的制作安装参照水利部《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
三、确权登记
(一)登记标准。已确权划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河湖及水利工程,且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勘测划界,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从未确权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勘测划界后,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查验)—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所需材料。包含: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实施
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基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本部门工作方案。县水利局牵头,具体负责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日常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和开展调研,编制《费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界桩设置工作,指导乡镇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设置界桩工作;县农业局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查登记工作,进一步核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重复颁证,并予纠正,确保水利工程管护用地不被侵占;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提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用地确权划界颁证成果资料,同时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使用权无争议的,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遗失的证书进行补办。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收集基础资料等基础工作,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设置界桩工作,配合县水利局做好河湖及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界桩设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成立费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水利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合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结合河湖问题排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详细的勘测、调查,现场绘制地籍资料、标记工程坐标,确保第一手资料全面详实。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要把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管理;县督考办要加强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督导,按照工作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
费政发〔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高毒高残留农药(58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氟虫腈、福美胂、福美甲胂、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百草枯(水剂)、毒死蜱、三唑磷。上述农药名录由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补充、调整和发布。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储备制度,依法委托一家专业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加工储备。
第五条 农业生产者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措施防治病虫害,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
发生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农业外来危害性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如需使用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高毒高残留农药,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和解决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植物检疫部门采用熏蒸方法进行检疫消毒杀灭处理时,使用的农药品种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立“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公共财政扶持”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高毒农药废弃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交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七条 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品推广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本辖区农业、公安部门举报违规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9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
费政发〔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高毒高残留农药(58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氟虫腈、福美胂、福美甲胂、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百草枯(水剂)、毒死蜱、三唑磷。上述农药名录由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补充、调整和发布。
第四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储备制度,依法委托一家专业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加工储备。
第五条 农业生产者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措施防治病虫害,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
发生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农业外来危害性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如需使用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高毒高残留农药,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和解决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植物检疫部门采用熏蒸方法进行检疫消毒杀灭处理时,使用的农药品种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立“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公共财政扶持”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高毒农药废弃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交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七条 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品推广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本辖区农业、公安部门举报违规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9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费县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知
费政字〔2018〕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费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查清全县土地利用现状,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支撑创新驱动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等各项工作需要,同步完成多个专项调查任务和成果分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成果的共享与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
二、主要任务
在费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和现有资料,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建立县级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时间安排
第三次国土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为确保完成任务,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8年10月底前,开展调查准备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开展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编制、宣传等工作。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数据上报、成果发布等。
四、组织实施与经费保障
第三次国土调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摸清我县土地资源底子、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撑服务新旧动能转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费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提供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道路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用地、环保、测绘等内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必要时将各有关方面的力量集中起来,统一安排,确保全县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区域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要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和监管。要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做好调查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调查队伍和项目监理单位,实施调查工作全流程监管。
(二)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各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传媒手段及新媒体渠道,通过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第三次国土调查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国情认知和国策意识,进一步强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的广泛共识,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费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改革、全面设点、全县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监测网格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依托山东省和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提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察与监管的快速响应联动机制,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基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布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在现有的2个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基础上,建设涵盖所有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全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县环保局联合县气象局,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逐步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林业局、旅发委、气象局、各乡镇
2.水环境质量监测。结合“河长制”,建设全县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突出出入境断面、镇域交界考核断面、重要入河口断面和重要水源地,优化完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布设,构建地表水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严格按要求开展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供水厂出水水质监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计局、农业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区域科学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土壤污染修复、农业面源污染等土壤监测和评估。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4.声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覆盖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等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在车站、交通路口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建设城市噪声自动监控系统。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提高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在县城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加强辐射自动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6.污染源监测。建设与排污许可制度对应的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建设涵盖移动源、生活源、环境基础设施、建筑施工、道路施工、货场等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开展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测、统计、评价和监控预警。建设与污染源执法监督相适应的污染物监测网络。建设企业自主检测信息公开体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7.生态状况监测。依托全市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天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开展生态系统调查监测,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动态监控。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农业局、旅发委、气象局
8.机动车排放检测。依托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管系统网络,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安检信息系统联网,实现环保、公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信息共享,排放检验情况实时发送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环保局
9.环境安全防控监测。优化水质环境安全防控监测断面和项目,适时建设重点风险源、风险源聚集区及出境断面的环境安全防控监测网,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监测和处置能力,配合全市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智能防控监测网。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发改局、水利局
(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信息集成共享机制。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信息集成共享,依托山东省和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实现全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统计局、旅发委、气象局
2.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和终端,优化数据采集流程和网络,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和大数据中心,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大数据中心第三方运行维护,提升专业化水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统计局、旅发委、气象局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县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分析。建设主要河流、水库、饮用水源地等水质预报预警体系,提升辐射应急预警能力。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与技术协作,提升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水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卫计局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根据全市废气、废水、固废污染源排放清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预报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安监局
3.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根据全市安排,定期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状况监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逐步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安监局
(四)深化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垂改要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随县环保局上收至市级,主要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承担相应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牵头单位:县编办、环保局
2.发挥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等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对环境质量监测及自动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我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不断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编办、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
1.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持。运营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监管职责,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各级各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溯源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推进力度。要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项目的推进;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组织开展本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加快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推进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费县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方案
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根据《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年)》(鲁政发〔2016〕29 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建设,制定推进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底,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建有“两个一”工程(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行政村(社区)建成一个多功能文体广场,实现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7块以上。
二、标准要求
(一)乡镇级公共体育设施
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面积 1200-2000 ㎡,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1000㎡。至少有1个大空间健身用房,小空间健身用房累计≥200㎡;服务功能用房累计≥40㎡。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5 种。必配场地项目包括:乒乓球场地、体质测试室、棋牌室。
2.灯光篮球场。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地,看台座席数量不限。篮球场面层硬化面积至少608㎡(长32m,宽19m),硅PU地面,外设围网,活动区域上空无障碍区至少7m。灯杆高度在6 m以上,灯光水平照度不低于150Ix。
3.多功能运动场。室外健身场地面积≥1000㎡,可以是多功能转换场地(即一块场地可以重叠画线),也可以是2种以上健身场地平行分布。设施配置可满足篮球、排球、足球、门球、网球、羽毛球综合使用;同时包括健身路径(12件一组,不含告示牌)、健身步道等项目。
(二)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
建设一个篮球场、两张乒乓球台(可替换其他运动设施);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偏远地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场地面积),安装12件以上健身路径器材(不含告示牌)。
三、时间要求
(一)2018年9月底前。各乡镇要对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进行自查,对已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提升计划,更好地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对于未建设或不达标的项目,要抓紧论证,制定具体可行的新建、改建计划。
(二)2018年12月底前。各乡镇要明确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内容,落实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建设资金保障,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基本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2019年3月底前。力争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四)2019年12月底前。新建、改扩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督考、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教育、文广新、体育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体育局,负责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
(二)强化工作机制
县政府将各乡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县2019年重点民生事项和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并适时抽调有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积极搞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县发改局要做好各项目的立项工作。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适当补助,及时拨付。县教育局要配合乡镇做好驻地学校操场对公众开放工作。县体育局要认真对照《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年)》中期评估各项指标,列出任务清单,细化责任,认真贯彻实施,并抓好自评、总结、文件上报等工作。县文广新局要结合镇村文化广场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不断提升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档次。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等配套健身设施。县督考办要对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工作进行督查,对推进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各乡镇要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在各时间节点前完成工作任务。
(四)强化资金保障。为确保乡镇“两个一”工程按时完成,县财政对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新建灯光篮球场的,县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对新建多功能运动场的,县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补助资金纳入2019年县级财政支出预算。各乡镇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费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工作的意见》(鲁农财字[2016]54号);
2.临沂市农业局《关于充分做好小麦统一供种准备工作的通知》(临农种植字[2017]5号);
3.临沂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麦统一供种工作的通知》(临农种植字[2018]8号)。
二、实施方式
(一)提高小麦良种统一供种率。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县组织实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提高小麦良种质量和统一供种率。
(二)大力推广小麦宽幅精播技术。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大力推广小麦宽幅精播技术,合理控制小麦播种量,提高播种质量,实现小麦宽幅精播和良种的有效结合,扩大规范化播种面积。
(三)积极做好良种推介、补贴工作。品种推介根据我县多年试验示范和推广实际,拟推介临麦4号、济麦22、垦星1号和烟农21四个品种。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我县2018年小麦良种统一供种工作服务企业,共采购小麦良种150万公斤(2018年小麦统一供种服务面积分配情况见附件)。按照每亩播种7.5公斤,每公斤补贴统一供种服务费用1元(包括精选、包衣、托运、宣传培训费用),即每亩补助7.5元,参照往年良种补贴方式,通过将财政资金补贴到良种单价里,收取项目区购种农户差价款的方式进行。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2018年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
1.严格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宣传培训,严格绩效考评,切实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二)建立项目实施档案
1.对项目实施各环节进行全程记录,收集保存各类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并做好归档整理,建立全程工作、技术档案。
2.各乡镇要对在册的贫困户优先进行服务,建立小麦统一供种服务贫困户清册档案。
(三)建立种子试验示范田,加强统一供种服务质量监督
1.各乡镇要把统一供种的种子按照品种批次进行抽样,一式两份进行封样,统一送交县农业局。
2.县农业局将全县的样品按照乡镇、品种批次安排到试验示范田进行种植,以监督供种服务质量。
3.各乡镇要建立品种展示田,展示新品种和现推广品种,组织本乡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观摩。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费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做好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和“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能力水平,构建起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产品流通、检验检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高标准整建制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可管、可追溯,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果品、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可控可管可追溯。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机制完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四)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明显增强。县域内“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省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店(点)等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明晰,自管、自控、自律水平高。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举报查处率、回复率达到100%。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六)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立涵盖生产过程监控、投入品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和综合管理等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有效对接。县域内所有“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获得省部级命名的生产基地以及农资经营店(点)等纳入追溯范围。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县乡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专题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障措施。
2.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年度增长幅度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快速检验检测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车,在重点基地、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建立快速检测室,配齐速检设备、人员。
3.完善考核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府考核体系、绩效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评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1.健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养殖厂、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主体备案登记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2.加强全程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特别是“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
3.明确主体责任。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公开张贴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进销货台账,并主动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
(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1.强化源头监管。完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禁止高毒农药经营、销售、使用,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2.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抽样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农资执法检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禁限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3.完善农资配送网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县域内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年内连锁经营、统购配送模式整合率要达到70%以上。
(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制定监测规划。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
2.开展日常监测。要定期、不定期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和监督抽查,县级监管机构做到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不少于600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监管机构定性检测总数不少于7200个。县水产局和水产养殖企业要推行快速检测技术。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检测站(室),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要建立检测点,形成县、乡镇市场、基地紧密相连的检测网络;各乡镇要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做到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3.强化信息公开。要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定期发布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假冒“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风险排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对违法违规的苗头性问题做到“露头就打”,决不姑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降低负面影响。
(六)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1.推进绿色生产。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重点在种植园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开展产地环境质量检测;要加大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的无害化处理力度;要指导生产者搞好基地清洁生产,做好农药瓶、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的分类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净化产地环境;要确保生产基地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达标。降低化肥用量,推广使用有机肥、菌肥替代技术。
2.推广农业技术。及时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将相关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本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等,确保标准入户率达到100%。推行安全生产的技术,实施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负责指导各乡镇建设蔬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代渔业园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奖励机制。
3.强化品牌认证。开展对“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工作,确保种植业“三品一标”产地认定面积占种植业食用产品产地面积的比率达到60%以上、无公害获证主要畜产品占同类畜产品商品量的80%以上、畜牧业标准化饲养水平达到75%以上、水产品“三品一标”产地面积认证率达到55%以上。
(七)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建立追溯平台。建立涵盖生产过程监控、投入品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和综合管理等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有效对接。县域内所有“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获得省部级命名的生产基地以及农资经营店(点)等纳入追溯范围。
2.完善监管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加强工作力量,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达到“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充分发挥作用。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3.强化业务培训。制定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八)完善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1.完善监管制度。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切合我县实际的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2.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已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作用,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
3.强化市场准入和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召开创建工作会议,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8月—9月)。按照职责分工和评分标准,细化任务,明确措施,完善档案资料,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三)自查阶段(2018年10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自查自纠,并将创建材料汇总归档。县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查漏补缺,总结创建工作,确保创建任务全面完成。
(四)申请验收阶段(2018年11月)。报请临沂市政府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后,向省农业厅申请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农业、林业、果业、畜牧兽医、水产、食药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严格创建标准。各部门、各乡镇要把创建任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对照创建标准,按照节点计划和责任分工(见附件2)抓好落实,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创建任务。
(三)加大支持力度。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保障监管服务体系建设、追溯管理系统建设、农产品质量监测、品牌打造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编制部门要围绕创建要求,加强县乡两级监管机构配备;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人财物支持,确保创建工作如期完成。
(四)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县广播电台、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要采用张贴标语、发放明白纸、树立宣传标牌等形式,在全县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和典型经验,形成全民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
附件: 1.费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费县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推广以“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内容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工程(简称“银龄安康工程”),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工程”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影响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全面实施“银龄安康工程”,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解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建设社会养老体系。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险种名称及投保对象。“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每份保费35元(其中县财政补贴5元,个人承担30元),保障金额为31200元,其中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额18000元,搭乘公交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238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8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每天20元。
投保对象为全县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年满50周岁(含)以上人员也可纳入投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老年公寓、外出旅游(限国内)、户内日常生活中的磕碰,户外被车刮伤、高空坠物砸伤、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及《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等条款予以赔偿。其中意外伤害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按照住院天数给予补偿,因意外人身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三)任务目标。按照市政府“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的要求,2018年承保面达到80%。我县银龄安康工作纳入《费县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年底由老龄办组织考核。
(四)方法步骤。7月30日前为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收取阶段,到10月10日全部结束,确保参保率达到适龄老人的80%。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老龄办要及时将参保人名单和保费转交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费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人寿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要在收到名单和保费后及时审核、录入,确保保单生效,避免出现因录入不及时等问题导致的保单未生效出险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银龄安康工程”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县老龄办和县人寿保险公司要确定任务指标,与年度工作同时部署、检查、落实。各乡镇老龄办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开展工作,把任务指标落到实处。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组织向老年人赠送“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广泛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老百姓充分了解“银龄安康工程”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懂得办理和赔付手续,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个人购买、政府补贴、集体出资、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的投保机制。
(三)加强分工协作。县老龄办与县人寿保险公司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银龄安康工程”顺利实施。县老龄办负责目标进度的追踪,不定期召开业务调度会,并将调度情况进行通报;县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名单和费用的收取、理赔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宣导讲解、媒体宣传、宣传资料的发放、承保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四)提高服务质量。县人寿保险公司在实施“银龄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县人寿保险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及时发放投保人保单,提高理赔服务效率,对于资料完整的非调查赔案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完成;对于需要调查的赔案要在出险报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意愿,针对老年人的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将“银龄安康工程”做成政府的爱心工程、民心工程、人心工程。
(五)实行财政补贴。县财政对户籍在费县的60周岁(含)以上投保人,每位给予5元补助,根据县老龄办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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