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
费政办发〔202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燃气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临政办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在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储存和运输、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意见。
燃气是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完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县住建局是全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综合执法、教体、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经营企业要及时发现并移交相关部门;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运维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经营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督促经营企业按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配合做好违法建筑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的整治;指导各乡镇(街道,下同)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县发改局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县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履行保护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长输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治安反恐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查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危险作业、阻碍执法等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类燃气场站等设施建设项目选址;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负责查处燃气主管部门移交的城市规划中存在违法占用燃气设施用地、侵占挪用燃气用地、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等行为。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燃气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负责制定公路建设时周边燃气管线的建设保护方案,制定燃气管线穿越公路保护方案等工作。
(六)县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七)县应急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气瓶充装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负责对燃气生产领域开展产品质量抽查,负责对燃气器具及减压阀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信息上传信息平台。
(九)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储气、用气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处理。
(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燃气主管部门检查移交的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经营燃气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各乡镇及时研究部署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燃气用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县教体局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内食堂、宿舍用气安全的监管;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等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县文化旅游局负责督导星级酒店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以餐饮和商场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以农贸市场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以建筑工地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以车站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县应急局、工信化局负责组织开展以行业领域内工业企业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其他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等的总称,包括管道天燃气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燃气销售和存储等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穿(跨)越公路的,还应当符合公路安全保护需要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智慧燃气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提高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其相关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技术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对单位用户的检查每年不低于3次,对居民用户每年不低于1次,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九)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燃气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按期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十一)燃气经营企业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十二)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十三)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十四)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网及设施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防止管网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坏。应定期对管网进行维修保养。定期进行埋地管网的检漏工作。巡查人员应配备燃气检漏检修工具。必须建立健全巡查及维修保养档案。
(十五)汽车加气站建设单位应采用车用气瓶自动充装安全控制系统,实现加气全过程安全自动监控。卸气作业时,遇有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漏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
(十六)汽车加气站实施加气作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1.为未办理使用登记或使用登记信息与车辆不一致、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或使用年限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2.为零压或负压的汽车储气瓶加气,对无引擎盖或发动机舱盖的车辆加气,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3.在高强电闪、频繁雷击时或加气站内外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时作业;
4.非加气站的加气操作人员进行加气作业。
(十七)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推行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条件,指导用户整改。
(十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购置符合规定的钢瓶,做好用户信息登记,向用户提供销售和年检送检服务;要严格执行钢瓶充装前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检查发现超期未检的燃气气瓶,应当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十九)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应当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二十)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2.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向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手续不齐全、安全场所和设备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安全制度不完善的用户提供燃气。
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4.擅自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
5.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6.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7.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四、燃气用户使用安全责任
(一)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对燃气使用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三)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餐饮经营单位等燃气用户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并按照规范标准使用(和存放),主动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五)管道天然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安全设备,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改用管道天然气。
(七)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8.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9.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10.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11.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12.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九)自建自用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完善建设手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设施场所和设备条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燃气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当将危及、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包括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基本农田等农业项目建设和耕作,水利部门负责的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的林业项目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4.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5.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6.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责问责。
(二)各级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本行政区域燃气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本行政区域燃气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3.本行政区域燃气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4.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5.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7.燃气经营企业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依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六)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2.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3.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4.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5.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6.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八)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2.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4.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5.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6.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7.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8.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9.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10.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2.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二)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夏成才同志记三等功并授予“费县荣誉市民”的通报
费政发〔202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2021年6月,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选派药学院教授夏成才同志到我县挂职县政府科技副县长,开展帮扶工作。挂职期间,夏成才同志时刻牢记组织重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迅速转换角色,主动融入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理论、业务能力优势及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人才、技术和项目等在费县落地。推动校地企三方合作共赢。牵头制定《关于加强政企院校协同创新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协调费县人民政府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强化县立医院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对接,提升县立医院诊疗水平;协调推动省农业科学院与百沃生物科技成立“科企创新联合体”,树立产学研深度合作样板;积极与吉林农业大学、中国化工集团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等院校、企业对接,支持本土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探索推行新型协同创新模式,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揭榜挂帅”项目发布奠定基础。认真落实“走出去、引进来”招商。与京东集团初步达成建设京东农场和产地仓战略合作意向。夏成才同志深入基层,真抓实干,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费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称赞,经研究,确定给予夏成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并授予“费县荣誉市民”称号。
各级各部门要以夏成才同志为榜样,严格落实“严真细实快”的工作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不懈努力的优良作风,凝心聚力、扎实工作,为推动费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3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费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临政办字〔2022〕3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要求,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到2022年底全县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依托全民参保数据库,以2021年全县805732参保人口为参考,核准应参保人数,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全面掌握未参保人员年龄、性别、职业及未参保原因,分类建立台账,做好精准扩面参保计划。
(二)分类施策,精准扩面
1.持续推动职工参保扩面。以2021年参保、2022年未参保的职工、新注册企业单位职工为重点,上门核实在职职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等医保政策,动员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保,确保职工应保尽保、全员参保。
2.持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以本辖区内劳务派遣 人员、电商、快递等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群体,以及餐饮、住宿、文娱等行业就业群体为重点,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实地入户宣传,注重从投入与产出、安全与保障等方面宣传医保政策的优势,动员其主动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已参加职工医保但长期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等方式解释政策、动员续缴。缴纳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其意愿及时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帮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3.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参保扩面。以未参保城乡居民为重点,依托乡镇(街道,下同)各社区和村委,逐一联系,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对难以联系的,要通过电话找人、以房找人、以人找人的方式,确保联系到人,宣传动员及时参保。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优势,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4.持续推动在校学生参保扩面。对未参保的学生群体、家长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学生群体应保尽保。
5.持续推动新生儿群体参保扩面。印制新生儿参保缴费宣传材料,督促有接生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家长一对一发放宣传单,新生儿家属可就近由该机构医保服务点代为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对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应上门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不漏一人。
6.持续推动生活困难群体参保扩面。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政策原因不再享受贫困人口财政代缴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由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动员参保,杜绝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1.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广播、网格管理等渠道,开展医保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四进”活动,做到线上宣传“点对点”、线下动员“面对面”。针对未参保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讲清医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医保政策,讲清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讲清未参保可能导致因病致贫、生活质量下降等严重危害,动员群众依法参保、自愿主动参保,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
2.畅通参保登记渠道。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对未参保职工,依托用人单位网厅开通线上增员申请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网上缴费;对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专柜,优先办理参保登记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便民窗口,提供预约办理、节假日办理、帮办代办等系列服务;对城乡居民不设户口和地域限制,只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中一种证件,即可到常住地便民服务中心(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对在校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参保单位,加强宣传动员,可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信息,上报便民服务中心(人社所)医保经办窗口录入参保系统。
3.拓展参保缴费方式。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在银行、服务大厅参保缴费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多样化网上缴费服务,对未缴费人员进行跟踪催缴,现场指导参保人通过临沂医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沂医保APP、爱山东APP等进行缴纳。
4.实施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8月1日-20日)。加大对参保扩面工作的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开展数据比对,分辖区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做好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21日-2022年10月底)。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政策寻人”活动。对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企业或单位,讲清法律规定和参保政策,督促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和义务;对未参保群众,要走村入户、走访到人,讲清参保权益和参保政策,动员个人积极参保,力争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三)验收达标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乡镇要对参保扩面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参保扩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乡镇,将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要将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全民参保实施方案,将参保任务细化到村居(社区),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有计划推进、分类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农业农村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群体的参保扩面工作;教育部门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填写参保登记相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宣传动员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医保收缴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保费用拨付工作;医保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计划,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三)加强督导通报。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快速高效地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县里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现场督导参保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参保率低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费政发〔202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局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县司法局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县直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十条县直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局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县司法局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局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局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局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做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县司法局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存在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制定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县司法局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局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应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局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县司法局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局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局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县司法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局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局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FX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FX”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D”加规范性文件英文简称“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局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经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市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局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县司法局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局: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司法局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做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乡镇(街道,下同)、各部门、单位参照管理规定,制定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局。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2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将赵元吉同志分管的科学技术、统计、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调整为孟菲同志分管,调整后的分工为:
赵元吉同志:负责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市场监管、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电业、金融保险、石油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工信局。
联系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石化费县分公司、县人行、县银保监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等单位。
孟 菲同志:负责科学技术、统计、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赵元吉同志负责市场监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统计局。
联系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县邮政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
县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分工不变。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费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研究,成立费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万明国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马杰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张小林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炜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正科级)
于腾 团县委书记
张富文 县发改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许庆秋 县住建局局长、三级调研员
蒋家峰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四级高级主办
孙庆星 县财政局局长、三级调研员
宁托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委两新组织工委副书记
孙龙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曹庆军 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局长
任广飞 县教体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王波 县文旅局局长
徐金花 县商务局局长
续利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邸如坤 费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计宝 朱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郭振群 梁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秀祯 石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徐唯 新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成功 马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倩 探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文芝 胡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夫江 薛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海生 东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俊山 大田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王子涵 上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二、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负责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督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蒋家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费县深入推进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美丽宜居幸福费县”战略定位总目标,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造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具体标准参照《费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见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造目标。到“十四五”末,在完成2000年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的基础上,确保完成2005年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85%以上,力争全部完成,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四)改造原则和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方支持、多元融资、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县政府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居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费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1)承担老旧小区改造主体责任,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和长效管理责任。
二、组织实施
(一)计划申报。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老旧小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和时序,逐级生成县老旧小区改造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2020年—2025年)。县企事业单位和改造小区每年5—6月份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报下年度的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和任务。
1.征集改造需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组织费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等做好群众工作,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作为凝聚人心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认真征求居民意愿,确定改造项目、内容及改造完成后的物业管理模式,形成改造项目清单。
2.制定初步方案。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清单+标准”“必选+可选”原则,先雪中送炭、再锦上添花,优先推进水电暖气网、屋面防水等政府兜底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在此基础上,完善和提升养老、健身、家政等服务设施,做到能改则改、应改则改。要按照“一小区一策”的原则,结合县财政承受能力,引导居民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等渠道出资,制定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同步制定初步改造方案。
3.公示改造方案。初步改造方案,须在改造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计划确定。公示结束后,县住房保障中心、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改造单位提报的改造计划进行联合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执行。
(三)项目实施。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方案审查、招投标、工程实施和监管等具体工作。
1.方案审查。改造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审查批准。在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优化老旧小区改造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
2.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程序和施工标准,择优选择设计、工程造价、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筑材料和产品;强化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确保工程质量;涉及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改造项目的,可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居民代表参加。涉及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改造验收的,可由专业经营单位按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完成工程决算,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五)物业管理。将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以“沂蒙红色物业”党建联建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综合采取专业化物业管理或街道、社区统一管理等模式,逐步实现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县财政制定扶持政策给予适度补贴,做到“改造一个、确保管好一个”,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三、创新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
按照“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形成相对稳定现金流、引入社会资本”要求,运用系统思维、市场手段,用足用好大片区开发等政策,在多元融资上下功夫、创新老旧小区及小区外相关区域“4+N”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
(一)大片区统筹平衡模式。把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的旧城区、棚户区、旧厂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和既有建筑功能转换等项目捆绑统筹,生成老旧片区改造项目,加大片区内D级、C级危房改造力度,做到项目内部统筹搭配,实现自我平衡。
(二)跨片区组合平衡模式。将拟改造的老旧小区与其不相邻的城市建设或改造项目组合,以项目收益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资金平衡。
(三)小区内自求平衡模式。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以未来产生的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
(四)引导多元化投入改造模式。对于有能力保障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由政府引导,通过居民出资、政府补助、各类涉及小区资金整合、专营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资等渠道,统筹政策资源,筹集改造资金。
(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模式。引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营。
四、创新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规划统筹。县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单位组织编制老旧片区改造实施方案,测算所需投资和未来收益,合理划分改造区域,优化资源配置,策划、设计可以产生现金流的老旧片区改造项目。对在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
(二)探索土地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支持大片区统筹改造或跨片区组合改造的政策措施。把大片区统筹改造和跨片区组合改造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统筹谋划,并结合实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老旧小区“15分钟生活圈”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整理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社区服务设施。
(三)创新财政资金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县财政对纳入省项目库老旧小区改造试点任务或“4+N”融资试点任务的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严格执行专项债券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资本支出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整合涉及老旧小区的民政、城市建设和管理、文化、卫生、商务、体育等渠道相关资金,统筹投入老旧小区改造。
(四)创新不动产登记做法。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的,立项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相关方达成权属协议,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探索所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五)强化专营设施协同改造。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单位要主动承担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费用,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六)加大信贷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金融服务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和授信进度,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居民户内改造和消费提供融资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费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项目审批组、融资和资金保障组、专营设施改造服务组、宣传报道组等5个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职能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牵头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制定及实施。负责全县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标准制定;会同县发改局和财政局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补助资金支持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争取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督导协调县供电公司做好老旧小区供电设施设备改造和移交工作;配合做好立项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县委政法委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的规划设计和指导。
县民政局: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引导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协商、民意征求和群众参与等工作;按照标准做好老旧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县司法局:协助指导县住建局调处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各级奖补资金;配合县住建局、发改局等部门、单位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发行专项债券;指导做好老旧小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等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老旧小区片区规划;督导老旧小区内违建拆除治理工作;协助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工作及侵占绿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完善社区商业、便民市场、家政服务等设施,将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商业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对新装电梯、改造后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县教体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出体育设施配建标准,统筹设施布局并做好验收。
县地方金融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上级金融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和支持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县委宣传部、教体局、财政局等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所涉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要主动承担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费用,同步完成改造或迁移任务;负责做好相关专业经营设施接收管理。
(二)强化统筹谋划。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改造涉及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项目。要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做到小区改造、拆违拆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地下与地上设施改造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三)健全推进机制。构建“县、街道、社区、居民”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定期通报、巡查督查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将县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专业经营单位出资改造情况纳入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考核内容。
(四)加强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参与对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机制,对改造项目民意协商、方案编制、改造成效和居民满意度,定期开展评价。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费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费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
附件1
费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孔德阳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刘宝柱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许庆秋 县住建局局长、三级调研员
刘立新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成员:闵祥全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齐宜学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米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委
郭士平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正科级)
任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张伟 县审计局副局长
薛兆欣 县民政局副局长(正科级)
张青山 县商务局副局长
李玉玲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振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李选东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费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李林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传省 中国移动费县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耀磊 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瑞 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伟 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 县泰源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孔令欣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项目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刘立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齐宜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费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补齐我县城市停车服务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出行交通环境,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13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停车普查,摸清现有停车设施数量、布局和利用情况,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城市建成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求,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规划。在城市停车规划、详细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结合公路、铁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规划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二)严格落实配建停车要求。2022年底前,组织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医院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应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明确停车配建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要明确配建车位数量、位置,商住一体小区要详细区分商业和住宅配建停车位数量和区域;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城市建成区公共建筑、旅游景区、市场、商住一体小区、商务办公楼等未按规定标准配建停车设施的,应予以补建,未补建的不予规划验收。(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加快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居住小区、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办公、旅游景点等周边区域,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以及绿地、口袋公园、广场、操场、体育场馆、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发挥其复合功能,大力建设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和露天林荫停车场。将新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制定年度计划,明确组织实施主体。(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人防中心、财政局、教体局)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既有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小区,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施划停车位、增建停车设施,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局)
制定沿街开放区域停车泊位施划导则,统筹利用沿街开放区域施划停车泊位,统一规范建筑物退线区停车泊位设置。(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科学制定路内停车策略,平衡停车需求,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区域,合理增加道路泊位。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加大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不规范停车、擅自改变道路停车泊位用途、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拆除私自用于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及各类杂物。(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发改局、财政局)
(五)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车位共享共用。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除外)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停车秩序管理。2022年10月底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22年12月底前公布第二批名单。(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六)加强停车服务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取消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停车设施信息联网登记制度,停车设施统一监管。依托智慧停车平台,推进建设智慧停车诱导服务系统,为公众停车提供实时引导、泊位搜寻、收费信息、无感支付等停车全流程服务。加强停车难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将停车设施规模和布局纳入详细规划编制审批,通过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交车、合理施划道路停车位、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及时发布车位动态信息等方式,缓解公共场所周边停车难。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及私设停车场、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加大违法停车治理处罚力度,及时依法拖移违停车辆,切实根治车辆乱停乱放。加快停车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
三、组织保障
(一)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优化停车场建设模式,创新投融资方式,多措并举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将停车项目打包,规模化运营。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在符合城市停车规划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符合当前停车设施管理形势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或修订,推动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交警大队、司法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
(二)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健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停车收费定价应实行差异化定价,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其他停车场鼓励30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免费。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
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加强对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按定价或公示价格乱收费的行为。建立完善公共资源停车收费管理体系,严防停车收费中的小微腐败和群众身边腐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局)
(三)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城市建成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建成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同和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落实配建停车标准的主管部门;县住建局是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县综合执法局是城市停车规划编制和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推进主管部门;县发改局是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是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费县城市建成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任务配档表
附件
费县城市建成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任务配档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规程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规范我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管理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费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旧村改造、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收回和县重点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的支付。
二、项目实施及评估机构委托
1.按照土地征收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县政府安排,依法依规分别对项目所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实施征收,会同有关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下同)配合确定所需征收土地的四至界限及面积,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计价、核实。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进行评估,并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2.交通、能源、水利、园林绿化等不涉及集体土地征用、转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的,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进行评估,并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三、抽审复核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复核函及项目复核委托书,县财政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同步开展抽审复核工作,待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后,出具复核评估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合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依据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初步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核实后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2.交通、能源、水利、园林绿化等对不涉及集体土地征用、转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等评估委托单位,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复核函及项目复核委托书,县财政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抽审复核工作,出具复核评估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依据复核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核实。
因特殊原因抽审复核时标的物已不存在的,评估现场测量数据以原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准。
四、资金拨付及流程
项目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根据审查意见、复核评估报告等资料,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
五、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估委托单位负责评估付费,财政年初预算给予保障。县财政局负责抽审复核付费,并制定评估付费的标准。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最终评估价值的核定,对核定价值的准确性负责,并建立项目资料档案。
3.县财政局负责进行复核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及时足额拨付。
4.项目实施单位及乡镇负责协调组织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的调查、清点、核实、评估、复核等工作,对评估的范围准确性负责,负责将辖区内房屋、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资金拨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并负责对房屋、地上附着物等的清理工作。
5.评估机构及抽审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抽审复核评估值与抽审评估值的差为核增(减)额,核增(减)额与抽审评估值的比率为核增(减)率,核增(减)率3%以内的,为合理误差。评估机构在服务期限内,评估结果抽审核增(减)率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因评估机构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的,累计两次的暂停在本县内委托业务半年,累计三次的暂停在本县内委托业务一年。复核评估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因评估机构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的,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累计两次的暂停在本县内委托业务半年,累计三次的暂停本县内委托业务一年。
6.对截留、挤占、挪用地上附着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费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2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2022年费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费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政府建设,助力“活力之城,幸福费县”建设。
一、夯实政务公开基础工作
(一)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普遍性公开。公开内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特定对象及事项的,要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严守公文类政府信息“先确定公开属性,再运转呈签”的办文程序,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法定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推进政府公文集中统一公开。做好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开,明确标题、正文、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如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及时更新有效性标注。探索政府公文分类展示,鼓励围绕群众、企业办事创业需求和关注热点,创设特色主题分类。加大政策咨询窗口建设力度,提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的政策咨询服务水平,更好解答有关生育、上学、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纳税、疫情防控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三)提升依申请办理服务和保障水平。严格落实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答复。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强化服务理念,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准确了解申请人诉求,提高答复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对无法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要在告知书中说明理由。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推动法定公开事项公开到位、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妥善处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投诉举报。鼓励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的工作领域和热点问题开展分析研判,对因政府工作存在短板造成依申请公开集中的,要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建设。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法定责任主体职责,落实专人专责,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日常巡查、维护,确保内容及时更新,杜绝错链、断链和内容混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根据实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并标注修订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要按时发布,内容要充分体现落实上级及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栏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主要发布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其他专门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各类信息。栏目内容要系统完备,分类清晰,突出本单位业务属性;存在与网站其他版块内容交叉重复的,要加强衔接,坚持数据同源。
(五)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参考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试点领域和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充分结合区域和领域特点,定期开展跟踪评估,持续优化完善各领域事项标准目录。持续加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优化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各乡镇(街道)要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更好适应群众获取信息习惯和现实条件,着力加强电话解答、现场解答等政策咨询渠道建设。
二、深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六)提升政策解读质量。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均要解读,规范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组织同审签同部署,政府部门报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必须同步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对缺项的原则上予以退文。强化解读材料质量管理,文件起草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提炼社会公众对政策的普遍关注点和疑虑点,重点解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政策事项,突出核心概念、新旧政策差异、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杜绝简单摘抄文字、罗列文件小标题等形式化解读。创新解读方式,实施问答式解读,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探索建设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围绕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以视频、图解、文字等形式予以解答,形成政策问答库并不断更新。坚持政府对社会解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解读并重,各项政策措施在向社会解读的同时,注重对基层一线执行人员开展政策解读、培训,确保执行环节不遗漏、不走样。对重要政策文件,邀请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等进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
(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规范答复群众通过互动栏目提交的留言,答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提高答复及时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和全流程公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透明,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事项目录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综合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并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鼓励通过公开报名遴选的方式确定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发布时点,围绕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活动;政府开放活动期间要设置答疑、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安排领导干部、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参与代表的疑问,听取、吸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鼓励通过云直播、VR展示等新形式,多渠道开展政府开放活动。
三、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九)主动公开机构职能等信息。各单位要主动公开机构职能设置、领导分工、文件通知、重要工作推进栏目信息,做到定期更新,内容准确。
(十)主动公开财政领域信息。严格按照标准,定期公开财政预决算、政府债务、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直达基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做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
(十一)主动公开疫情防控信息。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制度,统筹用好各类信息发布平台,持续发布疫情防控进展信息,及时充分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发疑虑猜测。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政府对社会发布的信息,与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下达的工作指令,要有序衔接,保持一致,增强多方协同合力。进一步规范流调信息发布和管理,保护好个人隐私,避免对当事人正常生活产生不当影响。
(十二)主动公开民生保障信息。做好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措施及项目清单公开,及时公开危旧楼房改建相关政策。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发布和解读,主动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和住房分配情况。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服务信息公开。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多渠道发布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等相关补贴政策。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加大公益慈善事业信息公开力度。
(十三)主动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严格执行国家部委已出台的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省、市要求,依法全面公开各类信息。重点围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强化公开制度落实,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强化社会监督,对外明确监督投诉渠道,对因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损害群众、企业权益的,要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十四)主动公开其他领域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公共文化服务、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要立足本单位职责,及时发布信息。
四、优化公开平台和渠道建设
(十五)提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维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确保政府网站与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积极推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深入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强内容管理,根据栏目内容分类分级设置更新要求。规范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处理答复。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和监督管理,落实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制度,加强地方部门协同联动,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加强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提高信息原创比例,强化与政府网站的稿源互通,杜绝重形式、轻内容和过度“娱乐化”。积极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加大对重要政策文件可视化、趣味化解读的推广力度,优化服务互动功能,高质量回应社会关切。
(十六)做好政府公报和线下公开工作。持续做好政府公报工作,健全完善政府公报体系,统一刊登县政府文件。优化政府公报数据库文件检索功能,向公众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建设,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五、强化工作监督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政务公开重点难点问题。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3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推动工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人员梯队建设,强化经费保障,确保重点任务落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初任培训课程,加大政务公开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全员培训力度,提升工作能力水平。各级各部门年内组织政务公开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十八)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举措,提质增效,打造具有地域特色和系统特色的公开品牌。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方式,加大日常考核比重,提升考核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部门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推动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县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要依法督促整改。要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2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费县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费县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指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136号)《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数鲁专组办发〔2019〕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61号)、《临沂市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临沂)发展规划(2020-202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为方向,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统筹推进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智慧城市建设要求,以“优政、惠民、兴业、强基”为统领,加快建设以人为本、需求引领、数据驱动、特色发展的新型智慧城市,全面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社会主导、政府指导、全员参与”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新模式。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强化政府规划、协调、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政府、企业、市民等多方参与的新型智慧城市运营机制。
(二)需求为先,分步实施。立足满足人民生活、政府管理、企业运营和服务等实际需求,解决城市治理“痛点”,在整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行业规范标准,优先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城市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
(三)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推进“5G+”应用,打造智慧化融合场景,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创新数字经济建设模式,全面提升民生服务水平,实现智慧成果惠及全民。
四、重点任务
(一)建设“城市大脑”
构建感知设施统筹、数据统管、平台统一、系统集成和应用多样的“城市大脑”,推动数据跨层级、跨部门汇聚共享开放,实现各级各部门智慧应用与指挥调度的横向互联、纵向贯通及条块协同。2022年底前,初步搭建集精准分析、监测预警、指挥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大脑”,支撑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二)夯实数字基建新设施
1.统筹数据中心建设。基于现有条件和地理位置,统一数据中心布局,为全县各部门、各行业提供多层次、专业化的云服务,支撑相关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汇聚。(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工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2.统筹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加快全县公共视频、监控共享平台建设,以“雪亮工程”工程平台为龙头,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集约建设和统筹管理,推动全县视频点位建设、资源汇聚共享和规范管理,推进视频分析能力建设,开展智能化视频应用试点。2022年12月底前,形成管理机制健全、系统功能完备、覆盖领域全面的公共视频监控联网应用体系。(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政府办公室、发改局、公安局)
3.构建城市数字底座。基于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城区范围BIM、CIM模型构建,为城区空间开发利用等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创建数字孪生城市底座模型,为城市敏捷管理和精细化治理提供支撑。补充完善空间信息平台有关数据,初步形成自然资源空间大数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建设数字治理新格局
4.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一站式”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一号通行”。加快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积极探索“无感审批”新模式,推出“刷脸办事”“免证办事”“秒批秒办”事项。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推动证明材料网上核验,努力推行“交房即办证”模式。以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加快推进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个人证照信息互通互认,推动在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就医、入学等领域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提升县域社会治理水平。推动全县社会综合治理“一屏统览”、基层矛盾化解调度“一网统管”、公众服务“一网统办”。实现省、市、县、镇、村、网格六级网络连通、信息融通、指挥贯通,构建形成管理机制健全、系统功能完备、覆盖领域完善的县域社会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公安局)
6.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整合应急、公安、消防、交通、综合执法等领域信息资源,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实现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全面感知、动态监测、智能预警、科学决策和快速处置,建成重大公共安全应对信息化体系。(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
(四)探索数字惠民新模式
7.强化智慧教育服务。加快智慧校园建设,推动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优化义务教育入学服务,整合户籍、常住人口、居住证、不动产、社保、医保、税务、防疫接种、婚姻登记等数据资源,为学区划片提供数据支撑;逐步推行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学生家长“零跑腿”。(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公安局、住房保障中心、人社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
8.完善智慧医疗服务。推行“一码就医”,推进健康码在全县医药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应用覆盖。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医学影像信息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着力推进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进一步提高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和两定机构应用覆盖率,全面实现省内医保个人账户“一卡(码)通行”,探索拓展“互联网+医保”场景和服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五)开发特色应用
9.打造费县木业品牌。综合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区块链+特色码”串联产品流通上下游环节,构建可信质量追溯链条,强化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以信息化提升数据化管理和服务能力,同时构建产业服务门户,配套产品追溯查询、投诉建议通道,最终实现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监测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木业产业服务平台,形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行和木业产业品牌建设相结合的新模式。(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企业金融服务。按照“配要素、建生态”的目标,为提供金融智慧撮合服务、政策智慧享受服务、企业供需对接服务、企业智慧金融咨询服务等,同时帮助政府部门做好中小微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木业企业数据资源库、企业模型系统、智慧融资子系统、智慧政策享受子系统、智慧咨询子系统、智慧决策子系统、企业服务生态及企业金融服务小程序。(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地方金融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数字强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智慧城市、大数据、数字费县等领域重大问题协商,牵头统筹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推进相关工程落地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健全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全县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各乡镇共同参与的建设格局。(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规范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县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标准》等,研究出台《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集约化管理办法》和《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流程指导方案》,推动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涵盖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批、招标采购、过程监理、工程验收、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全流程,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实效的跟踪,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咨询、设计、监理、验收测试和成效评价等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保密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审计局)
(三)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加强智慧城市专项资金保障,加大财政预算投入,支撑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层面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专项资金支持和政策性补贴,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新型智慧城市投融资机制和以第三方专业公司为主的统一运营维护机制。积极争取专项债券及中央预算内资金,鼓励民资、外资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技术力量、运营管理等资源投入我县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评估机制和工作推进情况考评机制,针对全县智慧城市工作重点和各单位任务分工,按照“工程化”“项目化”模式,设立考核目标和完成时限,跟踪规划任务落实情况,定期形成通报。对考核优秀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确保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加大宣传交流推广。制定出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构建良好的建设运行环境。鼓励在我县组织召开高规格智慧城市领域专业会议和交流活动,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全方位、多渠道加大对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宣传报道,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增强公众对费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2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全县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
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鲁建房函〔2021〕11号)、《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鲁建住函〔2021〕3号)、《关于加力加快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的通知》(鲁建住函〔2022〕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2〕57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以下简称“棚改和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市、县工作要求和部署安排,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物业领域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棚改和未建成社区安置住房竣工交付,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目标
(一)2022年6月底前居民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11月底前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
(二)2022年年底,列入全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1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交付10个,力争完成市台账内项目的75%以上;
(三)2022年年底,全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共5个项目全部完成。
三、整治内容
(一)物业管理方面
1.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高的问题;
2.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突出问题解决缓慢的问题;
4.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棚改和未建成社区建设方面
1.逾期未开工的项目;
2.建设进度慢、时间过长的项目;
3.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
4.工作机制不顺畅的问题。
四、整治要求
(一)物业管理方面
1.加强对物业企业监管。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强、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公共收益不及时公开、乱收费、捆绑收费等问题;卫生清理不及时、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物业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等问题。(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探沂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落实管理责任。提升业主委员会组建率和党的组织覆盖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推进物业管理智慧平台使用,监督物业投诉问题快速解决;对每月12345投诉量高的小区进行重点整治,全面推广建立物业诉调对接中心;整治日常监督不到位,乡镇(街道,下同)物业管理机构每月排查制度未落实、投诉处理不及时等问题。(牵头部门:县住房保障中心、司法局,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探沂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推进突出问题解决。制定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专营设施设备的改造和移交方案,加快改造和移交;完善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把好源头规划建设关,对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加快设施改建,对既有小区推进设施补建,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全覆盖;对车位“只售不租”问题开展整治,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牵头部门: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探沂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工作下沉到社区,实行“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加强对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占绿地、违规装修、噪音污染、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上楼、违规饲养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巡查、检查和处理,同时理顺案件移交机制;适时修订完善《费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实施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试点。(牵头部门:县发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探沂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棚改和未建成社区方面
1.加快启动逾期未开工的项目。深入细致做好项目征收调查摸底、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询、风险评估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确定建设方案,尽快开工;因征收、手续办理等问题确实不能开工的,及时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或审核。(牵头部门: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朱田镇、探沂镇、薛庄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加快推进进度缓慢、建设时间过长的项目。对于已经启动但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逐个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方案,加快工程进度和手续办理,确保项目顺利建成交付。要扎实做好群众动员工作,提前制定回迁方案,及时启动住房分配、群众回迁、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朱田镇、探沂镇、薛庄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严格规范项目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规定使用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避免资金闲置、挪用;综合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牵头部门: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朱田镇、探沂镇、薛庄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尽快建立顺畅高效工作机制。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整治工作,及时会商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重点督办进度缓慢的项目。(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费城街道、朱田镇、探沂镇、薛庄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
召开全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印发工作方案,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措施和步骤,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2年6月16日至6月20日)
按照管理原则,乡镇统一部署辖区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物业管理方面,要开展问题排查“回头看”,结合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问题和小区内亟需整治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坚持边查边改,销号管理。棚改和未建成社区建设方面,要结合省、市、县调度通报的相关数据,再次组织全面排查,查漏补缺、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动态调整项目台账,明确推进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领导。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21日至11月30日)
物业管理方面,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针对小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执法程序和流程,建立执法信息推送制度。费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见附件1)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照整治工作清单,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做到解决一个、销号一个。要构建物业诉调平台,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多部门联合对接服务,提高物业领域矛盾化解效率。乡镇、社区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配合做好服务和执法进小区工作。
棚改和未建成社区方面,要坚持“一个项目一个方案”,找准症结、重点突破,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棚改项目在保持年度任务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未建成社区项目提请撤销。对能开工和已开工的项目,要逐个列出时间表,制定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跟踪督查,加快开工建设进度,确保尽早竣工交付入住。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查找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管理规范化、常态化,从源头化解矛盾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物业管理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继续运行,同时组建全县棚改和未建成社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县棚改和未建成社区建设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指导。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调度,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压实管理责任。要按照管理原则,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和乡镇工作职责,完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部署辖区整治工作。各工作专班要对照台账和清单,整合工作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破解难点堵点,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工作专班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调度、督导和考核,实行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落实提示函、督办函、问责建议函“三函”机制。各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深入乡镇督导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12月20日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整治工作总结、工作台账报县工作专班,县工作专班及时上报市工作专班。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消极应付、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
物业方面,对每月投诉量居全县前10名的物业服务项目,及时约谈物业企业;连续两个月投诉量居全市前30名的物业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更换项目经理;连续三个月投诉量居全市前30名的物业服务项目列入“黑榜”,由乡镇牵头组织开展质量评价,按法定程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棚改和未建成社区建设方面,对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一台账、两清单”任务的乡镇,实行“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对月度工作推进后三位的施工单位下达提示函,对季度工作推进后三位的施工单位下达督办函,对不作为、慢作为或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单位下达问责建议函。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集中整治行动中的正面典型和反面案例,进行宣传和曝光,分批次、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公布整治成果,引导全社会支持、配合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增强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的检验度、评判度、感知度。
2.费县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3.全县棚户区改造和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在建项目整治台账(18个)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费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费政发〔2022〕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费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和妇女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支持妇女发挥“半边天”作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
我县已制定实施了四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规划,为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十三五”时期,全县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健康状况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发展环境日益优化。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中性别偏见的影响,妇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妇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妇女发展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未能完全实现,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依然存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县将全面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新征程。全力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奋力开启“活力之城、幸福费县”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时代妇女发展应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准确把握机遇,有效应对挑战,科学规划新时代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开拓妇女发展新境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县妇女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妇女发展事业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发展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妇女发展事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男女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推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坚持推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4.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确保广大妇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事业均衡发展。
5.坚持共建共享。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妇女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重要作用,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全力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奋力开启“活力之城、幸福费县”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实现自身进步和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半边天”作用更加彰显,性别平等进程加速推进,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平等享受有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日益形成。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环境更为优化。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6.6/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5%以上。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35-64岁农村和城镇低收入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人群检查率分别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总工会)
(4)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3%以下。(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妇女联合会)
(5)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
(6)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女联合会)
(7)妇女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女联合会)
(8)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减少非意愿妊娠。(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联合会)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县总工会)
2.策略措施
(1)健全妇女健康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健康费县行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完善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提高妇幼健康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所政府设立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老年期等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妇女病防治中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保障母婴安全。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推进婚前、孕前、孕期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促进优生优育。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加强医疗机构产科质量安全,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助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5)持续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妇女常见病筛查、转诊、治疗、随访一体的实施机制。加强基层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考核,建立相应的病种管理、信息上报、项目培训、帮扶督导等配套制度。
(6)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自我防控意识,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覆盖面,全面落实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规范项目实施,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确诊宫颈癌的患病妇女得到治疗的比例超过90%。探索推广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持续实施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救助项目,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7)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用药率达95%以上,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达95%以上,对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干预。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多形式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8)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有针对性的营养健康信息和产品,加强对营养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定期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营养监测和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知识技能。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促进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和更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诊疗、咨询和社会工作等服务。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11)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在校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自主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规范不孕症诊疗服务。加强对代孕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女性卫生用品的质量监管,鼓励企业为城乡生活困难妇女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
(12)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提高妇女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持续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妇女健身活动提供保障。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丰富完善妇女健身活动赛事体系,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和社区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引导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妇女健身骨干队伍建设,推进妇女健身站点与组织建设,提高对妇女健身的指导与服务。
(13)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动“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提升全县妇幼健康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重视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总工会、共青团费县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妇女联合会)
(3)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
(4)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6)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7)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8)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教育和体育局)
(9)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加大,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显著缩小。(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学技术协会)
(10)基本消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现象。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妇女联合会)
(11)女性终身学习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
(12)提高妇女/性别研究水平,逐步普及社会性别知识。(牵头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
2.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抓好性别平等教育评估工作,注重吸收社会性别专家参与。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加强师资培训,研发性别平等课程。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新增人口聚集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班),确保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女童、孤儿、残疾女童、随迁女童和农村留守女童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困境女童、农村留守女童、随迁女童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6)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稳步提高普通高中学位数量,保障女性特别是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7)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沂蒙工匠、齐鲁工匠、大国工匠。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女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8)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的比例。加强对基础学科拔尖女性的培养。
(9)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女性科技人才。引导高中教育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性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制定针对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门扶持政策,推动女性参与科技创新,适当延长孕期女性主持的课题结题时间,支持产后回归科研活动。
(10)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女性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
(11)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完善扫盲工作机制,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新的女性青壮年文盲。深化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2)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业女性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13)加强妇女/性别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加大对妇女/社会性别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县总工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共青团费县县委)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总工会、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农业农村局)
(4)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
(5)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倡导实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高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企业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牵头单位:县总工会)
(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增强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妇女联合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10)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鼓励实施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地方性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妇女就业总量,提升妇女就业质量。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的作用,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女大学生等群体就业指导力度,促进妇女就业人岗对接,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实施科教强县人才兴县战略中,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加强对巾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培训,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入乡创业,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加大帮扶力度,对特困女大学生、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即时就业援助。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各级政府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加强女大学生创业指导,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吸引女大学生留费来费就业创业。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村妇女非农就业比例,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
(6)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加强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7)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女性科技人员、技术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培训,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充分行使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的培养宣传,激励女性在科技前沿领域和基础核心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8)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实施力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和落实产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指导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和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及法规领域性别平等评估。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完善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协同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的落实。为女性生育后返岗或再就业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标准化母婴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确尽确。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各环节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帮扶机制,探索分性别的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激发低收入妇女内生发展动力,扶持适合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巾帼居家创业就业基地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妇女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农村妇女培育,引导农村妇女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支持妇女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作贡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全县各级党代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
(3)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及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牵头单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费县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中国共产党费县委员会统战部)
(4)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5)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乡镇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6)县党政工作部门,应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一般不少于3人。(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7)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8)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
(10)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35%左右。(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
(11)鼓励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县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12)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提高。(牵头单位:中国共产党费县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
2.策略措施
(1)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加强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支持妇女参与村(社区)协商议事活动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修改,提高妇女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鼓励高等院校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和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2)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障碍,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提高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宪法意识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能力,做好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
(3)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保证发展党员计划中优秀年轻女性党员有一定比例。在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代会代表中女党员代表比例。
(4)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驾驭风险和学习的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开展女性领导力培训,提升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配尽配。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统筹解决,确实不能配齐的可留出空额届中再补。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聘(任)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加强村(社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注重从村(社区)妇联主席、女党员、致富女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女性、本乡本土女大学毕业生、女社区专职工作者、女专职网格员、巾帼志愿者骨干、退休女性等人员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另行选举等措施,提高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
(9)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以及选拔培养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缩小男女两性差距。(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费县税务局)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费县税务局)
(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费县税务局)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以及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费县税务局)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特困和低保家庭妇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低收入家庭妇女根据实际需要得到专项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费县县委)
(7)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得到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2.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定修订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政策过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女性参保,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推进符合条件的妇女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机制,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政策,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生育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各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医疗救助。落实职工大病保险女职工待遇,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促进不同区域、不同妇女群体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建立企业(职业)年金。规范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5)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职业伤害参保机制,将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实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困难妇女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参与,加大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困难妇女的救助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不断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提高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补贴标准,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依托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式养老,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构建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其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和服务质量,推动开展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
(11)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支持留守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作用。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推动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费县建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6)提升全社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等有关单位)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保障妇女对化妆品、卫生巾等用品的消费者权益。(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
2.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费县建设全过程。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发挥县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县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依法对法规政策审查,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对现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实施和政策制定全过程各环节。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培训课程,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费县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法治费县建设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落实以案说法工作制度,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畅通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强化预防排查,完善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规范接警处警工作,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依法处置,并对家庭暴力警情、告诫书出具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规范临时庇护场所和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快落实反家暴条例规定的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处罚作为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档案的加害人的惩戒。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警示教育和行为矫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5)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害案件发现报告制度、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害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在县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及其他便于对被害人询问、取证、检查救治的场所建立“一站式”办案(取证)区,与其他办案、工作区隔离,设置专门进出通道,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保障被害人安全和隐私,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受害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事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防范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自我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能力。
(9)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传销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10)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赔偿。
(11)加大对妇女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化妆品、妇女用药和卫生用品等合格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消费者权益。
(12)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增加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事项。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3)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政策的制定和法规政策的实施。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调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七)妇女与家庭建设
1.主要目标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3)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教育和体育局)
(5)注重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享有者。(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员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总工会、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促进夫妻共担家庭教育、抚养、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全面提高老年妇女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使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领域政策。完善提升生育水平、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税收和福利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完善家政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推动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面向家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重点为经济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探索在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义工积分制、公益银行、慈善超市、云公益大数据平台等,引导家庭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良好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化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励妇女带领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好习惯,杜绝浪费。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陋习,选树宣传移风易俗典型,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推进建立健全县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婚姻家庭辅导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民调解员和婚姻家庭辅导员队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分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便于夫妻平等分担家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产休假、配偶陪产假等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9)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父母共同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开展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10)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假权利。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探索建设老年友好型社区,依托社区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养老,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八)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促进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2)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
(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提升。(牵头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中国共产党费县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
(4)文化与传媒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妇女的媒介素养全面提升,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发展的能力提高。(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6)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在97.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的比例总体为95%,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
(8)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基本完成,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9)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特殊需求得到满足。(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
2.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点)、主流媒体、妇联主流新媒体平台、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引领服务联系,凝聚青年女性、知识女性和新兴产业从业女性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群体。通过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
(2)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乡妇女。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女性友好型城市、社区、乡村。
(3)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优秀妇女典型、性别平等优秀案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县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教学内容,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多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批判男尊女卑等落后文化,消除性别歧视观念,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联合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正面引导舆论,协调并督促处置贬损女性人格尊严、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舆论行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评估和培训。探索建立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平等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开展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
(5)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社区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学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引导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
(6)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深化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行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
(8)为城乡妇女享有安全饮水提供保障。推进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城区污水管网收集处理效能,减少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硬件设施和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9)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在超市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至少为3∶2,人流量较大地区提高到2∶1。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增设婴儿护理折叠台位。
(10)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女性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市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县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县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妇女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妇女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县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妇女发展调查研究。加强妇女工作智库建设,依托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妇女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通过课题招标、联合科研基地、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县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县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县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妇女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妇女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工作。开展县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县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本规划由费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费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和儿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我县已制定实施了五个周期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十三五”期间,我县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健康水平、教育水平、福利保障水平等逐步提高,儿童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法律保护不断加强,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
当前,我县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能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建设的新要求和儿童及其家庭的新期盼;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思想引领的时代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依然存在,基层儿童社会保护服务网尚待编密织牢,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儿童发展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十四五”时期,我县将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新征程,为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增进儿童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儿童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和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保障儿童优先。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为儿童发展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5.坚持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可及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法律保护、家庭、环境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医疗保障局)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费县县委)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1‰和3.5‰以下,城乡和地区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科学技术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医疗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6)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4%和1.8%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妇女联合会)
(8)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总体近视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9)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30%以内。(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10)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52%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卫生健康局)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委宣传部)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费县县委)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健全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县级设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促进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的优质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建设一体化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全县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妇幼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和薪酬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0.85名、床位增至2.2张,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和儿童保健医生。
(2)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推动开展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托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的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群体的健康管理。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健康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提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安全管理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5%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强化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完善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提高救治水平。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强化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儿童残疾早期干预工作,实现早诊早治。
(6)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肺炎、腹泻、哮喘、视力不良、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罕见病目录,加强罕见病管理。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
(7)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及时跟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强化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强化爱婴医院管理,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完善落实食品标签体系。
(9)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视力健康教育,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督促学校、引导家庭减轻孩子学业负担,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儿童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等健康知识,养成健康习惯。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指导家长加强对儿童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确保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建设儿童眼健康监测系统,开展儿童视力年度监测。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少新发近视率,减缓近视进展,降低重度近视率。
(10)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开展口腔健康教育,提高口腔健康教育的可及性,培养儿童勤刷牙、勤漱口等卫生习惯,形成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减糖”专项行动,减少儿童含糖饮料和高糖食品摄入。推广实施儿童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等口腔疾病干预模式。推动各级政府将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作为民生工程,实现适龄儿童全覆盖。
(11)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实施校园健身行动计划,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支持儿童参加各类全民健身活动赛事,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保障儿童每天累计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熟练掌握1项以上受益终身的运动技能。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指导家庭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睡眠时间。
(12)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推动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可及性。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中小学普遍建设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现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全覆盖。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学校、家庭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面向儿童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心理发展需要。
(13)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和支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性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法治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加强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合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探索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4)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研创新。围绕儿童早期发展和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二)儿童与安全
1.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共青团费县县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妇女联合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文化和旅游局)
(2)减少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4)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及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5)学生欺凌事件显著减少。(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儿童网络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费县县委)
(8)儿童伤害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员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司法局、县大数据中心、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意外伤害防控的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意外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意外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残儿童、困境儿童的意外伤害防控措施。
(2)建设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意外伤害可防可控意识,运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建设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安全环境。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帮助儿童及其监护人、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校外活动阵地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
(3)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提高父母及看护人的安全监护意识,不得让未满8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清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4)预防和减少儿童溺水。加强儿童暑期安全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
(5)预防和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提高儿童看护人的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配备的校车全部达到安全标准。
(6)加强对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用药的安全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用于儿童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强化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产企业体系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查检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降至最低。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儿童日用品、玩具等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儿童日用品、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等,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加强儿童合理用药监管。
(7)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预防、减少、妥善处置校园欺凌。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行为,疏导化解学生欺凌不良苗头。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加大对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违法信息整治力度,开展净网行动,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治理网络欺凌。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不得为未满16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落实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加强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监管。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安全保护。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优先考虑儿童。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按照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风险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
(10)提高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加强各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1)完善儿童安全监测机制。健全完善全县统一的儿童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儿童安全统计大数据。通过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等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3)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4)适龄儿童普遍接受高质量的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6)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学生的性别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妇女联合会)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创新德育工作形式,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生均预算拨款制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建立拔尖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的能力水平,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4)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效衔接,中小学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活动。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育人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6)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
(7)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农村、城市薄弱地区的普惠性资源短板,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达到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标准。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部、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民办园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注重科学保教,建立健全保教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幼儿园课程,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双向科学衔接,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8)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建设,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规定。充分发挥优质学校引领辐射作用,加强城乡间、校际间协作,实现每一所薄弱学校都有学校结对帮扶,推行城乡学校一体办学、协同发展,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构建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防止大班额问题反弹。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全面实施强镇筑基行动,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9)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实施高中强科培优行动,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规划和开发,通过县、校两级联创,建设一批依托国家规定课程,涵盖人文、社科、理工、艺体、科技等多个领域的特色高中。完善选课走班教学制度,推进课堂深度学习变革。全面推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完善职普互通、转换机制,探索发展综合高中,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资源互通。全县建设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机制。继续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城乡新增劳动力普遍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10)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以保育、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水平。普通高中、普通职业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在特殊教育学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学业辅导、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11)推动中小学普遍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研究制定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指导大纲,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师资培训,建设性别平等师资队伍。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12)全面提升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爱好和探究能力。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教育质量和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四)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2)扩大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4)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7)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配备儿童主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8)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护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加强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惠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孤儿、困境儿童和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政策,着力解决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断保、漏保问题。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多元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城乡儿童早期综合服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规划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综合性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探索托幼一体化、社区托育点、家庭互助式托育等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
(5)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
(6)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8)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实施“希望小屋”等儿童关爱项目,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9)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
(10)提高基层儿童工作服务能力。加强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乡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配备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负责指导、管理儿童主任工作。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妇联主席兼职。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报告工作。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业务培训力度,每年轮训一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入或孵化至少1家儿童类社会组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
(11)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
(2)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工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殊需要。(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4)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落实。(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禁止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总工会、共青团费县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禁止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0)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口数量的比重。(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共青团费县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加强。(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司法局、共青团费县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建立防控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鼓励支持公众依法制止、检举、控告针对未成年人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探索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推进法律援助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倡导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理念,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胎儿的遗产继承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探索建立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落实政府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
(10)预防和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禁止溺婴、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督促监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1)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2)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等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全县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对未成年被害人尽量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3)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14)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儿童与家庭
1.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支持父母共担儿童照顾和教育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
(3)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5)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学技术协会)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7)健全完善家庭生育养育儿童的政策。(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总工会)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县妇女联合会,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宣传部)
2.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按照《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2)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关注儿童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成才观,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是在孕期和儿童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3)用好家风涵养熏陶儿童。家长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闲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处分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依托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开展亲子活动。加强亲子阅读指导,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县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政策。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促进工作家庭平衡等税收和福利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通过税收减免、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方式减轻家庭服务企业成本,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加强对困难家庭、单亲特困家庭的政策支持、救助和服务。探索实行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
(8)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研究会等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探索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七)儿童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儿童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得到落实,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牵头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儿童媒介素养提升。(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4)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得到保障。(牵头单位: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费县县委)
(5)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6)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文化和旅游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7)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共青团费县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加大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儿童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精神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依托传统文化优势资源,挖掘传统文化精髓,为广大儿童讲好费县故事。提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覆盖率、利用率,提供更多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大力倡导全民阅读,提升“农家书屋”,推广“城市书房”,在“书香费县”建设中,培养儿童的阅读习惯,增加儿童图书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社交、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宣传。加强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的监管。禁止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规范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儿童有权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涉及儿童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处理儿童事务,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
(7)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建设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家,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参与国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交流。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规范设施场所管理。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和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完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爱国主义、党史国史、科普、法治、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等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城市综合性公园能够提供儿童游戏、教育等多元化服务。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儿童主题活动品牌,提升育人成效。
(9)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县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市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县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县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儿童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儿童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县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县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儿童发展调查研究。加强儿童工作智库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通过课题招标、联合科研基地、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县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县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县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开展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县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本规划由费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字〔2022〕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安排部署,将惠企政策服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转变管理视角,打破数据壁垒,强化主动服务,全面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水平,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打造一站式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从“人找政策”到“免申即享”转变,构建“政策清晰、企业轻松、政商亲清”的新型政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成统一。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强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同步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实现惠企政策线上一网汇集、精准推送、智能兑现,线下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二)坚持闭环管理。构建从企业诉求出发的政策服务闭环,建立健全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机制、问题调处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惠企政策服务环环相扣、衔接紧密、不留空隙、落实有力。
(三)坚持迭代优化。突出制度创新、流程再造,通过规则数字化、材料数据化、监管信用化,强化“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措施,对各类惠企政策服务流程持续进行优化重塑,着力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政务服务模式。
四、梳理范围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主动公开类惠企政策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产业发展、税费优惠、促进投资、科技创新、金融扶持、社保医保、户籍人才、教育就医等行业领域。
五、主要任务
(一)归集解读政策
1.全量归集政策。各涉企服务部门将各类惠企政策统一纳入“政企直通车”平台管理发布。新出台的惠企政策,由主导出台政策的部门负责在政策公布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企直通车”平台。(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2.分类解读政策。各涉企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科学拆分,逐条解读政策事项名称、事项依据、事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要素,便于企业快速找到政策核心内容,确保“易知晓、看得懂、用得上”。(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二)精准推送政策
3.优化服务措施。遵循好懂易懂、管用实用原则,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即申快享等类型,梳理制作并公开发布惠企政策服务指南,公布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企业群众咨询办理。(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4.强化标签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企业营收、纳税额度、资质资格、所获荣誉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动态精准画像,生成企业标签,持续更新费县本地企业法人库标签信息;根据惠企政策的享受主体、申报条件、兑付标准等,对政策进行标签化处理,为精准推送夯实基础。(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5.推进政策直达。线上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在对政策、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标签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线下各涉企部门分领域常态化编制政策汇编,划分“政策服务网格”,通过实地走访、政策直播等形式主动送政策上门。(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三)快速兑现政策
6.线上智能兑现。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按照“端口整合”原则,对政策兑付有网办系统的,整合网上申报入口;对政策兑付无网办系统的,依托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定制网办通道,企业登陆政策服务平台后可“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推广应用“一码支付”平台,实现各类惠企资金“码上兑付”。(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7.线下一口办理。在确保线上智能兑现政策的同时,依托县政务服务大厅,组建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化服务队伍,统一受理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资金兑付、项目申请、意见诉求等事项,畅通可供企业个性化选择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8.推进免申即享。各涉企服务部门将政策兑现的前置条件转化为数字化规则,通过汇聚分析人口、法人、纳税、社保、不动产等数据,精准确定享受企业,分批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逐步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范围,实现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四)动态优化政策
9.快速响应诉求。应用政企直通车诉求直达功能,连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受理模块,实时收集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政企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梳理分析企业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条反馈办理进度,确保企业诉求直达、政府快速响应、双方实时互动。(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10.实时评价服务。完善政策服务在线评价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对政策的申领成功率、规模兑付率、金额兑付率、异议处理率等进行星级评价。对收集的差评信息,积极抓好问题整改,推动政策评价跟踪问效闭环运行。(牵头单位:县营转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中心、人行费县支行)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县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各涉企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惠企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日常联络员制度,负责本领域惠企政策日常联络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县行政审批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政企直通车”平台的维护和运行,建好线下服务窗口;县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兑付工作;县直涉企服务部门负责归集、解读、兑现、更新本部门领域惠企政策,提升政策服务效能。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县直部门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工作落实有力、推进迅速、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漠视企业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惠企政策服务工作成果纳入营商环境及政务服务指标考核。
附件:1.费县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费县惠企政策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应急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应急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应急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应急能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关要求,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乡镇(街道,下同)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基础,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为骨干,以应急装备物资配备为保障,以智慧应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县乡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风险和损失,为应急管理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行政首长推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形成全县上下应急能力提升“一盘棋”。
2.坚持解决问题短板促动。解决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重点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建设突出问题,构建县乡应急力量“一张网”。
3.坚持队伍装备联动。依托队伍保养管理使用装备,实现队伍、装备“一体化”。
4.坚持力量资源整合调动。县乡专班推进,落实“联调联战”机制,拧成应急处置“一股绳”。
5.坚持党建引领驱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党的建设,平时预防、灾时救援,快速处置、打早打小,紧跟应急救援“临沂模式”,打造“费县模式”。
二、总体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建设完善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两级救援队伍体系。县级重点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强常规性综合救援队伍,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一般级别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乡镇级建设群众身边的救援站,依托乡镇消防救援站、应急办,每乡镇至少建1处应急消防救援站,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市场、企业布设应急消防救援站,全面做好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初期处置和后续处置协助工作。
到2024年底,全县建成统一指挥、协调联战、行动迅速、保障充分、严密完善的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应急救援能力、专业处置水平、信息化支撑程度明显增强,实现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15分钟、县消防救援大队30分钟到达,应急救援由单灾种向多灾种转变,可同时应对多灾种灾害事故的救援救助,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全县应急体系和救援能力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进入全市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一镇一站,建设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
1.建设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
依托乡镇消防救援站、应急办,采取政府自建、政府自建加社会参与等方式,新建或利用乡镇已有公共服务场所(如敬老院、学校、医院等闲置区域)建设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2024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建设任务。
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建设由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备2-3名消防救援人员,乡镇至少配备8-10名应急救援人员,按标准配备小型消防车辆和破拆、防护、通信等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驻地场所建设、后勤保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管理、训练演练。
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主要职能为:根据乡镇党委政府安排做好消防网格化管理、隐患排查、整改督查等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苗头报告、预警信息传递、灾害事故情况收集上报、评估等工作;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到达前,做好先期现场处置,到达后配合做好救援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将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打造成为“群众身边的救援站”。(责任单位: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
2.鼓励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站。
城区大型社区、企事业单位、大型市场(商超)、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可以自建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应急消防救援站。适当配备破拆、防护、通信和微型消防车等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主要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突发事件防范、事故先期处置、事故善后配合等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
(二)一县一队,建强县级消防救援大队
县级主要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大队,提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等灭火救援和地震、山岳、水域、洪涝等多灾种应急救援能力。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优化,提升装备设施水平。2022年年底前消防救援队伍完成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优化调整;2023年年底前打造县级半小时灭火救援圈,县建成辖区5分钟灭火救援圈。(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一重点行业一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
注重发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专业优势,建设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2024年底,实现重点行业领域至少一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多渠道筹措资金购置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装备,重点加强当前急需的建设配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应急能力建设。
1.依托县应急局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建1支县级应急救援突击队,配合、支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攻坚能力。(责任单位:县应急局)
2.依托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建1支县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重点打造成为基础好、专业能力强的县内一流危险化学品救援尖刀队。(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3.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针对森林灭火自然环境复杂、突发性强、危险性高、处置难度大的特点,建设森林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
4.依托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电梯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分领域分别组建1支专业应急抢险队。(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5.依托费县供电公司组建1支电力应急抢险保障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费县供电公司)
6.依托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航空应急救援站和新沂蒙集团有限公司组建1支航空应急救援保障队。(责任单位:县应急局、新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7.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组织等组建3支水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责任单位: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
8.依托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急诊急救设备配备,组建2支县级综合紧急医疗救援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人民医院、中医院)
(四)加强社会化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加强社会化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应急抢险救援新模式,发掘和扶持社会化救援力量,完善社会救援补偿制度等相关工作机制,规范引导社会化救援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实现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的有机整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成立3支社会化救援队伍。县应急局加强对社会化救援队伍管理、培训、演练等工作,提升社会化救援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县应急局、财政局、各乡镇)
2.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组,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提出对策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领域的应急专家队伍。(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各专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
3.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领域的实际需要,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建立各类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团县委、县红十字会)
(五)合理规划布局,大力提升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应急保障类物资以政府(实物)储备为主,抢险救援类物资储备以专业队伍“库队合一”方式储备为主。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落实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仓储设施建设、专业物资储备任务。
1.优化县级物资仓储建设。采取新建、改扩建或代储等方式,统筹推进建设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快推进建设储备不低于150人森林防灭火专业队员防灭火装备需要的仓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装备仓库;统筹优化职能部门储备布局,提升城市灭火救援、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能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应急局、住建局、水利局)
2.加强生活保障类物资储备。发挥政府储备民生保障主导作用,确保突发事件发生12小时内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初步救助,24小时内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
3.加强医疗卫生类物资储备。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均医用物资消耗上限,不少于1个月的用量,重点储备人员安全防护、紧急医疗救护等应急物资。(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工信局、发改局、应急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4.加强洪涝灾害和抗旱类物资储备。洪涝灾害和抗旱类应急物资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企业(商业)储备和社会化储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储备工程抢险与专业处置类物资。对基础性抢险应急物资和设备,依托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和城市防汛应急救援储备库,以政府(实物)储备为主;对抢险施工设备、砂石料等应急物资,主要采取企业(商业)和社会化方式储备。县级规划建设1-2支防汛抗旱(水旱灾害防御)专业队伍,配备大流量移动泵站、管涌探测仪等重要装备器材。(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
5.加强重要商品类物资储备。重要商品类物资以政府储备和专业队伍储备为主,企业储备和产能储备为补充,对于短期内急需的工程机械装备,尽可能通过社会化储备方式储备。重要商品储备主要储备粮、棉、食用油、食盐、肉和糖等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农副产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6.推进社会协同储备。完善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制定社会化协同储备政策,逐步推广协议储备、依托企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完整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应急物资征用工作机制,探索协议代储规范化,研究补贴标准、代储规模、质量标准和定价策略。研究制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引导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公布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鼓励家庭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水利局、应急局)
7.建立互联互通保障制度。建立政府(实物)、企业(商业)、产能、专业队伍等储备和其他储备互联互通的应急物资保障联动制度。根据应对处置需求,依次动用实物、队伍、企业、产能等储备,以紧急采购、临时征用、社会捐赠等作为补充,形成稳定可靠的应急物资供应链。建立应急状态下紧急生产、紧急采购等紧急保障制度。规范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程序,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强化能源要素保障,确保生产供应有序有力。积极推进应急物资储备军民合作。依托各类交通设施,建立应急物资优先通道和快速通行、快速通关制度,提高应急物流配送效率。借助社会力量,提高应急物资分发和配送能力,及时调运物资,实现第一时间县内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火车站等)
(六)建设智慧应急,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
1.加快智慧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建设全县应急指挥网和县、乡两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项目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感知网络、融合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等应急信息资源,实现上下级应急管理平台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格局,在全县建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责任单位:县应急局)
2.推进应急救援指挥场所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改造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套会商研判室、新闻发布室、应急值守室等功能厅室;加快推进乡镇应急救援指挥场所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实现通讯、指挥、展示、监控、会议等功能。(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乡镇)
3.加快联调联战指挥平台建设。依托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全县统一的作战指挥平台,实现各级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一呼百应”联调联战调度指挥网络。各应急救援力量将人员、装备、物资等基础数据录入平台并定期更新维护。(责任单位: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
(七)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乡镇应急消防救援站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各自特点,加强日常训练、应急演练、技能比武、技术交流等,密切与所在地居民、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协作,加强与武警、解放军联系、配合,开展联调联战联训,全面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的信息化管理以及调用、调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战演练,确保拉得出、用得上。配套完善全县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群众性紧急避险演练。(责任单位: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保障措施
(一)行政首长负责。将应急能力提升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实行行政首长推进、专班化运行工作机制,负责救援力量布设、应急装备配备统筹、财政资金分配、工作推进情况督导调度考核等。依托党校,将应急能力提升培训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开展培训。
(二)一盘棋推进。由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指挥部牵头,成立县应急能力提升建设工作推进专班,具体承担应急能力提升工作,落实专项资金保障、专项机制运行、专项考核督促。工作专班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季考核,建立应急能力建设快速推进机制。各乡镇参照县里模式成立本地区工作推进专班制定具体方案,县乡同步专班推进。县级重点行业领域责任部门单位充分发挥专业支撑作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融入全县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三)财政资金保障。县乡在原有投入财政资金基础上,根据应急能力建设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应急投入,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认真落实《山东省省级应急演练经费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保障应急演练经费。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实行特事特办、应急采购。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为应急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被救援的地方、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补偿。
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 电话:0539-5221057
传真:0539-52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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