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
(2018—2025年)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临沂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慢性病已经成为我县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一大类疾病,2017年我县全人群死亡中因慢性病粗死亡率为582.68/10万,占总死亡人数的89.73%。监测显示,2017年我县居民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4种主要慢性病的早死概率为26.72%;18-69岁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的患病率分别为21.05%和9.13%。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全县慢性病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县已于2011年成功创建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014年和2018年顺利通过了两次复审,全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建设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机制基本形成。建立健全了慢性病监测工作体系,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死因、肿瘤和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监测全覆盖,建立了以县卫计局为行政管理、县疾控中心为技术支撑的双管道互动工作模式,监测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稳步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分别达74091人、21508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干预行动同步实施,开展现场、媒体宣传活动百余次,截至2017年底已创建健康支持性环境154个,选拔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1223人,达到全人口的1.38‰;全县行政村(居)共421个,全民健身各类组织达455个,健身协会10个,每个行政村(社区)健身场所设施覆盖率达86%。开展以妇幼保健系统为主的乳腺癌、宫颈癌等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及干预项目,筛查和干预人数已达10.5万。实施省部联合减盐防控高血压项目以来,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由2011年12.5克降至2017年的10.22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从2015年的8.75%达到2018年5月的10.27%。
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我县城镇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慢性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始终居高不下,2017年监测结果显示我县的慢性病疾病负担仍然很重,肿瘤年发病率230.88/10万,冠心病年发病率153.24/10万,脑卒中年发病率572.63/10万;慢性病导致的人口死亡占比达88.72%,且呈现发病年轻化趋势,防控形势日益严峻。与此同时,我县的慢性病防治体系尚不健全,政府主导中枢系统缺位,多部门协作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到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度不高,未能将慢性病防治为主的健康政策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中,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防治策略,群防群控,全面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为重点,推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健康”为内容的的健康四大基石,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将全民健康融入各项公共政策,减少可预防慢性病的发病、死亡和残疾,提高生命质量、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参与。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治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统筹各方资源,实施综合防控。
坚持依法防控,完善健康治理体系。完善慢性病防治法规和政策保障,推动工作模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强化以保障居民健康为导向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
坚持综合治理,优化健康环境。加强环境中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控制,减少环境危害因素对慢性病影响。创建健康支持环境,营造有利于慢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便利。
坚持以人为本,引导自律自主健康行为。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促进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贯穿于全生命周期,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坚持预防为主,推动医防协同。强化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实施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和干预,推动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加强医防协同,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慢性病防治服务。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在全县基本建立慢性病防、治、管融合服务体系,主要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机制以村为单位实现全覆盖,慢性病防治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7年降低10%。到2025年,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持续降低,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7年降低20%,逐步提高人群健康期望寿命,提高全人群生命质量,特别是中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效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负担增长。
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主要指标
类别 |
主要指标 |
基线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总体指标 |
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1/10万) |
324.23/10万 |
下降5% |
下降10% |
预期性 |
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 |
13.26% |
提高5% |
提高10% |
预期性 |
|
70岁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1/10万) |
7.26/10万 |
下降5% |
下降10% |
预期性 |
|
危险因素干预 |
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克) |
10.22克 |
下降10% |
下降15% |
预期性 |
人均每日油摄入量(克) |
43.72克 |
下降10% |
下降20% |
预期性 |
|
中小学生每周饮用含糖饮料量(克) |
建立基线 |
下降5% |
下降15% |
预期性 |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
31.7% |
控制在30%以内 |
控制在25%以内 |
预期性 |
|
成人肥胖率(%) |
18.17% |
下降2% |
下降5% |
预期性 |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 |
22.43% |
38% |
40% |
预期性 |
|
居民慢性病健康素养水平(%) |
5.4% |
大于10% |
20% |
预期性 |
|
健康环境建设 |
“一评二控三减四健”专项行动乡级覆盖率 |
—— |
70% |
90% |
预期性 |
健康单位占同类单位比例(%) |
建立基线 |
30% |
40% |
预期性 |
|
国家和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
已建成省级 |
建成国家级 |
预期性 |
||
重点疾病管理 |
项目地区重点癌症早诊率(%) |
75% |
78% |
80% |
预期性 |
血压检测率(%) 高血压的治疗控制率(%) |
65.6% 44.5% |
70% 45% |
75% 47% |
预期性 |
|
血糖检测率(%) 糖尿病的治疗控制率(%) |
36.42% 42.45% |
38% 43% |
40% 44% |
预期性 |
|
中小学生患龋率(%) |
15.13% |
下降3% |
下降5% |
预期性 |
|
慢性病监测 |
重点疾病登记报告漏报比例(%) |
20% |
10% |
5% |
预期性 |
主要危险因素指标 |
每年开展一次有代表性抽样人群(n=600)慢病及危险因素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慢性病社会因素调查 |
预期性 |
|||
能力建设 |
健康指导员占总人口比重(‰) |
1.50‰ |
1.8‰ |
2.2‰ |
预期性 |
体育指导员占总人口比重(‰) |
2.0‰ |
2.3‰ |
2.5‰ |
预期性 |
|
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患者接受营养干预的比例(%) |
—— |
20% |
30% |
预期性 |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营养工作室的比例(%) |
—— |
5% |
10% |
预期性 |
|
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癌症机会性筛查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个) |
—— |
1 |
2 |
预期性 |
|
通过认证的卒中中心单位数(个) |
—— |
1 |
2 |
预期性 |
|
通过认证的胸痛中心单位数(个) |
1 |
1 |
2 |
预期性 |
|
通过认证的癌症中心单位数(个) |
—— |
1 |
1 |
预期性 |
|
三、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降低发病风险
1.大力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一评二控三减四健”(健康评估,控烟、控酒,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心理、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专项行动,引导居民践行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开展各类线上和线下专题推广活动,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推动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专项行动。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阵地作用,完善健康服务设施,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技术支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支持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商业保险机构、企业等积极参与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等相关工作,扩大行动覆盖范围。(县卫计局、发改局、教育局、体育局、食药监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无牵头部门或单位的,以部门排序依次排列,按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2.强化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充分贯彻零级预防理念,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宣传阵地作用,通过组织群众乐于参与的活动推广防病知识,积极创造有益于健康的氛围,实现预防关口前移。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中医中药中国行等活动,实现预付关口前移。由卫生专业机构向社会发布科学实用的慢性病防治知识和信息指南,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到2020年、2025年,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85%。(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教育局、体育局负责。)
(二)建设健康支持环境,降低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1.营造健康饮食环境。制定发布具有不同地方特色、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膳食指南,引导居民形成科学的膳食习惯。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调整和优化食物结构,倡导膳食多样化。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将健康饮食理念纳入常规培训内容,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宣传,降低菜品和主食中盐、油、糖的使用量,主动向顾客推荐低盐、低油、低糖的菜品和主食。开展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鼓励做好健康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增强从业人员健康意识,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合理控制和减少盐、油、糖的使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食品。开展营养标签宣传贯彻,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低盐、低油、低糖的营养健康食品。落实烟草与酒类税收政策,严格执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有关法律规定,减少居民有害饮酒。(县卫计局、食药监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税务局负责)
2.打造良好健身环境。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体育健身设施以村为单位全覆盖,县城主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健全公益性开放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程度和利用率,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科学健身指导专业人员队伍,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推动全民健身生活化。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体育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县体育局、教育局负责)
3.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环境保护和监管,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降低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推动绿色清洁生产,改善作业环境,严格控制尘毒危害,强化职业病防治。(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安监局负责)
4.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各级要以创建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单位)、健康家庭、健康广场(公园)、健康步道(街、路)为重点,以整洁宜居的环境、便民优质的服务、和谐文明的文化为主要内容,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向社会公众就近提供健康服务,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便利。要将健康细胞工程建设与卫生城镇、健康城镇、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健康促进县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参与健康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卫计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体育局、安监局、食药监局、机关事务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负责)
(三)加强医防协作,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管理网络
1.规范开展危险因素早期干预。引导居民借助适宜的健康辅助检测工具,开展主要健康指标检测,评估自身健康状况,从而主动针对自身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提升自我健康水平。实施运动促进健康行动计划,推广“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发挥全民科学健身在健康促进和慢性病预防中的作用。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自助或半自助健康检测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健康检测服务。提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对住院患者进行营养干预。推行在二级以上医院开设戒烟门诊、减重门诊(肥胖门诊),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社区营养室,为居民提供科学的危险因素干预指导。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全民健身中心(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公共卫生机构对科学健身的指导作用,推进建设社会“运动处方”专业体系。(县卫计局、体育局负责)
2.实施重点慢性病早诊早治。建立以健康查体、重点人群筛查和医院机会性筛查为主要途径的重点慢性病筛查与早诊早治网络。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提供心脑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筛查服务,提高患者早期发现水平。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将符合条件的癌症、脑卒中和冠心病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诊疗常规,促进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做好妇女健康知识的宣传,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2020年实现农村和城镇贫困妇女“两癌”检查全覆盖。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慢性病风险评估系统,早期发现慢性病患者及高危人群,并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综合、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服务。(县卫计局、妇联、财政局负责)
(四)突出重点疾病防治,强化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1.加强儿童青少年健康管理。结合学生查体和学生营养与常见病监测,完善学生健康档案数据库。开展超重、肥胖、血压偏高等慢性病高危个体的筛查,对于超重或者肥胖的中小学生,由专业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干预方案,及时向家长反馈相关信息,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对高危个体的干预工作。健全以综合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等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口腔疾病防治服务网络,积极推广儿童青少年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和早期龋齿充填等口腔疾病预防适宜技术。(县教育局、卫计局负责)
2.加强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开展工作场所干预,将健康管理与单位文化建设相结合,利用大数据、移动技术等手段,研发慢性病健康干预适宜方式,探索开展集慢性病预防、风险评估、跟踪随访、干预指导于一体的职工健康管理服务。提倡用人单位建立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相关制度和激励机制,开展职工健康教育和健身活动,定期组织健康查体,开展员工健康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文化开展工间(健骨)操、太极拳、职工运动会、健步走、健康知识竞赛等群体活动。(县总工会、机关事务局、经信局、卫计局、安监局负责)
3.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医养结合开展为契机,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深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老年保健、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功能健康。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健康查体、健康管理、家庭病床、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县卫计局、民政局负责)
(五)强化规范治疗,提高诊疗效果
1.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积极推进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患者的分级诊疗,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优先将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慢性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县卫计局负责)
2.提高诊疗服务质量。明确辖区具体承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诊治技术指导职能的医疗机构,建立专家指导团队和培训基地及基层培训制度。根据全县医疗资源布局,合理推进卒中和胸痛中心建设,加强区域内卒中、胸痛防治。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努力缩短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到就诊有效处理的时间,推广应用癌症个体化规范治疗方案,降低患者死亡率。基本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充分利用国家建设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加强慢性病诊疗服务实时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县卫计局负责)
(六)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1.推进慢性病防、治、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综合防控干预策略与措施实施指导和防控效果考核评价;医院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发现和指导、患者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防合作,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县卫计局负责)
2.提升基层慢性病服务能力。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为核心,强化社区慢性病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自助或半自助健康检测服务设施,逐步提供血糖血脂检测、口腔预防保健、简易肺功能测定和大便隐血检测等服务,开展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营养工作室,配备营养师、健康管理师,逐步将服务范围由患病人群扩展到健康人群。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整合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查体等信息,开展社区诊断和居民个体健康评估,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推广以社区为基础的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小组。(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3.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广泛推广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预防、早期防治、急性期防治、康复治疗等多个环节中的作用。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开展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提供平衡膳食、身体活动、养生保健、体质辨识等咨询服务。大力普及推广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提高中医药健康素养,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县卫计局负责)
(七)加强危害因素监测,完善监测评估体系
1.加强居民慢性病流行状况和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做好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建设山东省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综合平台的县级相关工作,实时获取医院电子病例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整合单病种、单因素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信息,逐步实现省级慢性病监测信息平台、省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综合平台和基层卫生服务管理平台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形成慢性病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死因、肿瘤、心脑血管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充分利用慢性病监测信息,开展社区诊断调查,基本摸清辖区内主要慢性病状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确定主要健康问题,为制定慢性病防治政策与策略提供循证依据。(县卫计局、政府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2.加强环境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评估。加强水、土壤、空气等环境介质和工作场所等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逐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纵向报告和横向交换,动态实施环境、食物等因素与健康的风险评估与预警。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覆盖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群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的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划定环境健康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探索建立高风险区域重点项目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机制。(县环保局、农业局、卫计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将慢性病防治作为健康山东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纳入重要民生工程,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本级(本系统、本单位)慢性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培育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发挥示范区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提供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县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治制度规范
统筹推进大健康治理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社区(村)、单位、公众共治的慢性病防治体系。全面总结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参考借鉴省内外典型案例,将实践证明有效的工作措施上升到制度规范层面,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居民个体的健康责任。立足于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积极推动制定健康监测、营养干预、健康危害因素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体系,为慢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县卫计局、法制办负责)
(三)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将慢性病防控纳入本部门工作内容,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规划实施方案,履行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慢性病防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食品医药生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并支持食品医药加工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教育部门将营养、慢性病和口腔卫生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监督、管理和保障中小学生校园锻炼的时间和质量;在托幼机构和学校集体食堂推行减盐、减糖、减油措施,推动学校低盐食品加工。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及家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示范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要求落实慢性病防治相关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制度上的衔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将健康膳食与慢性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式烹调师、健康管理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体育部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行《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科技、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商务、环保、税务、文广新、安监、食药监、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慢性病保障政策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在基层医疗服务中,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推动慢性病防治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各类慢性病相关保险经办服务,推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发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慢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落实药品保障,积极通过药品价格谈判等方法,合理降低采购价格。发挥社会药店在基层的药品供应保障作用,提高药物的可及性。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老年慢性病患者可以由家庭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县民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卫计局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
支持慢性病致病因素、发病机制、预防干预、诊疗康复、医疗器械、新型疫苗和创新药物等研究,支持基因检测等新技术、新产品在慢性病防治领域推广应用。针对中医药防治具有优势的慢性病病种,研究形成慢性病中医临床诊疗及健康干预方案并推广应用。开展慢性病社会决定因素与疾病负担研究,探索有效的慢性病防控路径。促进互联网与健康产业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慢性病防治手段和工作内容,推进预约诊疗、在线随访、疾病管理、健康管理等网络服务应用。(县科技局、卫计局、食药监局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建立慢性病流行水平与慢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多维度综合指数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引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改善慢性病防治服务。县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本规划制定全县慢性病考核评估方案,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2020年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组织终期评估。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县政府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推动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县卫计局、各相关部门负责)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8〕2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费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名,管理期限为5年。
第四条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人员;或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位人员,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四)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两项以上市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第七条选拔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成立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初步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积极为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为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应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500元,按年发放,自批准的下一个年度开始发放。
(二)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立业绩考核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费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第十七条 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在县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往县外的应事先告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的。
第十九条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乡镇或县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费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费政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县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四)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及调整;
(五)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六)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八)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九)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向县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县的重要事项;
(十)县政府工作报告及涉及全县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十一)县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研究决定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二)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等岗位的拟任免人选;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各类奖励、惩戒事项;
(四)研究决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人员的招录事项,专业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研究决定由财政资金或主要由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1.3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或由财政资金偿还项目的安排;
2.3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分配;
3.申请追加支出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征地成本类支出);
4.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或概算追加投资的重大事项等。
(二)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关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决定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
(一)研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及财政决算草案;
(二)研究决定300万元及以上(估值相当)的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300万元及以上(估值相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三)研究决定经县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问题;
(四)研究决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县政府副县长经请示县长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深入论证。县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事项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需提交专家论证结论、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等。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公共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要依托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提供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安排本单位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并出具报告,再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集体研究方式决定,审议议题时必须有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由县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发表意见,县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委研究。涉及以下内容应报县委研究审定。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由财政资金或主要由财政资金投资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五)研究决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六)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关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八)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九)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人大审议。涉及以下内容应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财政决算草案;
(七)根据《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政协协商。涉及以下内容,应经县政协协商。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作出决策。议题事项经充分讨论后,达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第十八条 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录音。同时,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县政府决策档案,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议题材料,以及支撑决策的相关材料。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县政府全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改变,不得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督考办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相关领导同志配合。
第二十二条相关执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决策,并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未完成事项如需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加大督办力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领导,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县督考办负责县政府所有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意见和县政府工作部署,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三级督办等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实行半月一督查、半月一反馈,推动决策执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细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县政府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建议。县政府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须记录备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打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推行“四化四办一平台”“费县办事不费事”品牌实施方案》(费发〔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窗受理”运行方式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对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窗发证”。
一表申请。将各部门项目建设审批申报表内容整合为《费县投资项目审批申请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自动转化为各部门专用表格,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向各部门另行提交申请表单。
一口受理。综合窗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综合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各自受理项目申请。
一窗发证。各审批部门对综合窗口转送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办结,审批证照(批文)通过网上流转和窗口传递的方式归集到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上传电子证照,并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发放纸质证照(批文)。
二、综合窗口的设置及工作职责
县政务管理办、发改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人防办、消防大队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共同推进落实“一窗受理”运行机制。
(一)综合窗口设置
综合窗口由县发改局、住建局、政务管理办共同组建,窗口人员由各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政策理论强、熟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工作人员组成。
县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人防办、消防大队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窗口,作为综合窗口的后台保障,对综合窗口受理的本部门审批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批。
(二)综合窗口职责
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报建的统一受理、分类转办、协调会审、跟踪督办和发放结果等工作。
1.统一受理。打破部门界限,窗口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件的受理要求统一进行受理、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准予受理书面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关补正要求。
2.分类转办。对按审批阶段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分别转牵头部门办理:即县发改局牵头负责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服务,县规划局牵头负责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县住建局牵头负责项目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服务。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单个部门审批材料,直接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3.协商会审。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项目,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为项目单位提供联合咨询,明确审批流程及报批所需资料,并向项目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意见。
4.跟踪督办。实时掌握审批进展情况,对各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办理。
5.发放结果。汇集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统一向申请人颁发证照(批文),实现一窗办结。
三、运行流程
(一)并联审批运行流程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报审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为投资项目提供并联审批服务,其办理流程为:
1.前期指导。项目单位携带项目简介到综合窗口咨询,了解项目建设审批流程,综合窗口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召开联合指导咨询会,对项目建设进行前期指导服务,发放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告知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2.集中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别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向综合窗口提交申报资料。综合窗口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资料进行预受理。
3.统一分办。综合窗口将资料分发至牵头部门及各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综合窗口根据审批部门意见统一作出准予受理书面决定或补正告知决定。
4.同步审批。各审批阶段内,审批部门对资料齐全、未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项目,同时受理、同步审批。对需同阶段其他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作为本部门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应视同已取得有关文件,提前开展基础性审查工作,在获得前置部门批复文件后,同步出具本部门决定。牵头部门做好本阶段内的协调沟通催办工作。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的项目,可由县政务管理办组织联合踏勘。
5.证照发放。各审批部门纸质审批文件和证书归集到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给项目单位。
6.资料归档。项目单位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综合窗口在项目正式受理后分送审批部门存档,多个部门共同需要的纸质资料原件由牵头部门保存,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收取,如确需原件资料的可在牵头部门调取查阅、复印存档。各部门应积极推行建立项目电子档案,逐步减少和取消纸质资料报送,实现建设项目报建档案管理电子化、自动化、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把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作为我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强化措施,打通投资项目审批“最后一公里”,为市场主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二)强化简政放权。各审批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大胆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不断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容缺预审、承诺审批等服务方式。要加大项目审批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向基层放权、向窗口授权,调配政治素质高、政策理论强、熟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人员充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提高窗口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质。
(三)加强联审会办。各部门要建立高效的并联审批运行机制,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职责,做好项目审批的组织沟通和协调催办,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落实并联审批工作,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县政务管理办建立由有关并联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需要召开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现场办公、协调落实,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作为各部门进入联审会办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此项工作情况纳入“放管服”改革考核内容,认真核查,严格考核,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提速提质提效。对改革措施不力、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乃至拒不配合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八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八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费县八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临政字〔2017〕7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聚焦我县社区门诊设立、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幼儿园设立、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养老机构设立、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殡葬改革等八类民生事项,以“整链条”办理为抓手,通过“一窗式”服务,减少办事环节、推进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进一扇门,到一个窗,办多件事”,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能。
二、适用范围
社区门诊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个体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药店营业执照设立登记、预防性健康体检等。
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
幼儿园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审核、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审核、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备案。
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税务信息补录、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办理、餐饮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门店广告设置备案。
养老机构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环保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联合告知涉及事项:新生儿落户、新生儿参加医保、出生证明。
殡葬改革“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开具死亡证明、火化单、销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三、办理流程
(一)综合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写相应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材料。
(二)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内部流转,按照材料类别将各部门所需的要件,分别流转至各相关部门后台,各部门后台接收到流转的申请材料同步启动审批。对前一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置环节采取容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统一出件。各相关部门接到综合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后,按时办结相关事项,同时将办理结果同步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告知申请人。
四、责任分工
(一)社区门诊设立“整链条”办理
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卫计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的办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社区门诊的个体经营执照设立登记;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社区门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
由县食药监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食药监局负责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的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药店经营执照设立登记;县卫计局负责协调疾控中心及时完成预防性健康体检。
(三)住房公积金事项
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需县民政、人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核实的事项,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通过部门提供的查询端口查询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复核通过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等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受托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办妥抵押担保手续2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公积金提取办理复审通过后,开具《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公积金缴存、提取需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积金贷款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重点对购房真实性、购房意图、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保证人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
(四)幼儿园设立
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消防大队负责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县公安局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卫计局依法确定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食药监局负责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负责审核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县房管局负责审核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县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对批准设立的,核发《登记注册合格证》,对民办幼儿园另外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县编办负责对公办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县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利性幼儿园办理营业执照;县物价局负责根据幼儿园的性质和类别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给予制定或者备案。
(五)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会同县税务局完成税务信息补录;县食药监局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县卫计局负责办理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县消防大队负责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合格证;县环保局负责餐饮行业环保审批事项的办理。
(六)养老机构设立
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营业执照办理;县卫计局负责健康证明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县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县消防大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办理;县环保局负责审查环评报告。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消防大队、环保局、食药监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七)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联合告知
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推广落实。县卫计局负责协调公安局、人社局,汇总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咨询电话、办理地点等相关信息,制作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明白纸,发放给全县具有接生资质的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负责将明白纸摆放于产科护士站等位置,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规模较大医院应制作制度牌,实行制度上墙。
(八)殡葬改革“整链条”
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推广落实。县民政局负责开具火化证,县公安局负则办理销户等,县人社局负责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五、实施步骤
(一)指南编制阶段(12月10日至12月20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将多个服务指南优化为一个服务指南,多个申请表格合并到一个申请表,多个咨询电话整合为一个号码,精简重复的申请材料,梳理各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分类编制“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服务指南印制成册,摆放在各相关部门窗口及中心显著位置供群众查阅。
(二)制定机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绘制各“整链条”办理事项流程图,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办理实施的内部流转程序,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明确受理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使事项前后一致、有人办理。
(三)实施运行阶段(2019年1月1日起)。由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相关服务窗口采取“一窗受理、多向流转、组合审批、证照同发”的并联审批模式,试运行“整链条”办理模式,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报告,综合调整逐步优化。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分管县领导为该项目牵头领导,实时召开会议,打通堵点、痛点、难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把推行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创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县职能办要加强调度协调,各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务求取得实效。
(二)建立相应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健全推进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针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具体措施,不断完善改进,形成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职能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定期督导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完善内部运行、限时承诺办结、受理公众投诉等方式,全程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确保创新成果落到实处。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的便利,为全面推行“整链条”办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升企业开办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27号)和《关于推行“四化四办一平台”“费县办事不费事”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费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围绕直接面向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证照联办”模式,解决企业办理登记审批等事项时在不同部门窗口之间往返跑的问题,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实施企业证照办理流程再造,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让企业办事更加快捷、方便,力争企业开办基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2.规范统一。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优化提升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全程无缝对接。
3.信息共享。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减少重复提交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涉企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范围,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4.分批实施。对“证照联办”事项实行分批纳入、动态管理,根据实施情况拓展深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保留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尊重企业根据办事习惯自主选择证照事项办理模式的权利。统筹“证照联办”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二、实施范围
将企业办件频率高、“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条件较为成熟,能够由同级政府部门同步办理的16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附件1)首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其他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条件成熟后分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动态发布。
三、基本流程
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构建“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一)一窗综合受理。申请人在办理“证照联办”实施范围内的审批服务事项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收件后,由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统一编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在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综合窗口将受理的申请材料、信息数据录入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给相关联办部门,同时将纸质申请文件材料传送到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窗口。
(二)后台分类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综合窗口传送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其他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共享的数据材料和综合窗口传送的申请文件、材料,依法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对非关键性材料,实行容缺后补,并将审批结果推送到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闭环管理。落实审批服务承诺制度,压缩办理时间,实行限时办结。
(三)综合窗口出件。综合窗口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汇总的各部门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在相关申请材料上补盖印章、签字后,统一发放相应证照、印章。根据申请人意愿,对部分证照可实行寄递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系统,开通业务办理进度查询功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部门根据业务规则做好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梳理整合申请材料、文书(2018年11月30日前)
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的审批事项提交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各联办事项申请材料和文书,拟定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规范和填写样式、文书样本。按照相关规定,凡是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申请人仅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就能办理全部申请事项。(牵头部门:县编办、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二)编制公布办理工作流程(2018年11月30日前)
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的审批服务事项,简化优化办理流程,确保全县范围内“证照联办”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统一、申请材料统一、环节和流程统一、承诺完成时限统一,实现办理流程网上可查、电话可询、窗口可取。制作“证照联办”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动漫演示片,通过实体大厅、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媒体予以公示、播放,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牵头部门:县政务管理办、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三)设置政务服务综合窗口(2018年11月30日前)
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进行优化调整,设立“证照联办”综合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根据并行办理工作需要,可对相关部门办事窗口进行适当集中调整。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提高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建设,强化综合窗口的人员、设备保障,加强业务培训。(牵头部门:县政务管理办,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四)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11月30日前)
按照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要求,加快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提升平台功能,有自建业务系统的部门根据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接口文档要求,开发相应接口,推进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网上服务全覆盖。优先将“证照联办”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密除外)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平台管理,形成主要行政权力“一张网”运行和企业、群众办事“一网通”,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网上政务服务。暂不能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要采取相应的申请文件、材料部门间传送措施并行办理。纳入“整链条”办理的事项,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并联审批模块,按照相应模式流转、办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电子证照“一次生成、多方使用、互认共享”,提高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电子证照的使用率。(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管理办,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五)实施审批效能跟踪评估(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
以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度、便利度为出发点,参照企业开办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通过现场评价、电话回访、聘请第三方机构测评等形式,对推进“证照联办”工作效能、企业满意度进行跟踪评估,对于推进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证照联办”顺利推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形成工作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县编办、市场监管局、政务管理办,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证照联办”是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的证照办理慢、多头跑等问题,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各县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实施流程再造,确保“证照联办”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推行“证照联办”工作涉及面广、协作性强。县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把握方向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会同县编办、政务管理办等部门单位,指导各乡镇、县直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各县直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实现工作顺畅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直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证照联办”的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要探索全程帮办指导服务,通过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自主服务区域等方式,加强导办、代办服务。
(四)抓好督查落实。将推行“证照联办”纳入今年“放管服”改革督查内容,建立日常督查、年度考核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推动工作落地实施。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对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费县企业“证照联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2.工作任务分解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
为扎实推进“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一线连通”“一次办结”等“五个一”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县政务服务水平,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临沂市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临政办字〔2018〕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县政务服务中心分类设置综合窗口,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2018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保障“一窗受理”规范运行。
(二)推进措施
1.推动政务服务中心“多门”变“一门”。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完善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垂直管理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办理事项“只进一扇门”。除因场地、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部门单位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推进行政许可、依申请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推动行政许可、依申请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未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单位,要落实行政许可事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推动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向市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办理集中,实现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委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要认真梳理集中进驻事项,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加强对事项和运行要素的动态管理,提高事项标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综合设置前台受理区、后台审批区、统一出件区和自助服务、快递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区域,合理设置投资项目审批、商事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公积金服务、社保服务和其他综合事务 6个政务服务板块,将部门单位分设的单一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6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2019年12月底前 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
4.推动线上线下集成融合。依托市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时汇入网上申报、排队预约、现场排队叫号、服务评价、事项受理、审批(审查)结果和审批证照等信息,实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无缝衔接、全过程留痕,为企业和群众线下办事“只进一扇门”提供有力支撑。全面提供证照和有关资料政务快递寄递服务,寄递服务应高效、安全,并提供在线查询等服务。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督窗口服务全过程。(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健全运行机制和标准。积极推广和实施政务服务国家标准,探索制定“一窗受理”标准,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人员选配、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大力推进民生领域关联事项“一链办理”
(一)工作目标。以民生领域高频办理事项为重点,按链条优化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单位的关联事项,精简办事环节和材料,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对基层量大面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推行“一链办理”,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二)推进措施
1.梳理“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在社区门诊设立、新
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幼儿园设立、二手房交易、养老机构设立、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等领域,深化关联事项业务融合,将涉及多部门单位的事项按链条优化组合,形成“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实现上述整链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
2.大力精简办理材料。整合涉及多部门单位事项的共性材
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责任单位:县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2019年12月底前,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
3.推进关联事项“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个流程”。根据确定的“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全面梳理各事项链条中的实施要素,明确服务流程中的特殊环节、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和同一事项不同层级部门单位办理的权限划分。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绘制形式直观、通俗易懂的事项办理流程图,推动“一链办理”事项“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个流程”。(责任单位:县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4.完善业务运行机制。“一链办理”事项由本链条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各关联部门协同办理,优化再造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加强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建立工作规范和协调督办、反馈评价机制。加强“一链办理”事项办理实施清单要素的动态调整,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准确的咨询解答和最优的办理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一)工作目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申办”“联网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积极推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利事项上网运行,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切实提高“一网办理”水平。
(二)推进措施
1.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政府部门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网上服务入口,加快推动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果,提高政务服务数据归集和资源共享的质量水平,试点开展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完善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身份认证、网上缴费、预约办理、证照共享、并联审批等功能,提升政务服务APP、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服务,鼓励开展在线咨询答疑和个性化服务,不断提升用户体验。(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推动“三级四同”工作。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尽快统一县、乡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依据、基本编码,为推动事项“网上办、移动办、就近办、异地办”提供基础条件。(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3.提高办事指南的规范化水平。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要求,认真梳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结果样本等办事指南要素,确保要素信息准确、全面。申请材料应注明来源渠道,提供空白表格和示范样板下载服务,杜绝“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条款,并应体现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完整性。办理流程要明确清晰地绘制出事项所涉及的程序、环节、时限要求;有结果文书的事项,须提供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责任单位:县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4.推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上网运行。依托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将各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管理,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开、执法全过程网上记录和网上跟踪监督,推动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标准化,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5.推动网上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庄(社区)服务站点建设,全面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向基层延伸,打造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大力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城市社区和中心村延伸,年底前要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多数中心村,让网上政务服务惠及更多基层群众。(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大力推进政务服务热线“一线连通”
(一)工作目标。以“一号联通、互联互通、方便群众、服务决策”为目标,进一步巩固热线整合成果,加强热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全县政务服务热线数据的整合汇聚。2018 年12月前,完善热线服务功能,规范运转流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水平。
(二)推进措施
1.巩固热线整合成果。进一步理顺政务服务类热线整合运行机制,强化转办、督办、回复等职能,加强各承办单位间的协作,提高热线受理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2.完成热线系统与有关平台的对接整合。推动热线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微信、APP 等互联互通,建立优势互补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个平台间的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3.加强热线运行管理。提高热线规范化水平,加强运行评价、数据运用等工作,建立热线运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及时研判群众诉求、民意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五、大力推进贴心帮办“一次办结”
(一)工作目标。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为重点,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窗口审批人员组建代办帮办队伍,根据企业和群众意愿,对需帮助办理的事项提供“一对一”贴心代办帮办服务。
(二)推进措施
1.明确代办帮办范围。对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事项,梳理、编制并公开代办帮办事项清单。办理环节多、时限跨度长、涉及部门多的复杂事项原则上应纳入帮办事项清单,根据企业和群众意愿提供帮办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2.建立代办帮办机制。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协同联动的原则,建立帮办服务工作机制,明确事项代办帮办条件和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关联事项,梳理优化代办帮办服务流程,探索建立牵头部门负责制。强化有关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提高代办帮办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负责全县优化政务服务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严格按目标、按时间节点抓推进、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负责的具体事项,切实凝聚起抓推进、促落实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畅通互动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建立政务服务举报投诉平台,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对“五个一”集成服务有关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定期督导机制,通过现场督导、明察暗访、查阅文件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深入推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抓好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考核,对积极作为、落实到位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任务按要求完成。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临沂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63号)及《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费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在费县境内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多评合一”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扩大部分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及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评估、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独立选址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16个事项并联进行评估、审核。因项目类型不同,对确需评审的,组织开展“多评合一”。
第四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区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须评估的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多评合一”窗口主要职能:
1.负责受理企业“多评合一”申请,组织协调各项技术评估的编制工作,统一出具“多评合一”报告。
2.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为企业提供“多评合一”业务咨询,通过与多部门沟通初步确定项目评估类别。
3.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报告的并联审批(涉及市权限的可由县直相关对口部门转报)。
第六条企业提供所有受理要件后,由“多评合一”窗口组织有关部门窗口并联审核(涉及市权限的评估项目由县相关部门窗口初审后转报市级窗口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评估事项清单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多评合一”受理要件为:
1.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2.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3.规划选址意见。
4.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其中,备案类项目提供发改局或经信局备案文件;危化品建设项目提供工艺来源证明文件及资料;化工类项目提供化工园区出具的初审意见。
第八条对于告知承诺事项,项目单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告知承诺表,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对于无编制资质要求的评估报告可以依据编制要求自行编制,也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条“多评合一”窗口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报告编制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协调相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技术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县直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或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多评合一”窗口跟踪评估报告评审情况,确保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相关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按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同步组织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文件(涉及报国家、省、市的项目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为准)。
1.县经信局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办理备案或核准。
2.县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及公示。
3.县安监局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4.县水保局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5.县水利局对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进行审批。
对上述评估事项中已完成区域评估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或审批。
第十四条对每个受理事项,各部门窗口应做好登记。受理和办结材料当日交“多评合一”窗口归档,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审批结果(涉及市权限的评估项目,由县直有关部门递交“多评合一”窗口归档)。
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办件可中止:
1.项目单位或委托部门不付费导致中介服务无法按期履行。
2.评估报告在评估后需要修改、补充完善资料,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
第十六条各部门窗口作出“办件中止”决定时,必须先向“多评合一”窗口提出中止申请,经同意后暂停计时,待中止原因排除后,恢复计时。
第十七条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经“多评合一”窗口同意后,终止办件。
第十八条根据中介机构监管办法,对评估机构编制报告信息不实、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提请有关部门撤销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及部门审批文件,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好评估评审工作,推动各项评估评审工作标准、规范、高效进行。县督考办要对行政审批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纳入督查范围。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测绘类机构服务管理,简化建设项目竣工各项测绘环节、测绘程序,提高工程验收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临沂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63号)和《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费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将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所需的规划核实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机构承担,分别向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二、适用范围
费县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多测合一”。企业投资项目依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实行“多测合一”。
三、工作要求
(一)测绘机构要求。拟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应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参与: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的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业务范围和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业务范围,并同时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作业限额规定要求的单位。
“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测绘机构严格按照《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201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标准实施“多测合一”,并按照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制定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范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要求。测绘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测绘收费计算总额(多次测量合计)的80%以下进行收费,并逐步探索“数据共享、服务并联”的工作模式,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规定的定额工日缩短50%以上。
四、监督管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切实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信用管理。
(一)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测绘机构作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测绘业务的;
2.测量未执行国家及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的;
3.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4.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转包测绘项目的;
5.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的。
(二)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测绘机构作为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谎报瞒报测量成果的;
2.伪造、变造测量成果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测绘机构,作出以下处理:
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通报;
2.对记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半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3.对累计两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二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4.对记入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或者累计三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不得再纳入该名单;
5.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测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承担。
五、组织保障
(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综合窗口的设立,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多测合一”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负责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以及测绘单位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二)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测绘机构不良行为,要及时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三)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关测绘标准、规范及成果报告样本,统一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四)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多测合一”规定,对“多测合一”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管理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115号)、《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费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旧村改造、土地征收和县重点项目拆迁等补偿资金的支付。
第二章 支付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县财政局是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县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协议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征收补偿资金的认定、拨付程序
第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经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定界确定征收范围,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含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程序开展征收工作。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在县财政局平台上选取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公示,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确认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并再次公示。
2.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后,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抽审评估申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随机抽取部分对象及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采集、评估标准适用、政策把握等进行审核,形成抽审评估报告,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评估机构四方盖章确认并备案。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以及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据抽审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审查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4.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督促完成房屋拆除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清理工作,残值处置收入缴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定界确定征收范围后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1.集体土地上的征收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县财政局平台上随机抽取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公示,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被征收人等确认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并再次公示。
2.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抽审评估申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随机抽取部分对象及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采集、评估标准适用、政策把握等进行审核,形成抽审评估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以及评估机构四方盖章确认并备案。
3.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奖励补助等资金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抽审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审查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4.县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款原则上不再增加,确需新增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新增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认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5.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督促完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清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拨付原则
根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或拟征地公告、评估报告等,由县财政局核实相关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后据实拨付。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拨付条件
1.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2.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产权认定结果统计表
4.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报告
5.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
6.抽审评审报告
第八条 集体土地征收资金拨付条件
1.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2.县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产权认定结果统计表
4.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报告
5.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包括新增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资料)
6.抽审评审报告
第九条 拨付流程
1.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或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根据审查意见,审核拨付条件及相关要件资料,提出拨款意见报县政府。
3.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具体负责协调配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的调查、清点、核实、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并负责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乡镇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评估和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管理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115号)、《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费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旧村改造、土地征收和县重点项目拆迁等补偿资金的支付。
第二章 支付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县财政局是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县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协议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征收补偿资金的认定、拨付程序
第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经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定界确定征收范围,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含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程序开展征收工作。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在县财政局平台上选取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公示,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确认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并再次公示。
2.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后,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抽审评估申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随机抽取部分对象及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采集、评估标准适用、政策把握等进行审核,形成抽审评估报告,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评估机构四方盖章确认并备案。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以及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据抽审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审查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4.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督促完成房屋拆除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清理工作,残值处置收入缴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定界确定征收范围后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1.集体土地上的征收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县财政局平台上随机抽取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公示,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被征收人等确认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并再次公示。
2.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抽审评估申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随机抽取部分对象及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采集、评估标准适用、政策把握等进行审核,形成抽审评估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以及评估机构四方盖章确认并备案。
3.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奖励补助等资金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抽审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审查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4.县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款原则上不再增加,确需新增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新增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认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5.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督促完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清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拨付原则
根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或拟征地公告、评估报告等,由县财政局核实相关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后据实拨付。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拨付条件
1.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2.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产权认定结果统计表
4.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报告
5.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
6.抽审评审报告
第八条 集体土地征收资金拨付条件
1.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2.县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产权认定结果统计表
4.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报告
5.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包括新增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资料)
6.抽审评审报告
第九条 拨付流程
1.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或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根据审查意见,审核拨付条件及相关要件资料,提出拨款意见报县政府。
3.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具体负责协调配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的调查、清点、核实、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并负责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乡镇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评估和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费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7〕8号)、《山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鲁政办发〔2017〕80号)、《临沂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临政办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背景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艾滋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县疾控中心、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设立了4处VCT点,在15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卫生院、第二医院、县皮结防所设立了17处检测点,建立完善的转介网络,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通过网络、广电、报社、宣传栏、电子屏、健康类微博、微信新媒体等途径开展多形式、高频率、广覆盖、无缝隙的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覆盖面明显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县共动员检测103236人次,抗病毒治疗覆盖率达到79.95%,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新、老问题交织,防治任务更加艰巨。一是疫情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我县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增长速度较快,自2011年以来增长率为41.55%。二是流行因素更加复杂。经性途径传播成为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占到新发现病例的89.83%,其中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占比超过37.29%;青年学生感染人数日益增多,疫情正从易感染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导致艾滋病疫情增加的高危因素错综复杂。三是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据专家估计,目前仍有30%左右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与管理,成为潜在传染源;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部分人群知行分离现象严重,干预难度较大;卖淫嫖娼等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合成毒品滥用导致不安全性行为增多,增加艾滋病经性传播机率。四是防治力量仍然不足。县直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单位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艾滋病防治参与度不高,防治力量无法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这些困难和问题成为“十三五”期间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制约因素与工作瓶颈,需要进一步确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实现“十三五”艾滋病防治目标。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艾滋病防治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县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得到最大限度发现;经性途径传播得到进一步遏制,基本消除经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救治与社会救助得到保障,生存质量逐步提高。全县艾滋病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城乡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艾滋病检测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覆盖。
3.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4.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5.待孕夫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率达到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接受母婴阻断的比例达到100%。
6.无偿献血者血液核酸检测率达到100%。
7.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 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人群传播
1.着力控制性途径传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综合干预策略。将利用网络媒体等媒介实施不安全性行为的各类人群作为干预工作的重点,针对利用网络媒体联系性交易的新特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建立公众号或群组,定期发布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和检测治疗信息,加大干预和检测力度。加强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及时、规范化治疗性病病人,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2.积极预防母婴传播。卫计部门要深入推进重大公共卫生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实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升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以及咨询指导,提高群众妇幼知识健康素养。做好艾滋病初筛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关口前移,努力降低或消除艾滋病导致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不断完善各环节服务流程,健全首诊负责、高危管理、定期随访及防治物品供应等制度,确保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干预、早阻断。
3.持续减少血液传播。公安、卫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与技术规范,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病人安全防护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4.有效遏制吸毒传播。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降低艾滋病和毒品危害。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公安、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公安、卫计、司法、民政和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加强合成毒品滥用人员疫情监测、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力度,减少合成毒品滥用导致的艾滋病传播。
(二)注重艾滋病病人全程管理,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
1.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卫计、公安、司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培训相关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艾滋病定点医院要逐步具备CD4+T淋巴细胞以及病毒载量检测能力。监管场所逐步设立艾滋病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的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积极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食药监、卫计部门要探索规范艾滋病自我检测,开展高等院校自主检测包售卖、唾液检测试剂药店营销等试点工作。卫计部门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热线、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艾滋病检测机构信息。艾滋病检测服务机构可利用互联网、手机社交软件等平台,开展预约检测、结果查询和转介服务。
2.提高抗病毒治疗水平。卫计部门要全面扩大治疗覆盖面,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科室,有专人负责抗病毒治疗工作,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的作用,全面实现抗病毒治疗模式的转变。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疫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完善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治疗的可及性与及时性。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的筛查与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提高治疗规范化程度。加强流动人口中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探索实现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相对集中监管。
3.提高随访管理质量。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病例随访管理、监督服药等工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管理,在首次随访服务中,告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其主动寻求并接受随访服务,督促其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提高随访质量。认真开展定期随访,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建立健全随访转介机制,负责随访机构要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流入流出的转介工作。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三)强化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艾滋病防治能力
1.加强信息支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计部门要完善艾滋病疫情报告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艾滋病数据管理。及时调整、优化艾滋病监测点设置,保证收集的数据具有代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疫情评估,分析疫情形势,根据疫情情况及时调整艾滋病防治策略。加强艾滋病疫情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强化与母婴传播预防、结核病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等的信息互通,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使用效益。卫计、公安、司法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疫情信息交流,及时互相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做好艾滋病疫情和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艾滋病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人才队伍支撑。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深化医改要求,结合我县艾滋病防治需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妇幼健康等各类机构各负其责、运转良好的艾滋病防治体系,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升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能力,疾控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确保艾滋病防治人员符合工作需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人员艾滋病防治技能的培训与指导,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适当进行倾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任)上给予支持,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提供保障。
3.加强科学技术支撑。科技、卫计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科技部门要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的科技支持力度,鼓励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继续加强国际、国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现有的项目管理水平。借鉴和吸收兄弟县区的防治经验,实现计划、资源、管理和督导的充分、全面整合。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1.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儒家文化思想精髓,激发大众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引导大众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良好价值观,形成积极、向上、向善的力量,广泛传播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念,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文广新、公安、网信及电信部门要加强媒体、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与社交媒体,积极引导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正面宣传。
2.拓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手段。根据本地疫情和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更加注重艾滋病防治的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更加注重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卫计部门负责提供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3.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每个居(村)民委员会至少设置一块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宣传、网信、文广新、卫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文广新、农业、科技、民族宗教、住建等部门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技能大赛”“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等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意识和能力,组织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员工积极参与有关艾滋病的宣传活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世界防治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艾滋病宣传干预工作。
4.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青年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卫计、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校园媒体、学生刊物、微博、微信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在世界防治艾滋病日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校园宣传栏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专栏,并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图书馆室配置艾滋病相关知识读物。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保证初中6个学时、高中4个学时、高校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高校新生入学时发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开展集中授课和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并作为教育部门督导检查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艾滋病防治技能师资培训,学校医务室、教导处、学生处、宣传处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相关培训。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全面落实高校艾滋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民政、文广新、卫计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公安、司法、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针对易受合成毒品侵袭的危险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合成毒品危害的认识度,切实提高青少年禁毒意识和防毒拒毒技能。
5.加强重点场所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终端播放艾滋病公益广告、宣传片,尤其是在“五一”“十一”、春节、麦收、秋收、暑假、寒假等农民工返乡回城、学生放假开学等客流高峰期间,适当增加播放数量和频次。卫计、民政、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在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场所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设置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栏。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至少保证被监管人员在入所后和出所前接受两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探索艾滋病防治新模式,完善社会广泛参与机制
1.加强示范区建设。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疫情稳定器”“实验田”“先锋号”作用,加强疫情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干预措施遏制疫情。瞄准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艾滋病防治内容,探索防治新策略、新方法,发挥示范区的模范带头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和率先落实艾滋病防控方面的新政策,确保各项艾滋病防治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开展健康教育、艾滋病咨询、动员检测和艾滋病性病诊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以及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强化社会组织管理。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县级成立艾滋病防治协会,建立完善县艾滋病防治协会网络,同时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3.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引导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优势,在青年学生、妇女等重点人群中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鼓励爱心企业致力于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动员和支持有关团体、组织、基金会、公众人物与志愿者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艾滋病的合力和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保证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防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形成艾滋病防治合力。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开展对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扶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配送及时、保障供应。
(三)落实救助政策。加强对生活困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帮扶救助,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的救助工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的辅导,保障儿童健康成长,落实好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扶贫、卫计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四)保障合法权益。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落实艾滋病关怀政策,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要做好隐私保护,创造公平宽松的学习环境,不得歧视。
五、督导检查
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标准、方案,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和赋分,组织成员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等共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环保局、体育局、公路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县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环保、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县政府,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我县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实施方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时应估算减排量。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市级预报预警平台与我县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安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8〕9号)同时停止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加快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发展目标,也是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目标。以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为目标,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抓好食品安全管理、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全县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标准制度。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行业评价标准,奠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的工作基础。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县食品监管部门记录监管对象信息,行业协会收集会员信息,社会信用服务中介征集有关信息。三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四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披露方式及内容,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系统。
(三)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完善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监督、案件公示等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
(四)开展从业培训。建立适应行业就业需要和行业发展的培训体系,按照“政府牵头、部门组织、企业为主、中介支撑、全员参与”的原则,采取“全员分类、短期集中、轮流培训、严格考核”的方式,分阶段、分类、分批地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形成食品从业人员自觉抵制业内违规行为的行业氛围,促使企业自身管理更加规范、发展方式更加科学。发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的平台优势,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建立从业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全面厘清全县食品从业人员底数。推动个人诚信档案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发挥在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优化企业人才流动环境。
(五)健全行业协会。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方法,组织完善食品行业协会。构建部门主管、协会协管的监管格局,授权行业协会承担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评估认证、监管诚信行为等事务性工作,促进协会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间、上下游行业间的有效应用。强化行业协会对企业诚信的引导力度,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知识的培训,协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逐步形成企业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文明诚信经商的良好局面。
(六)搭建诚信平台。构建政府部门指导、中介公平服务、行业协会管理、企业自律自建的诚信管理平台。引进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评估,依法负责行业诚信承诺制定、企业档案管理、诚信风险评估、诚信危机处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发布企业诚信建设信息等。升级建设内容更丰富、形式更标准、功能更强大、使用更便捷、拓展空间更广阔的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系统,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增强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诚信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三、认真抓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运用
(一)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公平正义。推进分类监管,褒奖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把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是否存在失信或违法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退出机制,按照“一次黄牌警告、再次依法退出”的原则,重点监管不参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延伸监管半径,加强食品从业人员人才体系建设,依托从业人员个人诚信管理档案,建立专业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数据库,形成企业专业人才共同参与食品行业监管的格局。
(二)推动企业发展。加强对食品安全诚信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倾斜,将工作重点由督促企业诚信建设向提高核心竞争力转移。协调相关部门为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开展科技资源招商纳贤,吸引更多的食品科技人才在费县扎根创业,促使更多的食品科技成果在费县就地转化。发挥扶持诚信企业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技术开发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市场、科研、生产相结合,开发出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确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导产品,使诚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树立诚信就是生产力的品牌效应。
(三)培育产业优势。依据费县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淘汰一批不诚信的散、小、差企业,着力整合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和市场份额向食品集群产业、优势企业集中,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产业结构升级。通过行业协会管理,建立食品行业高效率的产业配置结构、专业化的产业部门结构和集群型的产业区域结构,将部分松散的食品产业组织形态调整为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产业集群模式,增强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关联度、聚集性和带动力。完善食品生产组织体系,通过以大带小、以小壮大、大小配套,建立健全食品核心企业与中小配套企业合作互赢机制,增强食品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
四、切实提升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管作用,遵循市场法则,按照市场理念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产出效益最大化。要加强行业宏观规划和调控,对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凡是行业协会能解决的,交给行业协会解决,凡是行业协会可管理的,交给行业协会管理。
(三)营造创建氛围。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宣传诚信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建设诚信体系的良好氛围。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制度,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恪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费政办发〔2016〕22号)同时停止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日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3.2 指挥部设置
3.3 指挥部职责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 成员单位职责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 乡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保障机制
6.2 信息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6.5 监测数据保障
6.6 物资和经费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6.8 宣传教育培训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7.2 考核奖惩
7.3 总结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演习演练
8.4 预案实施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费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
1.4.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4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
1.4.5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二级管理,由本预案、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县政府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县食安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县民宗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发委、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县交通运输局。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涉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3.6.1 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6.2 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6.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3.6.4 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3.6.5 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机关牵头,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6.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6.7涉外组或港澳台组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侨外办、县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8 乡镇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4.2.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4.2.1.2 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的信息;
4.2.1.3 乡镇报送的信息;
4.2.1.4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2.1.5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4.2.1.6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2.1.7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4.2.1.8 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4.2.1.9 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4.2.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4.2.2.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2.2.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县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2.2.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4.2.2.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4.2.2.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县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续报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终报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 事故评估
4.3.1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 核定为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保持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先期处置
5.2.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5.2.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5.2.2 Ⅳ级响应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计生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3.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 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6.2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县食安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6.5 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6 物资和经费保障
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7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 宣传教育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部门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4.费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 电话:0539-5221057
传真:0539-52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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