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费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8〕102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山东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鲁商字〔2018〕203号)、《关于加强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8〕3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及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省及临沂市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强力推进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建设和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体系,培育农村电商供应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体系及综合服务网络,促进产销衔接,助力农产品上行,推进精准扶贫,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促进费县传统产业全面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体,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政府通过加强示范引导、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和环境改善,积极引导商贸流通、电商、供销、邮政、金融等行业企业积极投身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2.把握精准,助力扶贫。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扶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加大对贫困户的帮扶力度,增强精准扶贫“绣花”本领。
3.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建设体系,增加服务功能,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商化、品牌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突出特色,以点带面。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县情,优先选择板材、山楂、板栗、核桃、西红柿、小米、脆枣等特色优质农产品在网上开展销售推广,着力打造“费县山楂”“费县核桃”“费县西红柿”“费县金银花”“蒙山板栗”等农特产品品牌,抓好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全县农村电子商务观念日益普及、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电子商务成为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农村物流配送等支撑服务体系日趋完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取得显著成效;农村电子商务在便民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构建起全县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和市场营销体系,电子商务服务业充分发展,服务链条基本完备;努力建设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2.具体目标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9年,全县网络零售额突破20亿元,农村网络零售额和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增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农特产品“上行”体系。
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健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改造费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立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3个乡镇级电商服务站,改造和新建106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70%,建设运营5个县域特色产业电商服务中心,建立较完善的县、乡(镇)、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物流配送的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电子商务物流成本显著下降。农户能通过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购买日用消费品、农资产品以及销售当地特色产品。
电商扶贫工作扎实推进。以全县57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为主,以发展电商产业、促进就业创业、增加群众收入为目标,通过多方位精准施策,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筛选50家电商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实现对57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帮扶全覆盖,强化农产品“上行”体系。
电商培训体系健全。结合农村双创和电商扶贫,加大对有一定学习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培训力度。同时,围绕农产品“上行”重点开展网店开设、市场营销、产品设计等电商专业人才培训500人次以上,重点完善培训后学员跟踪、网商转化等相关服务机制。
二、实施内容
(一)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在县内改造一处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具备良好基础设施和入驻电商企业数量较多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产业园、孵化园),打造一支本土化专业化的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团队。中心汇聚政策解读、业务咨询、人才培训、创业孵化、信息发布、产品O2O展示、宣传推广、营销策划、网红直播、物流服务、品牌管理、数据服务及金融服务等一站式、全流程电商公共服务功能,支持企业与有影响力的第三方主流平台合作建设运营线上农产品扶贫馆和O2O电商扶贫馆等,能提供基础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服务,并做好服务资源落地和服务需求对接工作,培育公共服务中心内生动力。
2.乡镇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整合县邮政、供销、农村淘宝店等资源,建设改造13个乡镇级电商服务站、106个村级电商服务点、5个县域特色产业电商服务中心,实现代购代销、代收发货、缴费支付、信息发布、农村金融、引导宣传、产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等电子商务便民服务和产业升级服务功能。
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电商企业对镇、村两级电商服务站进行基础建设,配备电脑、打印机、WIFI等必要设备。原则上乡镇电商服务站优先利用现有优势资源进行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站选择网络已覆盖的村民日常活动集中区,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公共场所等进行建设,同时承接农村物流快递配送服务,推动本地农村产品网络销售,实现“三有一能”目标(县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镇有电子商务服务站,村有电子商务服务点,群众能通过电子商务购买日用消费品、农资产品以及销售当地特色产品)。
在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青年、农村电商小能手、复转军人、农村超市经营者当中遴选、培育乡镇级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带头人。建立站点日常管理、数据报送、便民服务等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做好代买代卖、包裹收发、便民服务、自媒体(抖音、快手、微博、微信等)宣传、台账管理等。
(二)农产品品牌培育与推广体系建设
1.以长寿费县为主题打造县域公共品牌
发挥费县作为世界长寿之乡的优势,结合费县全域旅游、历史人文、产业特色、农业结构,以天然绿色无污染和健康养生长寿为品牌理念,面向城市高端消费人群以及康养休闲和品质消费等目标市场,构建县域一级公共品牌和吃在费县、健康长寿差异化竞争策略。
2.打造费县二级品牌和行业品牌
以费县板材、山楂、板栗、核桃、西红柿、小米、脆枣等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类为主,通过整体策划、品牌形象设计、宣传推广、网络营销等,推动实现农产品商品化、品牌化、电商化。引导电商企业会同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旅游企业等开展农产品和特色产业的网上批发、零售和产销对接等活动。
3.全方位开展线上品牌营销
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农产品营销平台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推介,拓宽销售渠道;探索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等电商业务,鼓励发展垂直电商、微商及旅游电商等多种业态,重点发展抖音、快手、淘宝直播、小红书、美拍等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更多农村品牌产品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4.广泛扎实推动线下品牌推广
召开县域一级公共品牌和子品牌发布大会,宣传品牌理念,扩大品牌影响。举办费县品牌电商节、旅游电商节、创新创业大赛、网红达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线下品牌营销推广活动。走出去积极参与农村电商高峰论坛、产业大会和电子商务博览会等活动,发挥电视、报刊、杂志、宣传册等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导购网站、视频网站等线上媒体覆盖优势,实现品牌覆盖和品牌价值最大化。
(三)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建设
1.鼓励农产品研发与创新
整合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种养大户以及农业相关研究机构、科研院所,围绕费县农特产品开展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发,重点研发面向城市主流消费人群、高附加值、适合网销的产品。
2.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安全检测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费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建设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
为农特产品配置身份标识,实现产品信息的展示与追溯。对全县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地进行统一编码,建立电子化产地编码和溯源编码体系。探索“农户+合作社+网商”的质量控制模式,推进品控从“线下”向“线上”扩展,实现关键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4.加快网销农产品标准化建设
引导制定县域特色网销农产品相关标准,鼓励农户、经纪人、合作社和生产加工企业标准化作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标准宣传和推广。鼓励县域企业开展“三品一标”及SC认证。
5.深入开展电商扶贫“帮村联户”
开展电商扶贫“帮村联户”活动,筛选50家电商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实现对57个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帮扶全覆盖,深化“三帮三带”措施(“帮网上经营、带线上增收,帮产业发展、带线下增收,帮创业就业、带经营务工增收”)。
(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建设县级仓储物流中心
依托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与国内知名物流公司合作,建设县级农村电商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1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电子商务数据汇总(大数据热力图),补充购置车辆等设施设备。
2.建立县乡村物流网络
健全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县到村1天以内、县到偏远乡村2天以内完成配送;各乡镇服务站与村级电商服务点,实现统一分拣、统一揽收,切实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使行政村快递服务覆盖率达到70%,基本解决县城到农村物流的“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3.建立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广泛整合全县冷链基础物流设施,灵活采用新建、租赁、入股或合营等方式,集成冷库、保鲜车辆等冷链资源,为生鲜农产品“上行”提供产地预冷、冷藏保鲜和低温运输等服务。
4.建立物流管理制度
针对仓储物流体系制定相应的仓库管理制度、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配送员考核制度、收发件登记流程、问题件处理流程等工作规范,为实现“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双向流通奠定基础。
(五)农村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
1.开展电商普及性培训
结合农村双创和电商扶贫,加大对有一定学习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市场营销、产品设计等实操型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相关服务机制。培养一批知理论、懂业务、会经营、能(带头)致富的复合型人才,激发全民电商创业就业热情,为全县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2.开展电商专业性人才培训
面向电商从业人员、返乡大学生、乡村服务站点运营人员开展阶段性实操培训。重点培训网店策划、注册开立、设计装修、农产品网销、运营推广,以及店铺卖家后台操作、店铺常用工具软件、网店基础数据分析、社交媒体营销以及团队建设等内容。
3.管理机关和企业高层培训
面向全县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互联网+”县域电商战略规划与顶层设计、政策解析、电商精准扶贫模式及案例等内容。面向电商、涉农企业管理人员、创业青年,培训电商产业发展趋势、平台政策变化及应对、新型电商模式创新与传统企业转型策略等内容。
三、实施步骤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从2018年底启动至2020年完成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8年8月—2019年4月)
对全县经济发展、产业特色、电商基础和物流现状进行全面摸底汇总,全面了解全县电商发展情况,制定、修改、完善《费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并按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报送。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示范项目相关信息、设立征求意见窗口,广泛开展项目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重点实施阶段(2019年5月—2019年12月)
全面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农产品品牌培育与推广体系、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农村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宣传推广等各项目建设。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月—2020年5月)
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全面总结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经验,构建我县电商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费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县政府为示范项目推进的领导责任主体,县商务局为项目的牵头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为项目的分工责任主体,承办企业为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
(三)强化政策支持
贯彻落实县域电商精准培训扶贫、电商精准产业扶贫等政策,促进通信、金融与农村流通信息化、电子商务互相支持、协同发展。在资金、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完善政策支持,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四)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费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由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的工作制度,建立项目审核、监管、验收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县政府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政务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工作方案、项目申报、项目内容、资金安排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有效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宣传报道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举措、成效,树立先进典型,推进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工作,委托权威机构对我县县域电商进行顶层规划设计,制定符合我县县域农村电子商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加强督查考核
制定考核办法,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时限,严肃纪律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纳入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二条凡在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元/m2征收。其中,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90元/m2,供水管网专项配套费20元/m2,供热管网专项配套费30元/m2,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10元/m2,城区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费20元/m2。
(二)对房地产项目及商业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不需要配备供热、供气管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专营企业核实后,免收管网配套费。
(三)在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用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30元/m2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40元/m2征收。凡未开通供热、供气管网的,暂缓收取供热、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待开通时另行补缴。
(四)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热供气管网配套),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其中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住房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需要处罚的,上述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减征、免征。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
2.大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除供热、供气管网、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2.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4.城中村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和教体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四)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实体经济发展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五)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政府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账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定,按照《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二条凡在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元/m2征收。其中,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90元/m2,供水管网专项配套费20元/m2,供热管网专项配套费30元/m2,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10元/m2,城区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费20元/m2。
(二)对房地产项目及商业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不需要配备供热、供气管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专营企业核实后,免收管网配套费。
(三)在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用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30元/m2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40元/m2征收。凡未开通供热、供气管网的,暂缓收取供热、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待开通时另行补缴。
(四)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热供气管网配套),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其中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住房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需要处罚的,上述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减征、免征。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
2.大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除供热、供气管网、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2.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4.城中村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和教体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四)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实体经济发展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五)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政府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账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定,按照《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二条凡在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元/m2征收。其中,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90元/m2,供水管网专项配套费20元/m2,供热管网专项配套费30元/m2,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10元/m2,城区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费20元/m2。
(二)对房地产项目及商业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不需要配备供热、供气管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专营企业核实后,免收管网配套费。
(三)在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用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30元/m2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40元/m2征收。凡未开通供热、供气管网的,暂缓收取供热、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待开通时另行补缴。
(四)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热供气管网配套),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其中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住房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需要处罚的,上述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减征、免征。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
2.大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除供热、供气管网、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2.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4.城中村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和教体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四)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实体经济发展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五)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政府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账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定,按照《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张 钰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人民武装、国防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联系县税务局。
刘恒波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张钰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镇域经济、政务公开、外事、行政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公路、铁路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外事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机关事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山东新沂蒙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公路局、济南铁路集团公司临沂车务段费县站。
邵长满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分工,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畜牧、渔业、农机、果业)、水利、扶贫、气象、烟草、蚕桑(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渔业中心、县农机中心、县果业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水利局、县水利资源中心、许家崖水库管理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鲁坤天蒙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县丝绸公司。
联系县气象局、县烟草公司。
刘秀光同志:负责退役军人、信访、社会稳定、司法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
分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
联系县交警大队。
朱玉祥同志:负责统计、环保、工业经济、民政、电业、邮政、盐务、通信、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统计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
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县盐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石化费县分公司。
谭成亮同志:负责发展和改革、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园区建设、科学技术、双招双引、招商、市场监管、检验检测、商务、供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招商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
联系县科协。
李 鹏同志:负责金融保险工作,协助朱玉祥同志负责工业经济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地方金融中心。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黄 芸同志: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蒙山天蒙景区管委会、县文化旅游局、县文化旅游中心、县教体局、县体育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台。
联系青岛理工大学(临沂)、临沂大学费县校区、县党史中心、县档案馆、县红十字会、县新华书店。
许永江同志:协助黄芸同志负责教育体育工作;负责民生事业拓展推进办公室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齐可营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邵长满同志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福金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谭成亮同志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刘高祥同志:协助刘恒波同志负责城乡建设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3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
家庭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费县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扎实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5号)和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目标
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原则,增强光荣牌的严肃性、庄重性和荣誉激励作用,确保光荣牌悬挂工作有效落实、规范运行。
二、悬挂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
三、工作落实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统一设计和规范样式统一制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组织协调落实全县光荣牌悬挂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人武部、公安局要合力承办、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共同落实好光荣牌悬挂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积极营造深厚的社会氛围。同时,工作中要注重找缺补差、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宣传动员工作实效。
(二)摸底建档。各单位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辖区内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对符合条件的悬挂光荣牌家庭和取消悬挂光荣牌的家庭,都要做到底数清晰,不错不漏,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查公示。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被判处刑事处罚,是否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县人武部负责审查现役军人有无被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对审查合格的对象,各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集中悬挂。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集中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该项工作要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完成。
(五)完善总结。2019年5月1日前,对悬挂光荣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悬挂对象不错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浓厚氛围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悬挂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谋划,细化方案,确保集中悬挂工作规范有序、庄重热烈。
(三)加强协调配合。悬挂光荣牌工作涉及公安、武装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主动跟进,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促指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县人武部加强对光荣牌悬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注意事项
附件
注 意 事 项
1.各单位所需的光荣牌统一到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安装时所需配件(每块光荣牌配4只螺钉及塑料胀管)及有关材料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光荣牌数量根据各单位优抚数据库和信息采集数据进行分配。有悬挂要求的家庭,各单位要统一组织悬挂。安装悬挂位置应尊重家庭的意愿,一般应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稳固。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室内客厅醒目位置摆放。各单位集中悬挂工作情况(包括影像资料、图片、总结等),要及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本次光荣牌悬挂实行废品销毁制度,严禁外流,在悬挂过程中如发现提供的光荣牌存在缺陷,不宜悬挂,可退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免费更换。在悬挂过程中不慎损坏的光荣牌,要登记在册,妥善保存,不得随意丢弃。光荣牌在存储期间要确保防潮、防尘存放。
3.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公安局(武装部)收回,并通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
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费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水质,提高农村用水方便程度,推进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确保如期完成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任务目标。按照省市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护”的工作思路,集中利用两年时间,采取新建、改扩建、配套提升、联网扩网等措施,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整体提升,健全完善水质合格、水量可靠、保护到位的水源安全体系,规模大、标准高、建设质量好的供水工程体系,机制灵活、管理规范、运行长效的运营管理体系,专业优质、高效便捷、周到满意的服务保障体系,职责清晰、制度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管体系等五大体系,切实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确保“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二、重点任务及资金来源
(一)2019年1月—3月启动规划和方案编制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全县统筹,从水源、水厂、管网、用水户、管理体制等方面编制建设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规划要按照“平原区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供水,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丘陵区坚持能连则连、能并则并,实现规模供水条件下的户户通;偏远山区确因地形等因素只能单村供水无法入户的,要在水质合格、水量可靠的基础上实现定点供水”标准,采取新建、改扩建、配套提升、联网扩网等措施,扩大供水工程覆盖范围,提升农村饮水保障能力,尽量不采用单村供水形式。农村供水要达到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卫健委要求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四项标准。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将供水管网沿线的工业企业和村居纳入供水范围,同步封停未经批准的取水设施。
(二)2019年需完成的任务
1.村级通水入户方面:省定贫困村和扶贫工作重点村通水入户;未建设自来水工程和原有工程报废的村通水入户;主管道到村头的村通水入户;采用供水点供水的村通水入户。
2.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运行不正常的工程提升改造达标;无水处理设施的村配套水处理设施;供水水质不达标的村更换水处理设施或置换水源;利用书房水库、钓鱼台水库作为水源新建梁邱水厂一处;提升改造马庄水库水厂、上冶水库水厂和龙王口水库水厂;农村饮用水水质水厂自我检测全覆盖。
3.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实施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农村饮水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建立水质监测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实现水质水厂自我监测常态化。
(三)2020年需完成的任务
2019年工程收尾、审计验收、档案整理、迎接检查考核、竣工验收、资产评估移交等工作。
(四)资金来源
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依托费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为融资平台,采取银行贷款等方式;争取上级扶持或国债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切块用于农田水利的资金等。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9年3月-2019年4月)
1.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推进办公室,由一名副县级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水利、住建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的整体推进、指导、调度、检查、通报、考核、评估等工作。
2.编制总体规划。从水源、水厂、管网、用水户、管理体制等方面统筹规划,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同意。
3.编制实施方案。对市政府审定同意的规划进一步细化完善,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由县政府批复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9年4月-2019年12月)
1.县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依托费县自来水公司(费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下同),负责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统一运营管理。(2019年4月底前完成)
2.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要求,由县自来水公司统一负责城乡供水运行管理,原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经第三方中介公司进行评估后,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县自来水公司,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补偿后退出承包管理或以入股形式参与管理。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推进改革。在工程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方面,梳理、明确和落实各类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并做好资产登记、评估、移交,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流失。(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全面组织实施。严格“四制”管理,合理制定工期,科学组织施工,严格第三方检测,严把质量关,全面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同时,组织水利、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全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农村饮水自备井和各类取用水单位自备井逐步封停,禁止私自采取地下水,全部纳入工程供水范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
1.建设单位初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办法组织验收。(2020年4月底前完成)
2.县级验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工作小组,对攻坚行动完成情况进行县级验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迎接省市验收评估。省水利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和县区工作进行评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1.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负责项目占迁补偿、施工协调、为供水企业搞好服务等;2.发改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指导协调,制定农村供水价格,研究保底水量、阶梯水价等政策;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资金整合筹措、协调、监督和绩效管理等;4.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规划、技术审查等,组织指导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监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5.住建部门负责理顺城乡供水体制,扎实推进城乡供水管理一体化,组织县自来水公司统筹推进城乡供水管理、运营服务一体化;6.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监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达标;7.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环境监管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8.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政策,及时协调办理用地手续;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程管网穿路的协调工作;10.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11.供电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用电配套,落实农村供水公司用电优惠政策的执行;12.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二)建立推进机制。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乡镇工作机制,负责对所包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协调推进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开展情况“周调度、周通报”。县委、县政府把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民生事项,并列入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三)强化运行管护。饮水工程管护是工程长效运行的关键,要做好攻坚行动实施工程的验收、登记、移交。加大饮水工程运行管护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饮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落实饮水工程维修、农村水管员待遇等保障资金,实现饮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附件:费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费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钰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邵长满 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齐可营 县许家崖水库管理处党委书记
成员:周均营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士文 县住建局局长
唐恺 县财政局局长
张永胜 县税务局局长
张学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忠海 县审计局局长
田勇 县环保局局长
王瑞鸿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医管办(医改办)主任
石增辉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贾剑林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永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许庆秋 县水利局局长
孔涛 县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王伟 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李伟远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潘振合 费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松峰 朱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金山 梁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姚斌 石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袁强 新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茂学 马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戚万军 探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啸霄 胡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贾俊博 薛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贵宝 东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兆龙 大田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剑 上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项目规划、资金、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推动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的具体开展。齐可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许庆秋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辉、刘立新、闫勋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规划建设组、资金运筹组、工程运管组等4个组。攻坚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费政办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做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指导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内部审计理念,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改进内部审计方法,高标准服务本单位的内部治理,发挥好规范发展、权力制约、廉政监督、风险防范、资产保值和提高效益的综合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大力推动内部审计从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转变;从手工审计为主,向手工审计和联网审计相结合转变;从内部审计独立作战,向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协同监督转变,逐步构建审计监督大格局。
二、完善内审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每年应听取和审议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条件以及开展联网审计需要的权限予以保障。
(二)完善制度建设。要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审计范围、工作流程、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职业道德规范、奖惩等内容。科学制定审计计划,加强审计过程管理,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整合审计资源,实施本系统内部审计人员集中管理、交叉审计,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对基层单位的监督责任,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责任追究。
(三)健全机构设置。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2个以上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或者部门年度收入或支出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需要,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符合设置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明确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各部门、单位要围绕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升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水平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要重点监督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部门、单位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等的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部门、单位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资金往来、收支结转情况。要重点关注乡镇的财政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资金、乡镇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情况,加强对乡镇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其他资金、乡镇和村集体“三资”等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完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各部门、单位在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围绕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管理控制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开展审计和进行审计评价。
(三)加强绩效审计。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测评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活动的绩效水平,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推动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反映本部门、单位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绩效情况,揭示本部门、单位可能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性漏洞,开展综合分析,为本部门、单位领导决策、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内部审计新模式,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发展。在审计目标上,逐步实现由“查错纠弊”向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转变;在审计内容上,逐步实现由结果评价向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并重转变;在审计对象上,逐步实现由财务活动向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转变。如实反映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促进部门、单位不断改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严格质量管理
(一)强化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和自我评估机制。改进审计现场作业管理,着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深化细化审计现场实施,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分析研判并重,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内部审计价值最大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对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的人员予以聘任。不断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诚干净、勇于担当、业务过硬的内部审计专业队伍。内部审计机构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审计,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工作。
(三)落实审计整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基层单位整改推动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聚焦“人事因制”,深入分析、着力解决,推动长效机制建设,消除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现象。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提高本单位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水平。
五、强化指导监督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要抓重点、把重心,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指导员、实施内部审计现场指导等方式,帮助内部审计理清思路、规范提高。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提高指导的针对性。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在实施审计时,将对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审计风险和选择审计方法的重要依据,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纳入审计报告,作为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评价的内容之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三)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探索建立重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计划、有关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审计局备案制度。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将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作为审计计划编制的参考依据。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在评估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加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具体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配合的推进机制。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统一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全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对已批复征地、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资金,坚持“分期分批、限期解决”原则,采取“一村一策”,抓紧落实解决。对2019年之后新征土地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个人账户,不再出现新的资金滞留。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严格落实“先保后征”政策,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凡是政府补贴资金没有提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
养老保险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应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备案。
(三)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复文件转送给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转送的征地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对因土地批复面积发生变化或养老保险方案需重新完善调整的,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并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和具体名单,再次核准之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四)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具体分配名单等材料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任务。县政府全面负责推进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指导被征地村居按规定程序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并予以核准按时上报。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确定保障对象名单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发放以及组织协调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政府补贴资金数额,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等。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健全协调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安排,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协调机制,根据征地批复情况,搞好工作衔接,完善分配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展情况,实行重点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的
实 施 意 见
费政发〔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立以“质量效益”为核心的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运用市场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切实把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张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发展的动力从要素驱动转到创新驱动上来,提升全要素生产力,推进县域经济科学跨越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临政字〔2018〕214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中实行“亩产效益”评价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质量第一、高效优先,把“亩产论英雄”评价企业作为转变生产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力结合点,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统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施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按照客观、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结合产业定位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对企业通过综合评价、统筹施策、政策集成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政策和资源要素支持的重点对象,实现资源高效科学配置。
(二)倒逼企业“对标赶超”。根据产业特点和不同发展阶段,通过“亩产效益”评价,科学界定企业的总体发展档次和水平,增强企业自我对标、自我改造、自我革新、自我提升的紧迫感,形成企业间“比学赶超”的发展氛围。
(三)培植壮大优势产业。鼓励企业转变对资源要素的利用方式,创新发展模式,向产业两端、微笑曲线两端要质量、要效益,按照“亩产论英雄”,通过分类评价管理,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形成强者更强、弱者变强的良性竞争生态,实现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壮大的目标。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除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银行债券保险、房地产开发和公益性企业除外)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基础数据采集
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用地面积(亩)、产值(万元)、营业额(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增加值(万元)、实缴税金(万元)、耗煤量(吨)、耗电量(万度)、耗水量(立方米)、其他能源消耗(吨标煤)、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研发经费(万元)、年平均职工人数(人)等数据(具体数据说明见附件1)。
(三)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包括电、煤及其他能源)增加值占12%;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各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单位用水增加值占3%。
2.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占20%;亩均增加值占20%;亩均年平均职工人数占2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3.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四)数据采集和更新
1.采集。评价数据以统计数据为准,不在统计范围内的数据以主管部门认可的为准。由各乡镇(含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和县经信局、发改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金融局、住建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企业数据的采集和审核。
2.更新。评价机制建立后,评价数据每半年更新一次。
(五)企业分级
1.综合评级。依据评价分数高低对企业实施分层级管理,划分为四个层次:
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的优质企业。
B类,支持发展类企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综合效益相对较差、需要整治提升、综合评价得分排名21%-70%之间的企业。
C类,倒逼转型类企业。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综合效益差,亟需重点整治、淘汰,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30%的企业。
D类,限期整改类企业。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诚信经营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
2.单项评档。对单项评价指标按照数值从高到低将企业分成三档:优秀(前20%)、良好(21%-70%)、一般(后30%)。
(六)调整规则
按各指标权重加权计算确定企业的基础评定分,依据企业的综合素质和过去一年内获奖和受罚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加分、扣分、等级调整,并最终确定企业的评定总分和评定等级;单个企业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原则,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1.加分。①获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加3分,此后每年加1分;
②纳入全县技改数据库,当年技改投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10%的企业加1分,当年技改投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企业加2分;当年技改项目纳入全市统计系统的企业额外加1分;
③一年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6件(含6件)以上或被评为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加2分;
④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包括: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品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等)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首次创建当年额外加2分;
⑤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企业研发成果经鉴定达到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国内先进(领先)水平的企业,当年分别加3分、2分、1分;
⑥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当年参加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加2分;
⑦企业上市(包括新三板),当年加3分,此后每年加1分;
⑧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
2.扣分。一年内发生1起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或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处理的企业扣5分。
3.降级。一年内发生1起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理(或违规排放被处罚2次的)的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分类时在原有基础上(除D类)下降一档。
4.否决。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当年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含)以下、存在闲置土地、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恶意偷排、直排,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和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评价分类直接列为D类。
四、结果运用
将企业评价结果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作为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依据企业综合评定和层次划分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按照“亩产效益高、要素供应多”的原则,加大政府掌握的资源要素在各类别企业之间的差异化配置和叠加运用。
(一)综合评级方面
1.优先发展A类企业。在重大产业布局、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信贷扶持、人才引进、品牌建设、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A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发展、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迅速做大做强。
2.改造提升B类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退低进高”“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促进该类企业主动对标A类企业,加快“转调创”步伐,实现“弯道超车”,尽快向A类企业提升。
3.倒逼转型C类企业。及时预警C类企业绩效状态,指导和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有条件的企业向B类提升。
4.限期整改D类企业。按照国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指导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治提升无望的企业,要利用倒逼机制坚决予以淘汰。
(二)单项评档方面
对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亩均主营业务收入评档为优秀的企业,在土地需求上给予优先保障;对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增加值评档为优秀的企业,在用能、排污权指标分配上给予侧重倾斜;对研发经费占比、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年平均职工人数评档为优秀的企业,在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奖补。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分工
1.各乡镇。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以及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服务业企业的数据采集和评级评价工作。确保参评企业数据真实完整、应采尽采。认真填写《费县规模以上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采集汇总表》(附件3),并分别将采集到的数据对口报送给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数据审核工作;认真填写《费县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采集汇总表》(附件4),并将采集到的工业、服务业企业用地、实缴税金数据和评价结果分别报送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2.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口归集并审核各乡镇提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数据(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2)。
3.企业评价牵头部门。县经信局作为全县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牵头部门、县发改局作为全县服务业企业评价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按时归集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企业数据,分别形成全县工业、服务业企业的县级综合评价目录。
(二)进度要求
2019年2月15日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2017年度全县参评工业、服务业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分别报送县经信局、发改局;3月15日前,完成2015年度、2016年度全县参评工业、服务业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分别报送县经信局、发改局。县经信局、发改局归集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提报的企业数据,2019年2月下旬形成2017年度全县数据总台账,2019年3月下旬形成2015和2016年度全县数据总台账,并分别按时上报市有关部门。
2019年3月底前,县政府有关部门形成2017年度综合及专项评价目录(具体见附件2)。县经信局、发改局在归集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数据和重大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基础上,通过指标权重加权计算企业综合得分,并结合安全、环保、节能、诚信等“一票否决”因素,分别形成工业、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目录。
2019年6月底前,承担企业政策调控和行政监管职能的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目录,分别提出分类指导、扶优汰劣的政策建议,并报县政府研究,县财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费县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建立综合评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人、狠抓落实,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联系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坚实的客观依据,确保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评价结果经得起企业问询、社会各界充分认可。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正确看待、积极配合支持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对运用综合评价结果涌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亩产论英雄”的发展氛围。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docx
3. 费县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采集汇总表.docx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新增工业项目落地评审论证管理的
意 见
费政发〔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完善的项目准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入园工业项目质量和效益,加快推进“十大产业园区”建设,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新增工业项目是指企业准备通过新征地、盘活及租赁形式落户我县的所有工业项目。
一、新增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2013年修订)》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要求以及我县产业布局要求。
(二)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环保审批要求,选址需符合规划用地性质要求。
(四)投资项目生产工艺应达到安全生产准入政策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入园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五)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无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用地建设容积率不低于1.0,当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低层厂房,鼓励企业建设二层及以上厂房。
(六)经济开发区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应达到280万元/亩,项目用地年均税收应达到20万元/亩。费城街道和探沂镇的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应达到240万元/亩,项目用地年均税收应达到15万元/亩。其他乡镇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亩,项目用地年均税收应达到10万元/亩,原则上新增工业项目落在“十大产业园区”。总投资额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单宗用地规模小于15亩的工业项目、企业原有用地存在闲置问题均不再论证新增用地,以盘活、租赁现有项目及厂房为主,科技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广、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研究。
(七)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并自愿接受招商部门可能安排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投资者需提交有关资信证明,需融资的必须提交融资能力有效证明。
(八)投资意向明确,且完成用地初步选址的项目方可提报初审。
二、达到上述准入条件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单位系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以及总投资10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
(二)投资单位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以及具有潜质的高成长性的中小型高科技等项目。
(三)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四新四化”要求,对全县新旧动能转换起重要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
(四)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项目审核程序
项目审核需进行项目初审,由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意见,确定新增工业项目落地评审论证联席会议需评审论证的项目。
(一)项目初审程序
1.项目落地单位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意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拟投资项目分别向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安监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征求初审意见。
3.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安监局、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拟投资项目分别进行产业政策、土地性质、规划、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评等方面的审核(附件3)。
4.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进行审核(附件3)。
5.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税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审核,对项目亩均税收情况进行测算(附件3)。
6.初审单位要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确定上会项目。
(二)上会评审程序
1.项目落地单位负责介绍投资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发展前景等。
2.县发改局、安监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分别介绍项目审核意见。
3.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及审核情况,研究准入的各项经济指标,投资额、亩均税收、占地亩数等;研究项目选址及项目扶持政策,提出评审意见。
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打分评议(附件4),根据评分情况优选落地项目。
5.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形成会议纪要,出具《新增工业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附件5)。
(三)项目落地单位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1.意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2.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前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及功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亩均产值、税收承诺、COD、NH3-N、SO2和NOX污染物排放总量、用能、用电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增工业项目合同签批审核程序
(一)新增工业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合同签批程序。
(二)新增工业项目合同审批程序
1.入园合同文本原则上由项目落地单位和投资方签订并经项目落地单位法制科室把关完善,入园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本(附件6),合同内容需按照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查意见书约定及要求拟定,同时需要签订新增工业项目承诺书(附件7)。
2.与县政府签约的项目,合同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完善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签订。
3.项目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并完善后,由项目落地单位履行签约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五、新增工业项目评审领导体制
(一)成立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级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新增工业项目落地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核和监管的具体事务。
(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新增工业项目评审论证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评审论证通过的新增工业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进行研究确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其他类项目入园,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的意见》(费政发〔2014〕1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费县新增工业项目落地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名单.docx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费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本县天然气市场稳定供应,加强天然气供应情况监管,及时、有序、高效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天然气供应短缺造成的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天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45号)、《山东省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保供〔2018〕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冬季取暖和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19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各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
(2)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建立健全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机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应短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燃气企业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管理,增强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及燃气上游气源企业之间的沟通,做好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供应保障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成立费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经信局、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应急办、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物价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分管负责同志。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状况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2)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根据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资源情况,统筹协调天然气应急供应,下达应急供应指令,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调配天然气气源,组织资源的投放,必要时采取行政调度措施。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县政府下达的指令。
2.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信局分管天然气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短缺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2)跟踪掌握天然气供应动态,依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等级,提出应急供应计划、调控措施等工作建议。
(3)按照县指挥部指示,具体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调配天然气资源,保障重点供应。
(4)根据天然气供应恢复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信号及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稳定民心。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调峰储气设施项目建设核准及优惠政策的争引。
县经信局:负责争引上游气源;调控工业企业天然气用量。
县住建局: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
县应急办: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公安局:维持天然气应急运输车辆的交通秩序和汽车加气站治安秩序,协助处置因天然气供应短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天然气供应短缺应急处置经费的筹集与使用。
县规划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建设规划选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天然气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并负责使用天然气的县城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天然气站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天然气计量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企业在供气短缺情况下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监测天然气市场价格,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相应对策措施建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
2.4天然气经营企业职责
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县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建立稳固的天然气供应渠道,做好日常天然气气源储备;制定应急状态下暂停供气的用户顺序;加强天然气供需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预警短缺情况。
3、市场监督和预警
3.1市场监测
县经信局、住建局应当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不定期对天然气储存状况进行调查,定期对天然气供应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市场供应状况,预测全县天然气需求与供应形势,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3.2应急储备
按照“政府统筹规划、企业建设运营”原则落实天然气储备。县发改局要在全县天然气发展规划中确定天然气应急气源保障体系,落实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规划和建设。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各自用户实际情况,以满足所有用户连续稳定供应为目标,加快应急调峰储备设施的建设,确保特殊情况时区域内至少能保证3天的用气储备量,并采取措施确保相应设施的安全储备和运行。
县住建局要积极引导天然气经营企业建立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加强管网连接,强化区域天然气供应联合保障协调,协助燃气企业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天然气应急储备。
3.3预警与预防机制
天然气管理部门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态,出现天然气供应短缺苗头时,提出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理意见,由县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号。
3.4方案分级
依据影响市场供应的严重程度,将天然气供应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3.4.1红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5天达不到供气量的8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
(2)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液化天然气)库存小于3天市场供应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2橙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4天达不到供气量的85%,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
(2)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液化天然气)库存小于4天市场供应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3黄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3天达不到供气量的9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维修,预计1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可能对供气造成影响。
(2)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液化天然气)库存小于5天市场供应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3.4.4蓝色预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
(1)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上游下达供气短缺通知书,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维修,预计1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已对局部供气造成影响。
(2)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LNG(液化天然气)库存小于6天市场供应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
4、应急响应及措施
4.1应急响应
根据天然气市场供应情况,由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方案启动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1Ⅳ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蓝色预警后,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住建局:掌握每日的天然气供应信息及后续气源情况。
(2)天然气经营企业:拓宽气源采购渠道,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并每日一次向县指挥中心报送天然气供应信息,包括当日供气量、采购计划及实际进货量、库存量、销往外地气量及后续气源情况等。
4.1.2Ⅲ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住建局:启动天然气供应调剂、补充供应措施。
(2)天然气经营企业:向用气大户通报情况,告知其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筹措资金,加强应急气源采购;并暂时停止向可中断用户供气。
(3)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解决外调能源的道路运输问题。
4.1.3Ⅱ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委宣传部:加强舆论引导,加强节约用气宣传,引导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气,鼓励采取用电等作为临时替代能源。协调新闻媒体对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进行报道,坚持新闻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
(2)县住建局:出现局部气源短缺情况时,视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供气状况采取临时调配措施,保证居民及其他重要用户的供气。
(3)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前通知具有能源替代措施的用气单位采用替代措施,并暂时停止向可中断用户供气。
(4)县交通运输局:安排双燃料车辆出租车改用替代能源。
(5)县物价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天然气市场价格动态,按照相关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天然气价格,依法查处天然气经营中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6)县市场监管局: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打击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
(7)县财政局:调配财政资金对天然气经营企业因配合政府决策而造成的损失,经财政投资评审后,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偿。
4.1.4Ⅰ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除继续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天然气保供小组协调周边地区对费县予以气源支援。
(2)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保民生、保公共服务和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公共交通等领域用气。按照预先制定的减供、停供顺序,逐步减少商业用户用气、停止相应工业用户供气。
4.2设施安全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县公安局要加强对天然气设施周边治安的维护,防止破坏天然气设施等群体性事件发生。
4.3信息报告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核实情况,在确认情况后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接到有关短缺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按以下程序上报:
出现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报告。
出现黄色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出现蓝色预警情形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4.4新闻发布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查程序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内容应包括供应情况、应急状态和相关应对措施等。
出现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送县委宣传部审核后,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出现黄色预警、蓝色预警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并根据事态发展要求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
4.5应急终止
全县范围的气源能够持续正常稳定供应7天后,由县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及终止应急响应,由县委宣传部向媒体发布通告。应急状态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及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和总结应急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指挥部。
5、附则
5.1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5.2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教督字〔2017〕3号)精神,为做好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统一谋划、上下联动、集中投入、重点突破、整体提高、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以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为保障,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基础上,推动教育与城镇化发展相协调,义务教育学校城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得到全面改善,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县域全覆盖,教育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日趋完善,校际、城乡、区域差距进一步缩小;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更加健全,办学资源和师资力量配置更加均衡;消除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现象,政府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更加健全,学校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更加优质,教育公平得到更好体现,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县义务教育实现城乡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谋划、上下联动。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突出位置,完善政策措施,科学统筹规划,落实政府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集中投入、重点突破。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加大县乡两级政府学校建设投入,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重点解决“大班额”问题,全面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着力推进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使城乡学生共享同等优质的义务教育。
(三)整体提高、强力推进。深化区域融合,推动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体系改革,构建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机制,整体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强化督考,以督促建,强力推进。构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考评估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在继续坚持县级财政兜底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动态调整机制,做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专项用于教育。
(二)实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程。在城区新建银城小学、改扩建费城街道城南小学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改扩建杏园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以上3个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规划总投资16950万元,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新建探沂镇新城小学、新城中学、石行中学,改扩建县经济开发区岩坡小学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探沂镇张家村小学、石行小学,以上6个项目规划总建设面积9.22万平方米、规划总投资3.33亿元,县经济开发区、探沂镇全额承担各自项目资金。
(三)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改造提升工程。新建梁邱一中教学楼、学生餐厅公寓楼,新建大田庄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马庄中学教学楼、实验楼,薛庄八一小学学生餐厅,费城街道城北完小教学综合楼,马庄中心完小教学综合楼,朱田中心完小教学综合楼,以上项目规划总建设面积2.9万平方米、规划总投入4060万元,相关乡镇(街道)全额承担各自项目资金。
(四)实施教育教学装备及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按照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2000元以上、初中2500元以上的标准,为全县104个学校(含村小、教学点)补齐补足教师办公微机、学生学习用微机,“班班通”多媒体、音体美及其他设施设备,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全面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设置农村特级教师岗位,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力争通过事业编制招考教师300名、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教师1200名。政府购买服务教师工资待遇按照每人每月3200元(含5险)标准发放,有效补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共计1500人,所需费用由县乡财政和学校按规定分担。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推进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做到教师编制标准统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学历、教师资格、职称结构和校长岗位培训等各项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六)实施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工程。一是实施“德育育人”,加强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理想信念、道德礼仪等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全过程,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二是实施“环境育人”,进行校园硬化、绿化、净化、亮化和校园文化建设,改造不达标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人文环境,打造优质特色学校。三是实施“管理育人”,深化教育管理机制改革,激发学校依法办学活力。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构建制度完善、流程优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全方位、全覆盖的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学校管理求实、求精、求细、求新上取得成果,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方面取得新进展,在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方面取得新突破,整体提升学校精致化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备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8年12月)
1.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摸底查清”工作。对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由县教育局牵头,各乡镇、各义务教育学校扎实开展“摸底查清”工作,明确存在问题和差距,逐校列出问题清单,逐项明确工作责任,实行“一校一案”,制定详实的整改措施和实施细则。
2.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印发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6月)
1.做好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自评申报工作。按照《评估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按照要求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实施“六大工程”。即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程、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教育教学装备、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工程,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内涵管理水平,推进优质均衡发展。
3.加强督查调度。县督考办、县民生办和县教育局联合成立督导评估小组,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查摆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部署整改及推进工作。
4.做好市级复核相关准备工作。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9年7月至12月)
1.全面整改提升。根据市级复核反馈问题,举一反三、认真自查,列出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到位。
2.迎接省级督导评估。根据省市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省级评估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级评估。
3.报请国家验收认定。
六、部门职责
(一)县教育局
1.牵头做好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起草制定开展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的具体意见、实施方案、汇报材料等;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我县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做好县级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2.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学校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小学、初中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等各项普及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措施,抓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3.协调财政和税务部门掌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及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做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工作,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4.协同各乡镇做好优化学校布局调整,努力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有效解决“大班额”问题,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学校建设工程,解决学校教学、生活用房不足、不配套等问题,使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了解掌握全县学校设施设备及图书配备情况,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不足、陈旧问题,使设施设备配备等达到国家和省定现行标准的基本要求。
5.配合机构编制等部门做好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及落实工作,按照省定编制及结构要求足额配备教师。
6.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加强校园硬化、绿化、净化、亮化和校园文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会同县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会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7.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档案资料准备工作。对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表彰。
(二)县发改局
1.按照教育优先发展要求,把教育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同教育部门并指导各乡镇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3.负责审批上报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立项。
(三)县财政局
1.牵头对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侵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对存在短缺或欠拨的,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2.将在职在岗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标准、统一发放。
3.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配合县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加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配合县发改、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中小学维修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等专项资金。
4.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优质均衡发展项目投入,按照项目建设时间节点拨付资金。
(四)县编办
1.根据学校班数、学生数,按照省定标准及时核定编制总量。
2.配合县教育、人社部门检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督促解决有编不补、占用挪用编制等问题。
3.根据教师编制数量,及时足额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公开招聘计划。
(五)县人社局
1.协同县教育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岗位管理和职务评聘等相关工作。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性支出。
3.会同县教育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教师工作。
(六)县公安局
1.加强户籍管理,提供涉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中户籍信息等有关数据资料。
2.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3.及时发现并解决学校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整治。
4.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巡逻。
(七)县规划局
1.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依法规范学校周边设施的建设。
2.协同县教育部门审查设计方案,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负责学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县国土资源局
1.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教育建设所需用地进行规划调整,科学预留教育工程用地空间。
2.积极争取省、市支持,优先解决中小学建设用地,并依法快速为中小学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九)县环保局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县住建局
1.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
2.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3.配合各乡镇和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
(十一)县政务管理办
负责工程建设和教学设施配备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十二)各乡镇
1.根据辖区内人口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规划布局调整工作。
2.乡镇政府履行乡镇中小学建设主体责任,改善乡镇学校办学条件,达到优质教育均衡发展要求。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十三)县督考办
负责对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工作全程跟踪督查考核,及时发现、反馈、督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梳理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明确政府在教育工作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金需求。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围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质量整体提升。鼓励先行先试、大胆实践,推动优质均衡发展各项措施落实。
(四)强化考核监督。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体系,相关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举措。定期对开展创建工作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育人观和成才观,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加大对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校的宣传力度,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此项工作,凝聚推进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合力,确保全县义务教育实现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发展。
附件:1.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新建、改扩建学校、校舍计划表
3.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计划表
4.2019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招考、聘用计划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费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银行、保险、证劵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六)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为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在县政府网站建立县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属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基础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权限,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三)服务指南、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投诉受理和监督的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和省市县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三)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和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办事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县政府网站已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同级档案馆、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场所,以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开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执行国家规范。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途径、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经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的审查,发现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责令编制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或者检查。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信息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2月26日
费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进健康费县建设,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是影响我县群众生活与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近年来报告发病数一直居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前列。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和管理,“十二五”期间,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306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368例,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达到国家、省和市县“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
但是,我县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270余例,作为全市人口中等县,肺结核疫情仍比较严重,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二是结核病防治难度仍然较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结核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水平不高,综合防治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结核病患者负担仍然较重。结核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治疗时间较长,花费较大,部分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四是结核病防治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县结核病防治所基础设施、装备水平、人才队伍等还不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特别是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紧缺,影响了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持续发展;结核病实验室装备水平不高,新型快速诊断技术尚未普及。五是经费保障需要进一步提高。人员不足与防治人员待遇不高均制约着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三五”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健康费县”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不断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结核病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享受到的医疗保障和扶贫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32/10万以下。
(二)具体目标
1.加强患者发现。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规范患者治疗和管理。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90%以上。
3.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提升实验室诊断能力。县结核病防治所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县结核病防治所按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完善县结核病防治所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卫生院建立结防科,村卫生室配备防痨医生,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县结核病防治所承担全县的结核病防控任务,同时作为全县的结核病患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形势的需要和上级要求,逐步将临床业务过渡到由费县人民医院为技术支撑的管理形式,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县卫计局负责)
2.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流程。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确保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密切配合,无缝衔接,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治疗、管理等工作。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随访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县结核病防治所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网底作用,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县结核病防治所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县卫计局负责)
3.探索完善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工作经验,探索符合我县县情、可供推广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建立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与县结核病防治所间的双向转诊机制。县结核病防治所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对发现的耐药、复杂、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诊至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要将其转回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减少患者就医频次及就医支出。逐步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隔离治疗。(县卫计局、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率
1.加强结核病患者筛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并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转诊到县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规范诊治。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对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疫情高发地区、出现聚集性疫情的地区或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开展肺结核筛查、普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县卫计局负责)
2.加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县结核病防治所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包括慢性排菌患者、初治(复治)失败患者、密切接触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涂阳肺结核患者、复发与返回的患者、治疗2(3)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等开展痰培养,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其痰标本/培养物转至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加快推广成熟的耐多药结核病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和及时性。(县卫计局负责)
3.提高结核分枝杆菌及其耐药性检测能力。将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机构内设结核病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对单位内实验室开展质控,并改进盲法复检抽片规则,探索痰培养室间质量评价及开展分子生物学技术室间质量评价。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在常规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查的基础上,要加快环介导、多色巢氏荧光PCR、交叉引物、RNA等温扩增技术的推广应用。(县卫计局、发改局、科技局、物价局分别负责)
4.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分析。进一步落实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权限,确保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等信息及时录入,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将肺结核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结核病防治所要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定期开展疫情评估,及时开展疫情预警与处置;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县卫计局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结核病诊疗与管理
1.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县结核病防治所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诊治,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要落实好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工作,确保患者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疗成功率。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规范肺结核患者的治疗与登记管理。要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落实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要发挥好双向转诊的作用,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县卫计局负责)
2.落实结核病患者全程管理制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患者的筛查及推介转诊、督导服药、随访管理和督促患者定期复查等各项工作,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要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服务内容,利用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督促患者规范服药。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服务管理,并指导患者顺利完成居家服药。要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电子药盒、手机短信等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开展患者随访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县卫计局负责)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筛查。县结核病防治所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筛查,要加大对耐多药患者的筛查力度,确保耐多药患者不漏诊,减少传播。(县卫计局负责)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邀请市结核病防治中心专家对县结核病防治所的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县结防所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县卫计局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强化学生结核病防控工作。县教育局、县卫计局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和通报信息,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学校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列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大学阶段学生入学健康体检必查项目,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对筛查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治疗。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强化早发现早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县结核病防治所对确诊的学校结核病病例,要登记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县教育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员结核病筛查,早期发现传染源。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转出地应及时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转入地,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县公安局、卫计局负责)
3.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将结核病筛查纳入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入所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开展新入所人员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落实治疗管理和规范的登记报告。对即将出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干警的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县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4.提高儿童结核病防治能力。各级要切实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有效降低儿童结核病的发生。加强对儿科医生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县卫计局、教育局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
1.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鼓励县结核病防治所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县卫计局、经信局、财政局、食药监局分别负责)
2.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落实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依托我省全民健康信息综合平台,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所、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县卫计局、人社局、发改局分别负责)
3.提高科研能力。积极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营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环境,鼓励结核病防治研究,支持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县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卫计局、食药监局分别负责)
4.加强队伍建设。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县结核病防治所要继续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强化专业技术培训,保障结核病预防控制能力。依托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加强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县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负责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共同落实好结核病防治政策,完成规划任务。(县卫计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强化政策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积极探索减轻复杂难治肺结核患者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办法。加强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帮扶救助,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落实好各项治疗和救助政策。对患者治疗费用,除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外,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要鼓励企业、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县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扶贫办、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学生结核病体检项目筛查费用,合理确定结核病相关诊断技术收费标准。加大对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防治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落实县结核病防治所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县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人社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四)提高公众知晓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中的多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强化全社会参与,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在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场所、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针对结核病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监管人员及干警、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把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常规化、持续化,与建设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普及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等行动有机结合,促进防治工作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支持环境。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继续扩大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的影响力,做好对志愿者的培训、指导和管理,激励更多的优秀志愿者参与结核病宣传活动。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基层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良好形象。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共交通媒体等大众媒体作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网络平台优势,创新方式方法,科学、准确地发布结核病防治知识,促使结核病患者及可疑者及早就医、规范治疗。(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及各部门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保障、结核病疫情报告和控制、感染控制、学校结核病防控、医疗保障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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